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十部法規
㈠ 如果一部法律廢止了,那麼根據它制訂的下位法的效力如何界定
舊法廢止,肯定有新法作為銜接。
那麼,原下位法符合新法的,繼續有效。不符合新法的,即行失效。
但授權立法的除外。
㈡ 法律法規廢止 是不是第二天才開始停止使用
您好!法律法規的廢止不是在第二天開始停止使用,而是從廢止日起停止使用。
法律的廢止有以下幾種情況:
(1)法律本身規定了有效期限,期限結束,該法即自動終止;
(2)法律為某一特定情況而制定,一旦該情況消失,即應廢除該法;
(3)以新法取代舊法。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㈢ 依據廢止法律制定的部門規章有效嗎
合理不合理在此不予討論,我只告訴你實務當中,只要規章沒有被明確廢止,就是有效的。而廢止的理由之一就是上位法已經修改或廢止,當然,肯定會有滯後期的。
㈣ 廢止的法規還能適用嗎
以前年度還沒有抵扣的稅款已經形成了滯留票(抵扣期限是自開票之日起180天),不但不能抵扣而且還要補交未抵扣的稅款及滯納金。
㈤ 人社部哪些規章被廢除和修改了
查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屬令第7號
《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0年11月1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廢止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附件2 :修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章目錄
部 長 尹蔚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㈥ 具體哪些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被廢止
《中共中央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日前發布。根據該《決定》,1978年以來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廢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繼續有效,其中42件將作出修改。
這次集中清理工作是中共中央於去年部署開展的。根據去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印發的《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開展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見》,這次清理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第二階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國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這次中央發布《決定》,就是第一階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
這次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在我們黨歷史上是第一次,是黨的制度建設的一項基礎工程。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制定頒布了大量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於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黨內法規制度中存在的不適應、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有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滯後於實踐的發展和形勢任務的需要,有的存在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不一致、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情況,有的相互之間交叉重復、沖突打架。通過這次集中清理解決好「四不」問題,對於全面摸清黨內法規制度家底,有效維護黨內法規制度協調統一,加快構建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切實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據介紹,這次清理工作中,中央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對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間發布的767件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逐件予以研究、論證、審核,並充分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中央研究決定,對162件部分內容同黨章和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相抵觸、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已被新規定涵蓋或替代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對138件調整對象已消失、適用期已過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其餘467件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其中42件需作修改。
中央要求,凡廢止、宣布失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自《決定》發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依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在規范黨內生活、加強黨的建設、推動黨的工作等方面曾經發揮了重要歷史作用,今後仍有借鑒參考價值,要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存檔、查檔利用等管理工作。對需作修改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央辦公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在黨內法規制定工作規劃計劃中作出安排,有計劃、分步驟地加以推進。對繼續有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進一步加大貫徹落實力度,完善制度實施後評估機制、督查機制、問責機制,加強對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現象,切實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各項制度規定成為必須遵守的剛性約束。
中央強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對照中央《決定》,抓緊清理本地區本部門出台的配套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並作出廢止、宣布失效、修改等相應處理。
中央要求,第一階段清理任務結束後,要抓緊組織實施第二階段清理工作,對新中國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狠抓落實,確保這次集中清理工作於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
中央強調,在開展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時,要建立健全定期清理和即時清理機制,今後一般每5年對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展一次集中清理;同時,在制定或修改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時,對與之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的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同步進行清理,實現清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㈦ 我國廢止一部法規或者法律需要什麼樣的流程
我國的法律廢止
近年來,我國通過對法律、法規的清理,加強了法律廢止工作,廢止了1978年底以前及建國以後由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111件法律,宣告了1978年底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己經不再適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組織條例48件,廢止了1949年至1984年由國務院(含前政務院)發布或批准發布的1604件法規,取得了巨大成績,但同時也顯露了一些不足之處,主要是:
(一)對廢止法律的立法許可權末作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著行使法律廢止權無立法依據的現象。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有權廢止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立法上並無明確規定。從憲法第67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來看,它只能在有限的條件下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並無廢止權。而該條第七款卻明確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以撤銷方式廢止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由此可以推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如無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是不能廢止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的。根據法理「對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凡法律未予允許的,都是禁止的」原則,也可以得出上述結論。
(二)對廢止法律的立法程序未作規定,使這項活動的進行缺乏程序法的約束和保障。我國制定法律、法規的活動雖無系統的立法程序法規范,但仍有一些散見於憲法,組織法、議事規則等法律、法規中的程序規定,對於行政法規的制定,還專門頒布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而關於法律廢止方面的程序,卻幾乎無任何法律作出抽象規定,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廢止的一大缺項。由於缺少一定程序的規范,對於法律廢止案的提起、審議、討論、表決、公布等,都基本上處於無序狀態。這種狀況雖在一定程序上有利於對法律廢止實踐的探索和經驗的總結,但在總體上是弊大於利的。
㈧ 國家廢除勞安標志沒有
已經廢除。2015年5月29日發布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對2部規章予以廢止。
1、廢止《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管理總局令第1號發布)
2、廢止《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2005年8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號發布)。
並規定,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8)廢止十部法規擴展閱讀:
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常見的特種勞保用品有過濾式防毒面具、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防化服、防沖擊面罩等。
過濾式防毒面具主要由面罩主體和濾毒件兩部分組成。面罩起到密封並隔絕外部空氣和保護口鼻面部的作用。
濾毒件內部填充以活性炭為主要成分的活性炭,由於活性炭里有許多形狀不同的和大小不一的孔隙,可以吸附粉塵,並在活性炭的孔隙表面,浸漬了銅、銀、鉻金屬氧化物等化學葯劑,以達到吸附毒氣後與其反應,使毒氣喪失毒性的作用。
㈨ 司法部關於廢止《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
司法部在2009年,2002年,2001年,2000年分別廢除了很多相關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法律文件。其中,2009年共廢除12件,2002年共廢除324件,2001年廢除《律師資格考試辦法》這1件,2000年共廢除63件。
所以有很多文件都被司法部廢止的,你要說清楚你需要的這三部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全名。否則很難查找。另外,如果是太早之前的文件,現在也未必能夠查到。
我這邊給你附上《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管理的若干規定》的全文。
為加強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管理,滿足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司法部關於加強法律服務機構統一管理的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85>82號)的有關規定,現對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設立及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名稱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名稱,按行政區劃、字型大小、業務性質和組織形式的順序組成。未經司法部審查同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不得使用「中國」、「全國」、「中華」、「國際」等字樣。
設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符合成立公司條件的,稱為「……法律咨詢服務公司」;不具備成立公司條件的,稱為「……法律咨詢服務部(社、所)」。
二、性質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是向社會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其經濟性質按登記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核定。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必須與主辦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徹底脫鉤。
三、成立條件
成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八名以上專職人員。其中至少五名是已取得法律專業大專以上畢業文憑者;或已取得律師資格者;或實際從事法律專業工作(包括在公、檢、法和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以及從事法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者。符合上述條件的離、退休幹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3.自有資金三萬元以上(成立公司的須十萬元以上)。
4.有健全的財會制度。
四、經營范圍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可以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1.解答法律詢問;
2.代為草擬、審查、修訂有關法律事務的文書;
3.擔任法律顧問;
4.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
1.審批及登記
申請成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首先經設立該機構的主管部門審核後,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逐級審查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准。正式批文應通知申報單位並報司法部備案。申請成立全國性的法律咨詢服務公司,須報司法部審批。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於申請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件,按分級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於登記注冊後,將開戶銀行及帳號報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申請成立和申請登記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均應提交下列文件:①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②申請報告;③章程;④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組成人員的學歷、職稱和資歷證明;⑤業務活動場所使用證明;⑥資金信用證明或驗資證明;⑦其它必要的文件。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要求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批准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終止,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於稅務、債務和其它有關事宜清理完畢後,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設立、名稱變更或終止,均須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公告。
2.管理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並按規定分別交納管理費和登記費。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成員(包括已經取得律師資格的成員)受本機構的指派從事咨詢活動時,一律不得使用律師名義,不享有法律規定的律師的各種權利。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不得聘用兼職人員。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於每年1月31日前要向批准其成立的司法行政機關報告上一年度的業務開展情況及工作總結,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財務和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應按登記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接受原登記機關的年度檢驗。
3.處罰
對於違反以下規定之①、②、③、④項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撤銷機構的處分;對於違反以下規定之①、②、⑤、⑥項的,由工商行政機關根據登記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扣繳、撤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①未經批准和登記擅自開業的;
②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的;
③以律師名義進行活動的;
④因不稱職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⑤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及年度檢驗的;
⑥違反其他登記管理法規的;
六、經費管理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提供法律服務,暫按照《律師收費辦法》收取費用,不得超標准收費。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營業所得,應依法納稅,其稅後利潤,按一定比例設立發展基金、風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福利基金等。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人員工資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商有關部門確定。離、退休人員從事法律咨詢服務的個人收入,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下發前已設立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在本規定下發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補辦批准和登記手續。在補辦過程中,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查,對於與本規定不符的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予整頓或撤銷。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應按有關法律和規定辦理。
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