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執法資格考試下載
A. 公安執法資格考試作弊處理辦法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共明確了與考生相關的9種違紀行為、18種作弊行為、5種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認定標准及處罰措施。
屬考試違紀的行為:以下行為被認定為考試違紀,考生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①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③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④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⑤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⑥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⑦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⑧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在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記信息的;
⑨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屬考試作弊的行為:以下行為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①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②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③ 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④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⑤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⑥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⑧ 傳、接物品或者交接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⑨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相關考生被視為實施考試作弊的行為: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①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它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②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③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④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⑤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屬嚴重考試作弊的行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① 組織團伙作弊的;
② 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③ 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④ 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屬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考生及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將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②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③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④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⑤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B. 2019年下半年公安執法資格考試是幾號
2019下半年格證筆試時間為11月2日,公安執法資格面試報名時間為10月10日-13日(其他省份以本省公告為准),面試時間為2020年1月4日-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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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公安執法資格考試多少分及格
公安執法資格考試60分及格
基本級執法資格考試的內容分為公共科目和警種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為所有民警均需要考試的科目。警種專業科目分為刑事犯罪偵查、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禁毒專業。公安機關上述警種的人民警察需要加考相應的警種專業科目,除此之外的其他警種參加非專業警種的執法資格等級考試,考試內容僅涉及公共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律基本概念、憲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國家賠償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刑法、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共12個考試科目。
刑事犯罪偵查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刑法、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共2個考試科目。
經濟犯罪偵查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民商法經濟法的基本知識、刑法、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共3個考試科目。
治安管理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槍爆危險品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場所管理及大型活動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等9個考試科目。
出入境管理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國籍法、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入出境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護照法等6個考試科目。
消防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6個考試科目。
交通管理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5個考試科目。
禁毒的警種專業科目包括禁毒法、吸毒檢測及吸毒成癮認定的基本法律知識、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基本法律知識等5個考試科目。
關於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機構的人民警察應當參加何種專業的執法資格等級考試,其執法資格等級考試由誰組織的問題,相關負責人說,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機構的人民警察應當參加非專業警種的執法資格等級考試。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機構的人民警察執法資格等級考試由鐵道部公安局、交通運輸部公安局、民航總局公安局、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海關總署緝私局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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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公共科目
考試內容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1、法治的含義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含義 2、依法治國的含義 執法為民的含義 公平正義的含義 服務大局的含義黨的領導的含義依法行政的含義
(二)法律基本概念
1、法的概念和特徵 2、我國的法律形式 3、法律責任的含義 4、我國的立法許可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憲法的概念和特徵 憲法與法律的關系 2、我國國家的根本性質(我國的國體) 3、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 4、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5、公民的政治權、人身權、財產權的內容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7、我國的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許可權 非工作時間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規定 2、繼續盤問的適用條件、時限 優先通行權和優先徵用權的適用條件 交通管制權的適用條件和審批機關 現場管制權的相關規定 3、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 4、錄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不得擔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5、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的規定 拒絕執行指令的適用條件 6、違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責任形式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1、警械的定義和種類 武器的定義 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則 3、使用警械的條件 4、使用武器的條件 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使用武器後的處置程序 5、違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責任 6、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無辜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補償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對象、適用范圍 2、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原則 3、治安調解 4、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5、收繳、追繳的適用對象 6、治安管理處罰的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 7、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適用 8、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與數過並罰 9、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1O、不執行行政拘留的適用 1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 12、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13、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14、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 15、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16、治安案件的受 17、非法證據的排除 18、迴避的適用 19、傳喚與強制傳喚的適用 20、詢問查證時限 21、詢問的基本要求 22、扣押的適用 23、檢查的適用 24、治安管理處罰的決定許可權 25、處罰的折抵 26、作出處罰決定的基本條件 27、處罰前告知的內容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權 28、聽證的適用條件 29、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0、當場處罰的適用條件和基本要求 31、被處罰人的救濟措施 32、處罰的執行 33、行政拘留的暫緩執行
(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1、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 2、行政案件證據的種類 3、作證義務和證人資格 4、簡易程序的適用 5、行政案件需要調查的內容 6、調查取證的基本要求 7、安全檢查的適用 8、保護性約束措施的適用 9、受案的基本要求 10、傳喚和強制傳喚的適用 11、詢問的地點、時限及基本要求12、勘驗、檢查及住所檢查的適用 13、鑒定、檢測、辨認的適用 14、抽樣取證、證據保全的適用 15、聽證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16、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 17、一事不再罰的適用 18、行政處罰的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 19、辦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20、行政案件的處理決定 21、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規定 22、涉案財物的管理與處理 23、公安行政處罰的執行 24、結案、終止調查的適用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1、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范圍 2、不予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情形 3、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賠償請求人 4、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程序 6、國家賠償的計算標准
(九)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1、公安機關的性質 2、公安機關的管理體制 3、公安機關內設機構的分類 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的分類
(十)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1、現場督察事項 2、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置措施 3、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適用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刑法的任務 2、罪刑法定原則 3、罪刑相適應原則 4、犯罪的基本概念 5、犯罪構成 6、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概念7、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概念 8、犯罪預備的概念 9、犯罪未遂的概念 10、犯罪中止的概念 11、共同犯罪的概念 12、主犯 13、從犯 14、脅從犯 15、教唆犯 16、單位犯罪的概念 17、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種類 18、從重、從輕、減輕刑罰的適用 19、累犯的概念 20、自首與立功的概念和適用21、數罪並罰的適用原則 22、追訴時效 23、危害國家安全罪 24、危害公共安全罪 2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26、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 27、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28、強奸罪 29、侮辱罪誹謗罪30、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 31、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 敲詐勒索罪 32、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 33、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貪污罪 34、妨害公務罪 招搖撞騙罪
(十二)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知識
1、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2、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關系 3、兩審終審制 4、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5、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及其處理6、刑事案件的管轄 7、迴避的適用 8、刑事案件證據的種類9、作證義務和證人資格 10、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概念、適用條件、審批機關 11、期間的計算單位和方法 12、偵查措施的種 13、訊問、詢問的基本要求 14、刑罰的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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