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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審查流程

發布時間: 2020-11-29 17:10:20

『壹』 簡述招標程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招標投標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嚴格規范的程序。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一個完整的招標投標程序,必須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和簽訂合同六大環節。
(1)招標
招標是指招標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落實資金來源後,依法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編制並發售招標文件等具體環節。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有些招標項目還要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現場踏勘、進行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等。由於這些是招標投標活動的起始程序,招標項目條件、投標人資格條件、評標標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各項實質性條件和要求都是在招標環節得以確定,因此,對於整個招標投標過程是否合法、科學,能否實現招標目的,具有基礎性影響。
(2)投標
投標是指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編制並提交投標文件,響應招標活動。投標人參與競爭並進行一次性投標報價是在投標環節完成的,在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再不能接受新的投標,投標人也不得再更改投標報價及其他實質性內容。因此,投標情況確定了競爭格局,是決定投標人能否中標、招標人能否取得預期招標效果的關鍵。
(3)開標
開標是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邀請所有投標人到場,當眾開啟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及投標文件中其他重要內容。開標最基本要求和特點是公開,保障所有投標人的知情權,這也是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的基本條件。
(4)評標
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和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評審和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評標是審查確定中標人的必經程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必須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因此,評標是否合法、規范、公平、公正,對於招標結果具有決定性作用。
(5)中標
中標,也稱定標,即招標人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既是競爭結果的確定環節,也是發生異議、投訴舉報的環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6)簽訂書面合同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規定時間內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貳』 我國廢止一部法規或者法律需要什麼樣的流程

我國的法律廢止

近年來,我國通過對法律、法規的清理,加強了法律廢止工作,廢止了1978年底以前及建國以後由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111件法律,宣告了1978年底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己經不再適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組織條例48件,廢止了1949年至1984年由國務院(含前政務院)發布或批准發布的1604件法規,取得了巨大成績,但同時也顯露了一些不足之處,主要是:

(一)對廢止法律的立法許可權末作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著行使法律廢止權無立法依據的現象。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有權廢止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立法上並無明確規定。從憲法第67條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來看,它只能在有限的條件下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並無廢止權。而該條第七款卻明確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以撤銷方式廢止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由此可以推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如無全國人大的特別授權,是不能廢止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的。根據法理「對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凡法律未予允許的,都是禁止的」原則,也可以得出上述結論。

(二)對廢止法律的立法程序未作規定,使這項活動的進行缺乏程序法的約束和保障。我國制定法律、法規的活動雖無系統的立法程序法規范,但仍有一些散見於憲法,組織法、議事規則等法律、法規中的程序規定,對於行政法規的制定,還專門頒布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而關於法律廢止方面的程序,卻幾乎無任何法律作出抽象規定,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廢止的一大缺項。由於缺少一定程序的規范,對於法律廢止案的提起、審議、討論、表決、公布等,都基本上處於無序狀態。這種狀況雖在一定程序上有利於對法律廢止實踐的探索和經驗的總結,但在總體上是弊大於利的。

『叄』 有關房地產整套流程涉及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頒布

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頒布

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1年1月18日頒布

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6.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002年3月5日頒布

7.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1999年4月28日頒布

8.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1997年11月1日頒布

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頒布

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頒布

1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頒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1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1983年6月4日頒布

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5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頒布

18.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1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20.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頒布

21.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4月18日頒布

22.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28日頒布

23.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1999年4月22日頒布

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25.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1991年7月8日頒布

26.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997年5月9日頒布

27.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 1996年7月1日頒布

29.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1996年1月5日頒布

31.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32.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9日頒布

33.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2000年1月21日頒布

3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頒布

35.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1998年12月7日頒布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頒布

3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法

38.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

39.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1998年5月12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1989年11月21日頒布

4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2.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4日頒布

43.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9日頒布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4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6.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2003年1月21日頒布

47.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1 2003年1月3日頒布

48.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2 2003年1月3日頒布

49.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3 2003年1月3日頒布

50.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4 2003年1月3日頒布

51.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上) 2003年1月3日頒布

52.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下) 2003年1月3日頒布

53.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03年2月20日頒布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7日頒布

55.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56.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998年頒布

57.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日頒布

58.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59.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1998年頒布

60.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61.建設部頒布《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62.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 1999年3月3日頒布

63.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64.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

65.建築市場管理規定 1991年11月21日頒布

66.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 1994年6月16日頒布

67.加強建築幕牆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 1997年頒布

68.玻璃幕牆工程質量檢查辦法

69.硅酮結構密封膠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70.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規定

71.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1997年4月2日頒布

72.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

73.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74.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75.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的規定

76.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77.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78.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000年6月30日頒布

79.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示範文本)的通知 2000年8月22日頒布

80.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81.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82.關於印發《建設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1日頒布

83.關於印發《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頒布

84.民用建築可靠性鑒定標准GB50292-1999

85.關於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2003年頒布

86.關於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頒布

87.關於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頒布

88.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2003年6月12日頒布

89.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交費登記卡試行辦法 2003年5月30日頒布

90.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頒布

91.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92.物業管理條例

『肆』 法律訴訟流程

法律訴訟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以民事訴訟為例,民事訴訟流程: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4)法規審查流程擴展閱讀:

訴訟行為

1、訴訟行為也稱訴訟活動,指司法機關與訴訟當事人依法定程序所進行的,能發生訴訟效果的法律行為。包括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拘留、逮捕、審判;對民事案件的受理、調查、收集證據、調解,以及當事人起訴、應訴、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或辯護等。

2、訴訟行為除了應具備一般法律行為的條件外,還須具備訴訟法所規定的條件。即:案件須屬司法機關主管和管轄;當事人須具有當事人能力,刑事行為人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且都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依法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

案件須是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告訴才處理的須有受害人等的告訴,民事訴訟須由當事人提起。

3、由於民事訴訟程序在三大訴訟程序中居於基本地位,因而下文專論民事訴訟行為及其調整規律。

『伍』 GSP相關法規及工作流程

我都想知道

『陸』 跪求!!! 社團部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流程及審核幹事的要求

《中南大學湘雅醫學院學生社團組織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校學社聯管理機制,繁榮校園文化生活,加強學生素質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依照《中南大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協會,是指我校學生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學社聯和我校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協會的基本任務:
(一) 遵守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培養和提高同學的綜合素質;
(二) 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服務和凝聚同學;
(三) 發揮共青團基層組織建設的載體作用,開展內容豐富、形式靈活的團組織活動。
第五條 學社聯受團工委的領導。
第六條 協會通過會費繳納、接受獎勵或捐贈等其他方式獲得的經費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七條 協會成立,應當經團委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范進行登記,上報學社聯備案。
第八條 學社聯的成員應當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正式學籍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學生。

第二章 協會的成立
第九條 協會共分為理論學習、社會科學、學術科技、文學藝術、志願服務、體育健身、其他七類,各類協會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以上各類進行申請。一個協會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十條 協會的登記管理機構或組織為院團委,通過學社聯辦公室進行協會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並得預先備案。
第十一條 成立協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5名以上的同學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需的基本素質;
(二) 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
(四) 有至少一名協會指導員;
(五) 有規范的章程。
協會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未被學校文明風尚,協會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准確反映其特徵。
第十二條 申請籌備成立協會,發起人應當向學社聯主席團提交以下文件:
(一) 籌備申請書;
(二) 章程草案;
(三)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四) 指導員基本情況。
第十三條 協會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 名稱、活動場所;
(二) 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三) 協會類別;
(四) 協會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許可權;
(六) 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七) 負責人的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團的終止程序;
(十) 應當有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主席團在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籌備決定。批准成立的學會社團,應當由主席團批准之日起30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以協會的名義收取會費或組織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五條 從籌備之日起60日內,主席團應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決定。期間具體的考察辦法和細則由主席團制定。批准成立的協會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條 在以下情況不得批准協會:
(一) 協會宗旨、協會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
(二) 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 批准成立期間屆滿,籌備社團的人數未超過30人的;

第三章 協會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辦公室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 在分管副主席的指導下負責協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 對協會實施年度檢查;
(三) 對協會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四) 負責統一管理各協會財物,每月實行一次月結,做到賬目公開化、明朗化;
(五) 協會招新期間負責會費的收繳和開具收據;
(六) 學社聯展板的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用於侵佔、私分或挪用協會的財產,亦不得在協會成員中分配。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分管副主席報告接受私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在辦公室登記,並向全體協會會員公開。
第十九條 協會必須遵守學社聯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辦公室的監督。協會在換屆和更換負責人之前,辦公室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二十條 協會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或其它標志,但須有主席團批准。
第二十一條 協會協會開展除內部活動以外的開放性活動,必須經主席團所分管的副主席審核並報主席團批准。
第二十二條 協會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部門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通訊部審查通過。通訊部有權利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協會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選舉協會負責人候選人四名(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財務負責人)上報主席團,最後經過常委會的選舉確定候選人所擔任的職務;
(二) 訂立工作計劃;
(三) 對協會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 修改協會章程;
(五) 監督協會財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並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辦公室批准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協會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協會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領導下的協會日常事務處理機構。執行機構由協會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八條 協會負責人主要指協會正副會長及財務負責人,協會負責人候選名單由本協會成員通過會員大會選舉得出,經常委選舉後產生。協會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 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 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協會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協會負責人;
(三) 嚴重違反學社聯管理條例的;
(四) 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五章 協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協會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協會。協會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時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條 協會成員有權了解所在協會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協會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二條 協會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協會成員有權向主席團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三條 協會成員有遵守學社聯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協會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協會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五條 協會成員應當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並有權利向協會建設提出批評和建設,促進協會的健康發展。

湘雅學生社團管理辦法補(草案)
湘雅團工委 學社聯,2009年9月
前 言
自2009年起,中南大學三校區每年招收的新生將在中南大學本部經歷一年的學習生活,在大學二年級再分別回歸各個所屬校區進行以後的學習,面臨前所未見的學校政策變化,為保持湘雅社團持續健康發展,繼續發揮社團在校園文化建設中的主要作用,湘雅學社聯主席團經過和本部、鐵道兩校區社聯管理團體的仔細商討及湘雅社聯內部研究,並向校團委匯報,再根據《湘雅學生社團管理條例》並作為其補充,制定本辦法《湘雅學生社團管理辦法補(暫行)》。
規 定 細 則
一、湘雅學社聯及各社團受湘雅團工委監督、管理。
二、湘雅各社團必須要有一名副處級或以上職稱的指導老師,並在本學年(2009-2010)初及以後歷次換屆時遞交一份注冊資料,以供備案(注冊表樣式見附表1)。資料中任何內容的變更均需重新遞交該表,舊表同時撤銷。
三、湘雅社團可與本部性質相似的社團合並。合並後的社團名稱將改為 「中南大學某某社團」,湘雅、鐵道校區原社團將成為合並後社團的分會,分會內部的機構設置與總會基本相同,會員一律平等。分會會長相當於總會副會長。由會長及各分會長(副會長)及幹事組成領導小組,共同進行社團內部大小事務的協調和決策。
四、湘雅的社團亦可以多種方式與本部、鐵道社團合作。合作須保證以下原則:所有會員享有平等的權利;會員的權益必須得到到保障;注意幹事的培養,保證人員更替順利;明晰工作責任;財務透明;共同決策,不能單方面佔有或放棄決策。
五、有湘雅特色的社團(其他兩校區內無性質相似的社團),可以保持自身原有發展路線,獨立開展活動。可在本部設立分會或聯絡處,負責常規活動的召集和開展,提倡創新發展。
六、會長對社團運營過程中的所有人員、事件負責,分會長對所在分會的所有人員、事件負責。
七、會長及常委上任後必須連續任職至少一年,並在每年招新前完成換屆或繼續任職。
八、每年招新前,中南大學會集中在開學前幾周進行常委、會長及幹事的分批培訓,參加人員不得缺席。
九、統一招新為每年一次,由三校區社聯合在南校區舉行,個別社團可以在第二學期再次招新(個別招新視為非常規活動,需要向社聯遞交活動申請,收取的會費上交社聯管理)。
十、湘雅學社聯保持財務獨立。無論採取何種營運方式,湘雅各社團的會費收入須上交湘雅學社聯統一管理(湘雅社聯辦公室將制備明細賬,詳細記錄每筆收入支出,以便檢查)。
十一、招新收取會費時,須開具同等金額數的收據(一式三聯,字體要清晰),到指定地點蓋章,第一聯社團存底,第二聯退還給會員,第三聯社聯存底,以便日後與社團核對。招新過程中,湘雅社聯派部門幹事協助各協會進行招新財務工作。各會長須嚴格保管好發票簿和會費。湘雅社聯從社團上交的會費中收取15%作為管理費。
十二、湘雅社團須將常規活動的時間、地點製表並上交辦公室,以便接受監督。活動時間、地點變更須及時通知辦公室。
十三、湘雅社團舉辦大型活動,須在活動舉行前1~2周向辦公室提交活動申請(包括活動規劃,一式兩份,以及申請表一份。申請表樣式見附表2)。一般情況下,活動申請由辦公室在部門例會上提交主席團審議,獲批准後,再送團委審批備份。時間緊迫時,社團可直接向常務副主席提交策劃案及申請表格。活動申請須獲社團指導老師及常務副主席簽字同意,方可執行。擅自舉行大型活動而未獲批准,出現事故一切後果自負,相應當事人及會長、分會長也將受到處分。
十四、活動經費報帳時間為兩周一次的例會上。報賬時須填寫報賬單(報賬單樣式見附表3),經辦公室主任和常務副主席簽字後,方可到辦公室副主任處報賬。為方便各協會報賬,建議會長在例會前1~2天通知辦公室主任需要報銷的金額。
十五、外出注意安全,女生盡量不要單獨行動。常規活動盡量安排在周末,避免在晚間進行。
十六、提倡各個湘雅社團經營出自己的特色,培養出外聯精英和宣傳精英,提倡湘雅社團改革開放,和其他高等院校社團學習先進管理方法。
十七、湘雅社聯、社團參加中南大學的年度評優活動。詳見《中南大學學生聯合會社團評優細則》

我們現在是學社聯了,跟學生會是平行機構,這是我們的規章制度,給你做下參考吧

『柒』 地方性法規出台的程序是什麼

一、《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2、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3、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4、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5、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6、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范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二、《立法法》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1、(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2、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3、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4、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捌』 北京出台法規需要的流程

出台法規需要的流程不是你知道我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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