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細則執行情況報告
城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 的簡稱。 城管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目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13個方面
B. 看守所條例和看守的執法實施細則誰的法律效率高
看守所條例屬於行政法規,看守所執法細則屬於部門規章,看守所條例的法律效力更高。
C.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131/18/8387447_183185234.shtml
D.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2015版本
下面這個是公安機關執法細則2013版本,更新的就找不到了,希望這個能幫到你。
http://www.360doc.cn/article/2200482_275111703.html
E.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全部內容
這個是內部資料,注意保存,互聯網上是不允許出現的。
F. 看守所執法細則是否是臨時出所的法律依據
是的,你最好帶上手上的證據材料,包括書證、物證等等,當面找律師進行詳細咨詢,律師會結合你的證據材料在法律角度給你進行詳細解答。
G.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能作為法規引用嗎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十章第八條
告知鑒定結論
1.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專關在收到鑒屬定意見後三日內,應當製作《鑒定結論通知書》,將交被害人聯、交犯罪嫌疑人聯分別送達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聯附註部分分別簽名並註明送達時間,偵查終結後存入訴訟卷。
2.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如將其移送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後三日內將鑒定結論按照以上規定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3.告知時,可以只告知鑒定意見的結論部分,對鑒定過程等其他內容不予告知。
H. 公安監管場所醫療衛生工作執法細則什麼時候執行的
第一條 公安監管場所醫療衛生工作是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的有關規范性文件,針對被監管人員進行的一項涉醫執法工作。其目的是為保障刑事訴訟及行政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公安機關有效履行執法辦案職責、維護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服務。
第二條 公安監管場所均應在所內設置醫療崗位,並根據監管人數設置衛生所或門診部,承擔在監管場所內對被監管人員進行入所前身體檢查、健康管理、衛生防疫,對患有傷病的被監管人員進行基本醫療救治,對患急、危重症的被監管人員進行搶救及轉診,提出醫學建議等確保監所安全所必需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第三條 公安監管場所在所內設置的醫療崗位由醫療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會醫療機構駐監管場所的醫務人員構成。從事管理、協調工作的醫療崗位民警應當具備醫療背景,從事具體醫療衛生工作的醫療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會醫療機構駐所醫務人員須具備法定執業資格。
公安監管場所設置的衛生所或門診部須辦理執業登記,取得合法行醫資質。
第四條 公安監管場所設置的醫療崗位具體承擔本監所入所。
體檢及日常醫療衛生工作。醫務人員應當每日巡查所內患有傷病的被監管人員,發現病情變化及時處置,並向衛生所或門診部負責人報告。
衛生所或門診部應當確立一名醫療崗位民警擔任負責人。衛生所或門診部負責人是本所醫療衛生工作的責任人,負責本所醫療衛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協調、監督,並對醫學建議進行審核把關。監管場所指定的社會醫療機構駐所醫務人員及其負責人應予配合。衛生所或門診部負責人直接對監所領導負責,匯報工作並提出工作建議。
監所主要領導全面負責本所醫療衛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傷病的重點人員情況,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匯報,研究制定處置措施。
監管場所應明確一名主管領導具體負責監所醫療衛生管理工作。對所內患有傷病的重點人員的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
公安監管場所衛生所或門診部須按國家規定配置醫務人員。
第五條 衛生所或門診部必須配備必要的醫療、辦公、通訊、信息、技防等設備,設備配備數量應當依據實際關押容量確定。
醫療設備應當包括常規診斷儀器、常規治療設備、緊急搶救處置器材、消毒設備、冷藏設備及其它醫療附屬設備等。
I.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十章第八條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十章第八條
告知鑒定結論
1.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回意見,公安答機關在收到鑒定意見後三日內,應當製作《鑒定結論通知書》,將交被害人聯、交犯罪嫌疑人聯分別送達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聯附註部分分別簽名並註明送達時間,偵查終結後存入訴訟卷。
2.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如將其移送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後三日內將鑒定結論按照以上規定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3.告知時,可以只告知鑒定意見的結論部分,對鑒定過程等其他內容不予告知。
J. 公安機關的內部管理規定有些什麼最新的執法細則出台沒有
內部管理規定有很多,如警車管理規定,著裝管理規定,組織條例,紀律條令等等,這還不包括各警種的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