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水法規的執行

水法規的執行

發布時間: 2020-11-29 04:16:07

Ⅰ 我國所有的關於水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所有的關於水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河道管理條例》.

記得採納啊

Ⅱ 水法規行政執法 水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Ⅲ 關於生活污水的可持續有哪些法律法規

《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六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Ⅳ 二次供水的法律法規

自來水管網壓力達到 0.14 兆帕即為合格, 依照國家規范和行業社會承諾。換算成通回俗的說法就是只要自來水的答壓力能保證上了四層的地面高度,就算是合格了 .
《給排水規范》中規定供水壓力:一層(平房)0.1MPa,二層加0.02MPa,三層到六層每層加0.04MPa,所以市政保證六層有合格的水,那麼壓力就是0.28MPa。
在農村,為保證二層有水,是0.12MPa。

Ⅳ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必須按法律,法規,標准,技術規范和什麼執行

從低到高(即從工序到單位工程以至整個工程項目)涉及到三個規范:1、工版序、單元工程級權別的標准--《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准》(原SDJ249、SL38等,現已更新為SL631~638)2、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級別的評定方法--《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3、分部工程、單位工程以至竣工驗收程序性的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

Ⅵ 水法律制度法規體系包含多少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你可以從縱向,橫向上來談這個問題。從縱向上,中國法律體系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從橫向上,可分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

Ⅶ 中水法律法規

北京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試行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5月10日
京政發〔1987〕60號文件批轉)

第一條 為推動城市污水的綜合利用,進一步節約用水,根據《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經過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
中水主要用於廁所沖洗、園林灌溉、道路保潔、汽車洗刷以及噴水池、冷卻設備補充用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下列工程,應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1、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旅館、飯店、公寓等。
2、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文化 、體育等建築。
3、按規劃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的住宅小區、集中建築區等。
現有建築屬上述1、2項規定范圍內的,可根據條件,逐步配建中水設施。

第四條 中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設計和建設,並與主體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中水設施的建設投資納入主體工程預、決算。

第五條 中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成淺綠色。中水管道、水箱等嚴禁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連接。

第六條 中水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並有市節水辦公室參加。經審查或驗收合格的,方可進行施工或投入運行。

第七條 中水水質必須達到本辦法附表所列各項水質標准。

第八條 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與維修。房屋管理單位應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持中水設施運行的完好狀態,定期化驗中水水質,保證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
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市節水辦公室考核,領取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管理工作。

第九條 屬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建築工程,不按規定設計和建設中水設施的,規劃部門不發給建設工程許可證,節水辦公室不發給計劃用水許可證,供水部門不予供水。
中水設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節水辦公室限期恢復使用或限期達到水質標准;逾期仍不恢復使用或達不到水質標準的,由節水辦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鎮用水浪費處罰規則》予以處罰。

第十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中水設施管理和節約用水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由節水辦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鎮節約用水獎勵辦法》給以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局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試行。

Ⅷ 求:「供水」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水管理,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發展供水事業,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水務局所屬的上海市水務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水務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供水的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縣)供水范圍內的供水管理,業務上受市水務局領導.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水務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全市供水發展規劃,經市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本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本市實行有利於供水事業科技進步的政策,鼓勵供水和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八條 對在本市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城市規劃,水務,地質礦產,環境保護部門編制本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
第十條 編制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一)符合本市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綜合規劃的要求,並與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
第十一條 以地表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向水務部門辦理取水許可;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當向市水務局辦理取水許可.
第十二條 嚴格保護地下水源.
用於人工回灌地下的自來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二)在地下水超采區域內的;(三)在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安全保護區內的;(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局和同級城市規劃,建設,衛生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在供水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對飲用水水源實施保護和管理.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本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經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應當繳納自來水增容費.自來水增容費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用於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第十七條 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供水設施保護
第十八條 在供水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應當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建造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四)其他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兩側,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並設置保護范圍的永久性識別標志.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管渠,輸水安全和原水水質的活動.
第二十條 在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並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供水企業查明有關情況;建設工程施工時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會同施工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
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和供水企業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三條 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確保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市水務局,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縣衛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公共供水全過程進行水質監測.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當在供水輸配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測壓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規定的標准.
市水務局,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壓進行監測.
第二十五條 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和消毒,確保其正常,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 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和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准,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經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二十四小時前通知用戶.
第二十七條 供水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時,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在接報後立即組織搶修,並在二十四小時內搶修完畢,但特殊情況除外.搶修時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供水設施搶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向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原水供水企業,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或者供水設施權屬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生活用水的需要.
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
第二十八條 本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自行建設供水進戶計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輸配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經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實施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需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有關單位應當在徵得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後,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同級衛生部門審核批准,並在管道連接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三十條 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業應當對用戶的用水裝表計量,並按照規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報供水統計報表.
第三十一條 供水價格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同級物價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時繳納水費.
禁止用戶下列行為:(一)在供水輸配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採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二)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公共供水.
第三十三條 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因特殊情況確需通過消防專用供水設施用水的,應當徵得供水企業的同意,並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本市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
市水務局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用水單位核定並下達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指標,並按月進行考核.
超計劃用水的單位,對超計劃部分除繳納水費外,還應當繳納加價水費.
第三十五條 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地方標准由市水務局協同市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
市水務局應當會同市技術監督部門對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開發和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水務局和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供水企業安裝的計量水表進行檢測.
按照規定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水表,應當由市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可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強制檢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或者未經批准興建供水工程的;(二)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進行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一)供水水質或者用於人工回灌地下的自來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供水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搶修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履行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通知義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裝表計量或者抄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取水,並限期將深井填實.
第四十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市水務局可以委託市水務執法總隊實施.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二)涉及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施工時,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施工或者未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保護或者補救措施的;(三)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四)擅自改裝,遷移,拆除供水設施或者經批准但未採用相應補救措施的;(五)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六)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務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一)盜用供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向供水企業補繳供水水費,並處以補繳供水水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二)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轉供水水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三)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第(一),(二)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條 市水務局或者市水務執法總隊或者區(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審批,或者作出其他錯誤決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糾正,或者予以撤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除本條例已規定處罰的外,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供水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Ⅸ 我國有哪些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

我國所有的關於水資源保護的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河道管理條例》. 記得採納啊

Ⅹ 水法規貫徹執行情況調研報告

四、水法規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兩費」落實亟待進一步推進,我區水利工程大多建於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工程建設標准低,由於維護不及時,舊病未治又添新險,不少處於帶病運行狀態,每年只能靠省市補助有限的養護經費對流域性穿堤建築物進行最基本的保養;水管人員雖已明確了經費渠道,目前尚沒有納入地方區財政預算。
2、配套細則亟需完善,執法隊伍建設不能適應形勢需要。我區水利工程面廣量大,執法人員編制過少的矛盾尤為突出,加之行政執法成本高,強制執法難度大,執法經費得不到保障,執法裝備差,影響執法效果。
3、區管河道涉河違章建設現象時有發生。少數鄉(鎮)、村受經濟利益驅使,未經水利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將灌排河道工程用地出售給個人或開發商建房,影響灌溉和排澇,給水利工程管理和執法帶來很大難度。
4、水法規執行周期長,易導致履行程序期間違法人突擊行成事實,且法規中對違法行為未予以量化,如破堤取土,達多少土方即可刑事拘留,操作時有一定難度。
5、多頭管水,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無序。目前,我區農村農田水利工程配套建設有水利、開發、國土、發改委等多部門參與,缺少統一規劃,項目規劃前期不經水利部門審查,工程不能滿足灌溉用水需要。
五、進一步促進現行水法規貫徹執行的措施及建議
一是建議進一步明確「兩費「渠道,建議省市水利部門會同相應編制部門,自上而下進一步推進落實水管單位人員編制及「兩費」渠道,將水管單位人員經費及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列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從根本上保證水管單位隊伍的穩定及工程維修養護的到位。
二是切實加強水政執法和管理隊伍依法行政、依法管水的力度,盡快出台:防洪法實施細則、湖泊管理實施細則、行政執法實施細則等配套制度,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執法水平,保障執法經費的落實,充分發揮行政許可與審批在水行政管理中的主體作用,為全區經濟社會的發展營造更好的水法治環境。
三是針對部分鄉鎮涉河違建現象,建議將防違治違工作列入綜合目標考評,狠抓典型案件,對未經水利部門批准擅自將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批(售)給單位或個人開發建房的事件嚴肅查處。
四是建議法規中加大對水事違法行為打擊(量刑)力度,並將違法事實加以量化,以利於實際操作。
五是建議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監管主體,整合農田水利配套工程建設,制定聯席會辦制度,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加強溝通,確保工程合理、有序實施。
以上匯報,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