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管理法律法規
⑴ 中國物流業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國物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1)水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水路運輸方式包括國際海上運輸、沿海和內河運輸,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集裝箱運輸規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則及實施細則》和《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即海牙--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及《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等。
(2)陸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陸路運輸方式有鐵路和公路運輸,陸路運輸對貨物在大陸內的流通起著重要作用,鐵路和公路運輸又有自己的運行特點。公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1)郵政管理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第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⑵ 收發室的法律職責
我覺得問題關鍵是:
1、收發室只是你供職單位內部的一個內設部門,它的職責應由該單位定,而收發室出現的對外的任何法律責任也是應由該單位對外承擔;
2、所以,該單位對職工工作期間收發私人郵件是如何約定的才是關鍵所在,你可查一下相關勞動合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
3、換一個角度,收發室的行為似乎不合理,但是嚴格來講並不違法,收發室是負責單位的信件收發工作;
4、如因收發室的行為導致工作方面的延誤如你所說的播出時間延誤,則由此導致的責任都應由該收發室承擔,但這都是內部的事情;
5、我也曾在一家日資公司上班打私人電話而被警告,當時覺得很氣憤,但是從工作本身的性質來講我並不佔理,所以也沒什麼。像淘寶卓越購物,其實可以在上面註明提前電話通知以及周末送貨等提示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⑶ 快遞相關的法律
基於你所述情形,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你可至郵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由其根據規定進行處理。
⑷ 我國快遞領域常見中經常用到的10種法律法規
關於快遞的法律法規:
國家郵政局關於2011年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審核情況的通告(第二期)
國家郵政局關於2011年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審核情況的通告(第一期)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快遞企業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快遞業務操作指導規范》的通知
國家郵政局關於開展2011年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規定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規定》的通知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辦理指南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辦理指南》的通知
國家郵政局關於快遞企業春節期間快遞服務安排的通知
關於印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審核規范》的通知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審核規范》的通知
國家郵政局關於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等事項的公告
⑸ 在郵件方面國家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與快遞服務業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 《中華共和國郵政法》
2、 《中華共和國合同法》
3、 民法通則<br /
⑹ 《國內郵件處理規則》是法律還是郵政內部規定
這個明顯是法規、國務院相關部門出台的。不是內部規定。
法律法規本屬一體,都可以叫違法。但確切來說你這是違規。部門規章的用意在於從權,因為法律的制定修改過程繁冗復雜。
⑺ 第二階段郵政法律法規,條例,辦法試題(快遞部分)
注冊鏈接法律規定不健全<br />明文規定,於2011年才生效,「湖南省郵政條例」33規定:「對於網上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快件,收件人可以先驗視內件再簽收。 「<br /> 2,所謂國家規定」的第一個跡象,然後檢查「不存在<br /> <br />我們期待著這方面的法律,通過國家」湖郵報「條例」已經讓我們看到了一絲希望<br />這個階段,雖然並不完美,但根據郵政法的規定,快遞公司不僅是收件人的簽名作為免責聲明憑據<br />詳述的其他職位^ ^
⑻ 有沒有哪條法律規定,快遞必須送到收件人手上
不論是我國《郵政法》還是交通部頒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快遞企業有義務將包裹妥善送達至快遞單上所列的地址及收件人。
快遞員將包裹直接投入雲櫃的行為,剝奪了收件人驗視包裹的權利,致使收件人無法對包裹是否完好進行驗收。如快遞員未經聯系就將包裹投入雲櫃,收件人可以向快遞公司乃至郵政管理機構進行投訴。若發現雲櫃中的包裹有破損的情況,也可以向快遞公司主張維權。
相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採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交通部《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標准,規范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二)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別處理、分區作業、規范操作,並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路,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
(四)企業應當將快件(郵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郵件)註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⑼ 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並處在有效期內法律規定
(2009年9月1日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2號發布;根據2013年4月12日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4號《關於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5年6月24日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5號《關於修改〈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促進快遞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郵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六條申請經營快遞業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三)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與申請經營的地域范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四)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務承諾、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地域、賠償辦法、投訴受理辦法等,有完備的業務操作規范,包括收寄驗視、分揀運輸、派送投遞、業務查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遞安全、快遞服務人員和用戶人身安全、用戶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項安全措施,開辦代收貨款業務的,應當以自營方式提供代收貨款服務,具備完善的風險控制措施和資金結算系統,並明確與委託方和收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具備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網路和運遞能力;
(二)經營同城快遞業務的,須提供寄遞快件(郵件)的電話查詢服務,經營省內異地快遞業務的,除提供上述電話查詢服務外,還應當有提供寄遞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路;
(三)有符合《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准》並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經營同城快遞業務的,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於30%,經營省內異地快遞業務的,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於40%。
第八條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具備與申請經營地域范圍相適應的網路和運遞能力;
(二)有封閉的、面積適宜的快件(郵件)處理場所,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及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並配備相應的處理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三)有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可提供寄遞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路,並配置符合規定的數據介面,能夠根據要求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供寄遞快件(郵件)的有關數據;
(四)有符合《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准》並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企業及其各分支機構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均不低於40%。
第九條申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具備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網路和運遞能力;
(二)有封閉的、面積適宜的快件(郵件)處理場所,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及國家安全機關、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並配備相應的處理設備、監控設備和消防設施;
(三)有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可提供寄遞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路,並配置符合規定的數據介面,能夠根據要求向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寄遞快件(郵件)的報關數據;
(四)有符合《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准》並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企業及其各分支機構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均不低於50%;
(五)有獲得專業資格的報關、報檢、報驗人員。
第十條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國內快遞業務,是指從收寄到投遞的全過程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快遞業務。
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第十一條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場地使用證明以及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申請材料審查核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並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內到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合並、分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公布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後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領取申請書;
(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營業執照;
(四)分支機構名錄。 第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和有效期限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換領許可證。
第十八條《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報告書,包括年度經營情況、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等;
(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九條《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企業類型、股權關系、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經營地域和分支機構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報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換領許可證。
第二十條快遞企業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頒發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按郵政管理部門規定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
第二十一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申請人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經營快遞業務的,或者自行連續停業六個月以上的;
(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經營的;
(五)快遞業務經營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的,或者《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注銷等事項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經營地域、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應當與《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合;
(二)《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注銷等手續的執行和辦理情況;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持續符合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發現郵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時,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經營許可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撤銷經營許可,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塗改、冒用、租借、買賣和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合並、分立,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除前款規定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變更手續,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報告書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辦理備案和變更手續、提交年度報告書,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快遞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郵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除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企業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具備經營快遞業務的條件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達到經營快遞業務的條件,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逾期不能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繼續經營快遞業務。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