行政執法裁量權
1.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把自由裁量權變成一
種專斷的權力,應當採取如下對策:
1 、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監督主體不僅有黨、國家機關(包
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還有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對已有的法定監督方式還應當根據
形勢的需要,繼續補充、完善;對沒有法定監督方式的,要通過立法
或制定規章,以保證卓有成效的監督。同時,要有對濫用職權的人采
取嚴厲的懲罰措施,還要有對監督有功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2 、在立法方面,要處理好法律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
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尤其是對涉及
到公民合法權益的條款,更應如此。同時,要切實貫徹執行國務院
1987年 4月21日批準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
「行政法規規定由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應當在行政法
規發布的同時或稍後即行發布,其施行日期應當與行政法規的施行日
期相同。」以保證行政法律、法規實施的效益。要抓緊制定與《行政
訴訟法》相配套的有關法律、法規,如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程序法、
行政復議法等等。
3 、要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在行政訴訟
中,對濫用職權的證明,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但由於這種舉證比較困
難,借鑒國外的某些作法,應當強調行政機關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的理由,以便確ㄆ湫姓
2. 如何正確把握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
運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管部門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研討活動。通過自查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法,查找出執法人員思想深處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者的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范行政行為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自由裁量權在法律法規中的表現形式
1、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
《道條》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本條款中所說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什麼是嚴格按照規定,什麼是不嚴格按照規定,條例中並未說明具體的標准,運政執法部門對於「不嚴格按照規定」性質的認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
2、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
運政方面的法律法規中經常出現「情節嚴重」等類似詞語,比如《道條》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條款中情節輕重的標準是什麼,法律法規並未做出具體說明,運政執法部門對於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認定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3、對違章處罰幅度大小的自由裁量
這種形式在《道條》中到處都有,也是我們廣大運政執法人員最容易理解最直觀的自由裁量。如《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我們運政執法人員在罰款的數額上可以在1000元-5000元之間進行選擇,自由裁量的幅度很大。
二、自由裁量權在運政執法中的現狀
1、運管執法人員對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意識不夠
在目前的運政執法過程中,受傳統行政執法的影響,執法人員側重行政處罰的依據、執法方式和執法程序,單純追求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嚴格執法。部分執法人員對「自由裁量權」這個專用詞、新生詞感到陌生,不懂其含義,缺乏對「自由載量權」的重視,從而忽視了自由裁量權的公正、合理。這些執法人員包括單位領導覺得,法定依據和法定程序是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而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法規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這樣也使得行政處罰相對人「無話可說」,萬一造成行政訴訟也不會敗訴。
筆者的一位朋友一年前買了一輛大貨車,在重慶某市經營時,被當地運管所查獲,發現他沒辦理《道路運輸證》。該所對他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他不能接受3萬元的經濟處罰,提出異議,找該所理論。負責該案件的執法人員給他作「思想工作」,說:「你的違章事實我們是按照《道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對你進行處罰的,我還可罰你5萬元或10萬元,罰你3萬元,是看你接受處罰態度好,才少罰點,算是照顧你呢」。由此看來,自由裁量權到底彈性多大,這個問題迫切需要各級運管主管部門的思考。
2、在現行的運管法律法規中,違章處罰數額過大,彈性過大,自由裁量權很難把握
如,我們現行的《道條》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未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規定,可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萬元以上和10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數額和彈性都過大。罰款數額往往要比一個車的價值還要翻幾倍,罰得可使經營者血本無歸。對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尺度,筆者查閱了相關資料,並沒有相關規定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罰款什麼標准。目前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潛在處罰幅度就是看行政處罰相對人是不是本地人、接受處罰態度好不好、有沒有社會關系和地位、會不會說好話等,處罰幅度的大小完全取決於執法人員的主觀意識。在目前我國基層運管執法隊伍法律素質都不是很高的前提下,面對這樣的法律規定,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迫在眉睫。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滋生了運管執法隊伍的腐敗。
據筆者了解,在對目前運輸市場違法經營行為的處罰過程中,在違法情節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各縣市的處罰標准有很大區別。如秭歸的「黑車」被其它縣所查獲所罰款數額和被秭歸所查獲所罰款數額也是截然不同。即使是同一個單位內,對兩個完全相同的違法案件,由於行政執法人員的主觀隨意性,處罰結果也可能是迥然不同。
這樣的事實我們每個執法人員都或多或少見識過,當一輛車違法經營被運管部門查獲後,經過一番「通融」後,最後被告知「下不為例」不罰款而放行;也可通過熱情招待和積極「攻關」,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給予「優惠」或者變相處罰甚至不予處罰;有的運管所還出現了行政處罰的罰款「討價還價」和「賒欠」等現象;另外,在對非法經營的「黑車」處理過程中,我們自問又有幾個「黑車」罰到了1萬元以上?難道都沒進行處罰嗎?經過「黑車」經營者的各種有效「疏通」後,運管所執法人員在對「黑車」的罰款依據上可隨意找一條罰款數額較少的條款進行處罰,除去「攻關經費」後,違章經營車主也會很「劃算」,自然不會因違法事實與處罰依據不符而「披皮」。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種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使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甚至對違法事實進行變更處罰,造成同一違法事實的行政處罰出現輕重失衡、寬嚴失度的現象,無疑讓我們對行政執法的公信力產生懷疑——執法如此隨意,公正如何確保?嚴重影響了交通執法形象。這種現象的存在也為部分執法人員以權謀私創造了條件,滋生了運管執法隊伍的腐敗。
二、淺談自由裁量權在運政執法過程中的控制辦法
1、提高執法人員素質,確保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
運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主體,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是控制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關鍵。各運管部門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教育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研討活動。通過自查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方法,查找出執法人員思想深處存在的問題,端正執法人員執法理念,提高執法者的道路素養,糾正長期以來形成的「自由裁量權就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自主決定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范圍內可隨便進行行政處罰」的錯誤觀念。從而為行政執法人員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規范行政行為奠定堅實的基礎。
2、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確保統一公正執法。
各級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對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情節、違法金額和行政處罰標准分解細化,對比較含糊的規定進行詳細解釋和說明,為基層執法人員提供執行依據。避免行政處罰裁量權過大而產生的各種弊端,增強執法工作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如:對於無證經營活動的行為,依照《道條》的規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但什麼情節處多少罰款未能細分。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可明確規定:當事人確屬首次違章且違法所得數額較小的,處多少罰款。當事人無固定職業,或屬移民、下崗等無生存資料的對象,以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為生活來源,處多少罰款。當事人從事無證經營活動多次被查獲的;當事人有抗拒執法或暴力抗法行為的;或者對執法人員或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處多少罰款。對不同的情況詳細確定處罰標准,使相應的違法情況對號入座。對《道條》條款中的「情節嚴重」等用語,詳細說明情節輕重的具體標准。對《道條》條款中的「相關規定」等用語,詳細說明是那些具體規定等。
另外,在制定《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過程中,還要充分考慮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的原則。例如:「在執法機關查處運管違法行為過程中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可以從重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辦法制定後,運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若該違法行為已確定了具體的處罰數額的,必須按該數額處罰,若無規定的,原則上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幅度,按中間值標准進行處理。低於或高於中間值處罰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
這樣細化規定後,一是可使執法人員有章可循;二是可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出現的各種腐敗現象;三是可維護法律法規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3、加強制度管理,從源頭上解決自由載量權過於「自由」的問題
一是建立迴避制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與執法對象存在利害關系或其它有關聯關系的,單位領導應要求執法人員進行迴避。如單位領導需要迴避的,班子集體決定。這樣有效避免人情案、關系案的發生。
二是建立執法責任制。要明確區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看是主觀濫用,還是客觀濫用;是偶而濫用,還是一貫濫用等等,來區別不同責任。使責任與個人的待遇和職務的升遷掛勾,真正把執法責任制落到實處。
三是建立完善罰繳分離、執法與處罰分離等制度。執法和處罰聯合形成了更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權力分離後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罰繳分離也提了很多年,但很多運管部門都沒認真落實,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此制度執行的督查,確保此制度執行到位,也可有效避免腐敗現象的發生。
四是定期進行跟蹤檢查,不斷完善裁量標准。裁量標準是在法律法規規定不很明確存在空間時,執法機關根據當地實際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合理細化確定行政處罰的原則標准。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各執法單位的行政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檢查各執法單位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公平、公開、公正、合理。對罰款票據有無隨意填寫違法事實的現象存在;有無對同一違法事實的車輛處罰數額差據太大的現象。
五是公開裁量標准,接受社會監督。執法機關在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准後應廣泛向社會公開,讓公眾了解。這樣相對人可以對照自己的違法行為,得出執法機關將要給予他的量罰尺度,這樣不僅可以使執法者心中有數,也可讓群眾看得明明白白,更可得到社會的認可、當事人的認可,也有利於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的監督,進一步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實現公開、公平、公正。
六是加大法院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審查力度。《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部分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為)的合理性擁有有限的司法審查權及變更權。執法機關在對事實性質認定、行為方式的選擇、情節輕重的認定在法定幅度內可自由裁量,因此可能存在濫用職權、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等,人民法院很有必要加大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審查力度,充分發揮法院的司法監督功能。
綜上所述,對自由裁量權如何進行控制和規范,都要掌握一個尺度,要控而不死,用而不濫。各執法部門必須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相對統一量罰尺度,准確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每一種違法行為對應的行政處罰相對一致、相對適當,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公正執法,進行人性化管理,以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法制需要。
3. 四川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
四川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行政執法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下同)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許可權范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許可權。
第三條 本省省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內,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本規定製定本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活動的具體辦法和措施,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具體標准和程序要求,作為本系統各級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工作依據。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本級行政執法部門,結合本區域實際,在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范基礎上細化標准。
第四條 規范和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先行的原則。
第五條 規范和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以人為本,符合法律目的,綜合考慮、衡量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所適用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六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范,應當由省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後向社會公布,並報省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七條 省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或者完善本系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並按第六條的規定公布和備案。
第八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細化自由裁量標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主觀故意、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行為人具備的客觀條件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等級;
(四)上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了自由裁量標準的,下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直接引用。
第九條 制定給予從重行政處罰的標准時,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二)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經濟秩序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危害後果的;
(五)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事實違法行為的;
(六)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八)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其他故意違法的,或者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處罰的。
第十條 制定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標准時,應當考慮下列情形:
(一)違法行為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五)配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對於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決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或者對具有本規定第九條的情形決定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內將處罰決定書和必要的說明材料抄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行政執法部門對於社會影響面大、公眾關注度高的行政處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採取公開審案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政府法制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情況,作為行政執法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發證機關或持有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人員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或暫扣執法證;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或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法證,並由有關部門依據《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 稅務局的 行政裁量權 是個什麼東東
簡而言之,就是對你處罰的額度可高可低。比如稅法規定,未按時進行申報,稅務局可以處以2000-5000的罰款,那到底罰2000,還是罰5000,這就是稅務局的行政裁量權
5. 自由裁量權的主要難點
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1200多部,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及部門規章約21000件左右。在這個龐大的體系中,涉及行政處罰條款的佔95%以上,授予行政機關處罰裁量條款的有90%以上。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不可或缺的條件,不過,對自由裁量權的不當行使也造成了行政執法的消極一面。
其實,與違法行使自由裁量權相比,現實中,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問題更多,監督難度更大。
綜觀我國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執法體系可以發現,我國稅收法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創設,主要體現在《征管法》中集中於執法程序中的自由裁量,而非事實要件階段的稅收行政自由裁量權。究其原因主要在於:
其一,在我國稅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依法治稅要求的情況下,提出事實要件裁量,可能破壞稅收法治的統一性和公平性;
其二,在稅收行政救濟手段和渠道存在阻滯的情況下,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可能會受到更多的侵害,很難保證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
其三,對稅收法律中的「不確定概念」和稅收行政執法實踐中發現的新問題可以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來解決,而不能由稅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其四,按照行政執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事實要件的自由裁量會增加稅收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加大稅務機關的工作量。
因此,稅收自由裁量權的制度控制體系也主要是針對稅收行政程序中的制度創設,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立法程序的制度保證。在立法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參與意見的機會,並將該程序引申至包括稅收行政法規等各類稅收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從源頭上確保納稅人制約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
(2)執法程序的制度控制。將與納稅人合法權益直接相關的稅收執法程序,如稅收徵收程序、稅收檢查程序、稅收處罰程序、稅收行政強製程序等,納入法律規范的控管范圍,實現稅收自由裁量權的程序控制。
(3)行政行為的事後救濟。通過稅務機關的自身監督、內部的稅務行政復議、外部(主要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審查對稅務機關因自由裁量失當對納稅人權益造成的損害進行事後救濟,通過責任追查對非法裁量行為進行警示和控制。
6. (20分)在我國,法律法規對行政裁量權規定了一定的范圍和幅度,但有的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執法基準,這
(20分)
(1)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內主人。人民政府必容須依法行政,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行政裁量權過大容易導致行政機關任意裁量和難以正確裁量,影響政府的公信力,甚至損壞法律的權威,背離人民的意志。政府主動規范行政裁量權,對正確履行職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權威,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和自由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2)唯物辯證法認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包含既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的兩個方面,雙方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政府的權威和權利既對立又統一。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易導致權利濫用,甚至滋生腐敗,損害其威望和公信力。行政機關對權利自我設限,雖然會縮小行政裁量權的自由度,但能夠使權利運行更加公平、透明、規范,工作效率更高,群眾更加認可政府,因此,地方政府對權利自我設限,不是削弱而是提高了政府的權威。 7. 什麼是自由裁量基準
裁量基準的性質定位:一種行政自製規范,裁量基準是對有關裁回量權行使范圍答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加以具體化的解釋,它作為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對行政執法機關具有當然的拘束力,非有正當理由並經嚴格程序,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此規定行事。但是與法律規范不同,法院有權而且應當審查該裁量基準的合法性,並以此作為衡量和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標准和尺度,而不能作為依據直接予以適用 8. 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自由裁量權
一、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及分類 9. 什麼是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須遵循以下原則和標准: 第一,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第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9)行政執法裁量權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對於政府行政的要求: 1、增強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要明確政府的權利是人民給的,要用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努力為人民服務。如果忘記了這一點,政府就會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擁護,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公僕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實質上就是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觀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保證。 2、增強行政能力,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光有好的思想,並不必然能夠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於復雜的問題和層出不窮的新事物,需要政府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我們只有不斷地向書本去學習、向實踐學習、向他人學習,不斷地發揮政府的聰明才智,才能在客觀上把自由裁量權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內。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蝕。 防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泛濫,加強思想教育,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增強自己的內控力,遏止私慾的膨脹,在思想上消除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慾念。 熱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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