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1. 社會保險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社保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以及有省以及政府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等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層面的法律,是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而生效的,而《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屬於部門的規章制度中的一種,是由國務院總理簽字而生效的;
二、一般從法律的效力來說,國家層面的法律的效力是高於部門規章制度的;
2. 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
我國的部門法分為憲法、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回訴訟與非訟程序法答等八個法律部門。社會法部門又有權益保障法和勞動法的分類。在這兩個分類中,都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如:社會保險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等。
3. 關於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15年限為最低基本養老金,繳納年限越長則發放的越多
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首次領取時個人賬戶儲存余額/計發月數
1.在同一城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20年,退休時,即按繳納所在城市標准發放最低基本養老金,執行繳納所在城市醫療保險標准。
2.流動工作人員,在每一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均未夠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滿20年,則按其戶藉所在地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執行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險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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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所有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均不夠年限,則在退休時,按當年度所在地社保繳納基數,一次性補足規定年限的基本養老與基本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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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最新的改革放案,從2015年開始,每3年延長一年退休時間,至2030年止,將我國的男性勞動者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女性退休年齡延長至60歲。
4. 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知識
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多,比如國務院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回劃綱要的通知答 、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最低工資規定 第21號 、國務院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國發〔2006〕35號) 等等,具體你可以到政策網路中進行查詢。集合了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
5. 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是什麼
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勞動保障法規包括哪些法律和規定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
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
5、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
(6)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和勞動關系正常運行的社會條件,或者說實現勞動保障社會化為基本職能的各項法律制度所構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市場的歧視現象是不可能自動消除的,需要運用政府機制和法律機制加以約束。因此,在許多西方國家,建立了反歧視工資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權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國反歧視工資法的規定中,包括如下內容:
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任何僱主凡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有國籍不同而拒絕僱用和解僱某人,或者在就業報酬、條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對某人進行歧視等,都是違法行為。
對就業和勞動報酬上的歧視行為,國家鼓勵對違法僱主及其某一組織的歧視行為提出訴訟。
就主要的受歧視群體制定專門的法律保護。例如,各國對就業中的種族和性別歧視制定了法律規定,如,一些國家的法律保護黑人和有色人種有平等的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許多國家對女性就業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主要內容是通過法律規定,對使用相同技術、並在相同條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資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責任感。
7. 規定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法律法規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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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裡面未明確規定單位與個人分別繳費比例,只在文中提到以下事項: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例如:《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第二項就有提到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的!內容如下: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
1.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應按規定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企業破產或停業注銷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或注銷之日的當月為止。
2.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上月工資(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下同)作為繳費基數(由養老保險統籌管理地規定其中一種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職工本人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確定。
職工個人實際的繳費工資,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以內的繳費基數確定。職工本人上月工資,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之月為止。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其中,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到位辦法,即從2006年至2010年,繳費基數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00%范圍內確定。
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之月為止。
各省都有相關文件明確繳費比例的,建議你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上查詢或資料社保熱線,例如12333.希望能幫助到你
8. 世界上最早的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早在1883年,德國通過立法在世界上第一個實行了社會醫療保險。
世界上最早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是俾斯麥時期的德國,它於1884年實行了《工人災害賠償法》。隨後英國推行了《僱主責任法》;法國、美國、日本等也在各國的法規中規定了職業傷害賠償原則,形成了僱主責任保險,即受害者或其遺屬直接向僱主要求補償,僱主(或僱主聯台會)直接給他們支付津貼。僱主責任保險雖然有一些對受害者或其遺屬的賠償措施,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比如賠償費經常是一次性支付,缺少受害者或其遺屬真正需要的長期補償,僱主往往無法擔負大額賠償,所以受害者難以及時、公正地得到賠償。
9. 現有的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有哪些
現有的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職業病防治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