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製造的
Ⅰ 適用於製造業的特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什麼
一、我國環境法系列
我國環境法體系劃分為: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環境標准和我國參加的國際環境法條約七個系列。
我國現行的環境法系列是由不同層次的各類法律法規所組成的,是分門別的、多層次的、互相關聯的有機整體。《憲法》是大法,是制定《環境保護法》的依據。根據邏輯學原理,從實用角度(或實踐目的)出發,可將環境法系列的構成劃分如下。
1. 按相關性分
所謂相關性,是指與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具有相關連性的一種屬性。其具體結構如下:
環境保護法
各單行環境法規
直接相關的
質量標准:廢水、大氣等
環境標准 排放標准:廢水、大氣等
環境法系列
方法標准:廢水、大氣等
森林法
間接相關的 草原法
漁業法 等
2. 按對象屬性分
所謂對象屬性,是指被保護和防治對象所具有特殊性質的一種屬性。具體結構如下:
水法
大氣法
雜訊法
固廢法
環境法系列
質量標准:廢水、大氣、固廢、雜訊等。
排放標准:廢水、大氣、固廢、雜訊等。
方法標准:廢水、大氣、固廢、雜訊等。
3. 按立法機關分
所謂立法機關,是指具有制定批准權的機關。具體結構如下:
國家的
法律法規 國務院及部委的
地方的
環境法系列
國家標准
行業標准
地方標准
4. 主要內容
1 水污染防治有關法規
2 大氣污染防治有關法規
3 雜訊污染防治有關規定
4 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5 化學品管理的有關規定
6 其他法規
二、職業病防治
1、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實施)
2、行政法規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4月30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年12月3日實施)
3、部門規章
【衛生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6年7月27日實施)
【衛生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2002年5月1日實施)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年5月1日實施)
【衛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2002年5月1日實施)
4、行業法規
如電力行業:
全國電力行業塵肺病防治暫行辦法(1996年9月6日實施)
Ⅱ 機械製造企業需要學習哪些安全法律法規
國務院令第397號《安全許可證條例》規定: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機械製造企業不屬於上述企業。沒有明文規定。
在《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證申辦辦法》中有定義: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屬的獨立核算生產成本的單位。
Ⅲ 生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1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基本體系
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種支持基礎之上,而安全生產的法規體系尤為重要。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據統計,建國50年來,頒布並在用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餘項,內容包括綜合類、安全衛生類、三同時類、傷亡事故類、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設備類、防護用品類和檢測檢驗類。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現,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實施),與此同時,國家還制訂和頒布了數百餘項安全衛生方面的國家標准。根據我國立法體系的特點,以及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范圍不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由若干層次構成(如圖8.1所示)。
2安全技術法規
安全技術法規是指國家為搞好安全生產,防止和消除生產中的災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法規,是對一些比較突出或有普遍意義的安全技術問題規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較特殊的安全技術問題,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並頒布了專門的安全技術法規。
1.設計、建設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1996年10月,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規定》中明確要求,「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並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報告」;「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或審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並納入投資控制數額內」。《礦山安全法》專門設立一章,對礦山的設計、施工中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提出了具體要求,並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准。
2.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對於機器設備的安全裝置,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准中有明確要求,如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聯軸節、轉軸、皮帶輪等危險部位和壓力機旋轉部位有安全防護裝置。機器轉動部分設自動加油裝置。起重機應標明噸位,使用時不準超速、超負荷,不準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3.特種設備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電氣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等都屬於使用普遍且安全問題突出的特種設備。《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對電氣設備安全使用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2003年國務院發布並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七大類設施規定為特種設備,並明確了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的國家監察范疇。
4.防火防爆安全規則方面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並」。《消防法》中規定:「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和使用、儲存、經營以及運輸等過程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5.工作環境安全條件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對工作場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標志、機器和工作台等設備的布置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建築安裝安全技術規程》規定:「施工現場應合乎安全衛生要求;工地內的溝、坑應填平,或設圍欄、蓋板;施工現場內一般不許架設高壓線」。《礦山安全法》也對礦井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以及礦山與外界相通的運輸和通信設施等作了規定。
6.個體安全防護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個體防護用品按其製造目的和傳遞給人的能量來區分,有防止造成急性傷害和慢性傷害兩種。《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電氣操作人員應該由工廠按照需要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等;高空作業應由企業供給安全帽、安全帶;產生大量有毒氣體的工廠、車間應備有防毒救護用具」。《勞動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等國家法律法規也都對企事業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提出了明確要求。
3職業健康法規
職業健康法規是指國家為了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預防和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而制定的各種法規規范。這里既包括職業健康保障措施的規定,也包括有關預防醫療保健措施的規定。我國現行職業健康方面的法規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環境保護法》、《鄉鎮企業法》、《煤炭法》等,國務院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防護條例》等,有關部門頒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准》、《防暑降溫暫行辦法》、《化工系統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鄉鎮企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等。2002年5月1我國正式實施《職業病防治法》,使我國的職業病防治的法規管理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和層次。
Ⅳ 求製造業《安全標准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
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行業標准管理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辦法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三、標准規范
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准
安全色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准
廠區道路設計規范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消防安全標志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工業循環水冷卻設計規范
機械安全防護裝置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製造一般要求
工業管道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示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標識
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建築滅火器配置規范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推薦作法
改進經營者和承包商的安全工作推薦作法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安全評價通則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化學有害因素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物理因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高處作業分級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固定式工業平台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運輸規程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足部防護電絕緣鞋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四、地方性法規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
《江蘇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實施辦法》
《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江蘇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
《江蘇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
《江蘇省消防條例》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Ⅳ 製造業應該遵守的法律法規應該有哪些
所遵守的法律法規是比較多的,如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稅法、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要看從事的各項具體活動。
供參考。
Ⅵ 製造變壓器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有哪些
變壓器生產企業有標准、法律、法規等近千種文件,如:
1《變壓器標准大全》
2《變壓器製造工廠國際通用管理標准》
3《電力變壓器設計標准》
4《變壓器生產流程》
5《電力變壓器經濟運行》
6《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等
Ⅶ 機械加工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有那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將第八機械工業部和第七機械工業部合並的決議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國務院機械工業委員會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第八機械工業部、司法部、地質部和任免名單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第五機械工業部和第六機械工業部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第四機械工業部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第三機械工業部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農業機械部的決議
Ⅷ 有沒有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製造類企業必須每年進行一次企業的環境委外監測
一般都是為了抄完成上一級管理部門襲下達的任務,有每月一次的,每月兩次的,三次的,四次的,還有每季度一次的,每年兩次的,每年一次的,何種任務何種頻率是按照環境管理部門的需要,還有臨時下達任務等等,每月一次的一般是當地的水源或主要河流,監測項目參照地表水環境標準的全部項目監測,每月多次的或臨時任務都是為了監控某個排污斷面或出境水斷面而下達的,另外,每個監測部門每年有一個年度任務,上面明確標出監測項目、點位和頻次,臨時任務另算。
剛翻了一下環保法,第二章 監督管理 有一句可以參考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我理解為他們想什麼時候監測就什麼時候監測。正好解釋了我的第一段話。
Ⅸ 汽車製造法律法規
汽車製造的法律法規有以下有關法律:
1、《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2、《3C認證管理》
3、《國家環保型式核准》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