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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9 03:59:32

『壹』 對違反反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處罰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貳』 反恐防暴法律法規有哪些急急急!!!

  • 1.《治安管理處罰法》

  •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鐵路公安機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第42條: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所列舉的運輸、攜帶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行為,應當包括攜帶、運輸易燃品的行為,即對攜帶、運輸油漆、酒精、汽油等易燃品數量較大的行為,也應依法進行處罰。對易燃品視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

  •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

  •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准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布。

  •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於葯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於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葯、炸葯及其製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5.《刑法》

  • 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一條:個人或者單位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定罪處罰:(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四)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五)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的;(六)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產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爆炸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葯、發射葯、黑火葯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葯、爆炸物的;(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 第二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三)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定罪處罰:(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 第六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二)攜帶爆炸裝置的;(三)攜帶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攜帶的彈葯、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准,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叄』 美國和我國分別制定了那些海上反恐法規

這一宗旨在 2007年 ⑤定大量海上反恐的措施和法規 。在推動國際社會立法發和 2008年的美國總統國情咨文中得到再次體現 。在保障海外能源安全上美國...

『肆』 反恐法律法規

我國現行反恐法制還存在立法格局不科學、反恐原則缺失、基礎概念不明確、刑法反恐重心偏移、反恐程序立法空白、人權保護不力和執法體系不完備等問題,我國應構建「以憲法為依據,以反恐怖法為主導,諸法配合」的反恐立法新格局,確立法治和人權、標本兼治、國際合作與中國特色相結合等反恐基本原則,釐清恐怖主義基礎概念,在刑法中增設恐怖行為罪、明確規定特殊的反恐程序、加強反恐中的人權保護並不斷完善反恐執法體系,推動反恐領域國際法制與中國法制的良性互動。

來自: 中國反恐法制的現狀、問題與對策研究【英文標題】A Study on China』S Anti—terrorism Legal Mechanismhttp://journal.chinalawinfo.com/Article_Info.asp?Id=117688【作者】尹生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期刊名稱】《當代法學》【期刊年份】2008【期數】第3期總第129期

『伍』 中國反恐怖活動有哪些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反恐的相關條款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一百四十八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百八十條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陸』 單位違反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單位違反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一條:

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二條:

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6)反恐法規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對賓館、車站等企業單位進行處罰的案例

1、2018年2月5日,平頂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對蘊海建國大酒店進行復查時,發現該酒店未按前期下達的在《責令整改通知書》進行整改,依然存在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登記的情況。

後新城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該酒店處十萬元罰款,並分別對當班經理李某、前台接待韓某各處一千元罰款。

2、2017年10月8日,新鄉市原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對公園世紀大酒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酒店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登記,存在一人登記多人住宿的情況。

對其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10月9日,原陽縣公安局民警對該酒店進行檢查時,發現其拒不按照前期下達的《責令整改通知書》進行整改,依然存在一人登記多人住宿的情況。

原陽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該酒店處十萬元罰款,並負責人趙某處五千元罰款。

3、2017年9月29日,洛陽市欒川縣公安局反恐大隊對欒川縣運昌汽車站檢查時發現,該汽車站存在未核驗旅客身份信息、未對旅客攜帶包裹進行安全檢查的情況,並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

10月13日,反恐大隊對該汽車站檢查時發現其拒不按照前期下達的《責令整改通知書》進行整改,依然存在未核驗旅客身份信息、未對旅客攜帶包裹進行安全檢查的情況。

後欒川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對該汽車站處二萬元罰款,並對其負責人付某處一千元罰款,對售票員閆某、安檢員崔某分別處五百元罰款。

『柒』 單位違反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法律後果有什麼

《反恐怖主義法》第91條、92條、93條規定了「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定情形以及法律後果。其相應的法律後果由:「罰款」、「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九十一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九十二條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第九十三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捌』 與《國家安全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網路安全法》與《國家安全法》的關系

1、《國家安全法》中設置有針對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的專門條款,如《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2、同時,《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3、值得注意的是,《網路安全法》第三十條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其中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網路安全保障的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基於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將受到《國家安全法》的規制和保護。

4、在此方面,《國家安全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而《網路安全法》作為網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礎性法律,具體指導相關規定的有效實施,充分體現了兩部法律在相關規定上的銜接。

5、然而,《網路安全法》是保障網路空間安全的基本法,其與《國家安全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我國法律體系內處於同一法律位階,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網路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國家安全法》與《網路安全法》之間的關系既不是簡單的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也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在法律位階上二者屬於同位階法,在內容上,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一方面,《國家安全法》原則性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事項,具體以《網路安全法》付諸實施;另一方面,《網路安全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和規制的具體內容較《國家安全法》而言更為廣泛。

二、《網路安全法》與《保密法》的關系

如前所述,《網路安全法》與《保密法》之間亦不存在簡單的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在法律位階上二者屬於同位階法,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在某些方面,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受《保密法》作為特別法進行規制,如網路安全運行保障、信息系統存儲處理的信息保護、信息處置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一)國家秘密事項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路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保密法》第九條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因此,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網路運營者在為偵查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過程中知悉或接觸到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當受《保密法》的規制與調整,有關人員不得泄露相關信息,否則將適用《保密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

《保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級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准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由此可見,本條確立了涉密信息系統的分級保護制度,並對其設備設施適用三同步原則。

《網路安全法》在保障網路產品和服務安全方面,將網路關鍵設備和網路安全專用產品的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制度上升為法律並作了必要的規范(第十九條);在保障網路運行安全方面,將現行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更名為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並上升至法律層面進行規制,要求網路運營者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技術防範等措施,履行相應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第十七條)。

(三)禁止實施的危害行為

《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上述兩條是針對涉密信息的保護規定,《網路安全法》第四章「網路信息安全」涉及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在此方面,二者的保護和規制對象在內容上不存在交叉重合。

(四)違法和保密信息的處置要求和義務

《保密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泄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發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泄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網路安全法》則明確了網路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其中第四十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體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五)法律責任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第五十條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運營商、服務商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網路安全法》在第五十一條、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等設置了與《保密法》相關條款銜接的法律責任規定,尤其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不履行法定義務或違反有關規定設置了具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處罰措施。在此方面,原則上,針對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違反網路安全保障規定的法律責任追究應當優先適用《保密法》的規定,針對具體的處罰措施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適用《網路安全法》的具體規定。

三、《網路安全法》與《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的關系

(一)網路與信息系統運營者的網路安全運行保障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了網路與信息系統運營者的網路安全運行保障義務,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向密碼主管部門進行密碼方案報備的義務,並要求其預留技術介面為執法機關提供解密協助,最為重要的是,其中明確了境內提供電信業務、互聯網服務的數據存留和本地化要求。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並未涉及網路運營者的密碼方案報備和協助解密義務,也未對網路運營者做出數據存留和本地化要求,然而,基於反恐和保障國家安全的迫切需求,《反恐法(網路安全法)》在此方面必然規定得更為嚴格且具有針對性。

《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重點目標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涉及國計民生、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營運、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護措施,明確安全責任,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也規定了一般的網路運行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及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然而,《網路安全法》的規定更為細化且更加具體,有利於網路安全保障措施和應對方案的有效實施。

(二)網路管制規定

《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措施:(四)互聯網、無線電、通信管制。《網路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由此可見,國家已經通過立法對經過法定程序實施的臨時網路通信管制措施作出了相應的認可。在此方面,有關反恐的網路通信管制實施優先適用《反恐法(網路安全法)》的規定。

四、《網路安全法》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關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分別對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做出了相應的刑事處罰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侵害計算機系統的行為和處罰。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對實施上述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的情況設置了相應的處罰措施,在網路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責任方面與現有法律形成了很好的銜接關系。

五、《網路安全法》與《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內容涵蓋個人網路電子信息保護、垃圾電子信息治理、網路和手機用戶身份管理、網路服務提供商對國家有關主管機關的協助執法等重要制度,其核心內容和立法宗旨是建立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保護制度。

在此方面,《網路安全法》堅持《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確立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尤其在「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中做出了具體規定,涉及網路運營者的信息保護義務、公民享有的保護其個人信息的權利、網路安全監管部門的相關職責等。第一,確立《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的網路身份管理制度即網路實名制,以保障網路信息的可追溯(第二十條)。

網路安全法的制定並不是說是憑空捏造的,它的制定都是依據以前的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再結合當下實際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方便具體的落實施行。網路安全法跟國家安全法、治安管理法、反恐法等法律中涉及的網路問題的規定基本都有關聯。

『玖』 中國反恐怖活動有哪些法律法規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對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作出界定。
這是中國第一個專門針對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意味著中國在反恐領域的立法邁出了第一步。
中國反恐怖活動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
全文鏈接:
http://ke..com/link?url=__8G9U7MyH-oHS3v6sBqxMpUKJFhyFmX3NM4sgKY-Xm9cdY9hxerXOs1-_-GcNk8RQwoglm-LjiCznS3Eo7hV-wuaTuzzfGzMhW7KGPUEDbwPkNC
相關的法規是:《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全文鏈接:
http://wenku..com/link?url=Q08_UHxeUUTtO5NzyHZmqrnYus4Au1ud-lj8UGWnncmpO_

『拾』 什麼是生物反恐

是2002年老美提出的一種反恐行動法案之一

生物反恐應對法主要內容:
全稱:《2002年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恐怖防範應對法》
此法案目的在於提高美國預防與反生物恐怖主義以及應付其它公共衛生緊急事件的能力。
該法於2002年6月12日由布希總統簽發。該法包括以下五章:
第一章-國家對生物恐怖和其他公共健康緊急事件的應對措施;
第二章-加強對危害性生物制劑和毒素的控制;
第三章-確保食品和葯物供應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飲用水的安全保障;
第五章-其他條款。

FDA四個法規草案主要內容:
一、注冊制度
提要:食品與葯品管理局(FDA)正提議一項法規,要求生產、加工、包裝和儲藏供美國人和動物食用的食品的國內外企業在2003年12月12日之前向食品與葯品管理局注冊。這項法規提案將實施2002年公共衛生安全與生物恐怖防範應對法(《生物恐怖應對法》)。這項法案要求國內外企業於2003年12月12日前向FDA注冊,即使最終法規沒有發布。
注冊是食品與葯品管理局應對恐怖主義的措施之一。通過收集所有生產、加工、包裝、儲藏在美國消費的食品的企業信息,將可以對潛在的或實際的對美國食品供給的恐怖襲擊進行快速反應。
在食源性疾病爆發時,這些信息將有助於食品與葯品管理局和其它機構判斷疾病的來源和起因。此外,有了注冊信息,食品與葯品管理局就可以迅速提醒可能受疾病爆發影響的企業。
二、預申報制度
提要:食品與葯品管理局(FDA)正提議一項法規,該法規提案要求美國食品買方、進口方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向FDA提交進口食品的預申報,這項法規提案將實施2002年公共衛生安全與生物恐怖防範應對法(《生物恐怖應對法》),該法要求於2003年12月12日開始實施進口食品預申報。《生物恐怖應對法》要求FDA在這一日期前發布限定預申報期限的最終法規,或者是法定申報條款,要求至少提前8小時的預申報和最多5天之內的預申報。這些法規在最終法規頒布前有效。
三、記錄建立與保持制度
概要:FDA提議的法規要求由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分送、接收、儲存或進口到美國准備用於人和動物消費的某些本國的人建立和保持記錄。
此外,這些要求適用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分送、接收、儲存或進口到美國准備用於人和動物消費的食品的某些外國人。這些記錄將能確定食品的前一直接供貨方和後一直接收貨方。該法規提案是實施2002年公共衛生安全與生物恐怖防範應對法案(《生物恐怖法案》)並就適當地表明對人和動物健康的嚴重的有害影響或死亡的可靠的威脅是必要的。FDA希望其在這些法規中提議的要求如果最終確定為法規提案,將對FDA應對和幫助由於偶然的或故意的食品污染對人或動物健康的嚴重有害影響或死亡的某些威脅的能力將會帶來顯著的改進。
四、行政扣留制度
提要:食品與葯品管理局(FDA)正提議一項法規,如果FDA的官員或有資格的人員獲得可靠的證據或信息表明產品表現出對人或動物的健康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或致死的威脅時,法規將提供扣留食品的程序(即行政扣留)。這項提議的法規將實施2002年公共衛生安全與生物恐怖防範應對法(《生物恐怖應對法》)。這項法案授權實施行政扣留並要求建立扣留命令下的易腐敗食品的某些迅速實施強製程序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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