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① 行政執法決定文件應當充分說明決定的理由,說明理由包括哪些理由
A、證據採信理由
B、依據選擇理由
C、決定裁量理由
② 行政執法中說明理由制度是為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什麼權利
知情權我國行政立法中規定說明理由制度的,比較典型的是行政處罰法。該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③ 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以上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審批程序: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固體處。
國家環保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3)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說明理由擴展閱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如何審批?
網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④ 行政執法中當事人簽字是否可以視為送達,是否還需要製作送達回執,請詳細說明理由,最好有法律出處。
法律文書必須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有見證人才能生效。
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許多情況下都需要當事人簽字。如詢問筆錄、檢查記錄、扣押單。但這些簽字沒有法律文書的送達。
如果不簽字不能證明文書送達與否。好像在法律文書樣本有送達回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