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類
① 稅收執法活動有哪些 注冊稅務師
稅收執法
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執法活動之一,它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適用於納稅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稅收執法的表現形式
稅收執法是通過稅務機關行使不同的管理職權來實現的。國家通過制定、頒布一系列有關稅收管理的法律法規,形成眾多的、有機聯系的稅收法律規范。稅務登記、徵收管理、稅務稽查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為,雖然種類不同,方式各異,但都是一種執法行為,都在行使著稅收執法權。因此,稅收執法權的行使過程就是稅收執法的過程。
② 地稅局的科員和基層稅務執法崗位有什麼區別
分工與責任不同。
科員一般來說,責任是對內、對政府的公事事務,以及稅收法版律權條文的解釋、人事變動、幹部考核、計劃生育、內部核算、公文下發等等等等的內部事務。
基層稅務執法崗的責任是稅款徵收、申報簽收、企業管理、納稅人管理等,也就是俗稱的市場專管員。
兩者關系談不上管理與被管理,只是就職的級別不同,舉例來說:一個縣局的科員下到基層檢查工作,可能只是一個普通科員,但是還要尊稱為局領導,畢竟人家在局裡工作。
僅此而已
③ 請問市國稅局的稅務所科員的職位屬於綜合管理類還是行政執法類謝謝了
稅源管理股科員主要是對納稅人日常管理和服務。
辦公室科員主要從事行政工作。
稽查局科員主要是查處偷稅行為,辦理涉稅案件。
基層分局科員主要是綜合性地管理和服務。
你的是綜合管理類
④ 什麼是稅收執法權力清單
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是指將稅務機關行使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稅收執法權力事項,以目錄方式列舉,並編制權力運行流程圖,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監督的執法管理制度。
稅收執法權力事項,一般可分為稅務行政許可、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徵收、稅務行政強制、稅務行政檢查和其他稅收執法權力。
稅收執法權力事項目錄一般應包括序號、權力類型、權力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等內容。違法設定的稅收執法權力事項應予清理並依法處理,不得進入稅收執法權力事項目錄。權力運行流程圖是指權力外部運行的基本程序,不包括權力在稅務機關內部運行的過程和環節。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權力事項目錄和權力運行流程圖行使權力,不得隨意設定稅收執法權力。
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制度主要包括三項工作內容:一是清理稅收執法權力事項;二是編制稅收執法權力運行流程圖;三是公開稅收執法權力事項目錄和權力運行流程圖
⑤ 各地國稅局屬於行政執法部門類還是綜合管理類部門
國稅局內有綜合管理辦公室 和行政執法隊
所以兩個方面都有參與
如果你報考公務員
中央垂直管理系統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職位
⑥ 稅收執法監督的形式
稅收執法監督源於國家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務系統外部監督,主要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稅收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督導;二是稅務系統內部監督,主要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活動所進行的監控、檢查和調整,也包括同級監督。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執法監督工作。
一、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這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稅收法律活動所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法律監督主要是對稅務機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或評議,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或備案,督促稅務機關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撤消稅務機關的違規「立法」行為。工作監督主要是深入稅收征管一線,聽取和審議稅務機關的工作匯報,或向稅務機關提出涉稅質詢案。各級稅務機關應為國家權力機關實施有效監督創造條件。
2.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察。稅務機關對行政監察機關發現的稅務行政違法違紀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家法紀規定予以處理。
3.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有關經濟資料和國家法律、法規,對稅務機關的財務收支活動、遵守財經法紀情況所進行的審核和檢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學習審計方法、審計方式和審計報告,徹底糾正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
4.檢察機關的監督。這是指檢察機關通過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並制裁各類稅務職務犯罪行為。稅務機關除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預防並打擊貪污、受賄等以稅謀私之類的犯罪行為外,更應該注重對失職、瀆職犯罪的防範與打擊。
5.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審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從稅務行政訴訟敗訴案件中吸取教訓,改進稅務行政執法活動,提高稅收執法質量。
6.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監督。主要是通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各級政法委員會和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等部門,對稅務機關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監督,保障政令暢通,防止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濫用權力。
7.各種社會監督。主要包括各種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這種監督具有反應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影響大等特點,對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級稅務機關應該一如既往地重視、研究、運用各種社會監督,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二、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
隨著外部監督的加強,各級稅務機關對內部執法監督日益重視,實行了諸如規范性文件會簽制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復議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有許多問題亟待研究、完善。
1.監督主體。即由誰來實施同級稅收執法監督,執法監督機構應具備什麼樣的資格。從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看,由負責稅收法制工作的機構實施稅收執法監督。但是,許多地市級稅務機關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制機構,縣級稅務機關一律不設法制機構,由其他職能機構代行執法監督等職責,這樣難免被代行機構的「正業」所淹沒。縣級稅務機關不設稅收法制機構,違背了執法規范、執法監督、執法救濟的主要任務就在縣級稅務機關的事實。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稅務機關稅收法制機構設置,充實骨幹人才,是適應稅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監督權力。這是涉及執法監督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一定的執法監督權,對於有效開展執法監督,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實現執法監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相應的執法監督權,執法監督就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在確立稅收法制機構執法監督主體資格的同時,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力。
3.監督內容。監督內容是監督客體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恰當性。執法監督的首要內容是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應主要從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許可權、執法目的、執法證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六個方面去審核。其次是審查執法行為的恰當性,主要是針對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無畸輕畸重現象,有無執法惡意,有無故意放縱,有無隨意放棄執法權力。
4.監督程序。即執法監督按照什麼時間、步驟、順序和形式進行。這實際是執法監督如何啟動的問題。執法監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執法檢查、行政聽證、行政復議等。其中,行政聽證、行政復議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稅務系統制度性規定。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制度應在報送時間、報送步驟、報送責任、會簽形式和簽署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應從提高審理效率和質量的角度出發,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執法檢查是執法監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堅持日常化、隨時化,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問題的積累。
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外部監督是促進內部監督的強化劑,是促進稅收規范執法不可或缺的條件。加強日常化的內部監督,是積極配合外部監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規范執法行為的有效方法。
⑦ 稅收管理體制的類型
各國對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劃分,大體分為三種類型 (一)立法權的劃分
稅收立法的概念:稅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修改,變更和終止調整稅收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活動。中國稅收立法應兼顧以下原則:需要和可能、確保國家穩定的財政收入的原則;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促進競爭、提高效率的原則以及簡便易行的原則。
在稅收立法和稅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國一直強調稅權集中,稅政統一。目前有權制定稅法或者稅收政策的國家機關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稅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有關稅收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制定。
此外,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政府,在不與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稅收法規和規章。
稅收法律的制定要經過提出立法議案、審議、表決通過和公布四道程序,稅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制定要經過規劃、起草、審定和發布四道程序。上述程序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
(二)稅收執法權的劃分
目前中國稅收執法機構主要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
財政部是國務院主管財務收支、財稅政策和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宏觀調控部門。該部主要職責與稅收直接相關的內容包括:擬定、執行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和其它有關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提出稅收立法計劃,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確定財政收入計劃;提出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協定範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家的最高稅務機構。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部級直屬機構,其職責如下:擬定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共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參與研究宏觀稅收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權劃分;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稅收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組織實施稅收征管改革;制定稅收征管制度;監督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組織實施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農業稅和國家指定的基金的徵收管理;編制稅收計劃;對稅法執行過程中,總的征管問題和一般性稅收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有關減免稅事宜。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定和協議。辦理進出口商品的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和出口退稅業務。組織實施注冊稅務師的管理;規范稅務代理行為。
海關總署是國務院部級直屬機構,是主管全國海關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該署的主要職責之一是,研究擬訂關稅徵收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進出口關稅和其他稅費的徵收管理,依法執行反傾銷、反補貼措施。
海關系統實行垂直領導體制。海關總署下設廣東分署、24個局級海關、17個副局級海關和300多個處級以下海關,分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根據對外經濟、貿易、科技、文化交流和發展旅遊事業需要,海關機構的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一般設在對外開放口岸和貨物進出口、人員進出境業務比較集中的地點。
國務院關稅則委員會是國務院的議事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審定調整關稅稅率;關稅年度暫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特別關稅(包括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稅率和修訂關稅稅則稅目、稅號的方案;審議上報國務院的重大關稅政策和對外關稅談判方案;提出制定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方針、政策和原則,並審議其修訂方案。 目前,中國的稅收分別由稅務、財政、海關等系統負責徵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金融、保險企業繳納的營業稅中按照提高3%稅率徵收的部分,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的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項目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了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他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託對方代征某些稅收。
在大部分地區,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契稅,耕地佔用稅,現由地方財政部門徵收和管理。
海關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此外,負責代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目前中國的稅收收入分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國內消費稅,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國內增值稅: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和金融保險業提高3%稅率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企業所得稅:中央企業、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繳納的部分,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外資銀行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印花稅: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的88%歸中央政府,其餘12%和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 (一)國家稅務總局的機構設置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設有一名正局長和4名副局長,都由國務院任命,另有總經濟師和總會計師一名,局內共有14個職能部門,每個部門下設若干個處室:
辦公廳:下設局長秘書處、綜合調研處、督察處、辦公室、新聞處和財務處;政策法規司:下設綜合處、稅制改革處、法制處和復議應訴處;流轉稅管理司:下設綜合處、增值稅處、消費稅處和營業稅處;所得稅管理司:下設綜合制度處、中央企業所得稅處、地方企業所得稅處和個人所得稅處;地方稅務司:下設綜合處、地方稅一處、地方稅二處和地方稅三處;農業稅徵收管理局下設綜合處、農稅一處和農稅二處;國際稅務司(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下設綜合稅政處、征管處、反避稅工作處、石油稅收管理處、國際稅收協定處、外事處和對外合作項目處;進出口稅收管理司:下設綜合處、進口稅收管理處和出口稅收管理處;徵收管理司:下設綜合制度處、稅收宣傳處、發票管理處和個體集貿市場稅收管理處登記處;稽查局:下設綜合處、制度處、稽查一處和稽查二處;財務管理司:下設經費處、基建處和裝備處;計劃統計司:下設制度綜合處、計劃處、統計處和宏觀分析處;人事司:下設綜合處、機關人事處、系統人事處、調配處和基層工作處;監察局(監察部派駐機構):下設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和信訪審理室。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設有教育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信息中心、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稅收科學研究所、中國稅務雜志社、中國稅務報社、中國稅務出版社、揚州培訓中心和長春稅務學院等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級和省級以下稅務機構
根據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需要,省以下稅務機構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
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機構、編制、幹部、經費的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國家稅務局系統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國家稅務局,縣、縣級市、旗國家稅務局,徵收分局、稅務所是縣級國家稅務局的派出機構,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區劃、經濟區劃和行業設置,後者一般按照經濟區劃和行政區劃設置。
省級國家稅務局是國家稅務總局直屬的正廳級行政機構,是該地區主管國家稅收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該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局長、副局長均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任命。局內行政處室不超過12個,主要有辦公室、流轉稅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計劃財務處、徵收管理處、人事處、監察處、政策法規處等。各局均設稽查局,為直屬機構;並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設置直屬徵收、涉外稅收、進出口稅收管理等機構,為直屬機構。
地方稅務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地方稅務局,縣、縣級市、旗地方稅務局,徵收分局、稅務所。省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區(市)縣(市)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均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垂直管理。
省級地方稅務局是省級人民政府所屬的主管該地區地方稅收工作的職能部門,一般是正廳級行政機構,實行地方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局內行政處室主要有辦公室、流轉稅管理處、所得稅管理處、計劃財務處、徵收管理處、人事處、監察處、涉外稅收管理處等。
國家稅務總局對省級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組織經驗交流等。省級地方稅務局的局長人選由地方政府徵求國家稅務總局意見後任免。
⑧ 深圳市寶安區國家稅務局,市(地)以下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 這到底是算市級的還是縣級的
可以准確告訴你是縣級的
⑨ 地稅局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類是什麼樣的工作 前景怎麼樣 對於女孩子來說是份好工作嘛
地稅局行政管理、行政執法類涵蓋了行政後勤、人事教育、紀檢監察、計劃徵收、綜合管理含稅源管理、稅務稽查、信息化管理等全局所有部門的各個崗位。
在下是地稅局行政執法類崗位,給您的建議就是:地稅局工作人員的工作前景參照公務員。公務員嘛特點就是工作穩定性好、保障好,社會地位高,工作體面,工資是不算高的, 福利好也談不上(尤其是實施了陽光工資的地區),工作也不輕松,壓力也不算小。
對於女孩子來說是份好工作嗎? 這個因人而異,一般來說還行,否則就不會那麼多人參加國考啦。
⑩ 稅收執法風險的風險種類
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依然存在著法制意識淡薄,依法辦事能力不強;執法不嚴格、不規范,工作中重結果輕程序;權力制約弱化和監督滯後等問題,這些問題都將嚴重影響稅收行政執法,形成執法風險。稅收執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大致有以下幾種。
稅收征管風險
主要表現為稅務登記不準確、納稅人性質認定錯誤、減免稅劃分不準確、定稅程序不嚴格、稅率執行有誤等;稅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稅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稅款;隨意改變稅種、入庫級次和入庫地點等。不規范的稅收征管行為,使稅收執法機關面臨形象受損、執法信譽降低的風險。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將面臨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追究的風險。
稅務檢查風險
主要表現為稅收執法機關或執法人員在對納稅人進行檢查時,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調查取證;稅收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涉稅犯罪案件不移交;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在對納稅人做出補稅或處罰決定時,未能聽取納稅人的陳述,以及不按程序舉行聽證或未完整地告知訴訟權等。這些不規范行為往往使納稅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或使納稅人感覺受到了損害,由此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稅務機關將可能承擔執法決定被撤銷或變更,對納稅人進行經濟賠償等不良後果,其直接責任人員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其他風險
主要表現稅收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廉政防範意識不強而造成的瀆職失職、貪污腐敗行為,從而面臨的行政或刑事處罰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