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訴法
① 非訴行政案件的介紹
概述非訴行政案件專指對於具有執行內容的行政行為,具有起訴主體資格的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屬定期限內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執行的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的規定,我國現行的行政執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訴執行為原則、以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執行為例外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而非訴訟行政執行案件作為人民法院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市場經濟日趨完善的今天,越來越起著重要的作用。
② 行政訴訟執行 和 行政非訴執行 的區別
首先先明確起訴,自訴和非訴的概念:起訴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審判的行為。自訴是相對於公訴來說,主要強調的是有受害人或者受害人親屬主動提出的訴訟。非訴是與訴訟相對的詞,即訴訟之外的程序去仲裁等。從概念上看,起訴里是包含自訴這一種的,起訴和自訴都屬於訴訟,和非訴又是不同的一種程序。就行政訴訟來說,本身就是自訴需要被侵權人自己提出,法院受理的一種
③ 非訴行政執行的效力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這是我國法律從分權的角度確立的非訴體制,即分為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和人民法院依申請強制執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部分即執行部分對非訴行政執行做出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非訴行政執行,是指未經訴訟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根據或者權利人提起的強制執行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所進行的審查立案、合法性審查和強制執行活動。
根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④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特點是什麼
1、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機關。
2、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根專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屬政處理決定,執行標的是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
3、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申請人是行政機關,被執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但在特定情況下,申請人也可能是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4、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
⑤ 行政法中非訴執行和訴訟執行級別管轄有何區別
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行政相對人既不申請復議,亦不起訴,又不自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准予執行或不予執行的裁定後,在准予執行的情況下通過執行程序使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實現的制度。
行政訴訟執行,是指執行組織對生效的行政裁判的法律文書,因義務人逾期拒不履行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使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活動。其特徵如下:1、執行組織是指人民法院或有權行政機關;2、執行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有一方是行政機關;3、強制執行的根據是已經生效的訴訟文書;4、須以強制力為之;5、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是使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得以實現。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出,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非訴行政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必然是行政機關,而後者則不一定。
⑥ 行政非訴案件是怎麼回事感謝大家
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後,行政相對人既不申請復議,亦不起訴,又不自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准予執行或不予執行的裁定後,在准予執行的情況下通過執行程序使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實現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