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現行法規
⑴ 目前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有多少部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包括國務院,
根據中國人大網的數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憲法法律有252部,行政法規及文件有674部,部委規章及文件有3928部, 地方性法規規章有22123部,共26977部。
⑵ 我國現行的法律可分為幾類分別是什麼
我國的法律分類: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餘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官司,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
(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麼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訴訟
⑶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6個層次。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是中國法律體系的主導法律部門,它是中國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原則等方面法律規范的總和。它規定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不僅反映中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基本原則,而且確立各項法律的基本原則。最基本的規范體現在憲法中。除此之外,還包括了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行為方面的法律,民族區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別行政區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規范公民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關國家領域、國家主權、國家象徵、國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規范社會民事和商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中國採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時效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人身權制度、親屬和繼承製度等,如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間的商事關系,主要包括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有關行政管理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監察與監督以及國家公務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規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圍很廣,包括國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國家安全、民族、宗教、僑務、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衛生、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會法。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主要是保障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權益的法律。社會法的目的在於,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上述各種人的權益實行必需的、切實的保障。它包括勞動用工、工資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殘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刑法所調整的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它是在個人或單位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事法律的情況下,給予刑事處罰。刑法執行著保護社會和保護人民的功能,承擔懲治各種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各項合法權利的重要任務。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這方面的法律不僅是實體法的實現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權利實現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於通過程序公正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
⑷ 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有多少
中國最重要的法律有十一部國內法和三部國際法、大大小小法規、行政規定就太多了,外國的法律沒有研究過
⑸ 我國現行會計法規主要包括哪些
《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大法,2000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新修訂的會計法,是針對我國會計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台的,是我國會計改革實踐經驗的總結。由國務院
發布、從20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是根據《
會計法》制定的,用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條例的原則另行規定。」
⑹ 我國現行排放法規
1、官方全稱
GB18285-2005《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回》
GB3847-2005《車用壓燃式發答動機和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煙度排放限制及測量方法》
2、俗稱
國Ⅲ
3、與歐洲標準的關系
國三 排放標准相當於歐洲Ⅲ號的排放標准,也就是說,尾氣污染物含量相當於歐III的含量,不同的只是新車必須安裝一個OBD車載自診斷系統(什麼是OBD?即車載自診斷系統。該系統特點在於檢測點增多、檢測系統增多,在三元催化轉化器的進出口上都有氧感測器。完全通過實時監控車輛排放來控制達標,可以更加保證歐Ⅲ排放標準的執行。當車輛因為油品質量等因素,造成排放沒有達到歐Ⅲ標準的時候,OBD系統將自行報警,轉而進入系統默認模式,發動機將不能正常工作,車輛只能進入特約維修站進行檢查和維護。並且OBD系統不能在車輛出廠之後經過改造加上,所以實施國三標准會使單車成本上漲1000到2000左右。)。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要穩定達到國Ⅲ機動車排放標准,車輛必須裝備使污染物排放達到國Ⅲ標準的技術措施,同時使用達到歐Ⅲ標準的油品。
⑺ 按照我國現行憲法規定,有權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的國家機關是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是國務院的職權。
國務院的行使的職責有: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⑻ 我國現行禁毒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
《禁毒法》《戒毒條例》《強制戒毒辦法》《戒毒葯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麻黃素管理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公約的決定》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於2008年6月1日頒布施行。共計七章七十一條。
2、戒毒條例
《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7號 《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是為了規范戒毒工作。
3、強制戒毒辦法
強制戒毒辦法,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法規。 根據《戒毒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強制戒毒辦法》自2011年6月26日起廢止。
4、戒毒葯品管理辦法
《戒毒葯品管理辦法》於1995年6月18日由衛生部發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制定該辦法。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
為了嚴懲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嚴禁吸食、注射毒品,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作規定。
⑼ 現行的10部教育法法律法規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