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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主體

發布時間: 2020-11-29 11:08:15

『壹』 試論我國行政主體的內涵、種類、構成要件以及目前面臨的挑戰

行政主體的內涵:
一、行政主體概述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徵
1、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徵
概念: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特徵:
(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
(2)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力的組織;
(3)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
(4)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
2、行政主體概念的意義
(1)依法行政的需要;
(2)確立行政行為效力的需要;
(3)確立行政訴訟被告的需要;
(4)保證行政管理活動連續性、統一性的需要。

行政主體的構成要件:
(二)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
1、行政職權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權能。一般分為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兩大類。
特徵:行政職權作為行政權的法律表現形式,除了具有權力的一般屬性,如強制性、命令性、執行性等以外,還具有以下特徵:公益性、優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處分性。
2、行政職權的內容
(1)行政立法權。法定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主體,均不享有行政立法權。
(2)行政決策權。行政決策權指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對其所轄領域和范圍內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進行決策。
(3)行政決定權。具體表現為行政確認權、行政獎勵權、行政處分權、行政物質幫助權、行政指導權、行政合同權等。
(4)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權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法定許可職權范圍內,以書面證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確認某種權利、授予某種資格和能力的權力。
(5)行政命令權。每一項命令的直接結果,產生一項或數項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
(6)行政執行權。行政主體行使行政執行權,有關組織或個人有協助執行或提供方便的義務,而行政主體負有嚴格依法履行公務的義務。
(7)行政檢查權。即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
(8)行政強制權。包括即時強制權和強制執行權。
(9)行政處罰權。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主體可實施訓誡罰、財產罰、行為罰和人身罰等行政處罰行為。
(10)行政司法權。包括行政調解權、行政仲裁權、行政裁決權和行政復議權。

行政主體的種類: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一)行政機關,指依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二)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
1、中央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及國務院辦事機構。
2、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三)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也稱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接受國家的委託,擔任國家行政職務,與國家之間形成職務關系。在外部行政管理關系中,國家公務員代錶行政機關,以所在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其行為的結果歸屬於相應的行政機關。
對國家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由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但國家行政機關保留對公務員的追償權,即可以要求有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損害的公務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在行政訴訟中,國家公務員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根據規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只能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通過行政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三、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依法律、法規授權而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組織。包括以下幾類:
1、行政機構。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目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構主要有內部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機構。
2、企業組織。一般情況下,企業作為行政管理的對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是以相對人的身份出現。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法規也可授權其行使一定行政職能,而成為行政主體。
3、事業單位。教學科研單位和從事某種專門技術檢驗或鑒定的事業單位等,經行政法律、法規的授權可成為行政主體。
4、社會團體。
5、其他組織。
(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是指接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職權的社會組織。被委託的組織只能根據委託行使一定的行政職權。
1、委託條件及規則
(1)委託必須有法律依據;
(2)委託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
(3)必須履行書面委託手續;
(4)必須對受委託組織的行為加強監督。
2、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應具備的條件,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在具體實施行政行為時也要遵循一定規則
(三)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區別
1、權力來源不同;
2、權力性質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參考資料:http://www.ah-n-tax.gov.cn/wsxt/kjsks/t20050520_123234.htm

行政主體目前面臨的挑戰:
(一) 思想意識方面,行政工作人員觀念陳舊
龐大的行政執法隊伍,在法律意識方面的水平和修養極為參差不齊;要使所有的行政領導都樹立起在做出重大決策和決定以前都問一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使廣大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明白作出任何一項涉及公民權益的規定和具體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等等,決不是一件輕易的事,便何況許多行政行為與金錢利益直接關聯,鄧小平曾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律傳統比較少,解放以後,我們也沒有自覺的系統的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

的各項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①人民的法制觀念淡薄,而人治觀念,治民不治官的觀念,法律工具主義觀念卻根深蒂固。
針對這一現象,我們必須加大法律宣傳力度,首先要樹立法制觀念,即憲法至上,法律具有極大權威,法大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政府行使權力時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則,它反映了社會從人治走向法治轉變的歷史進程,不奉行法治原則,談不上依法行政。人治與主觀隨意性相聯系,權力的行使由個人意志決定;依法行政與法治相聯系,權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為依據和評判標准。其次要樹立權力制約觀念,如前所述,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被授予較大的自由載量權,若不對其進行約束,必將造成權力膨脹,以權代法現象的出現,無論是行政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都要樹立起權力制約的觀念,為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識前提。
(二) 行政立法方面的缺陷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已初步形成了較完備的法律體系,但有些法律規定太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並且法律的龐雜造成規定的不統一、不協調。此外,行政機關被授予的自由載量權過大,嚴重影響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行政立法需進一步完善和統一,只有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完善協調,依法行政才可能真正徹底地得以貫徹,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才能得以建立。
因此,首先必須加快立法步伐,改變某些領域無法可依可有法難依的狀況;其次要注意立法質量,糾正片面追求數量而忽視立法質量的傾向;再次必須抓緊制定行政程序法,改變行政程序缺乏法律規范的現狀。
(三) 執法體系不順
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現象仍然存在;執法部門縱向集權,有關部門缺乏有效的協調與互相;管理交叉,導致重復管理和管理空白現象的出現,這些都是執法體系不順的表現。理順執法體系,不但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還有助於依法行政的實現。
因此,必須理順現行行政執法體制,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於執法、

講究實效的原則,走綜合執法之路。要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通過明確政府機關法定行政執法職責,健全行政法評議考核體系,落實行政責任追究機制,實現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目的,①同時,要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四) 監督力度不夠
我國目前已具備相對全面的監督體系,但仍有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等現象在存在,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監督機制上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監督的法律規定,以致使人民群眾監督等一些社會監督流於形式而得不到落實,監督機制上,主要表現為有些監督缺乏必要的獨立性,直接影響其監督作用的發揮。
因此,必須強化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嚴格、公正執法。首先,加強權力機關對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其次,民主黨派的監督,社會團體、人民群眾以及新聞輿論的監督也必須落到實處,使他們共同服務於人大監督這個中心,並形成監督合力,我們應當重視行政復議這一監督機制,行政復議不僅是行政機關監督自身行使行政權力的一種手段,也是其改正自身錯誤的一種途徑,所以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貫徹依法行政的過程中應重視這一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參考資料:218.28.34.10/media_file/2005_09_16/200509 ...

『貳』 論述題 :聯系實際論述行政主體的特徵。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受國家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並能獨立的承

擔由此產生的相應的法律後果的組織。

主要的特徵我們可以從上面的定義中看出來:

1.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一個個人。比如我們所說的公務員是以組織的名

義來行駛行政權力的,而不是個人的名義。

2.行政主體依法享受國家的行政權力。比如,行政機關在從事民事活動中就不是

行政主體,行政權是行政主體的核心。

3.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比如,我們所說的派出所就不能以自己的名義

行使行政管理,就不是一個行政主體。

4.能獨立的承擔法律後果。例子和3是一樣的。

『叄』 聯系實際論述行政主體的特徵。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受國家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並能獨立的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的法律後果的組織。
主要的特徵我們可以從上面的定義中看出來:
1.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一個個人。比如我們所說的公務員是以組織的名義來行駛行政權力的,而不是個人的名義。
2.行政主體依法享受國家的行政權力。比如,行政機關在從事民事活動中就不是行政主體,行政權是行政主體的核心。
3.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比如,我們所說的派出所就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管理,就不是一個行政主體。
4.能獨立的承擔法律後果。

『肆』 「行政主體」是什麼

行政主體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權力,並能獨立承受法律後果的國家機關和社的組織。提出這一概念是要藉助行政權力行使者的共同法律特徵來確定它們在管理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解決國家行政權力行使者的合法資格和地位問題。

1、行政主體不同於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後者僅指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以及被管理一方。

2、行政主體也不等同於行政機關。雖然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如從事咨詢性的行政機關並不從事產生法律效果的管理活動。

3、行政主體也不同於行政公務人員。行政公務人員雖然是行政權力的具體實施者,但他並不對他代錶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向國家和社會承擔管理責任。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多數情況下都是由行政機關和國家承擔,無論這種後果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公務人員向國家和行政機關承擔職務上的責任,受行政紀律的約束。

『伍』 論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

對於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主要是恢復原狀,進行相應的賠償。

『陸』 聯系實際論述行政主體的特徵

找到一些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對您有幫助:

一、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徵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行政組織。法律上的行政主體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具有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並不是所有的組織都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國家行政機關具有憲法、組織法規定的行政職權,它可以成為行政主體;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非經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不能行使國家行政權和實施行政行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行政主體必須是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管理是判定一個行政機關是否行政主體的標准。比如被委託的組織雖然在委託范圍內也可以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實施某些行政行為,但它們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而是以委託它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的,因而被委託的組織不屬於行政主體。
(3)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承擔行政活動的法律後果的組織。一個組織是否是某項活動中的行政主體,重要的標準是看其是否承擔行政活動所產生的責任,如果僅僅實施行政活動,但並不負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那麼,這個組織就不是行政主體。如某個社會團體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從事公務活動,但並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責任由委託的行政機關承擔,受委託的社會團體就不是行政主體,主體只能是委託的行政機關。再如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由公務員來行使,但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並不由其本身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公務員不能作為被告應訴。公務員實施的職務行為,由其所在行政機關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由其所在機關為被告應訴。因而,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
(4)行政主體一般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提當。行政主體主要是由行政機關擔任,但又不限於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某種非行政機關社會組織行使某項行政職權,實施某種行政行為,該組織即取得行政主體地位。

二、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的區別
主體是一定關系的參加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系的參加者,是行政關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一方。多數情況下,行政關系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擔當,但行政主體不能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生活中用語,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於:
(1)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系中的一種地位,只有在行政機關參加進一種行政管理關系時,它才在這種關系中具有行政主體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兩個概念中間劃等號。
(2)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因而,某個政府機構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能成為行政主體。例如政府內部的某個辦事機構、協調性機構,它們僅負責管理、協調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不能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因此也就不會有什麼責任需要承擔,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並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可以具有雙重身份,即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它即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如到商店購買辦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作出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租用辦公用房、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身份是民事主體;當其以行政職權享有者的身份進行管理時,其身份是行政主體。在不同的活動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規則。在行政法上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
(4)成為行政主體的不限於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是以行政職權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行政職權為行政機關所享有,因而,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對行政權並不構成獨占。在許多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也可能享有行政權,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體身份。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的范圍日益擴展,公共職能不斷擴張,許多事情授權於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它們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柒』 簡述行政主體的概念及特徵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行政組織。法律上的行政主體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具有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並不是所有的組織都能成為行政主體,只有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必須是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
(3)行政主體必須是能夠承擔行政活動的法律後果的組織。、
(4)行政主體一般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捌』 論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

1.通報批評。它主要通過名譽上的懲罰對行政主體起一種警戒作用,常由有權機關以書面形式作出,並予公布。

2.賠禮道歉、承認錯誤。一般由行政機關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是一種最輕微的補救性責任。

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是一種精神上的補救性行政責任,其履行方法取決於相對方名譽受損害的程度和影響的范圍。

4.返還權益。當行政主體剝奪相對方的權益屬違法行政時,其行政責任的形式一般為返還權益。權益,包括財產權益和政治權益。

5.恢復原狀。當行政主體的違法或不當行為給相對方的財產帶來改變其原有狀態的損害時,一般由行政機關承擔此補救性行政責任。

6.停止違法行為。這是行為上的懲戒性行政責任。對於持續性的違法行政行為,如果行政相對方提出控訴時侵害仍在繼續,違法行政責任的追究機關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政行為。

7.履行職務。這是針對行政主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職務而確立的一種行政責任方式。

8.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此責任形式適用於: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法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撤銷違法行為包括撤銷已完成的行為和正在進行的行為。

9.糾正不當的行政行為。糾正不當的是對行政主體裁量權進行控制的行政責任方式。

10.行政賠償。是一種財產上補救性的違法行政責任。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造成相對方財產上損害,應依法承擔此責任。

『玖』 什麼是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對自己的行政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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