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集中執法
Ⅰ 法律規定哪些執法部分必須統一制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國辦發〔198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根據一些部門的要求,陸續批准增加部分工作人員制著統一服裝,其中大多數是必要的,但少數部門著裝范圍偏寬。特別是有些部門和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或自行擴大著裝范圍,或未經批准自行著裝,致使著裝人員過多。同時,許多制服式樣雷同,難以分辨其工作性質,加之一些著裝人員很不注意風紀,人民群眾意見很大,強烈要求予以整頓。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門把統一著裝作為一種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著裝的越來越多,制裝標准越來越高,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認真進行整頓和糾正。為此,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特通知如下:
一、整頓著裝范圍,控制著裝人數
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幹警。(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幹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幹警。(三)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幹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四)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幹部(一般不再發化裝服或化裝服費)。(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幹警。(六)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七)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八)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幹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幹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幹部(含執法幹部)、船員。(九)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十)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幹部。(十一)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幹部。(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幹部。(十三)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幹部。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不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幹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後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歷史上就著裝的鐵路、航運、民航、郵電等生產經營部門,也要對著裝進行整頓,嚴格控制著裝范圍。
二、嚴格控制著裝供應標准
鑒於目前國家財力和高級服裝面料生產能力都很有限,必須嚴格控制服裝面料的質量和供應品種,適當提高自費比例。
(一)服裝面料和供應標准。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僅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幹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二)自費比例。除著警服人員外,其他著裝人員自己負擔的工料費,由現在的10-20%提高到30%,從本通知下發後再換裝時執行。
三、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管理
(一)必須重申,批准統一著裝的許可權集中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無權批准。經批準的著裝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不得自行擴大著裝范圍,提高供應標准。對自行批准著裝和擴大著裝范圍、提高供應標準的,要追究批准人的責任,並一律由著裝人自己出錢,不得用公款報銷。今後國務院原則上不再批准增加統一著裝人員。
(二)各著裝主管部門都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著裝規定,加強對本系統著裝的管理和監督。著裝人員一般只能在執行任務時著裝,其他時間應更換為便裝。穿著統一制服時,必須衣帽整齊,遵守風紀。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者,要及時糾正。
四、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步驟
各著裝主管部門要按本通知規定,盡快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財政部審查後,報國務院批准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統一著裝問題進行清理、整頓,並將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告國務院。國務院授權財政部負責處理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具體事務。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九日
Ⅱ 城管控圍年終總結怎麼寫
強調安全與管理的重要性。
沒有範文。
以下供參考,
主要寫一下主要的工作內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績,最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總結就是讓上級知道你有什麼貢獻,體現你的工作價值所在。
所以應該寫好幾點:
1、你對崗位和工作上的認識2、具體你做了什麼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動腦子去解決的。就算沒什麼,也要寫一些有難度的問題,你如何通過努力解決了
4、以後工作中你還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實哪些知識
5、上級喜歡主動工作的人。你分內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備,即事前准備工作以下供你參考: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評價、總分析,分析成績、不足、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
總結的基本要求
1.總結必須有情況的概述和敘述,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詳細。
2.成績和缺點。這是總結的主要內容。總結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成績有哪些,有多大,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取得的;缺點有多少,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產生的,都應寫清楚。
3.經驗和教訓。為了便於今後工作,必須對以前的工作經驗和教訓進行分析、研究、概括,並形成理論知識。
總結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實事求是,成績基本不誇大,缺點基本不縮小。這是分析、得出教訓的基礎。
2.條理要清楚。語句通順,容易理解。
3.要詳略適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寫作時要突出重點。總結中的問題要有主次、詳略之分。
總結的基本格式:
1、標題
2、正文
開頭:概述情況,總體評價;提綱挈領,總括全文。
主體:分析成績缺憾,總結經驗教訓。
結尾:分析問題,明確方向。
3、落款
署名與日期。
Ⅲ 城管執法怎麼改革
城管全稱是城市管理監察部門,是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組織,是在20世紀90年代國家法律確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背景下產生的。城管「無所不管」,多數情況下是「借法執法」,即履行職能主要是執行其他部門所制定的法律法規。
現實中城管的著裝、標識、公務用車、執法工具「五花八門」,而因其「無所不管」常常導致自身成為角色分裂的執法者。
城管執法問題突出,表現為:缺少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主體資格;職權不清,與相關部門缺乏配合;執法觀念滯後;在具體執法中,「治標不治本」。
城管隊伍魚龍混雜:既有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或者事業單位考試進入城管編制,並且通過了相關執法資格考試,屬於具有執法權的「正規軍」,又有協助正規城管工作的協管員和承擔城管外包工作的「僱傭軍」,還有業務多次外包後產生的或完全冒充的「偽軍」。
部分城管人員在現實中的不當行為對於城管形象的形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社會民眾對之已經形成刻板印象。一方面,大眾從心理上往往將受害的小販視為自己同一階層的人群;另一方面,城管的「恃強凌弱」、「公權私用」的行為確實大量存在。於是民眾往往從負面的角度去理解關於城管的信息。這就促成了社會對城管的刻板印象,而刻板印象一經形成就很難改變。
城管網路動詞高頻詞數據顯示,在全網和在微博,網友對城管的網路情感均以負面居多,自媒體對城管評價更差。不同地域網民對於城管的關注度存在差異,可以推斷出兩項結論: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是東部地區城管受到網民的關注度大;大城市城管受到更大關注度。
改革建議:
一是制度變革與微調。政府出台全國統一的城管管理辦法勢在必行:首先,制定全國通行的專門法規,取代地方性的管理條例;其次,理順城管與其他政府部門的關系,確定統一的歸屬部門;第三,統一「硬體」,包括城管的制服、臂章、執法工具、執法車輛的規格等。
二是媒介形象修正與改善。主要分為四個方面:與傳統媒體積極溝通,保持良好合作關系,特別在面對負面新聞時不推脫,在第一時間擺出一個易於讓群眾接受的姿態;用詼諧幽默的方式應對網路媒體的惡搞,城管可以運用視頻、音樂等多種形式「反惡搞」;利用微博建立改善形象的新窗口,如專人負責、申請認證、發布信息平民化、針對相關熱點問題主動發起討論等。
三是理念的轉變與提升。包括:城管核心理念應為民服務,需要更多地突出「服務」色彩,在具體的工作中,從民眾角度出發,簡化各種手續的辦理,提供「一站式」服務;城管部門不能外包執法權力和責任,外包的只能是城管的服務職能,城管也應該對雇傭人員的負面事件承擔責任;城管需要重點化解與流動攤販的矛盾,可以協助解決小販就業問題、推行分區治理、定時定期舉辦集市等;城管還需要注重隊伍建設,同時利用新興科技幫助改善執法。
四是公共治理方向和探討。公共治理是指將包括普通公民、治理對象、第三方機構等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機構納入到城市管理主體當中,並通過相關的法案、法規對這一模式進行制度化,創造諸如政府與社區、流動商販三者之間達成的協商與合作、多方談判、合約信用和自治規則,從而規避城管執法目的和執法行為的變異。
Ⅳ 城市管理需要集中執法具備哪些條件
城管執法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目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13個方面。
Ⅳ 城管有權利在沒有警告的情況下沒收東西嗎
城管,法律沒有授權他們沒收的權力,他們只能暫扣。
沒收,必須有法律依據,且應依法做出沒收決定書,然後送達當事人,簽字按印後,沒收決定書才能生效。
對於城管暫扣的物品,城管有保管好暫扣物品的義務,如果發生丟失、損壞應折價賠償。
違法行為處理後,城管應返還被扣物品。
Ⅵ 什麼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內中由一個行政機關容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源於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中央垂直領導機關的處罰權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權不得被集中行使。
Ⅶ 城管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權力,這三個詞怎麼翻譯成英語啊
Urban Management Enforcement
The relative concentration of the right to a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Power
Ⅷ 淺議如何應對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在上海交大四天的脫產學習,讓我感覺受益匪淺。根據凱原法學院法學博士蕭凱教授《緊急事件的產生和政府的預案應對機制》授課內容,結合執法大隊一線工作實際,並借鑒相關閱讀知識,現就城管執法過程中應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談一談自己的心得體會,個人觀點有不足之處,敬請指正。 近年來,隨著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在各地的普遍開展,城管執法工作以職能覆蓋面廣、地位重要性提升、管理執法的戰鬥力強的特點而日益成為行政執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海門市城市管理局通過局領導的政策爭取和指揮領導和全體執法人員的辛勤勞動和不懈努力,近5年來城管執法工作取得質的飛躍,受到了各級政府和社會的廣泛贊譽。同時,不可否認城管行政執法畢竟是一項新生事物,它還很不成熟,也無多少經驗可言,在日常工作中還經常出現這樣那樣的各種新問題,這就為突發性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埋下了伏筆。 一、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概念和特點。 何為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呢?我理解為:在城市管理執法過程中發生的事先缺乏預見、有多名相對人或群眾參加的妨礙城管執法工作的事件。它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突發性。此類事件的發生無預兆,難以預見,往往在城管執法日常工作中因各種原因而突發; 2、多人參加。參加者或為相對人的家屬、親友數人或為不同門店的多名業主,伴有不明真相的多名群眾參與的突發的群體事件,在當前城管執法工作中也不鮮見; 3、危害嚴重。此類事件最終往往會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物毀損,導致城管執法工作被迫停止,從而損害城管執法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 4、矛盾尖銳、行為激烈。行為人為逃避管理或處罰通常採用毆打辱罵執法人員、毀壞財物等過激行為,造成混亂局面以求亂中取勝,達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二、城管執法過程中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危害。 具有了以上特點的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已成為當前各地城管執法工作中的不和諧音符,阻礙了城管執法工作的健康向前發展。就目前的海門市,在一線的城市管理和執法過程中也屢見不鮮。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 首先,嚴重阻礙城管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由於城管執法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具有突發性,它的發生直接破壞了執法工作的正常秩序,並影響了城市的環境衛生和市容秩序。 其次,抹黑了城管執法部門的形象,損害了城管執法工作的權威。當前的社會生活中,百姓對城管的認知一定程度上趨於「妖魔化」,一旦再發生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往往會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個別執法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會造成社會對執法部門的偏見,部分不明真相的群眾也會受不法人員的蒙蔽而對城管執法工作心存芥蒂。 最後,從上升到高度講,阻礙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城管執法部門作為政府依法行政進程中的生力軍,直接體現了地方政府的執政水平和工作作風,也反映了一個地方的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城管執法工作中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無形中激化了矛盾,撕裂了社會不同階層的關系,製造了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降低了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 三、造成城管執法中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原因 第一,城管執法工作直接面對群眾,容易成為各種社會矛盾的爆發點和群眾發泄不滿情緒的借口。城管執法工作力度不斷加大,觸及被管理對象的個人利益和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城管執法部門始終處於與群眾直接接觸的前沿,成為矛盾緩沖的「減速帶」。由於城管執法部門處於社會矛盾交織的風口浪尖,當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城管執法人員就成為各種矛盾宣洩的對象,執法過程稍有不慎即使毫無過錯,也容易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第二,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的認知程度存在局限性,城市管理工作不能完全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無法獲取執法相對人的理解和信任。與公安、交通等其他行政執法工作相比,城管執法工作內容較多,加上開展時間較短,常常被許多群眾誤會和曲解,他們的思想還停留在老一套上,對城管執法工作存在較多疑問和錯覺,往往不能積極主動的配合和擁護。 同時,當前城管部門所做的工作缺乏必要和足夠的宣傳和介紹,使管理相對人不能接受新的執法內容和深度,容易與過去和他人進行比較,對城管執法工作的長久貫徹缺乏信心,心存僥幸和不滿。 第三,執法過程中事前缺乏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應急預案。當突如其來的沖突出現時,現場如未及時做出果斷反應,將瞬間貽誤時機,導致事態發展擴大。有時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發生初期矛盾尚還舒緩,沖突較弱,此時如果及時做出靈活決斷,完全可以避免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但由於執法開始前對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考慮不周,缺乏必要的認識和對策,加上事件發生後臨危慌亂,勢必造成沖突升級,矛盾激化,難以掌控事態的發展,只能被動的接受。 第四,事後缺乏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完整處理機制,不能保證事件發生後城管執法工作的繼續實施和執行。實踐中由於管理方式欠佳、執法力度不夠,危機處理機制不健全,事發後往往不能一如既往、堅持不懈,導致執法工作停滯不前、前功盡棄,這樣的結果極大的縱容了不法行為,為以後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再次發生埋下了種子,最終形成相互效仿、沖突不斷的惡性循環。 四、如何應對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 執法工作是城管執法部門的重要職責和基本活動,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好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必將危害城管部門的權威,挫敗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最終影響城管工作的順利完成,這就需要我們城管執法部門從緩解疏導社會矛盾,密切與群眾關系,依法行政、以人為本,努力減少執法矛盾,積極減少誘發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執法因素: (一)嚴格貫徹依法行政。貫徹依法行政減少行政執法矛盾,首先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執法宗旨,全面貫徹依法行政,要嚴格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執法者只有依法執法,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執法偏差,減少執法矛盾。其次,要完善城管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對執法人員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充分發揮內部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一系列監督機制的作用,發現解決城管執法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從而避免矛盾的積累激化。 (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樹立城管新形象。通過學習年初我局制定的「三大城管、五大工程」總體工作目標和思路,切實轉變執法隊員工作思路和提高政治覺悟。管理理念上,要從重管理向重服務轉變,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管理主體上,要由以政府為主體向政府主導、社會共建模式轉變,發揮好社會力量的協同、自治作用,形成城市管理合力;管理方式上,要從重管制控制向更加重視協商協調轉變,改變傳統的管、控、壓、罰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式,運用道德約束、心理疏導、輿論引導等手段協調解決問題。 (三)加大對城管執法部門職能范圍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只有提高了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的認識,擴大了城管執法工作的威信,讓群眾知道了城管工作的許可權和意義,讓那些與百姓生活、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城管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家喻戶曉,老百姓才能熟悉懂得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明白城管工作的內容和意義,才會理解支持城管執法工作,才會用正確的態度對待我們執法活動,才會在突發性群體事件中明大理識大體,而不會隨波逐流,推波助瀾。 (四)在管理環節上,要從事後處置向更加重視源頭治理轉變,堅持關口前移、源頭防治,積極做好事前預警工作。通過早教育、早制止,擺脫事後應對的被動局面。 通過仔細分析城管工作特點,找出執法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總結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經驗和教訓,做出事前預警,積極應對。對執法過程中的不同環節做出認真評估,結合不同的執法內容,不同的執法環境和不同的執法管理相對人,事先准確判斷執法活動的可行性,提出完整的應急預案。 (五)堅持依法處置,維護法律權威。在城管執法領域引發的突發性群體事件中,參與鬧事的,有的是當事人親屬,有的是隨波逐流的旁觀者,有的則是別有用心的人。因此,在處置過程中要區別對待,對大多數不明真理的群眾,應以政策教育為主,而對那些借機鬧事危害執法活動的少數不法分子、鬧事人員應果斷帶離現場,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辦,即使是當事人也應嚴格依法辦事,絕不手軟,給予嚴厲打擊。依此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城管執法機關的公信力,也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打擊少數,教育多數,改好一戶,帶動一片的目的,從而達到預防控制城管執法過程中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 通過總結思考,我想,在執法管理過程中如果遇到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可以圍繞上述幾個方面認真思考、積極應對,做到有備而來。海門鎮大隊 沈新顏
Ⅸ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管理,規范和推進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由市、縣(市、區,下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集中行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
第三條市、縣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依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執法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專門機關,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執法部門成立後,原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執法機構和人員編制應當相應調整、精簡。
第四條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原則,堅持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
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協調和監督。省建設、公安、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對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工作。
設區的市的執法部門應當做好對縣級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