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法規
⑴ 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1)建設工程監理法規擴展閱讀:
工程建設的分類
工程建設是實現固定資產再生產的一種經濟活動。由民用建築和工業/工程兩部分組成:
1、民用建築工程
(1)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列入房屋建築工程的供水、供暖、供電、衛生、通風、煤氣等設備及其安裝工程,以及列入建築工程的各種管道、電力、電信和電纜導線敷設工程。
(2)設備基礎、支柱、工作台、煙囪、水塔、水池等附屬工程。
(3)為施工而進行的場地平整,工程和水文勘察,原有建築物和障礙物的拆除以及施工臨時用水、電、氣、路和完工後的場地清理、環境綠化、美化等工作。
(4)礦井開鑿、井巷延伸、石油、天然氣鑽井,以及修建鐵路、公路、橋梁、水庫、堤壩、灌渠及防洪等工程。
2、工業工程
(1)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醫療、實驗等各種需要安裝的機械設備的裝配,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等裝設工程以及附設於被安裝設備的管線敷設工程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作。
(2)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個設備進行單機試運行和對系統設備進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轉而進行的調試工作。
⑵ 國家規定哪些工程必須實施監理
1988年8月12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北京召開建設監理試點工作會議(即第一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研究落實《通知》的要求,商討監理試點工作的目的、要求,確定監理試點單位的條件等事宜。1988年10月11日至13日,原建設部在上海召開第二次全國建設監理工作會議,進一步商討選擇哪些城市作為建設監理制度的試點,經討論後確定了作為試點的8市2部,即將北京、天津、上海、哈爾濱、沈陽、南京、寧波、深圳市和原能源部的水電系統、原交通部的公路系統作為監理試點。根據會議精神,原建設部於1988年11月12日制定印發了《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據此,試點地區和部門開始組建監理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幫助監理單位選擇監理工程項目,逐步開始實施建設監理制度。
如今,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范圍是: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六)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七)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建設工程監理按監理階段可分為設計監理和施工監理。
設計監理是在設計階段對設計項目所進行的監理,其主要目的是確保設計質量和時間等目標滿足業主的要求;施工監理是在施工階段對施工項目所進行的監理,其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施工安全、質量、投資和工期等滿足業主的要求。
監理職責是:工程建設的投資控制、建設工期控制、工程質量控制、安全控制;進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即「四控、兩管、一協調」。
⑶ 法規規定什麼樣的工程必須請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2、大中型公共事業工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 旅遊 衛生,社會福利等 其他公共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項目,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交通運輸,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信息產業,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除上面規定的工程以外都可以不請監理。
⑷ 有沒有法規規定什麼樣的工程必須請監理的
一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二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二是對一的說明
⑸ 建設工程監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有哪些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主要有《建築法》 、《合同法》版、《招標投標法》、《安全權生產法》及《民法》,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除了這些法律、法規,其他很多民商事法律也會經常遇到,而更多的則是各部門、各地方的規范性文件。
⑹ 建設工程監理規定有哪些需要關注哪些點
你好,各地收費標准不一樣,請參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費的規定》國家物價局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費的規定一九八八年以來,我國開始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幾年的實踐表明,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資和保證質量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保證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順利發展,維護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現對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問題規定如下:一、工程建設監理,由取得法人資格,具備監理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實施,是工程建設的一種技術性服務。二、工程建設監理,要體現「自願互利、委託服務」的原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要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三、工程建設監理費,根據委託監理業務的范圍、深度和工程的性質、規模、難易程度以及工作條件等情況,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計收:(一)按所監理工程概(預)算的百分比計收(見附表):(二)按照參與監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數計算:3.5萬元一5萬元/人、年;(三)不直按(一)、(二)兩項辦法計收的,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計收。四、以上(一)、(二)兩項規定的工程建設監理收費標准為指導性價格,具體收費標准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在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確定。五、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的建設工程,工程建設監理費由雙方參照國際標准協商確定。六、工程建設監理費用於監理工作中直接、間接成本開支,交納稅金和合理利潤。七、各監理單位要加強對監理費的收支管理,自覺接受物價和財務監督。八、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建設部門可依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物價局、建設部備案。
⑺ 建設工程監理法規的體系由哪些構成
建設工程法規內容體系的構成:
建設工程法律
建設工程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部門規章
中國工程監理論壇整理
⑻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法律,法規和什麼實施監理
您好!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謝謝閱讀!
⑼ 國家規定哪些工程必須實施監理
國家規定: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必須實施監理。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第四條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從下列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型項目;
(二)高科技並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
(三)跨地區並對全國經濟發展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五)其他骨幹項目。
⑽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那些建設工程必須進行監理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摸標准規定》對實行強執性監理的工程范圍作了具體規定,下列工程必須實行工程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2)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的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項目。包括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交通運輸、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產業、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