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書復議
1. 處罰決定書簽字以後能不能進行行政復議
按相關法律規定,即使當事人已經簽字,只要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符合內法律規定容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
對行政處罰行為提出爭議可以通過兩條途徑:司法途徑和行政途徑。行政途徑就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就是指法律規定某行政機關,就其主管事項與相對一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根據相對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由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對引起爭議的決定進行復查的制度。
按照傳統法學的一般原理和國家機關的職能分工,裁決糾紛應當是司法機關的職能,行政機關的職能是對國家公共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它們分別承擔不同的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生活中產生的所有糾紛,不論它是產生於公民與公民之間,還是產生於公民與行政機關之間,都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裁決。這是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是,行政復議的存在也有其必要性。行政復議的存在全在於行政糾紛的特殊性。與其他糾紛相比較,行政糾紛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行政糾紛起因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行政機關是一個層級節制的體系,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指揮、監督的職責,它可以撤銷、改變下級行政機關違法、不當的行政決定。監督權是維護統一的行政所必需的。監督權的存在,一方面使行政爭議與其他糾紛相區別,另一方面也為行政復議的存在提供了可能和條件。
第二,行政糾紛涉及到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行政管理的諸多領域都涉及到專業、技術知識,如環境保護、食品衛生、醫葯管理等,在這些領域產生的行政糾紛與專業技術知識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因而解決這些行政糾紛也必然涉及到一系列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例如,排放污水元素的測定,食品添加劑中危害人體健康成分的確定等,這些問題需要由擁有專家的行政機關來進行裁決。
行政機關如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呢?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依法享有申辯權、質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不服的等等。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的所有方面。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裁決爭議的一種活動,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為了保證能夠客觀、公正、正確地解決爭議,行政復議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從總體上看,行政復議程序應當比法院的司法程序更為簡便、靈活,更能適應行政活動的需要。行政復議一般包括復議申請、審查、審理和裁決等幾個階段。
(一)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復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示和事實根據;(4)屬於申請復議范圍;(5)屬於受理復議機關管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
(二)審查。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1)
復議申請符合規定的,應予受理;(2)復議申請不符合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3)復議申請書未載全內容的,應當把復議申請書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復議申請,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不予答復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或者答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申請人對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審理。
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審理復議案件。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 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村之日起10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者證據,並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決定。
(四)裁決。
復議機關經過審理,分別作出以下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的,決定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補正;
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的;(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相抵觸的,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相抵觸,而復議機關又無權處理的,向其上級行政機關報告。上級行政機關有權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上級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復議機關停止對本案的審理。
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應當製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3)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4)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5)復議結論;(6)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或者終局的復議決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7)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3. 納稅人依法對《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申請復議的,稅務機關應如何受理
都是先根據實際的情況按照稅法規定下達處理決定 隨後是處罰決定。同時復議需要有證據、申請的時候需要都帶著,如果有問題修改處罰的話,會一起受理,因為是一個事件。每個地區的處理情況有一定差異
4. 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了行政復議 滯納金怎麼計算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4)行政處罰書復議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5. 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後,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處罰可以推遲嗎
不行,已經遲了,行政處罰繼續進行,因為行政復議在行政處罰程序中是有時間規定,限制的,這個在處罰中恐怕已經走過告知程序,既然已經告知當事人有這個權利,也已經給過當事人這個時間,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喲提出復議,就視為自動放棄復議權利,過後不予支持,所以說行政處罰要繼續進行,,,,不予理睬當事人
6. 派出所的行政處罰書,我簽過字,但不服,申請復議有效期是多少到什麼地方申請復議
60日,到派出所上級部門,處罰決定書上寫得全部都有,仔細看看。
7. 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何載明申請行政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8. 受害方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可不可以提出復議申請
根據法律規定,治安處罰若不公正,將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被害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關於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本條的規定,被害人對治安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9. 行政處罰決定書經復議認定違法後,還能執行嗎
認定違法不能夠執行,肯定會出具意見,是撤銷還是什麼。原決定作廢,從新開具新的處罰決定書就可以。
10. 是否所有行政處罰決定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依照法律規定,所有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都可以申請復議。
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