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稅務執法
❶ 堯都區法院網王彪行政訴訟臨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一案何時開庭
一、立即向復議機關投訴,要求其監督交警大隊執行復議決定;
二、《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公安部令第40號)
1、第19條: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適當的執法活動,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錯誤的處理或者決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二)對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三)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決定和命令的有關人員,可以停止執行職務;
(四)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已經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害,需要給予國家賠償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國家賠償;
(五)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2、第20條 :公安機關的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在執法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3、第21條:對上級公安機關及其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決定、命令,有關公安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必須執行,並報告執行結果。
對執法監督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先予執行,然後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執行後果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負責。
3、第22條:拒絕、阻礙上級機關或本級公安機關及執法監督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的有關決定、命令,或者無故拖延執行,對被監督的公安機關或者業務部門的負責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4、第23條:對本級和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的執法監督決定不服,有關單位和人民警察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受理,並作出答復。
❷ 臨汾市堯都區城建局執法大隊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城建局他們有執法權,具體的一般是由下屬的執法大隊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