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強制
㈠ 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的關系也做一個論述比較。
這是一個遞進升級的關系,「行政許可」是在正常情況下,「行政強制」就發展到不正常的情況了,接下來是「行政處罰」,已經進入法律程序了。
㈡ 行政強製法第十四條中關於聽證會,論證會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行政強製法》第十四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回位應當採取聽證會答、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釋義】所謂論證會,就是邀請有關專家對草案內容、對擬設定的行政強制從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研究論證,作出評估,供起草單位和制定機關參考。聽證會是指起草單位主持,由行政機關和公民參加,對擬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合理性等進行辯論,起草單位根據辯論結果,確定草案內容。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㈢ 國家安全的含義
國家安全是國家的基本利益,是一個國家處於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態,也就是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也沒有內部的混亂和疾患的客觀狀態。
國家安全包括11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即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
要確保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國防安全的要求,更加確保了我國在不受外國侵略的同時,防止內部矛盾,發展經濟的目標。
(3)論行政強制擴展閱讀:
基本原則
第一、確立國家與民族崛起的基本目標。
第二、採取綜合一體化的手段。
第三、新安全觀包括主權安全,綜合安全和合作安全,國家享有主權,包括獨立權,管轄權,平等權,自衛權,國家綜合安全包括政治,經濟,社會,信息安全等。經濟安全是國家綜合安全的核心。軍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支柱。
第四、解決經濟發展與國家安全脫節的問題。
第五、樹立獨立發展理念,為「全球化」條件下的民族國家定位。
㈣ 論述:如何理解《行政強製法》中強拆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規定
答:《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製版拆除的,應當權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首先,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也就是說針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並不得委託。
其次,對於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提出明確期限先由當事人自行拆除。從一個層面反映行政主體作為執法機關對當事人知情權的尊重,也是對公權力的限制。
第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又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這里就根本體現了行政強制是一種公權力,並具有法律上的權威性,也反映了公權力在管理社會秩序方面必須有法可依,從有法可依的角度也說明法律明文規定也避免了濫用權力,權力違法等行為的發生。
㈤ 行政強制的論證評估
設定行來政強制須進行事前論證和源實施評估,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規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指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對已經設定的行政強制,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強制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同時草案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㈥ 論述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㈦ 請問無證駕駛要受到什麼處罰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7)論行政強制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㈧ 扣留和扣押的區別
扣押,通常稱的死封,可以就地也可以異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請人或第三人保管,但無論誰保管原則上都不準使用;扣留,一般是對個人的到期收入採取的限制性措施。具體區別是:
一、適用條件不同
先行登記保存實施的先決條件是「在證據可能免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是取證措施之一。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須有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規定的情形,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物品所採取的保全措施,既屬於證據保全的強制措施,又屬於保證行政執法得以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
二、針對的對象側重點不同
登記保存針對的對象側重點是證據,實踐中,證據可以是違法產品的本身,也可以是與違法行為相關的物證、書證、生產經營的賬冊、合同等其他資料;封存和扣押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領域針對的對象側重點一般限於違法產品的本身以及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對於違法行為的產品本身以外的物證、賬冊、合同等一般不適用查封和扣押。
三、作用不同
登記保存的作用是證據保全,保證證據不滅失和以後不再難以取得。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二是為了保全證據,三是為了便於執行下一步的行政處罰。
四、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登記保存依據的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的規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據是《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封存或扣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封存或扣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十二條(封存或扣押)、《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封存或扣押)、《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封存或扣押)等。
五、期限不同
登記保存的期限《行政處罰法》規定只有7天時間;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行政機關查明違法事實為期限,但有的法規也規定了具體期限,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實施查封扣留的最長期限為30日。
??根據執行理論,查封是指對債務人的財產加以封存,禁止債務人或其他人轉移或處分的一種限制性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之財產就地或運至有關場所,予以扣留,並禁止被執行人或任何人佔有、使用及處分之執行措施。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儲蓄業務之單位,不準被執行人提取自己之存款,以維持其現狀之執行措施。扣留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不準被執行人領取其收入的執行措施。
??從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查封、扣押屬於相同的一類,凍結、扣留又屬於一類。查封與扣押的根本區別就是標的物的位置是否轉移,查封的財產一般留在原地,由被執行人或佔有人自行保管,只是禁止其處分、轉移,而扣押的財產一般要轉移地點,脫離被執行人或佔有人的實際控制,禁止其佔有、使用和處分,即通常所說的就地查封和異地扣押。
??筆者認為,雖然查封、扣押、凍結和扣留均可以認為是控制性執行措施,但它們之間還是有明顯的區別的:
??查封,是一個大概念,選擇不同的控制性執行措施,採用的執行方法也不同。一般用於控制其所有權交易或在物上設置他項權利;
??扣押,通常稱的死封,可以就地也可以異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請人或第三人保管,但無論誰保管原則上都不準使用;
??凍結,一般是對銀行的存款採取的限制性措施;
??扣留,一般是對個人的到期收入採取的限制性措施。
??之所以加以區別,是為了在製作法律文書時用語更加准確、嚴謹。
㈨ 簡單論述《行政強製法》的立法意義
1、規范行政強制行為,約束行政權力影響。
2、強化政府依法行政,平衡行政司法權力。
3、深化行政侵權救濟,打造法治政府形象。
4、完善法律體系規模,開啟程序立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