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扣押的審批
㈠ (無犯罪記錄證明)中:曾治安拘留過的算犯罪記錄嗎
案底指的是犯罪記錄,被行政處罰沒有案底,但有治安處罰檔案,不會消除。
《公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治安處罰案卷
凡在治安管理處罰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建立治安處罰案卷。治安處罰案卷分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處罰卷兩種。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員登記表;
2.審批表;
3.傳喚證(回執);
4.訊問記錄,
5.調查和證據材料;
6.檢查交代材料;
7.裁決書;保證書;
8.沒收財物收據,罰款收據,保證金收據;
9.解除拘留通知書;
10.申訴及復議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決執行結束後,由裁定機關業務部門立卷並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
其他處罰卷,原則上接受處罰的類別分別立卷,由承辦單位保存一段時間後,登記造冊,經領導批准後處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
㈡ 刑事拘留變為治安拘留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㈢ 什麼情況下審批治安拘留不能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條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回有下列情形之答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㈣ 治安拘留歸市局哪個部門審批
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就可以,一般不用市局。
治安拘留有辦案民警呈請後,單位領導(例如:派出所所長,治安大隊大隊長)同意後,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縣公安局或者市區公安分局)法制室民警法核,法核後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縣公安局或者市區公安分局)批准,就可以下達處罰決定,執行治安拘留。
㈤ 治安管理法 被罰款(沒有拘留)會留案底嗎
這個治安管理處罰中的罰款確實會在檔案中留下記錄,但是這種記錄對未來影響不大。
依據《公安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治安處罰案卷
凡在治安管理處罰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應當建立治安處罰案卷。治安處罰案卷分為治安拘留卷和其他處罰卷兩種。
治安拘留卷主要存放:
1.被拘留人員登記表;
2.審批表;
3.傳喚證(回執);
4.訊問記錄,
5.調查和證據材料;
6.檢查交代材料;
7.裁決書;保證書;
8.沒收財物收據,罰款收據,保證金收據;
9.解除拘留通知書;
10.申訴及復議材料等。
治安拘留案卷在裁決執行結束後,由裁定機關業務部門立卷並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
其他處罰卷,原則上接受處罰的類別分別立卷,由承辦單位保存一段時間後,登記造冊,經領導批准後處理。重要的案卷也可以向本機關檔案部門移交歸檔。
㈥ 打人治安處罰拘留要什麼部門申批
由公安機關審批。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負責治安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治安處罰種類其中包括行政拘留: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㈦ 治安案件用扣押清單還是證據保全清單
治安案件公安機關扣留物品應當使用證據保全清單,扣押清單則適用於刑事案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五條實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等證據保全措施時,應當會同當事人查點清楚,製作並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必要時,應當對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證據進行拍照或者對採取證據保全的過程進行錄像。證據保全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證據保全決定書應當附清單,載明被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場所、設施、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特徵等,由辦案人民警察和當事人簽名後,一份交當事人,一份附卷。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證據保全清單上註明。
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帶、錄像帶、電子數據存儲介質,在扣押時應當予以檢查,記明案由、內容以及錄取和復制的時間、地點等,並妥為保管。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四條對於應當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並且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二份,在清單上註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物品、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帶附卷備查。
(7)治安扣押的審批擴展閱讀:
證據的保全分為三種形式:
其一,准訴訟中證據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以前,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而為的證據保全;
其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即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其三,訴訟外的證據保全,即公證處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將證據固定並保存下來。不難理解,在強式職權主義的主導下,強調法院依職權行使公權利為主,那麼,證據保全公證充其量是為輔。因為公證不具有強制執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
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權利基礎主義,則完全可以將證據保全公證作為保全制度的首選,法院依職權的主動保全作為補充。
㈧ 紀委處理當事人,需要審核治安拘留是否合法嗎
紀委處理什麼當事人?現在處理公職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由各級回監察委員會負責。按答《監察法》,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委處理當事人,不審核治安拘留是否合法。對治安拘留是否合法的審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進行,而不是紀委、監察委。
㈨ 治安拘留要司法部門批准嗎
治安拘留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不需要司法部門批准。
不與憲法矛盾。請注意,憲法規定的是「逮捕」,「逮捕」和「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屬於不同的法律概念。建議你網路一下,了解一下什麼是「逮捕」、什麼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