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以下
1. 以下條例是否正確
不正確,必須銷毀。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回《行政法規答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3. 以下屬於行政職權的是
ABCD
行政職權包括行政立法權;行政許可權;行政確認權;行政檢查權;行政獎勵權;行政物質幫助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合同的簽訂權;行政復議權;其他行政職權,包括行政指導權、行政裁決權等。
行政立法,指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行政立法權就是制定規章權。我國憲法在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的同時,還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部門規章。
(3)行政法規以下擴展閱讀:
行政職權的分類
1、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處罰:指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定授權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依法應當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給予的行政法規制裁。
3、行政強制:指行政執法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對管理相對人的財產、身體及自由等予以強制採取的措施。
4、行政徵收: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政權,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徵集金錢或實物的行為。其種類主要包括稅、費。如果本部門僅有收費權,也可以直接列為「行政收費」。
5、行政裁決: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6、行政確認: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七、行政給付:指行政主體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法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4. 以下法規文件中屬於行政法規的是:( ) A、《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頒布的。A選項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屬於法律;B屬於行政法規;C、D都是民航總局制定的,屬於規章。
5. 找以下條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 [文件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 控制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加強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 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三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實行差別稅率。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其單位工程分別確定適用的稅率。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資),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除適用稅目稅率表中0%稅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資,稅率為百分之十。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表》由國務院定期調整。 第四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計稅依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其中更新改造投資項目為建築工程實際完成的投資額。 第五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年度計劃投資額預繳。年度終了後,按年度實際完成投資額結算,多退少補;項目竣工後,按全部實際完成投資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納稅人按年度計劃投資額一次繳納全年稅款確的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於當年9月底以前分次繳清應納稅款。 第六條 納稅人在反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時, 應當將該項目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稅款落實,並列入項目總投資,進行項目的經濟財務評價。但稅款不作為設計、施工和其他取費的基數, 第七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減免。 第八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納稅人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納稅鑒定、納稅申報等手續。 第九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徵收, 實行計劃統一管理和投資許可證相結合的源泉控管辦法: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匯總本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劃,經同級稅務機關審定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的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額後,由計劃部門下達。 (二)納稅人在使用項目年度投資前,應當到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等手續。銀行和其他金屬機構憑稅務機關填發的專用繳款書劃撥應納稅款。 (三)計劃部門憑納稅憑證發放投資許可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根據投資許可證,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撥款、貸款手續。 第十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及有關單位負責代和代繳。 第十一條 對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稅務機關除按其適用稅率征稅外,並可對納稅人處以應納稅額五倍以內的罰款。但適用0%稅率的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計劃部門依照有產規定另行處置。 以更新改造為名進行的基本建設投資,按照基本建設的投資的稅目稅率加倍征稅。但適用0%稅率的投資項目,由計劃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另行處置。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稅款的, 計委(計經委)對預備項目應當取消其立項,對新開工項目不得安排其開工,對續建項目應當取消其年度投資計劃規模,並吊銷投資許可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貸款、撥款。 計劃、銀行等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納稅人偷稅漏稅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徵收管理的其他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中個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不適用本條例。 國家禁止發展項目的投資,不適用本條例,計劃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規定另行處置。《國家禁止發展項目表》由國務院定期調整。 第十五條 少數民族地區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辦法另行規定。 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計劃管理、投資額不滿5萬元的固定資產投資,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徵收和減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投資許可證由計劃部門統一發放和管理。 投資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規定。 第十七條 本條例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局制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 1987年6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補充: 國家為鼓勵發展節能、節地、利廢的 新型牆體材料 ,以替代量大面廣的 實心粘土磚 ,推出一系列新政策,按照國務院令第82號、建科1991619號、國發199266號、財稅字1994001號、財稅字199544號、國發199636號、國發199737號、建科函199868號、國辦發199972號、建住1999295號等文件之規定,這些政策概括起來有以下內容: 1、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基建、擴建、技改項目、實行 固定資產投資 方向節稅稅率0%的政策; 2、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項目,可列入 國家開發銀行 的基本建設政策性投項目,可享受政策性貸款; 3、發展新型牆體材料項目,引進國外先進設備,免徵進口設備關稅和進產品 增值稅 ; 4、凡企業利用企業外的大宗 煤矸石 、滬渣、 粉煤灰 作主要原料,生產建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5年; 5、對企業秤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粉煤灰、滬渣及其他廢的建材產品,免徵產品增值稅; 6、排渣單位不準以任何名義對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廢渣收費或變相收費利用廢渣生產新型牆體的企業,排渣企業應積極給予支持,有條件的還可以給予補貼; 7、對生產新型牆體材料企業,可視具體情況減免 土地使用稅 ,對生產實 粘土磚 企業應徵收土地使用稅; 8、對應用新型牆體建造的北方 節能住宅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率0%的政策; 9、在城市建設中限制使有使用實心粘土磚作為 框架結構 的 填充材料 ,禁強度等級MU10.0以下的實心磚在5層以上的建築中使用; 10、將發展 節能建築 和新型牆體建築納入城市建築總體規劃,確保新型材建築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長; 11、積極推行按使用面積計算房屋售價; 12、對使用實心粘土磚在價外加收一定費用,建立發展新型牆體材料「項基金」,用於牆體企業的技術改造和建築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 13、各地從技術改造資金中劃撥一定的比例用於牆體材企業技術改造; 14、採暖地區要按期達到國家頒的《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准》,非採暖區要結合改善建築物熱環境制定應用新型牆材的具體規劃,並大力組織實施,以此推動牆體材料和 保溫隔熱材料 發展,促進節能建築全面推廣; 15、 大中 城市對節能建築和新型牆體建築,可根據當地情況,適當減免市設施配套費用。
6. 以下法規性文件中,純屬行政法規的是: A.條例 B.辦法 C.規定 D.規則
A條例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而條例只有國務院能夠發布。
7. 不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是(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D.行政規章
選擇D,不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規范是行政規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如下:
1、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2、第十一條 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7)行政法規以下擴展閱讀
1、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8. 以下行為,哪一項不屬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范疇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
9.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以下簡稱「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以下簡稱「《准則》」)旨在解決管黨治黨不嚴的共性問題 :(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 、(對違規違紀問題查處不及時 ) 、( 黨的領導弱化 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的問題。
10. 行政法規不可以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九條的規定,行政法規不可以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凍結存款、匯款的強制措施及其他應當由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可以設立)。
《行政強製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10)行政法規以下擴展閱讀: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強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其一,當場或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其二,緊急情況當場實施的返回後立即報批(不是24小時);其三,不得超期。
2、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對象的「三個不得」:與違法行為無關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復查封不得。其二,當場交付決定書和清單。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長期限≤60天(經過機關負責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長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除外期限,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不計算在內。其四,保管:行政機關或其委託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財產,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3、凍結:其一,實施主體需法律明確規定有凍結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其二,期限:與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凍結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規定,行政法規不可以。
行政強製法——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