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權沖突
❶ 員工與員工之間在下班時間發生肢體沖突公司有權處罰嗎
員工與員工之間在下班時間發生自己清圖,公司有權出罰嗎嗎?只要是公司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就是有權處罰的
如果你說的行政上指的是他們兩者的權利重碟區,可以告訴你沒有。
為什麼沒有呢?
眼下城管一無法律授權、二無資金來源、三無准入門檻,可以他們在司法系統中沒有任何層次和地位,但也因為是這個原因,正常情況下沒有一個部門可以干預他們的工作,以致目前全國各地出現城管在工作中暴力執法的負面新聞。
為什麼他們沒有權利還能囂張呢?
城管的執法權利是由各地政府授權的,幫助管理城市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秩序,他們的權利僅僅如此,但執行的尺度和細則各地政府的要求可能有不一樣的。
人民警察和城管的關系?
從某種程度上說,城管是協助110管理城市的,試想一下,如果讓一個城市的警察來管理滿城的小商販,那誰有時間去破案?所以這部分人從哪找,找誰呢?這時候行政執法局就出現了,招聘社會上有文化,沒文化,會武功和不會武功慢慢練的都可以。
如果你問誰厲害?
個人覺得,這兩個單位在目前看來,沒有可比性,因為行政執法局沒有對「人」的任何處置權利。
意思就是說,城管犯法由警察去抓,警察犯法還是由警察去抓永遠輪不到城管,警察若想限制城管的權利,只要兩會提個案就可能實現,但城管想限制警察的權利,那隻是個逗人樂的笑話。
❸ 解放軍以及武警在執行任務事與地方公安任務沖突時,誰的執法權更有優先順序
以前地方是可以調武警的,現在取消了。
民警肯定是不敢和部隊不對付的。出問題肯定是需求方找上級,比如你去這地方要通過,肯定要找自己上級讓上面溝通,對面不管,收到命令再執行就行
❹ 故意損毀人民幣處罰和人民幣的處分權沖突嗎
不沖突吧。
故意損毀,一般是公開的故意行為,表達一種主觀目的和動機就是向公眾展示對人民幣的厭棄仇恨蔑視。
私下裡在家中,損毀人民幣,不為人知,社會危害性不大。
❺ 教育咨詢合同糾紛 教育局有執法權嗎
答:教育咨詢合同糾紛教育局事實應該有執法權。
❻ 因鄰里糾紛發生打架,在接受行政處罰後對方以健康權糾紛起訴 。求助!
法院通知你訴前調解是好事,證明法院在立案沒注意到是否具備立案條件,醫院所花費用只有300元,證明沒有造成傷害,沒有醫葯費發票等證據,法院就立了案,為了好收場法就只有這樣了。
❼ 執法人員在沒穿制服沒亮明證件沒有強行執法權利的情況下,與老百姓發生沖突,屬於妨害公務嗎,有法律依據嗎
執法人員在沒穿制服沒亮明證件沒有強行執法權利的情況下,與老百姓發生沖突,不屬於內妨害公務。
《中容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不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的其執法行為不合法。
❽ 交警對小區內因停車糾紛有無執法權
停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由於職業特殊性,交警可以予以調解。
❾ 行政執法機關侵犯公民權利,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介入調解嗎
可以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范圍內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調解類型
調解作為一個法律術語,包含著三種類型的調解,即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要「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行政調解能成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要方式、手段的原因在於行政調解在三個維度上實現了和諧:當事人之間的和諧和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和諧;遵守法律本身實現的和諧和監督法律實施實現的和諧;行政調解制度的存在保證社會沖突解決機制體系內在的和諧。總之,行政調解是全方位的「三和諧」。
行政調解類型
中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調解的種類很多。可以說,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所遇到的糾紛,基本上都可以進行調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調解有這樣幾類:(一)基層人民政府的調解。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一直是中國基層人民政府的一項職責,這項工作主要是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中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戶,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三)公安機關的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中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這是法律法規授予公安機關調解的權利,有利於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四)婚姻登記機關的調解。中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該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對婚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這樣有利於婚姻家庭的正常發展。
作用
解決沖突
首先,行政調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意思自治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沖突。
(1)與法院訴訟相比,行政調解不需要煩瑣的手續,即時性也很強,無論是達成協議還是達不成協議而轉到訴訟程序,效率都非常高。
行政調解研討會
(2)與法院的訴訟程序相比,行政調解作為政府服務職能的一種體現,當事人的總體花費與法院相對較高的訴訟費用、高昂的律師代理費相比要低廉得多,從成本與收益上考慮,當事人自然更願意選擇成本低廉的行政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3)行政調解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當事人參與為其必要條件,既有利於當事人了解法律,也有利於減少以後的執法成本。
同時,行政調解的內容、方式和調解結果,都要以合法為基礎。而法律——正如馬克思所講——即使是國王也不能對經濟規律發號施令——從終極意義上講,本身就是對和諧社會的體現和保障。因此,行政調解的過程,作為法律實施的過程,也是法律本身所蘊涵和追求的和諧得以實施的過程。
實現和諧
其次,行政調解有利於實現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和諧。
(1)行政調解是在民主協商與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的,它體現了民主管理與當事人自主行使處分權的自願原則的有機結合,同時亦能發揮與命令式的行政行為相同的作用。
(2)通過做耐心、細致、全面、具體的調解工作,可以培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踏實認真盡職盡責的工作作風,樹立行政機關良好的工作形象,發揚為人民群眾服務的精神,並由此增強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信任,提高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威,進一步建立人民群眾同政府密切融洽、協調、信賴的關系。
(3)行政調解將當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對行政機關正確執法而樹立起的權威的服從與信任感的基礎上,使當事人自願聽從行政機關正確有益的勸導說服,化解糾紛,解決矛盾。這樣,它便不同於單純按法律規定被動維持秩序的行政行為,因為它不僅在最低要求上完成了對糾份的解決,又進一步使政府工作在更高層次上採用積極主動的方式,創立一種既為法律所允許、又為當事人和政府所共同認可和贊同的更合理、更完善的社會關系,促使行政機關在更加全面徹底的意義上履行自己的職責。
同時,行政調解的過程也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針對是否依法自願和是否依法調解的相互監督過程。如前所述,法律本身也蘊涵和追求社會和諧,因此,行政相對人的監督也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實現法律的和諧價值和追求。
保證體系和諧
最後,行政調解制度的存在保證社會沖突解決機制體系的和諧。社會沖突的不同激烈程度決定了其解決機制必然分為層級不同的體系。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行政調解的對象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並且情節較輕的行為」。因此,將激烈程度相當輕微的社會沖突納入至行政調解范圍之內,而將其他激烈的社會沖突納入到行政扣留乃至刑事制裁范疇之列,在實現節省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資源目的的同時,既保障了社會沖突的解決,也實現了社會沖突解決機制內在的協調。
原則方法
行政調解也應同法院調解和人民調解一樣,均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說服當事人互諒互讓,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讓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爭端。因此,合法和自願是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另外,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一樣,還必須堅持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這實質與自願原則是緊密相聯的。如果當事人不願經過調解,或者經過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訴訟權利。對於調解的方法,有多種多樣的靈活方式,這要跟具體的調解人員的知識和經驗有關。但總的說來,在調解過程中應做到深入調查研究,虛心傾聽當事人的意見,弄清案情,以和藹耐心的態度,耐心細致的講理講法,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理服人,堅持說服教育、方便群眾的工作方法。
❿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的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
3《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三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以及請求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