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安全管理生產法規
❶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建設安全管理生產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❷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法律嗎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不是法律。
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屬於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與法律的效力一致,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當把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同法律一樣列為法律依據。
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屬於法規還是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
法律法規層次:
1
法律
2
行政法規
3
部門規章
4
規范性文件
5
相關標准及技術規程(規程、管理規定)。
❹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層面:《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
2、行政法規:安全生產綜合條例如《國務院令第296號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02號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44號 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
3、部門規章:安監總局網上都找得到,完全的。
4、規范性文件:國務院出台過許多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文件,不細說,可以在安監總局網站上找;
5、地方性法規及文件主要參考各省政府、省安監局網站。
❺ 安全生產法的答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安全生產法》作為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具有非常豐富的法律內涵,主要內容集中體現在它所確定的七項基本法律制度中。這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分別是: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職責、社會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等。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安全投入、從業人員安全資質、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建設工程"三同時"、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技術裝備管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社會工傷保險等。
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質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四、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安全中介服務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
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責任形式、追究安全責任的機關、依據、程序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七、事故應急和處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序、事故責任的追究、事故信息發布等。
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規案例分析求答案 !急急急!
1、直接原因: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2、間接原因:安全管理不到位
該事故屬於一般事故:應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同級別具有安全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上報。
3、措施
安全施工方案的審核
安全監護要到位
杜絕違章指揮
❼ 與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主要法律法規:抄安全生產法、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等等。
2、其他相關法律:勞動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刑法、環境保護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