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正當程序
⑴ 行政法正當程序與法定程序的關系
正當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條重要的憲法原則;程序的正當性包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通過正當程序達到憲法的至信、至尊、至上從而實現憲法權威。
法律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譯為「正當法律程序」或「正當程序」。它作為一條重要的法治觀念與憲法原則,起源於英國的「自然正義」,光大在美國,傳播於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的價值取向。在我國,由於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同時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礎,程序意識相對落後,正當程序觀念亦不發達。
法定程序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限定的期間、在特定的階段,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及公民依法履行職責,針對某一事項具體處理問題的 步驟和方法;它具有逐步的、不可逆轉的特性。
⑵ 正當程序的正當法律程序的涵義和適用范圍
考察西方各國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文本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各種不同表述、規定以及學者對「正當法律程序」的界定、論述,對「正當法律程序」的涵義和適用范圍可做以下解析:
1、正當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始於「自然正義」(NaturalJustice)。「自然正義」的概念已存在多個世紀,其主要涵義可歸結為兩個規則:其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權力不利行為的影響(特別是刑事處罰或其他制裁)時,有獲得告知、說明理由和提出申辯的權利。根據第一個規則,法庭的判決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決定如果有與相應判決、決定有利害關系的人或其他有成見,有偏見的人參與,該判決或決定即無效;根據第二個規則,法庭的判決或政府的行政行為在作出時如果沒有預先為受到相應判決或行為不利影響的人提供辯護和異議的機會,該判決或決定亦無效。之後,正當法律程序在實踐中越來越發展,越來越完善,遠遠超越了這兩項規則,如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無事前公正補償不得徵收私人財產、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後裁決等。在現代,正當法律程序不僅是程序性的,而且是實質性的。實質性的正當法律程序強調立法本身的公平正義,非正義的法為非法。同時,實質性的正當法律程序特別強調執法公正。丹寧勛爵在《法律的訓誡》中曾引述英國上訴法院首席法官帕克勛爵在《關於一個香港移民問題》的下述判詞:
「好的行政機關和一項誠實的或真誠的決定,不僅需要不偏不倚,不僅需要全神貫注於該問題,而且需要公正行事,……自然公正的法則是一種公正行事的義務」。
丹寧勛爵本人在《關於珀加蒙出版有限公司案》的判詞中認為政府大臣任命的稽查員對公司進行調查和提交調查報告同樣要遵守實質性和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規則:
「報告可能產生廣泛的影響,假如他們認為適當,他們可以對事實做出裁定,這可能對那些被他們點名的人非常不利。他們可以指揮一些人;他們可以譴責另一些人;他們能夠毀壞別人的聲譽和前程。他們的報告可能導致司法訴訟;可能使某些人面臨刑事起訴或民事起訴;可能使某個公司關門,而使它本身成為關門的材料。……鑒於他們的工作和報告可以導致這樣的結果,認為稽查員必須公正行事,這是他們肩負的義務,正如這是其他機構肩負的義務一樣。盡管他們既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半司法機關,而是行政機關,稽查員也可以使用他們認為最合適的方式獲取情報。但是在譴責或批評某人之前,他們必須給人一個公平的機會以糾正或反駁對其不利的材料」。
2、正當法律程序早期主要適用於刑事處罰領域或與刑事處罰有關的事項,如拘留、搜查、逮捕、起訴、審訊、監禁等。但後來適用范圍越來越擴大,不僅適用於司法或准司法行為,而且適用於行政行為和其他各種公權力行為,如罰款、沒收、吊銷證照等行政處罰、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土地、自然資源和其他財產的徵收、徵用、稅費征繳、行政許可、審批、以及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乃至人事管理中的拒絕錄用、辭退、開除和其他行政處分。
丹寧勛爵認為,在適用正當法律程序方面,以往的法律界都在「司法的」和「行政的」之間劃一條界限。主張正當法律程序只適用於司法或准司法行為,而不適用於行政行為,特別是行政自由裁量行為。但自上世紀六十年代以後,「司法的」和「行政的」界限逐漸消失。丹寧勛爵在一位政府大臣拒絕受理英格蘭東南部一些農民要求調查牛奶價格問題的申訴的《帕德菲爾德案》中指出:
「大臣在什麼程度上可以立即駁回申訴?大臣是否可以自由地行使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拒絕將農民的申訴提交由其任命的委員會調查,從而拒絕給予農民法律救濟?……每件值得委員會調查的真誠的申訴必須提交委員會,大臣不能隨便以武斷或異想天開的理由駁回申訴,他不得因為對申訴人的個人惡感或因為不喜歡申訴人的政治觀點而駁回申訴。有人說,大臣的決定是行政的不是司法的。但是,這不意味著他可以隨心所欲,無視是非,也不意味著法院無權糾正他。好的行政機關要求對申訴應當予以調查,對冤情應當給予法律援助。國會正是為此目的而設立行政機關,而不是讓大臣可將之撇在一邊。沒有充分的理由,大臣不得拒絕對申訴的調查。……假如大臣拒絕,他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而且如果有人要求他說明理由,他就應該說明。倘若他沒有這樣做,法院就可以推定他沒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法院認為,大臣受到了或可能受到不相乾的影響–——或者相反,他沒有考慮,或者可能沒有考慮那些他應當考慮的因素——那麼,法院就有權干預。法院可以發出訓令迫使其正確考慮申請人的申訴」。
3、正當法律程序最初的主要形式和途徑是告知、說明理由、聽取申辯和公職人員在與所處理事務有利害關系時迴避。但20世紀中期以後,公開、透明、公眾參與在正當法律程序中越來越佔有重要地位。美國於1967年制定《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陽光下的政府法》,此兩法之後均歸入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作為正當法律程序的組成部分。歐盟和歐盟的許多成員國(如德國、義大利、英國、法國、荷蘭、丹麥、芬蘭),以及日本、韓國、印度、澳大利亞和中國台灣、香港地區等近50個國家和地區都在上世紀六十年代以後或本世紀初陸續制定了信息公開法和與美國「陽光法」類似的透明政府法。在沒有制定專門信息公開法和透明政府法的許多國家,則在其行政程序法典中專門規定了政務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可見,公開、透明、公眾參與已構成現代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內容。
美國法哲學學者貝勒斯教授(Michael.D.Bayles)認為,現代程序正義的問題至少發生在三種不同的語境下。正當法律程序對三種不同語境下的程序正義問題自然有不同的要求,適用不同的程序形式。第一種語境下的程序正義是集體決定。
「這個語境下的一個分支涉及對問題作出決定的活動。羅伯特議事規則(Robert『sRulesofOrder)及其他會議規則要麼是公正的,要麼是不公正的程序。另一個分支涉及官員或代表的選擇。選擇立法者的程序,與立法辯論和立法行動的規則不同,但是兩者都涉及集體決定的活動()」。
第二種語境下的程序正義是「解決兩造或多造之間的沖突。沖突通常是訴諸強力[戰爭或強制(coercion)]、談判、調解、咨詢、、仲裁或審判來解決的」。
第三種語境下的程序正義是做出「對個人施加負擔或賦予利益的決定,也即『負擔/利益決定』(burden/benefitdecisions)這個語境下的程序正義問題。這里的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諸如公司這樣的組織。賦予利益的決定包括諸如獲得社會保障或福利的權利,獲得津貼或業績獎勵,被大學錄取或被加護病房接納,以及被聘用等問題」。
很顯然,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等程序形式更多地適用於作為第一種語境下程序正義的集體決定(行政決策)。當然,這些程序形式同樣也適用於作為第二種語境下程序正義的解決爭議(司法和行政裁決)和作為第三種語境下程序正義的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行為。總之,現代正當法律程序的內容和形式是非常豐富的,它不僅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包括告知、說明理由和聽取申辯,而且也包括公開、透明、公眾參與等。現代正當法律程序不僅適用於司法和准司法行為,而且也適用於行政執法行為、行政決策行為和立法行為,甚至一定程度地適用於政治行為和社會公共組織的行為。
⑶ 正當程序的原則的源頭
法律程序在三大訴訟法都有體現:即《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遁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後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等.1、正當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條重要的憲法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英國古代《自由大憲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統治」觀念與自然法學說的產兒.1215年英國國王簽署的《自由大憲章》對正當法律程原則作了初步規定.大憲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凡自由民,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行政法領域要求作到程序的中立,程序的參與及程序的公開.其對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保證行政實體公正的實現,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落實民主精神也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在《布萊克法律辭典》中,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中心含義是指:「任何其權益受到判決影響的當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陳述自己意見並獲得聽審的權利.」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英國法中的「自然正義」(Nature Justice),光大於美國法所繼承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到了20世紀,包括世界多數國家紛紛進行行政程序立法,通過立法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確立為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指整個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包括行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也包括行政程序具體原則,狹義的正當程序原則僅指相當於英國行政法中自然正義和美國行政法中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該原則已存在三個世紀,主要包含兩條基本規則:(1)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之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
正當法律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權力的行使在剝奪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主要內容: 第一、任何人不應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 第二、說明理由 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
有,就是案件的處理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程序規定,所有案件都是
http://bbs.kaoyan.com/thread-2285481-1-9.html 16. 試述正當程序原則 P83書上我沒找到啊,有師兄說這個得自己總結,我去圖書館查了,是不是包括兩個部分,執法者嚴格執行程序和程序本身正當,能用刑訴的公理性原則中的程序法定原則以及刑訴基本原則中的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的內容來回答啊?
⑷ 程序正當原則是什麼
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遁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後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等。
⑸ 合理行政和程序正當的區別
屬於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屬於實體方面的問題,而且是屬於「合法行政」以外的問題,即政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符合常理。
「程序正當」是屬於程序方面的問題,而且是屬於「合法行政」的問題。程序不正當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行為。
⑹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一、程序法制原則
程序必須用法律形式進行規范化、系統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法治精神,實行依法行政。
二、相對方民主參與原則
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參與聽證權、陳述申辯權、復議申請權等受法律保護。
三、行政效率原則
精簡程序環節、減少行政浪費、明確辦事時效、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
四、程序公平原則
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合理地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並在程序上平等地對待相對方。
五、行政民主原則
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民主精神、體現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要求行政程序的內容更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對公民民主權力的保障。
(6)行政正當程序擴展閱讀:
行政程序法律注意事項:
一、規范和制約行政權合法行使。
二、維護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嚴提供程序性保障。
三、促進行政權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⑺ 依法行政的程序正當包括
包含四項內容:行政公開(保障知情權,分為不予公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版;主動公權開和依申請公開);
公眾參與(行政決策和日常工作聽取公眾意見、不利決定聽取陳述申辯、其他參與);公務迴避(任職迴避與執法迴避);適用程序合法(依法聽證、依法催告、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7)行政正當程序擴展閱讀
法律是行政機關進行各種活動和人們對其活動進行評價的標准,依法行政是對各級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也是當今社會人民群眾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對政府部門提出的要求,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中國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這一基本原則的,它的提出決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程階段的必然要求。
⑻ 如何理解正當程序法律原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這門課里的)
正當程序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同樣源於它從根本上承載了現代行政程序的基本價值追求——程序正義, 是確保程序正義在行政權力的運行中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具體而言, 所謂行政法上之正當程序原則或簡稱"行政正當原則", 即行政權力的運行必須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標准。根據前述行政程序正當性的三項最低要求——程序中立性、程序參與性和程序公開性, 行政正當原則可具體導出避免偏私、行政參與和行政公開三項基本內容。
1、避免偏私原則
避免偏私原則, 即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程序進行過程中應當在參與者各方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 不得受各種利益或偏私的影響。它是程序中立性這一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義要求在行政程序中的具體體現。中立性原則是現代程序的基本原則, 其本意是要求糾紛的裁判者應當在對抗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一種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使當事人受到同樣的對待。因而最初只是司法程序的一個基本原則, 後來才移用到行政程序中來的。程序中立的實質是要求行政主體排除利益的干擾, 居於客觀的立場, 從而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公正決定。可以說, 其核心要求是"避免偏私"。顯然,這樣的要求, 無論對於司法性程序還是對於非司法性的程序都是適用的。
2、行政參與原則
參與原則是指受行政權力運行結果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 表達自己的意見, 並對行政權力運行結果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參與原則是現代社會中民主參與理論發達的產物。長期以來, 議會制度及其與此相關聯的選舉、罷免等制度是民主的標志, 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基本形式。然而, 這種代議民主制畢竟是一種間接民主制,是對民主妥協的結果, 在其實際運行實踐中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為了彌補這一不足, 直接民主制無疑成了民主制發展的重要內容。而行政參與即公民直接參與行政權的運作過程, 正是直接民主制的重要體現。同時, 隨著20 世紀後行政權力的急劇擴張, 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權力結構已經發生變化, 行政而非議會成為國家權力的中心, 政府的行政權力控制每個公民"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過程。因而, 從法律上保證公民積極地參與行政過程, 也是公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行政參與的核心是公平聽證, 即"被聽取意見的權利"。
3、行政公開原則
"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公開原則的主旨在於讓民眾親眼見到正義的實現過程。因此公開原則長期以來就一直被視為是程序正義的基本標准和要求。行政公開即行政的公開化, 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 應當依法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 以使其知悉並有效參與和監督行政權力的運行。如果說參與原則是使相對人實現"為"的權利的話, 公開原則便是滿足相對人"知"的權利。"知"是"為"的前提,"為"是"知"的目的, 兩者具有緊密聯系。
⑼ 請論述正當程序的原則及其意義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行政法領域要求作到程序的中立,程序的參與及程序的公開。其對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保證行政實體公正的實現,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落實民主精神也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