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全法規定
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什麼由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回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答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等。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中華人抄命共和國安全生襲產法
第21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㈢ 《安全生產法》中規定安全事故的劃分標准由什麼規定
《安全生產法》中規定安全事故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准。
(3)國安全法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㈣ 三級安全教育是國家哪些法令上規定的,要具體的,最新的。
三級安全教育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中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是2006年1月1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修正,2015年7月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
第十二條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四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和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㈤ 國家關於安全生產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回答:
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版門規章應權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資料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國家安全法綜合治理的內容
2015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正式公布施行。
國家安全法共7章84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含義和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國家安全法明確:「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做好新形勢下國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為此,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二)規定了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和有關國家機構的職責。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發揮黨總攬全局、統籌協調作用的重要體現。為此,國家安全法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安全法還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責任,並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作出了專門規定。
(三)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則。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安全法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原則:堅持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堅持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和統籌各領域安全原則、堅持標本兼治、預防為主原則、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原則。此外,為彰顯我國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的意願,國家安全法還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四)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國家安全法第二章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任務,以及維護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和核安全等各項具體任務。「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是國家安全法的一個亮點,於此有關的許多規定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以民為本、以人為本,堅持一切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
(五)規定了國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國家安全法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建立國家安全制度的基本要求,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建立工作協調、督促檢查、會商研判、協同聯動、決策咨詢等國家安全工作機制,並分別對財政、物資、科技、專門人才、專門工作手段和教育保障作了規定。此外,國家安全法還明確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六)規定了公民、組織的權利義務。國家安全法強調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此外,國家安全法還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的一般性義務,規定了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的教育動員義務,規定了企業事業組織的特殊義務。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規定,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是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相關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我國第一部網路安全的專門性綜合性立法,提出了應對網路安全挑戰這一全球性問題的中國方案。
此次立法進程的迅速推進,顯示了黨和國家對網路安全問題的高度重視,是我國網路安全法治建設的一個重大戰略契機。網路安全有法可依,信息安全行業將由合規性驅動過渡到合規性和強制性驅動並重。
(7)國安全法規定擴展閱讀:
網路空間逐步成為世界主要國家展開競爭和戰略博弈的新領域。我國作為一個擁有大量網民並正在持續發展中的國家,不斷感受到來自現存霸主美國的戰略壓力。
這決定了網路空間成為我國國家利益的新邊疆,確立網路空間行為准則和模式已是當務之急。現代國家是法治國家,國家行為的規制由法律來決定。
《網路安全法》中明確提出了有關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和重要領域安全規劃等問題的法律要求,這有助於實現推進中國在國家網路安全領域明晰戰略意圖,確立清晰目標,釐清行為准則,不僅能夠提升我國保障自身網路安全的能力,還有助於推進與其他國家和行為體就網路安全問題展開有效的戰略博弈。
㈧ 《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職責是什麼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把安全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親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安全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並批准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措費用;
(5)按規定和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獎懲。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要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什麼的制度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