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執法
❶ 請發個《監獄勞動教養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
俺也在「知道」里發了相同內容的帖子,非常遺憾!沒有人答出。希望你的帖子有收獲。
以下是今天(2011.9.6)從 「QZZN論壇 » 地方各省市公考論壇 » 四川公務員考試論壇 » 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即將啟動 」轉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國家公務員局今天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聯合召開全國監獄勞動教養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工作會議,認真學習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印發《監獄勞動教養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的通知,部署開展監獄勞動教養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工作。
調研員套改為一級警長;
副調研員套改為二級警長;
主任科員套改為三級警長;
副主任科員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不在處分期間的,套改為四級警長,其他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任現職滿2年;
②從事監獄勞教工作滿10年;
③榮立相當於三等功以上等次獎勵;
④累計三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
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
級別在24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員,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級別在22級以上、不在處分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①擔任現職滿10年,且最近10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30年,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③擔任現職滿3年、參加工作滿20年,榮立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等次獎勵或者累計五次以上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且最近3年公務員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❷ 法律以及警察執法
你好,朋友,針對你的問題我就按你的問題(問號出現)順序給你回答吧!
一和二,你所說的情況肯定不是刑事拘留和勞動改造,那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應該是公安機關對其決定的勞動教養!勞動教養的意思是:公安機關對有違法行為的或雖構成犯罪,但不夠予以刑事處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將其收容教養場所,實行強制性教育,使其改掉惡習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所以,這不是刑事判決!
三,你的朋友只是大家就被勞教了,我想可能是他以前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原因,依據的法律是《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或者是《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而且勞動教養審批權在公安機關,前面說過,因為不是刑事判決,所以是不需要經過法院審理的!
四,國慶期間由於是嚴打,所以這種情況也屬於法律規定中的「情節較重」,掌握的幅度由執法者權衡,由於每個人的觀點不同,可能同一種違法行為由不同的執法者來處理會有一些少許的不同,比如罰款數額的多少,拘留時間的長短,這是正常的!如果你認為公安機關對你朋友的處理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向地市級公安機關申請聆詢,但是由於只勞教一年,可能不能聆詢!而且就是能,估計你時間也過了!也或者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❸ 公安局法制部是做什麼的,派出所要勞教是要經什麼部門批準的。。希望詳細解答
公安局法制科職責是:
l、對局發規范性文件文稿進行法律審核,對上級回和其他部門徵求意見答的規范性文件文稿提出修改意見。
2、審核呈報勞動教養案件。
3、審核呈報犯罪少年收容教養案件。
4、審核本局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解除刑事拘留決定,審核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的使用,沒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決定。
5、辦理本局管轄的復議、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組織本局有關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
6、對局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公民對執法違法行為的控告、申訴案件組織復查,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領導批准後執行。
7、組織開展對科(股)、所、隊執法質量的季度考核,負責對執法民警執法質量的考核工作,指導、監督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
8、負責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9、組織執法檢查、法制調研工作。
lO、承辦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出所呈報勞教建議,由法制科審核,最後由分管局長審批。
❹ 監獄勞動教養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警官警員工資待遇為什麼沒有區別呢
監獄、勞動教養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都是司法機構系統,工資待遇統一、但補助標准不同。
❺ 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如何提高文明執法水平
對待勞改犯要文明用語,舉止文明,不得侮辱、打罵、誹謗犯人。
❻ 法律規定哪些執法部分必須統一制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國辦發〔198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根據一些部門的要求,陸續批准增加部分工作人員制著統一服裝,其中大多數是必要的,但少數部門著裝范圍偏寬。特別是有些部門和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或自行擴大著裝范圍,或未經批准自行著裝,致使著裝人員過多。同時,許多制服式樣雷同,難以分辨其工作性質,加之一些著裝人員很不注意風紀,人民群眾意見很大,強烈要求予以整頓。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門把統一著裝作為一種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著裝的越來越多,制裝標准越來越高,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認真進行整頓和糾正。為此,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特通知如下:
一、整頓著裝范圍,控制著裝人數
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幹警。(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三)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四)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一般不再發化裝服或化裝服費)。(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六)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七)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八)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九)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十)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十一)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十三)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不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歷史上就著裝的鐵路、航運、民航、郵電等生產經營部門,也要對著裝進行整頓,嚴格控制著裝范圍。
二、嚴格控制著裝供應標准
鑒於目前國家財力和高級服裝面料生產能力都很有限,必須嚴格控制服裝面料的質量和供應品種,適當提高自費比例。
(一)服裝面料和供應標准。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僅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幹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二)自費比例。除著警服人員外,其他著裝人員自己負擔的工料費,由現在的10-20%提高到30%,從本通知下發後再換裝時執行。
三、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管理
(一)必須重申,批准統一著裝的許可權集中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無權批准。經批準的著裝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不得自行擴大著裝范圍,提高供應標准。對自行批准著裝和擴大著裝范圍、提高供應標準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責任,並一律由著裝人自己出錢,不得用公款報銷。今後國務院原則上不再批准增加統一著裝人員。
(二)各著裝主管部門都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著裝規定,加強對本系統著裝的管理和監督。著裝人員一般只能在執行任務時著裝,其他時間應更換為便裝。穿著統一制服時,必須衣帽整齊,遵守風紀。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者,要及時糾正。
四、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步驟
各著裝主管部門要按本通知規定,盡快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財政部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統一著裝問題進行清理、整頓,並將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告國務院。國務院授權財政部負責處理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具體事務。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
❼ 淺談如何加強監獄內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
一、提高認識,明確職責 做好監獄、勞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對於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監獄負有懲罰和改造罪犯的職責,勞教所負有教育感化挽救勞教人員的職責,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勞教所的工作負有法律監督的職責。監獄、勞教所和檢察機關職責不同,但工作目的都是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因此,監獄、勞教所和檢察機關要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共同為提高改造教育工作質量、推進國家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二、加強工作配合,規范監督制約機制 檢察機關和監獄、勞教所要轉變觀念,增強執法的透明度。檢察機關的監所檢察部門和派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在開展檢察監督工作中,要積極配合監獄、勞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支持監獄、勞教所的改革舉措;監獄、勞教所要強化法治意識,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各項檢察監督。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或者向監獄管理局呈報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同時,勞教所在向勞動教養管理局呈報勞教人員加減期、提前解教、所外執行、所外就醫的同時,應將擬提請或者呈報的罪犯、勞教人員的名單和提請裁定或者呈報審批的意見,書面通報派出人民檢察院或派駐檢察室 派駐監獄、勞教所的檢察人員,要堅持經常深入罪犯、勞教人員勞動、生活、學習三大現場,了解掌握改造教育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監獄、勞教所通報,提出糾正意見或檢察建議。監獄、勞教所要認真研究檢察機關的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並明確給予回復意見。監獄、勞教所要將有關罪犯假釋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和勞教人員所外執行或所外就醫決定書及時送達當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利於檢察機關及時掌握了解有關監管改造工作情況,及時有效地開展檢察監督工作
三、協同開展職務犯罪的查辦和預防工作 查辦監獄、勞教所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是懲治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要嚴格執法,嚴明辦案紀律,依法取證,對於查處的案件,要按規定向監獄、勞教所的上級主管部門及時通報有關情況。檢察機關在辦案取證時,監獄、勞教所要給予大力支持,積極配合,為依法辦案提供便利。檢察機關的監所檢察部門、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要協同監獄、勞教所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積極進行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並針對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勞教人員加減期、提前解教、所外執行、所外就醫等工作中易發生問題的環節,認真進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健全預防機制。對監管幹警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件,檢察機關和監獄、勞教所要派員調研解剖,適時召開會議專題研究監管幹警職務犯罪預防問題,分析原因,提出預防對策,從源頭上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 。
四、嚴厲打擊罪犯、勞教人員的犯罪活動,維護監獄、勞教場所的改造教育秩序 監獄對罪犯又犯罪案件要及時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批捕、起訴罪犯的犯罪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處。對應當依法立案而未立案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立案監督。派出人民檢察院和派駐檢察室與監獄、勞教所應當定期分析罪犯、勞教人員的思想動態和改造狀況,定期對關押地點和勞動場所進行安全防範檢察,保證監獄、勞教場所的穩定,維護罪犯和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監獄、勞教機關實行動態管理,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動態監督 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所要經常互通情況。要充分利用現代化的科學技術手段,加快信息交流。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與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省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與省級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派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與監獄、勞教所均應當實現微機聯網,信息共享,各負其責,及時掌握有關改造教育工作、監所檢察工作情況和信息動態,實現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動態管理和動態監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
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各級人民檢察院與對應的司法行政機關及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派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與監獄、勞教所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必要時也可以隨時召開,及時通報監獄、勞教所發生的重大情況,分析監管活動和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研究保證公正執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勞教人員的改造教育情況,以不斷改進工作,提高監管水平和監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質量。
七、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幹警執法水平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將培訓幹警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制定培訓計劃,相互派員授課,對幹警進行多層次分期分批培訓,提高監所檢察人員和監管幹警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促進幹警嚴格、科學、公正、文明執法,以適應新時期改造教育工作和執法監督的需要。
❽ 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
內容摘要:國家保障人權的理念已經體現在行政法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 在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貫徹保障人權原則顯得尤為重要。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侵犯人權現象表現在: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證據意識不強、取證不及時,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公安行政處罰中的不規范執法,勞動教養、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權的現象嚴重;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採取措施加強人權保障: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樹立人權理念,強化程序、證據意識,健全公安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完善公安機關的人事、培訓制度。
關鍵詞:公安行政執法 人權保障 公安行政處罰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一
我國的公安機關在長期的公安行政執法的進程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執法經驗,形成了一整套切實可行的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及運行機制,在保障行政相對人的人權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突出表現在依法行政的理念已被接受並被付諸實踐,公安行政執法方式日益公開化,公安機關建立了科學、規范的公安行政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建立了一套規范的執法監督機制等①。但是,在公安行政執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漠視行政相對人的人權甚至侵犯人權的現象,主要表現在:
一、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導致侵犯人權的主要內在因素之一。
有些民警特權思想嚴重、服務意識淡漠,文化和業務素質低下,不重視對《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的學習,認為那是公安法制部門的事情,對聽證、復議、行政訴訟具體的法律規定根本不了解,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制意識,近年來有損公安機關形象的負面案例都與辦案人員的素質有關。
盡管上級公安部門一再強調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但某些基層公安機關由於警力不足,仍然聘請了為數不少的治安員、協管員充當「臨時民警」,之所以稱他們為「臨時民警」,是因為他們的職權大大超過了治安員、協管員的職權,他們有時還能夠著裝參與執法,例如筆者曾經下派鍛煉過的某基層派出所的在辦理部分治安案件時,詢問和調查取證都由「臨時民警」完成,最後由正式民警簽字以應付上級檢查,在行政訴訟中這種證據是經不起法庭認真核查的,這種情況在縣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所中很常見。執法實踐中,由基層派出所僱用的「臨時民警」執法造成侵犯人權的案子並鮮見:1999年7月15日深夜,某縣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聘請的治安員吳某、邢某、仝某到女青年尚某的租住房屋,將正在休息的尚某叫醒後帶回派出所,逼迫尚某承認有賣淫行為,並對其進行毆打、不許上廁所。次日該所警長張某得知此事後未加制止,且指派治安員董某、警校實習生李某繼續對尚某進行審訊。7月16日下午,尚某不堪忍受,從派出所辦公樓的三樓跳下,致腰椎三、四椎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伴截癱,雙踝骨、雙足跟骨粉碎性骨折。②
二、證據意識不強、取證不及時導致案件查處困難,相對人權益得不到保障。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在辦理公安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及時、主動,不應坐等證據、線索,而應通過積極的工作,以小見大,主動開辟信息渠道,發現線索來源。案件中有些證據轉瞬即逝,必須及時收集,才能收集充分、全面的證據;有些證據由於隨著時間、條件、環境的變化,有可能出現因串供、現場被破壞、物證滅失或被侵害人、證人記憶遺忘以及其他影響證據真實性的情況,如不及時收集,將可能給辦案帶來困難和難以彌補的損失。例如,2002年7月31日,事主張某因瑣事與其他三名男青年發生口角後被毆傷,派出所民警出現場之後,張某指出一名不知姓名的人目睹了其被毆的經過,但民警未能及時詢問取證,致使打人者無法認定,遲遲不能結案,造成事主對公安機關工作嚴重不滿。③所以加強證據意識,合法、及時地取證,對於公安機關嚴格公正執法、快速處理案件,及時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最近,某些基層公安機關為執法民警統一配備了錄音筆,方便了民警執法取證,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三、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引發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公民、法人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已經成為引發國家賠償的一個重要原因。公安機關擁有治安、交通、消防、治安案件查處、戶籍、身份證、外來人口、治安防範、限養和禁放等廣泛的治安行政管理權。這些權力既是公安機關的職權,也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既是權力,也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當公安機關拒絕履行這些法定職責時,治安行政相對人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如:2005年3月21日中午,阿城市亞溝鎮中學學生袁某來到學校的微機室玩電腦,微機室老師張某等3人以沒到上機時間為由讓袁某立刻離開,袁某不服和張某等人發生了沖突。沖突中,15歲的學生袁某被打倒在地,手錶、眼鏡被打碎,衣服被撕破。後來,校長趕來才將袁某從地上扶起,並通知袁某的家長將他送到醫院醫治。後經診斷,袁某左面部、背部、腿部大面積外傷。見到自己的孩子在學校被老師打傷,袁某的父親既心痛又氣憤,便來到阿城市公安局亞溝派出所報案,要求對自己的孩子被打一事立案調查。但是幾個月過去了,派出所既沒有告知是否立案,也沒有對這起事件作出處理。無奈下袁某的父親將阿城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7月,阿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責令阿城市公安局15日內,對袁某的父親報案稱自己的孩子被老師打傷一事予以立案調查處理。但是,阿城市公安局15天後仍然沒有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8月初,袁某的父親又將此事上訴到了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阿城市公安局未對袁某的父親陳述袁某被3名教師毆打的事實及報案記下筆錄,也沒有告知袁某的父親已經立案並調查處理,不符合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並處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故判決阿城市公安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此案履行法定職責。④
四、公安行政處罰中的不規范執法導致侵犯人權:
(一)濫用處罰權,為錢執法
行政執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追求的應當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應當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但在目前的公安行政執法中,表面上「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實際上仍然做不到,例如:2005年年初某縣級市財政局和公安局就罰沒款的分成沒有達成協議,財政局要求四六分成,即罰沒款的40%上交地方財政。60%返還公安局,但公安局要求二八分成,在沒有達成協議情況下,公安局上半年沒有搞創收,下半年達成了二八分成的協議,公安局又開始搞創收了。不可否認的是,地方財政的困難,財稅制度上的漏洞,部分公安機關領導的不良利益觀和政績觀,導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為追求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在國家和地方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下達罰沒和收費指標的情況下,仍然非法運用公安行政權力搞創收,把執法當作一種創收的手段,規定罰款指標,並將完成情況列入考核目標。其他指標沒有完成不要緊,罰沒指標完成了可以「一丑遮百丑」,導致民警為了完成罰款指標而不惜犧牲法律的公平、正義,以財產處罰來代替其它的處罰,熱衷於抓賭、抓賣淫嫖娼,然後以罰代管,依罰代法;巧立名目亂收費,諸如「戶口安置費」、「治安費」等等,只要能搞到錢,老百姓的意見、反感都可以置若罔聞。
(二)濫用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積極明示或消極默許的范圍內基於行政目的自由斟??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適當,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定限度內盡可能合情合理地作出最適當的處罰,不能畸輕畸重。如果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量罰失當,就會導致不當處理,給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帶來危害,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基本目的。但由於目前對自由裁量權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在行政處罰中顯失公正的處罰不能從執法環節發現,責任的追究也無從提起。顯失公正的處罰雖然從形式上並不明顯違反法律條文規定,但嚴重違反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原則,嚴重違反了立法目的和宗旨。這在實踐中情況比較多見,表現在:①應當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而未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②不應當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而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作行政處罰處理;④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作刑事案件處理;⑤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作勞動教養處理;⑥應當勞動教養的而作行政處罰處理;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不處罰;⑧漏處罰違法行為人等。
五、因相關立法的缺陷導致勞動教養、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權的現象嚴重
勞動教養是目前廣泛運用的一種行政措施,據有關資料統計,近幾年每年決定勞動教養的人有10萬左右⑤,由於勞動教養作為一種制度,其設立的機關、適用的對象、審批機構混亂等原因,已經遭到社會各界的嚴厲批評, 成為國際社會指責我國政府不尊重人權的口實。勞動教養的濫用主要表現在適用對象上濫用,198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將勞動教養的對象規定為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一律送勞動教養。而對「 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就為有關部門隨意擴大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提供了依據。隨後,公安部以及公安部會同其他部門聯合發布了不少關於勞動教養的規范性文件,勞動教養對象的范圍不斷擴大,而且這些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著沖突,關於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的規定很混亂,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關於勞動教養的這種混亂規定不僅不利於社會治安的全方位的綜合治理,而且人為地造成公民之間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狀況,破壞了我國法制建設的統一⑥,造成一些公民的人身自由被嚴重侵犯。例如:在基層公安機關,對證據不足、不能採用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為了控制其人身自由以利於下一步的偵查,往往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勞教,這顯然有悖於勞動教養的初衷。
1993年國務院公布的《賣淫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3)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內嬰兒的(4)被拐騙、強迫賣淫的。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根據上述規定,對凡沒有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賣淫、嫖娼人員,都可以進行收容教育,即便是對上述四種特殊情況的的賣淫、嫖娼人員,按字面意思解釋,必要時也可以收容教育。究竟對什麼樣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進行收容教育,缺乏明確的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和標准。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教大,難以保障相對人的人權。
二
針對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侵犯人權的現象,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採取措施:
一、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
我國《立法法》第9條規定,對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等事項的制定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通過法律來制定,所以,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只能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改變目前由行政法規和規章來規定的混亂局面。對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實施程序、條件等問題也要作出明確而科學的規定,即使情況緊急而採用的即時行政強制措施,也應規定嚴格的事後審查程序。現階段,應該對有關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修改,應該完善現有的法律規定,盡量在立法層面上消除侵犯相對人人權的隱患。最終的目的是採用科學的立法模式,制定《行政強製法》或《保安處分法》,徹底解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問題。
二、樹立人權理念,強化程序、證據意識。
為了規范公安行政執法,一是必須對執法主體進行人權保障的知識教育。保障人權是現代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和根本要求,反映了現代法律思想的精神實質,體現在執法活動中就要求執法者必須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意識⑦,保障人權的思想意識很難自發形成,非常有必要對執法主體進行關於人權保障方面的知識教育,只有當他們對人權的有關知識,特別是??才有可能在執法過程中自覺地尊重和保障他人的人權。二是必須強化執法主體的程序、證據意識,培養執法民警嚴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及其他各項法律規定的良好習慣,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這就要求公安機關採取各種可能的手段、方法培養執法民警的人權理念和程序、證據意識,在內容、形式和措施上要精心安排,切忌形式主義,真正起到轉變執法觀念的作用,消除長久以來根植在執法民警頭腦中的「執法即管人」、「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
三、健全公安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
公安行政執法監督的形式主要有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在內部執法監督的方面,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等執法規范,加強對基層執法民警的考評,真正做到貼近一線、結合公安中心工作科學合理地開展考評,及時發現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與問題,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在外部執法監督方面,公安機關應該拓寬警務公開的內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將公安機關的辦事許可權、執法制度、辦事程序、執法結果向社會公開,對公安行政執法中的治安案件實行公開裁決,落實聽證制度、監督員制度、警民聯系制度、案件回訪制度、領導公開接訪制度等,不斷暢通外部監督渠道,自覺地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自覺地把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置於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
四、完善公安機關的人事、培訓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
隨著公安行政執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力度的不斷加大,對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這就要求大力提高民警的綜合素質,為此,公安機關要完善人事、培訓制度。一是要進行公安機關的人事制度改革,「嚴把進人關,打通出口關" 。雖然目前公安機關錄用警察方面把關較嚴,一般都是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警察,但漏洞仍然存在,如通過調動的辦法將一些素質不高的人員調入公安系統,還有轉業軍人的接收問題,公安機關應該嚴格執行「逢進必考」的制度,堵住素質差的人員進入公安系統。在嚴把進人關的同時,打通出口關。應當實行嚴格的淘汰制度,對於那些實在不適合公安工作的人員,通過嚴格的考核予以淘汰,淘汰的比例無須太高,但對於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的提高肯定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二是要完善公安民警的培訓制度。為了提高公安隊伍的素質應當說近幾年公安機關在培訓教育方面的工作做了不少,新錄用的警察要培訓,晉司、晉督、晉監都要培訓,還有各種各樣的業務培訓,但由於培訓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實際效果,所以收效甚微,在提高警察的整體素質方面起的作用並不大。各級公安機關應該狠抓培訓質量,不流於形式,最重要的是嚴格考試環節,對於考試達不到要求的可以給予其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仍不及格的,堅決予以降職使用或調離公安機關,沒有任何壓力的培訓是難以取得好的培訓效果的。
❾ 我想找一篇關於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公正執法一心為民的演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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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罪犯吧
❿ 紀委可以依據《司法部關於監獄勞教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給予監獄警察做出處分嗎
不可以,也可以。說不可以,是因為紀委處分對象是黨員,處分的依據是黨章版黨紀,而不是部門規權定。說可以,是因為監獄警察一般都是黨員,同時紀委與監察部門是合署辦公,黨的紀律組織與行政監察機關在一起,所以可以以監察室的名義,處分監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