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法規
㈠ 三國的時候有法律法規嗎
有啊,俗話說來,無規矩不成方圓源
在各諸侯的勢力范圍內,為了穩固自己的統治,強化國力,必須通過一些立法來保證自己的勢力。
如魏,蜀,吳三國,各自有各自的法度,如三國演義里龐統剛到蜀國那一節,龐統被劉備認命為縣令,到任後依然審理案件,說明蜀國國內是有嚴格的法度的。
這一法度,基本沿用漢朝的法律,在對應本國國體上加以修正,如蜀國法令主要針對原益州集團,打擊本地土豪,維護外來的豫州集團,荊州集團利益。
除去這三國外,其他還有袁術稱帝,但是迅速就被滅了。
至於其他州郡,雖然各自為政,但是名以上還是屬於漢王朝,其法令沿用的也都是漢朝法令。
至於LZ所說,比如今天在一個諸侯領域砍人,明天跑到另一個的領地。很顯然,雖然都沿用漢朝法令,但是因為勢力范圍問題,劉備的縣令不可能跑到曹操的地盤抓人,而且亂世出英雄,關羽在家鄉殺了土豪,逃亡外地,許褚曾是黃巾出身,殺過不少人。只要你逃到另一個勢力范圍,那就沒問題了,因為各諸侯實際上都是獨立王國,而且相互敵對。
亂世,尤其是在早期諸侯對立時,有時候殺人反而能成為英雄,很難有人管。
㈡ 求解釋,為什麼現在 VS三國,百度視頻,搜索結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部分搜索結果未予顯示。
明顯網路跟其他網站幹上了
㈢ 三國殺中誰有關於木偶的技能
卑彌呼的技能,縱傀,有點類似於操縱木偶的感覺,覺醒前,被技能指定的角色,收到傷害時,她可以摸牌。覺醒後。卑彌呼被縱傀角色使用牌指定為目標時可以令此拍無效。二舍卑彌呼失蹤單目標牌指定目標後可以讓有傀儡標記的角色也成為目標。
㈣ 跨國納稅人可以採取哪些方法避免預提所得稅
加入世貿組織為我國企業實行跨國經營提供了廣闊的國際平台,但同時這些企業也將面臨更激烈的國際競爭。進入國際市場後,如何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上立足,並獲得全球競爭優勢,是跨國經營企業的當務之急。積極借鑒西方跨國公司的經營方法,結合我國企業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各國各地的稅收政策及相互間的稅制差異進行國際稅收籌劃,以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是我國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重要經營策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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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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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籌劃是指跨國納稅義務人運用合法的方式,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減輕或消除稅負的行為。國際稅收籌劃是國內稅收籌劃在國際范圍內的延伸和發展,其行為不僅跨越了稅境,而且涉及到兩個國家以上的稅務政策,因此,國際稅收籌劃較國內稅收籌劃更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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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際稅收籌劃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理解是國際稅收籌劃既包括國際節稅籌劃又包括國際避稅籌劃。國際節稅籌劃不僅合法,而且納稅人籌劃行為的實施是符合東道國立法意圖的;國際避稅從表面上看也是合法的,但納稅人是通過鑽稅法的漏洞來實現減稅目的的,違背了東道國的立法意圖。狹義的理解是國際稅收籌劃僅指國際節稅籌劃。從實踐來看,國外不少跨國公司在經營中,均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避稅行為,實施的是廣義上的國際稅收籌劃策略。由於我國的跨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晚,規模小,競爭力弱,為了謀求利潤最大化,盡快提高自己的國際競爭力,在對外經營中,除了開展狹義上的國際稅收籌劃外,還應適當地使用某些國際避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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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籌劃」在我國還是一個新概念,但在國際上早已成為企業投資、理財和經營活動中的一項重要活動。世界各國(或地區)的稅種、稅率、稅收優惠政策等千差萬別,為跨國企業開展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金融市場自由化以及電子商務的發展都為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在科技進步、通訊發達、交通便利的條件下,跨國企業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生產資料的流動更便捷,這為國際稅收籌劃提供了條件。大型跨國公司往往專聘稅務專家為本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如以生產日用品聞名的聯合利華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對著各個國家的復雜稅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高級稅務專家進行稅收籌劃。一年僅「節稅」一項就給公司增加數百萬美元。 字串7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稅收籌劃的概念有相當程度的彈性,它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由於各國法律標准不同,差異較大,且各國的法律也在不斷完善之中,因此,某一跨國納稅者所進行的某種減輕稅負的合理稅收籌劃行為,在另一個國家或者同一國家的不同時間,有時會被認為是應禁止的避稅行為,甚至是逃稅行為。目前,世界各國都將反避稅作為本國稅收工作的一個重點,並加大了反避稅的力度,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專門的反避稅法規,這無疑給我國跨國經營企業的國際稅收籌劃帶來極大的困難。因此,我國的跨國經營企業應認真研究、仔細分析並隨時關注東道國的稅收法規,從中發現不足,尋求籌劃空間,並避免有可能遭到的處罰。 字串5
㈤ 誰能幫我寫一篇(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的特點)的文章。2000字!謝謝了
第一節 法制的指導思想
【基本內容】:
一、三國兩晉南北朝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大分裂時期,也是各少數民族文明與漢文明交融的重要時期。政治上的士族統治,使儒家經學成為這時期的主要文化特徵,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這總體歷史背景的影響。
二、三國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以重刑罰、重治理為特點,形成了「撥亂之政,以刑為先」的風格。
三、兩晉時期的法律指導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禮治原則和內容融入到法律中來,即「納禮入律」。
四、南北朝時期,在法律活動中,「北重於南」,北朝繼承和發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學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禮進一步入律,最終以《北齊律》為代表,成為這時期法律思想的集中體現。
【概念辨析】:
什麼是「納禮入律」?
「納禮入律」是要將「貴賤有等,長幼有序」的儒家「禮治」思想和原則在法律中加以體現,這是兩晉時期的重要法律指導思想。具體來說,兩晉時期的統治者認為:首先,「禮治」是法律制度的靈魂,立法、執法都必須體現禮、樂的精神,以禮為指導原則;其次,立法與執法的社會效果的優劣完全與禮相關。只有正確理解了律之「理」,法才能正確實施,而律之「理」就是「貴賤有等,長幼有序」的禮。禮是律產生和執行的依據。第三,兩晉立法以「八議」入律,官當入律等方式將禮的等級原則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將禮的親親原則直接變為律的條款,使禮律結合不再僅僅是一種主張或局部的實現。這些立法措施使《晉律》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國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第二節 立法概況
【基本內容】:
一、三國時期,魏、蜀、吳都有立法活動,但以魏的《新律》對後世影響最大。它以士八編的體例使律典更能完整的發揮治理國家、社會的功能。同時,《刑名》具首,反映出法典編纂的進一步科學。在刑罰上,肉刑的進一步廢除及刑罰殘酷程度的減輕,標志著新五刑制度的成型。「八議」入律則體現了儒家等級思想在法律制定中的表現。
二、兩晉時期的立法有《晉令》、《晉故事》和《晉律》,以後者最為重要。《晉律》的制定反映出這時期在立法上,法律概念進一步規范、准確;體例編制進一步科學;以五服制罪為標志,禮律的結合進一步完善。
三、南北朝時期的立法以北朝最為重要。它的主要立法為《北魏律》、《北齊律》。《北齊律》的內容反映出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四、這時期的立法成就表現在:法律形式日趨完備;篇章體例的設置日趨科學;刑罰制度日趨規范;法律概念日趨准確;禮律日趨融合。
【概念辨析】:
1.《新律》:
是魏明帝時命陳群、劉劭等人參酌漢律修訂而成,共十八篇。魏《新律》在體例和內容上對漢律都有所發展,它改漢律的《具律》為《刑名》,列於律首;使《刑名》能夠更好地發揮刑法總則的功能。魏《新律》是三國時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並成為晉律的直接淵源。
2.《晉律》
又稱《泰始律》。是賈充、杜預等人參酌漢、魏律編修的,於晉泰始完成、頒布的一部法律。它一共有二十篇,在體例、條款的設置上較《新律》更為適當,用詞更為恰當。在「納禮入律」思想的指導下,禮的原則直接變為法律條款,禮與律水乳交融,使其成為中國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3.《北魏律》
自北魏初期即開始制訂法典,至孝文帝太和年間才最終完成《北魏律》二十篇。由於北魏君臣重視法律,又經過崔浩、高允等律學家一個世紀的改訂,使得《北魏律》能夠綜合比較、取宏用精,冶漢魏律於一爐,開北朝諸律之先河。
4.《北齊律》
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全律十二篇,條文簡約、體例合理。北齊律合晉律的《刑名》、《法例》為《名例》,置於篇首;又創「重罪十條」列於律中。北齊律完成了自漢代以來我國封建法典由繁至簡的變革過程,隋唐律皆由北齊律發展而來。
第三節 法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基本內容】:
一、刑事法律方面:(1)儒家等級思想觀念在法律中得以體現,如「八議」入律、官當入律、「准五服以制罪」;(2)維護儒家提倡的封建禮教,如重罪十條的設立。(3)刑罰制度的體系化,如限制族刑、減少肉刑、酷刑、定流刑為減死之刑等等。
二、行政管理與制度方面:(1)維護士族統治,如選官實行九品中正制、設立清議禁錮之科;(2)機構設置上,隨著皇帝對行政輔助機構重心的轉移,三省制逐漸成型。在地方機構設置上,形成州、郡、縣三機體制,地方長官具有軍事首長的性質。
三、民事經濟方面:(1)婚姻制度上士族、庶族有別,良賤不婚;(2)經濟方面主要集中在土地制度上:魏的屯田制、兩晉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等。
【概念辨析】:
1.服制:
是規定死者的親屬為其服喪時應穿何種喪服的制度,主要是指五等服制:(1)斬衰,(2)齊衰,(3)大功,(4)小功,(5)緦麻。我國古代通過五等服制來區分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
2.九品中正制:
公元220年,魏文帝採納陳群的建議,實行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由州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評選所在地區出生的士人,根據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績分為三等九級,呈報中央,然後按等級品第高下任官。九品中正制將選官之權收歸中央,並結合門第、德才、輿論多方面考察應選者,選任標准較為全面。但是在選才用人標准上往往偏重家世門第,流弊甚大。至隋朝,該制度被較為公正的科舉制所取代。
3.重罪十條:
北齊統治者將危害國家利益和封建禮教的犯罪行為,概括總結為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十種不得減免的重罪,稱為「重罪十條」。「重罪十條」進一步把禮法結合起來,強化了對君權、父權、夫權的維護。隋唐律在此基礎上發展為「十惡」定製,並為宋元明清歷代所承襲
第四節 司法制度
【基本內容】:
一、中央司法機構名稱上的變化:由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廷尉發展到北周的秋官大司寇,最後到北齊的大理寺。從魏開始,中央設律博士負責教授法律,培養司法官吏。
二、地方司法機構有州、郡、縣三機構成。行政長官兼理司法。
三、訴訟制度上「登聞鼓」直訴制度出現。
四、審判制度日趨完備,死刑復奏制度出現。
【概念辨析】:
1.大理寺
夏朝中央司法官稱大理,至秦朝以後一般稱廷尉。北齊改廷尉為大理,並擴建其機構為大理寺,作為中央審判機關,設卿、少卿、丞各一人為主官。
2.登聞鼓
晉武帝時,在朝堂外或都城內設登聞鼓,百姓可以擊鼓鳴冤,有司聞聲錄狀上奏,以平反冤抑。此後歷代相承,成為我國古代一種直訴制度。
3.測罰
南朝《梁律》首定測罰之制。凡在押犯人,不招供者均施以「測罰之刑」。具體作法是,斷絕犯人的囚糧,迫使其招供,三日以後才允許進食。
魏《新律》是由陳群等參酌漢律修訂而成的,但是較漢律又有許多改進和發展。首先《新律》增加了許多篇目。全律十八篇,將刑事條款盡入律中,基本解決了漢律「篇少則文荒,文荒則事寡,事寡則罪漏」的缺陷。其次,體例更加科學化,《新律》將《九章律》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由律文的第六篇,改列於全律之首,真正起到「總則」的作用。再次,改革刑制,使之更加規范化。《新律》把法定刑分為死、髡、完、作、贖、罰金、雜抵罪七種,將漢代繁雜的刑罰種類予以簡單化;並減輕某些刑罰,廢除投書棄市,限制緣坐范圍等。
《晉律》是由賈充、杜預等律學家以漢、魏律為基礎修訂而成的。頒行之後又經張斐、杜預注釋,律文與注釋合為一體,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與漢《九章律》、魏律(即《新律》)相比較,《晉律》具有以下特點:
(1)經過張斐、杜預對法律概念系統的解釋,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規范化、科學化,例如對故意、過失、謀、群、贓等這些關鍵性的法律術語都有準確的說明和界定。並且《晉律》還首次嚴格區分了律與令的界限,這也是對魏律的一大改進。
(2)篇章體例更加合理。《晉律》分魏律《刑名》為《刑名》、《法例》兩篇,置於全律之首,進一步加強它們作為刑法總則的功能。
(3)禮法合流進一步完善。《晉律》首創服制定罪,以「峻禮教之防」;在沿用八議的同時,還規定官吏可以通過除名或免官來抵罪。
(4)《晉律》將法定刑簡化為死、髡、贖、雜抵罪和罰金五種,每一種又細分為數等。
《北齊律》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主持編纂完成,其主要特點有二:
其一,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北齊律》分為十二篇,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條,較六十篇的漢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晉律》、《北魏律》都大為簡省。
其二,進一步改革法典體例,省並篇目。將《晉律》的《刑名》、《法例》合並為一篇,稱為名例,冠於律首增強了整部法典的科學性。改《北魏律》的宮衛律為禁衛律,增加違制律。
其三,在內容上銳意創新,推行禮法結合。《北齊律》所創制之「重罪十條」綜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強化了對封建三綱的維護;還確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
《北齊律》條文簡明、篇章合理,完成了自漢代以來封建法典由繁至簡的改革過程。隋朝統一全國以後,沒有採用北周的《大律》,而採用《北齊律》為藍本制定《開皇律》,就是因為北齊律的規制更科學、更成熟。隋《開皇律》和後來的唐律,皆采十二篇的體例,並以名例律開篇;《北齊律》的五刑制度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定型奠定了基礎;其「重罪十條」被稍加變革,改為「十惡」為隋唐以後歷朝所沿襲。
魏晉南北朝時期律典體例主要發生了兩方面的變化:
其一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漢《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為《刑名》篇,置於全律之首;晉律分《刑名》為《刑名》、《法例》兩篇,至《北齊律》又合《刑名》、《法例》兩篇為《名例律》。《名例律》集中規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則,類似於近代法典的總則。將其從其他篇目中提取出來置於篇首,使法典的總體結構趨於合理。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趨於簡約。漢律以《九章律》為核心,加上《傍章律》、《越宮律》、《朝律》,共有六十篇之多。至魏《新律》刪繁就簡,全律十八篇;《晉律》、《北魏律》均為二十篇;《北齊律》最後確立了十二篇的體例,完成了自漢律以來我國封建法典由繁至簡的改革歷程。此後的隋唐律,都沿用了十二篇的體例。
魏晉南北朝時期,雖然朝代更迭頻繁、戰禍連綿;但是由於律學的興盛,魏晉和北朝的許多統治者對法律的高度重視,使得這時期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可觀的歷史成就。其主要立法成就大略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禮律日趨融合。漢代儒家思想只能通過司法影響法制,至魏晉時期開始,儒家思想已經開始直接指導立法。八議、官當、服制定罪、重罪十條,這些都是儒家禮制的法律化。
(2)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備。嚴格區分了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為比較成熟的法律形式。
(3)律典的篇章體例更加合理。從魏律、晉律、北魏律到北齊律,逐漸形成了以《名例律》開篇的精當的十二篇律典體例。
(4)刑罰制度更加規范化,刑罰較秦漢時期大為寬緩,已經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制度。
(5)經過無數律學家的解釋,法律概念日趨准確。
魏晉時期,律學開始從倫理政治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其研究對象不再僅僅是對法律的起源、本質與作用的一般論述,而是側重於律典的體例、篇章邏輯結構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體問題的研究。律學在上述領域的研究成果被當時立法所接受,從而促進了法制的發展。
首先,促進法典篇章體例的合理化。如魏《新律》改漢《九章律》第六篇《具律》為《刑名》,並「冠於律首」;《晉律》又把《刑名》分為《刑名》、《法例》兩篇,進一步區分罪與罰。以上對篇章體例的改進,使法典形成了總--分結構。
其次,促進法律概念的規范化。中國古代法律中的許多關鍵性法律概念形成於魏晉時期,如反映犯罪人主觀方面的法律概念「故意」、「過失」、「謀」、「詐」「、造意」等。這些法律概念不僅為當時的立法所接受,而且多為後世法律所遵奉。
再次,促進刑罰體系的科學化。魏《新律》一改漢律刑罰繁多、體系凌亂的弊端,明確規定了七種法定刑;《晉律》規定五種法定刑,每一種法定刑由重漸清又分為數個刑等去,如髡刑有四,依次是髡鉗五歲刑、四歲刑、三歲刑、二歲刑。
曹魏總結前代經驗,制定魏律時把《周禮》的「八辟」納入律中,稱為「八議」。「八議」使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權貴享有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這些人犯死罪的時候,一般司法機關不能依照法律加以處罰,需要上奏皇帝議處;應處以流刑以下刑罰時,一般減等處罰。
《晉律》在沿用「八議」的同時,規定「除名比三歲刑」,「免比三歲刑」。官僚和有爵位者可以有官爵來抵罪、免刑。繼晉之後的梁,規定為官者犯罪,只處以罰金。《北魏律》明定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以抵徒三年;五品以上官位,亦可以當徒二年。至《陳律》正式規定了官當制度:品官犯罪應處以五年、四年徒刑的,准許用官職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屬公罪過誤的,可以收贖;應處以二年徒刑的,可用贖刑。
魏晉南北朝時期,許多統治者十分注重法律的具體適用,對訴訟制度多有改革。其積極的改革成果主要有:
(1)形成了直訴制度。晉武帝在朝堂外設登聞鼓,百姓可不按照常規的訴訟等級,擊鼓鳴冤直訴於中央最高審級。此後歷代相承,直訴制度自此確立。
(2)上訴制度趨於簡化。為防止訟事拖延,曹魏時期即改革漢代上訴制度,限制當事人漫無限制地上訴;北魏律規定,雖然可以受理上訴,但是可以對上訴人實行刑訊,以防止上訴不實。
(3)加強自上而下的司法監督,確立死刑復核制度。①為加強司法監督,至曹魏及晉代,縣令的審判權受到限制,凡重囚,縣審判後須報郡,由郡首派督郵驗案。②魏明帝又曾下詔,凡非謀反及親手殺人的死罪人犯,可以向皇帝乞恩寬免。此後逐漸形成制度,凡死刑須先奏請皇帝核准,方能執行。
(4)在用刑施罰上對婦女給予特殊照顧。對婦女實行體罰,減鞭杖之半數執行,並可以以贖金代之。對孕婦不得實行體罰,須處死刑者,產後百日才可執行。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形式的發展變化主要有四個方面:
首先,律逐漸發展完備成為最穩定的法律形式。漢《九章律》雖然簡要,但是不敷於用,以致有傍章、越宮、朝律作為補充,此外還有各種雜律,篇目滋繁難,免歧異叢生。自曹魏定《新律》開始變革律的體例和內容,至《北齊律》刪繁就簡,以《名例律》開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餘條,其科條簡要便於司法適用。律作為一種穩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漸趨於成熟,最終成為法律體系的核心。
其次,律與令開始有了嚴格的區分。漢代以前,律令同為定罪量刑的法律規范,二者在性質上沒有太大的區別。至晉朝,《晉律》序言中明確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質上確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穩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規定國家制度的法律形式,違令當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規定定罪處刑。
再次,從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漢代以來,科成為改革發展漢律的一種法律形式。特別是曹魏時期,格是當時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關刑事的內容抽取出來歸納入律,格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開始以格代科,格成為一種輔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後期至北齊初期,格取代律成為當時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東魏頒布的《麟趾格》實際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齊律》的頒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雖與律並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後,式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見於秦,此後歷經發展,至西魏編定《大統式》,式確立為獨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規定國家機關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多屬行政性法規。
魏晉南北朝時期,律、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它們之間的界限和相互關系大致都已明確,為隋唐以後的法律體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魏晉南北朝時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規范化。魏《新律》將法定刑確定為死、髡、完、作、贖、罰金、雜抵罪七種。《晉律》中規定了死、髡、贖、雜抵罪、罰金五種法定刑,每一種法定刑又分為數等。《北魏律》規定了死、流、宮、徒、鞭、杖六種法定刑,《北齊律》承其後,最終確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這一時期的刑法制度改革,為隋唐以後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礎。
第二個方面是使刑罰趨於寬緩,具體體現為以下幾點:
首先,免除宮刑,進一步廢除肉刑。自漢文帝改革刑制以來,宮刑時用時廢。《北魏律》還曾把宮刑作為一種法定刑,至北齊宮刑被徹底廢除,《北齊律》所規定的五種法定刑不再有宮刑。
其次,緣坐的范圍有所縮小。秦漢以來緣坐的范圍甚廣,特別是出嫁婦女既隨夫家受誅,又隨父家受戮。曹魏時期所定新律縮小了緣坐的范圍,並開緣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進一步縮小緣坐的范圍,創緣坐婦女免處死刑的先例。《北魏律》雖然規定的緣坐范圍較廣,但孝文帝以詔令特加縮小:非犯干名犯義之重罪者,緣坐處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為減死之刑。從北魏、北齊開始,流刑已成為一種法定刑作為死刑與徒刑的中間刑,填補了自漢文帝以來死刑與徒刑之間的差等。北周又將流刑按里程分為五等,使流刑更為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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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少年三國志零虎衛流 用什麼軍師最好
你說的這個在少年三國志當中的話,那麼其實我覺得用這個達摩之類的相對來說可能會比較好一些了吧
㈦ 公路上可以私自設置障礙物嗎,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公路上私自設置障礙物,導致車子嚴重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