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的特徵有哪些
❶ 法律的特徵是什麼
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回第一,法律性。法律行為是法的現象的重要答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可以用法律進行評價的人的行為,由此區別於一般的社會行為。第二,社會性。法律行為作為人的活動,具有社會性的特徵,法律行為並不是一種孤立的行為,而是其他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或一個方面。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行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為是人所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所支配。反應了人們對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認同,一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動方式的選擇。
霸氣;匪氣;妖氣
❸ 行政執法中法的適用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執法中法的適用具有廣泛性。
2.行政執法中法的適用具有主動性。
3.行政執法中法的適用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❹ 法理學 簡答題 行政執法的特點有哪些
1.主動性。行政執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活動,它必須依職權積極自覺地採取行動,主動地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否則,就可能失職或是玩忽職守。這是行政執法不同於行政司法的一個特點。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事後性的救濟行為,一般說來,沒有當事人的主動申請,裁決機關不得主動採取行動。當然,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必須是依法的主動;沒有法律依據,則不得主動。因為,在行政執法領域,一方面是依職權執法,另一方面則是依相對人申請執法。總之,行政執法必須依法進行,體現的是「沒有法律便沒有行政」的原則精神。
2.廣泛性。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在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國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因而也就決定了行政執法內容的廣泛性。從我國現階段的實踐來看,行政執法不僅涉及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文化、衛生、環保、城建、交通等眾多領域,而且還廣泛地涉及科技、教育、農業、林業、漁業等諸多行業。隨著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和日益發展,整個社會生活都將納入法制的軌道,行政執法所涉及的內容將更加廣泛。
3.具體性。與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徵相比較,行政執法具有具體性和個案性等特徵。盡管行政執法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它覆蓋了國家行政管理各個領域,但從其性質上說,行政執法屬於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大多都是針對具體的人員和具體的事件所採取的行政行為,因而行政執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體性。
4.強制性。行政執法是法定的行政機關實施、適用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是貫徹、執行國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國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規范的執行力。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義務時,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目的。當然,行政執法的強制性要由法律來明確加以規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強制。
❺ 簡述行政執法的特徵名詞解釋
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准,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餘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餘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後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於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❻ 嚴格執法體現了法律的什麼特徵
嚴格執法是指要求在執行法規或掌握標准時,不放鬆、不走樣,做到嚴厲、公平、公正。
嚴格執法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二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敢於糾正並依法處罰,不搞"態度執法"、"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糾違必罰,處罰有據。
❼ 行政執法行為的特徵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執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具體版說,是指各級行政權機關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權的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採取的影響其權利義務,以及對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它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一)行政執法的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同時也包括一些非行政機關的組織;
(二)行政執法不僅包括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付諸於實施,落實到具體的人和事件的活動。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行為,包括行政主體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規則、指示和命令等等。
1. 從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看,它具有執行性
2. 從抽象行政行為的目的和內容看,它也表現為執法行為
(三)行政執法是由行政法律規范調整
行政執法的特徵
(一)行政性和強制性
(二)職權性和單方性
(三)廣泛性和多樣性
1. 行政執法的對象廣泛
2. 行政執法的內容廣泛
3. 行政執法的主體廣泛
(四)程序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