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中應當
『壹』 法律中「應當」和「必須」的區別
與漢字的意思一致,即有以下的區別:
一、解釋的區別
應當有三種解釋
1、應該。
《後漢書·方術傳下·華佗》:「君病根深,應當剖破腹。」《百喻經·斫樹取果喻》:「心生願樂,欲得果食,應當持戒,修諸功德。」 宋梅堯臣《雷秘校入闕擬官時將登舟過輦下》詩:「聞道求為縣,應當學種花。」
《再生緣》第四五回:「介面便稱言得是,至親同往正應當。」 冰心《三年》:「你是個得勝者,應當有得勝者的同情與寬大!
2、謂應事得當。
《淮南子·原道訓》:「故得道者志弱而事強,心虛而應當。」
3、承當。
《元典章·戶部十·不得打量漢軍地土》:「其四頃田地,只養自家老小,猶不能贍,豈能應當如此重役。」 明 邵璨 《香囊記·起程》:「自古道遠親不如近鄰。老娘忝為鄰居,衣食稍為贏餘,日後倘有欠缺,都是老娘應當。
必須有倆種解釋
1、表示事理上和情理上的必要;一定要。
2、加強命令語氣。(『必須』的否定是『無須』、『不須』或『不必』。)
二、法律意義上的區別
應當用於法律條文用語時,帶有必須的意思。但意思較淺。而必須意思強烈。
三、出處的區別
應當出自《水滸傳》。
而必須三種含義的出處為
1、作一定需要,不可缺少意思時。
《東觀漢記·馮衍傳》:「將軍所仗,必須良材。」
北魏賈思勰《齊民要術·種桑柘》:「春采者必須長梯高機,數人一樹,還條復枝,務令凈盡。」
清李漁《閑情偶寄·種植·木芙蓉》:「然水芙蓉必須池沼,『所謂伊人,在水一方』者,不可數得。」
2、作定要。表示事理和情理上的必要時。
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後聚》:「 河 北鄙於側出不預人流,是以必須重娶。」
唐杜甫《覃山人隱居》詩:「予見亂離不得已,子知出處必須經。」
《西遊記》第六回:「小聖來此,必須與他斗個變化。」
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我們必須克服困難,我們必須學會自己不懂的東西。」
3、作必定。表示判斷或推論的確鑿或必然時。
宋蘇軾《相度准備賑濟第一狀》:「又本州須糴常平米二十餘萬石,諸州亦各收買,似此爭糴,必須踴貴。」
宋吳曾《能改齋漫錄·記事一》:「 曾 曰:『所至有捕盜者。從人單露,必須易敗。』」
《水滸傳》第十八回:「不知那六個是甚麼人,必須也不是善良君子。」
『貳』 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應該怎麼理解
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是和「可以」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於「應當」的理解就等同於「必須」,是一種強制性的規定;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是一種授權性的規定,可以進行選擇。
「應當」屬於強制性規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范。主要分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兩種形式。例如: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法規中應當擴展閱讀: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叄』 政策法規中的「應當」是什麼意思,從法律方面解釋是不是「必須」在哪裡可以找到原文
您好:
這個是法理學上的問題,嚴格意義上「應當」不可以解釋為「必須」。
具體涉及到「法律規則的分類」和「法律規則的行為模式」(可以在法理學的著作上找到)。
涉及「應當」二字的法律規則多是「義務性規則」,其「行為模式」多是「應為模式」。
所以這類條款多是給主體設定義務的,「必須」和「應當」都表示了主體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但是在法律規則中「必須」恰恰不能代替「應當」,這主要是——在程度上「應當」具有更多的彈性。
「必須」具有無條件性,即不論主體的意願如何,客觀上必然要求主體去實施某種行為、實現某種結果,因而「必須」是無條件、義務性法律規范(即強義務)。
而「應當」則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許在執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例外和特殊情況存在(弱義務)。
而法律規則在適用上為了避免「過分的僵化,給予一定的彈性」,所以基本上所用的詞都是「應當」。
而《民法通則》第6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很少見出現「必須」的條款,它能給出很好的啟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肆』 法律條文中的「可以」、「應當」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應當」表示應該要做的意思。
2.法律規范不同
①「可以」在法律規范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說,是授權性的規范。
②「應當」,在法律規范中的意義比較復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
3.規范特點不同
①「可以」這種規范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
②「應當」在我國法律中的雖然很近似於「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
4.靈活性不同
①「可以」表示某種行為法律規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就是你有權選擇是否這樣做的意思。
②「應當」比較缺乏靈活性,義務性較強,一般不允許特殊和例外的事件存在。
『伍』 如何理解法律中規定的「應當」與「可以」
按照訂立方式的不同,合同可以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採用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口頭合同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書面合同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築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樣方式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那麼這里的「應當」究竟是什麼意思?對合同的效力有沒有影響?和「必須」有哪些具體的區別? 要分析上面的問題,必須先明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謂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生效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即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准、登記時生效。即法律沒有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生效條件的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即採用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依據契約自由的原則,並且為了保護市場流動的有效性,對於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合同,只要其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予以接受,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該確認合同的效力。即合同雙方的簽字蓋章只是形式問題,法律追求的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口頭合同並不因為其形式上的口頭性而必然無效。 ———淺析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分析法律規定中的「應當」的含義:這里的「應當」應表述為「這樣做是合理的、可取的、應該提倡的」,具有引導、勸導的價值取向。但它並不強制排除行為人採取「應當的」內容以外的其他選擇的合法性,不具有完全的強制力。而「必須」則不同,其含義應表述為「只能作此選擇,否則即違規」。它排除了當事人作其他選擇的合法性,具有強制性的價值取向。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在性質上不是效力性規范,而是倡導性的規范,該條規定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只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 形式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書面合同的訂立,而該合同又沒有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那麼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要求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採取書面形式,在立法上很大程度是某些民商事活動管理的需要,實踐中,則是為了避免因證據缺乏而使某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所以,即便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一類,其效力的認定也不僅僅依其是否形成了書面形式。
『陸』 法律、法規條文中規定的「應當」二字該如何理解
一般說來,在法律條文中,「可以」與「應當」是具有明顯區別的。所謂「可以」,是授權性規定,基本上「可以」等同於「有權」怎樣做;所謂「應當」,是義務性規定,是法定的必須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們「為」一定行為,如果「不為」就是違法,因而具有「強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醫務人員應當告知患者,患者有要求了解病情和醫療措施權利」,這就意味著醫務人員在告知與不告知之間沒有裁量權,必須告知。如果不告知,就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可見,「可以」與「應當」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柒』 法律文件中的「應當」的司法解釋是什麼意思
1、法律文抄件中的「應當」,其含義類似於我們通常所說的必須、一定要的意思。
例如:刑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當中的「應當」就是必須、一定要的意思,也就是說滿16周歲的人觸犯刑律的必須、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
2、法律文件中的「可以」才是有選擇性的意思。
如刑法第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當中的「可以」是有選擇性的意思,即當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時法官可以適用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可以不適用,具體是適用還是不適用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等因素來決定。
3、你說的法律文件中的「應當」的司法解釋就是「強制執行」的意思,應該是人們口頭上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如果這樣表述:法律文件中的「應當」的司法解釋就是「強制」的意思,雖然不準確,不嚴謹,但也稍微有點接近其含義。
『捌』 法律中的「應當」是什麼意思
應當,必須。「應當」與「必須」的含義沒有實質區別。法律在表述義務性規范時,一般用「應當」,不用「必須」。
示例: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應當」是和「可以」是法律上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於「應當」的理解就等同於「必須」,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換而言之,就是說「應當」就是強制性規范,「可以」就是選擇性或者授權性規范。
(8)法規中應當擴展閱讀:
法律語言規范示例
和,以及,或者
「和」連接的並列句子成分,其前後成分無主次之分,互換位置後在語法意義上不會發生意思變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應當根據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邏輯關系或者用語習慣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示例2: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以及」連接的並列句子成分,其前後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為主,後者為次,前後位置不宜互換。
示例1: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示例2: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葯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或者」表示一種選擇關系,一般只指其所連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玖』 法規中的「可以」,「應該」,『必須』如何理解
法律法規中的「應該」,「必須」是無條件的,而「可以」不是無條件的。
比如刑法中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應當從輕或減輕就是一定要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而如果把「應當」換成「可以 」,那就不是一定要從輕或減輕的意思了,而是既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有操作空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