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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行政官

發布時間: 2020-11-29 01:07:45

⑴ 聖經誕生在古羅馬教廷,古羅馬教廷就是現在的梵帝岡嗎

一、基督教的人間樂土

在歐洲的任何一座歷史名城中,最出名的建築大多是基督教教堂,高聳入雲的教堂尖頂已經成為歐洲文明的象徵。

基督教堂

基督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它於公元初期形成於巴勒斯坦與小亞細亞地區,它的前身是古猶太教,羅馬帝國時代,基督教開始在羅馬社會下層中傳播,基督教教義宣稱世界是上帝所創造的,並且只有上帝能統治世界,人類的先祖即有罪惡,被稱為原罪。人類也因此受苦受累,人類的出路是信仰上帝與耶穌,從而得到拯救。

原罪說

基督教最初受到羅馬皇帝的殘酷迫害,以後這種宗教的上層發生變化,轉而與帝國合作,公元4世紀,基督教被羅馬帝國定為國教,從此成為統治歐洲的宗教信仰。基督教雖然成為統治性宗教。其發展歷程並非一帆風順,宗教教派分裂與宗教改革此起彼伏,從無寧日。公元1054年,拜占庭皇帝與羅馬教皇之間斗爭激烈,基督教分為東西兩大派,東部教派稱為「東方正教」,宗教受國王控制,西部教派是天主教,也稱「公教」,有獨立的宗教組織與教皇。16世紀時,基督教興起宗教改革運動,教會組織分為兩大分支,新教獨立於傳統教會。新教又分為三派:聖公會派、路德派與加爾文派。基督教的分裂與宗教改革運動一方面說明了宗教思想與教會組織的分化,另一方面也代表了宗教精神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反而說明這種宗教具有相當的生命力與改革精神。

梵帝岡

西歐與西南歐洲以天主教為主要信仰,從基督教誕生起,義大利首都羅馬就是天主教的中心,教廷就設在羅馬的梵帝岡。西班牙、葡萄牙與法國居民都是傳統的天主教徒,宗教與民族和語言有一定關系,西歐與西南歐國家相當多的民族語言屬於羅曼語系。日爾曼語系的民族中,一部分德意志人、荷蘭人、奧地利也都是天主教徒。天主教勢力也進入了東歐地區與斯拉夫語系,如波蘭人、捷克人、斯洛伐克人、克羅埃西亞人、斯洛維尼亞人以及部分烏克蘭人和白俄羅斯人,他們仍然堅持天主教信仰,雖然這一地區東正教徒勢力強大,匈牙利人、巴斯克人與愛爾蘭人也都是天主教徒。

新教分布的主要地區是在中歐、北歐與不列顛地區。包括瑞典人、冰島人、丹麥人、挪威人與蘇格蘭人等大多數是新教徒。德國最主要的新教是路德派,一些拉脫維亞人和愛沙尼亞人受到德國的影響,也信仰路德派。新教中另一個重要教派加爾文派主要在荷蘭人與瑞士人中則存在。英國國教是新教的聖公會派,這也是英格蘭人的主要宗教。

⑵ 古羅馬共和國行政長官的職權

古代希臘許多城邦的主要地方行政官(archon)。一人或數人。希臘語原意為領導人、統治者。公元前682年起,雅典年年公布執政官名單。到公元前7世紀中葉,行政權便掌握在9個執政官手中,由他們分擔過去由國王一人獨攬的宗教、軍事和司法職責。正職執政官是主要的民政和司法官員,可能兼任五百人會議和公民大會主席,並且是名年執政官,以他的名字命名在職年份。其次是督軍,在戰爭中擔任統帥,在涉及外國人的訴訟案件中擔任法官。第三是維系王室的司祭官,是主要的宗教官職,並在貴族會議承審殺人案件時擔任首席。最後還有6名民事法官,處理瑣細的司法問題。執政官原先只能由貴族出身的人擔任,而且是終身職。最後任期減為10年,又減為一年,任期結束不再當選,但可以成為貴族會議的終身議員。大約在公元前594年,梭倫規定財產最多和次多的兩個階級均可當選執政官,以前貴族壟斷的情況才告中斷。根據克利斯提尼憲法,執政官直接由公民大會選出;後來則由500名事先選出的候選人抽簽產生。後來被選舉權擴大到第三個、第四個階級。到公元前5世紀,執政官權力大減。受雅典影響,執政官制度廣泛傳布於愛琴海諸島,希臘化時期又傳到了安納托利亞。 古代羅馬共和國的最高行政長官也稱執政官(consul),一年選舉兩名。他們實際上就是國家元首,負責統帥軍隊,主持元老院(Roman Senate)會議,執行元老院通過的法令,並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他們的辦公室設有「寶座」,他們的身邊有12名舉著權標的扈從。執政官一般出身富有的貴族家庭。他們為兩人,是王權的繼承人,均擁有充分的「治權」,而且作為同僚擁有平等支配權,由此,每個執政官都可以充分地實行統治行為,除非他的同僚通過行使否決權阻止他。

⑶ 求中世紀西歐官職,

**大體:
皇帝》國王》領主&總督(不同國家以及不同時期有差異,領主類似諸侯,總督就是一個地區的最高官,但不是家族式的繼承)》將軍、元帥(不同的國家有點差異)》騎士團長(歐洲聖戰興盛的時候,在靠近東歐的一些地方以不同的形式由騎士組成了騎士團,多是效忠十字軍的聖戰,出名的有醫院騎士團、條頓騎士團...)
爵位:還有一些對於對國家有功勞的人、或是貴族(和皇家能沾上邊的那種)
爵位只有三級——公、伯、男,侯和子爵
**詳細:
在英國5級貴族中,伯爵出現最早。個別學者認為伯爵爵位來自歐洲大陸,至遲在公元900年的法國,伯爵已成為公爵的封臣。但更多的學者認為英國伯爵(Earl)與法國伯爵(Count)並無繼承或連帶關系;而且英國伯爵稱號是5種貴族稱號中惟一的英文詞,是由古英語eorl轉化而來;大約在盎格魯一撒克遜時代後期,因王權不夠強大,英格蘭廣大地區曾劃為幾個較大的伯爵管轄區(great earldom)。而伯爵爵位卻是在 11世紀初由丹麥國王克努特引進英格蘭的。11—12世紀中葉之前的伯爵多是鎮守一方的諸侯。他們大多是一人治理數郡,所以又被稱為「方伯」。諾曼大公威廉侵人英國後,擔心他們權勢過重,危及王權和國家統一,遂將方伯權力加以分割,移交給他的親信,每個伯爵的轄區僅限一郡,與國王有著極其明確的封君封臣關系,伯爵倘敢興兵作亂便會被王軍鎮壓,或受其他貴族制裁。伯爵職權名號可由後代繼承,但會因為有的伯爵缺少繼承人而使總數有減無增。斯蒂芬在位時,破格加封格奧弗雷。德。曼維爾為艾塞克斯伯爵。14世紀以來,伯爵數目攀升。1307年計有9名。1327年愛德華三世即位時僅餘6名,10年後增至12名;愛德華在位晚期增至14名。14世紀20年代之前,伯爵作為高級貴族,是男爵的「天然領導人」,在地方上負有對男爵、騎士的管理責任。但在1327年政治危機[指愛德華三世廢黜其母法國伊沙貝拉公主的攝政,登極親政時,伯爵曾作為一個具有「自我意識」的政治群體獨立行動,與男爵們的「距離感」突然產生。1328年由亨利三世增封瑪奇伯爵領地之後,伯爵不必行使地方管理的職責。
學者大都認為早期中世紀或封建主義的第一階段西歐基本上沒有較為完備的行政制度,由於權力的分割,國家對於地方的行政基本處於無力控制的狀態。但自12世紀始,西歐開始國家重建,國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較大的發展。
12、13世紀國家行政制度在西歐的發展雖然因國情不同而有不少差異,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徵,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漸走向專門化和正規化。早期的王室官員只是國王的侍從而非國家行政管理人員,但從12世紀始,這些官員的職責相對明朗,出現了一些常設性的機構和官員。英國表現得最為突出和明顯。在英國一些機構逐漸脫離國王宮廷管理者的性質,而取得國家行政機關的名分與職能。中書省有中書令、副中書令等主要官員,他們負責王廷文書的頒發。文書分證書及令狀兩種。繕寫文書是文書室主管及若干名文書之事。一般文書都蓋有國王的玉璽,掌玉璽者為副中書令。後來因文書繁多,乃有錦衣庫興起,且有小玉璽出現,以便隨王出巡時及時發出各種文書。財政署的出現則標志著獨立的財政機關的逐漸建立。早期國王的國庫被12世紀初年的財政署所取代。後者成為國家財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復雜而准確的收支計算方法,並裁決有關王室負擔的各種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檔案制度。從著名的《財政署對話集》中我們可以較為詳盡地了解財政署的情況,它的成員分為上下兩部,上部組成實際上是小會議的成員,主持者一般為宰相,參加者有中書令、司宮、司廄、國庫長及其他貴族。下部稱收支部,主要成員為國庫長及司宮的代表。負責整個收支部的活動。上部是財政署的神經中樞,下部是其執行機構,做技術性的工作。其他機構還有錦衣庫,它本是國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後來地位日重,發展到能夠取代財政署而主管國家的財政稅收。另有所謂的宰相一職也曾短暫地設置過,它在幫助國王主管司法財政等重大事務方面,代王行使職權,權力極大,後來廢止。雖然這些機構及其官員往往相互重疊,但國家行政制度發展是明顯而有效的。

法國的情形與英國類似,雖然它沒有英國那樣完備,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國中央行政管理機構的興起是在12世紀初。1105年或1106年法國曾設置王家中書令一職,但1127年被廢止。該機構負責國王的文書之類的事務,這類令狀由文書們草擬,由國王的掌璽官加蓋印璽,然後頒行。直到菲力普·奧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時的大量文書語言和格式統一的令狀的頒布證明該機構是常設的,由一班專門官員組成。與西歐其他國家一樣,法國直到13世紀仍然是國王的內府與國家政府沒有明確地區分,國王的周圍有一大幫親戚朋友。但隨著國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這樣愛旅行、朝聖和戰爭的國王,使跟隨國王行動的那些機構從其龐大的家庭成員中分離出來而成為常設的行政機構。檔案材料的保管有專門的官員,財政官員也出現了,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國人在國王的宮廷出現了。既能持刀舞劍又懂法律的騎士、大量的民法專家也出現在國王的宮廷,由他們豐富的羅馬法知識為國王服務。法國中央政府制度發展最為明顯的一個特徵是王室代理人"貝利斯(Baillis)"的出現。代理人為國王的代表。當時因為國王常常要到東方參加十字軍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將王室事務委託給一些重要人物,他們或是國王的親屬或是親信。他們有解釋王國事務之權力,他們的職位不能任意罷免,除非證明他們犯下滔天大罪。他們代王在國內各地行使各種權力,尤其是司法審判權。他們將審判情形做下記錄,並呈之於國王。這一機構雖是臨時的,卻也反映國家行政制度的發展。

地方行政機構的發展以英國為先。早在盎格魯薩克森時期,英國就有郡、百戶區、村之類的行政區劃。諾曼征服之後,三級行政管理系統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長官為郡長;早期雖曾有郡長封建化的傾向,但在英國諸王的努力下,對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幾乎全部的郡長及其下屬撤職,然後組織人員調查郡長是否有侵吞國王應得收入及榨取錢財等其他惡行。這就奠定了郡長一職成為國家公職的基礎,避免了封建化的命運。郡長的職責包括行政、司法、軍事等,相當廣泛。郡下面是百戶區,郡的百戶區的大小及數目不一,有大至60多個百戶區的郡,也有小至6個百戶區的郡。雖然有不少百戶區賜給個人,由私人掌握,但國王對它們的控制仍然很緊。一般百戶區由郡長派管家管理,負責執行郡長所發布的各項行政財政指令,主持百戶區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單位是村,它是一種組織共同體。它實際上是古代農村公社的變形,它履行著國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職能,如維持治安、抓捕盜賊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長及百戶區法庭和郡法庭,還要分擔各種罰金及財政負擔等。因此,英國地方行政管理相當發達,盡管人們對是否有村一級行政單位尚有疑問,但近來的研究證明它是存在的。

比較於英國,法國沒有明確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統。早期法國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當於郡長的伯爵,但這一職務已經完全封建化,他們成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義上的統治者,而非公共權威的執行者。但法國也在發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統。這種嘗試首先出現於王室領地。11、12世紀一種被稱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現在王室領地上代王行使權力,從稅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們的職位及其作為報酬的采邑被世襲化了,所以難以稱其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行政管理官員。"貝利斯"作為國王的代理人出現,他們起先有盎格魯諾曼人的巡迴法官的某些職能,與英國郡長相類似,能夠在許多事務上代表國王,他接受國王的指導.監督國王的財務並向國王報告工作,可審理國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訴訟。並且他們的職位由巡迴變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區,在此管區他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則漸漸變成了貝利斯的下屬。他們繼續負責地方事務的管理,執行國王的命令。他們由當地那些謹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擔任,在地方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從英法兩國的情況可以看出西歐國家行政制度發展的大概輪廓和主要特點。

第一,王室官員逐漸分離發展為國家官員,國家行政機構增加,與之相適應的是大量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進入國家機構,成為國家行政官員。他們在從司法到財政的諸多事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國家的職能越來越明顯,國家處理一應事務也就相應增加,司法審判在增加,頒布發行的令狀在增加,徵收稅款也在增加。這些官員大都出身於中下階層,但在當時興起的大學中接受過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實上已經改變了國家政府的形象與職能。受他們的影響,從中央到地方都有相當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們不是政府官員,但在幫助政府履行其職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國各種法庭上的陪審員,他們成了國家行政事務事實上的幫助處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而法國在許多時候的征稅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稅人的幫助是難以完成的。成千上萬的人進入幫助政府徵收稅款的列,如1314年徵收一項騎士協助金,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稅人。這又從另一個側面反映當時西歐各國行政制度發展的普及狀況。

第二,行政制度的發展不僅是一個與封建世俗勢力爭奪權力及利益的過程,也是一個與教會勢力爭奪權力與利益的過程。前者可稱為封建私法權力的"公法化",後者則可稱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會是西歐各國不容忽視的政治實體,它在各國從中央到地方的事務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從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王權不斷削弱和限制教會的力量。這種斗爭的直接後果是教會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圍內行使權力。中央政府與教會做斗爭的重要武器是那些來自下層的地方世俗小官員,他們到地方上代理國王行使權力,干預教會事務,限制教會權力,使王權大伸。以至像圖盧茲大主教那樣的封建主必須尋求皇家樞密院的干預來保護其教會的基本權利。不僅如此,人們對世俗政府的觀念已經有了改變,人們選擇國王的政府而不是教會作為服役的對象,更有甚者,許多宗教人士也來到國王的世俗政府,而將其教會的義務拋諸腦後。

第三,雖然國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顯然不能對此誇大。此時的行政制度表現出相當模糊、不定型、臨時以及重疊、職責不分等較為原始的特徵。它表明中央政府機構仍然沒有完全從王室家庭中分離出來。地方行政系統則即使在英國也沒有上通下達的管理制度。英國的郡長之於其下的百戶區或村,沒有如中國那樣明確而直接的統轄權力。管理在更多的時候仍然靠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個人能力的表現,王權的發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古代羅馬的政治制度P17
1. S平民與貴族的矛盾集中在三個問題上:即土地問題、債務問題、平民向貴族爭取政治權利問題。其中心內容是土地問題
2. S古羅馬王政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國家的過渡時期,其特徵是軍事民主制;主要內容有:1.庫里亞大會即羅馬的人民大會;2.元老院即長老院(相當於庫里亞大會的預決機構);3.王或勒克斯(軍事首長,身兼最高祭司和審理某些案件的審判長);
3. S古羅馬共和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貴族壟斷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佔有制為基礎的新老貴族聯訣執政,全體羅馬公民有限參與的寡頭民主制;其內容有:1.人民大會(兩種形式:森杜里亞大會即百人隊大會;以及特裡布大會即平民大會);2.元老院:處於權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執政官(兩人組成,擁有軍事權和民政權),獨裁官(國家緊急狀態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職,有最高的軍事權和民政權),行政長官(訴訟方面的最高長官),監察官,保民官,
4. S古羅馬帝國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實行的是軍事獨裁統治.先後採取了三種體制: ⑴元首體制(奧古斯都體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軍事長官的稱號,實際上凌駕於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體制,戴克里先把帝國劃分四個部分,由四個統治者治理,兩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⑶君士坦丁體制,他廢除四帝共治體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5.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元首體制的含義;即奧古斯都體制,奧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會,元老院,執政官,監察官,保民官等機構仍然存在,他本人通過共和制的合法程序當選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會的首席公民,並被任命為終身執政官(兼監察官),終身保民官,行政長官和軍事長官稱號;實際上是凌駕與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同時還建立了一套與共和制政權並存的元首制新機構:元首的督辦員,元首的御前會議,元首的內務府.帝國的實質在於行省.
6.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四帝共治體制的含義;宮廷衛隊首領戴克里先由軍隊擁立為帝從此君主取代元首成為帝國君王的稱號,羅馬進入正式的君主制統治時代.他把羅馬分為4個部分由4個統治者治理,2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他掌握帝國的最高權力.在四帝共治體制下,元老院的權力被剝奪,所有與共和制相關的職位均成了榮譽稱號,全部權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為首的官僚機構中.
7.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君士坦丁體制的含義; 君士坦丁廢除了四帝共治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所有高級軍政官員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話. 君士坦丁體制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8. L古羅馬氏族社會解體向城邦過渡的必然性;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某些氏族逐漸變成氏族貴族,並掌握權力,而平民無權分得公地且無權參加庫里亞大會和擔任公職,卻要納稅和服兵役,這種只盡義務不享有權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貴族間的斗爭.隨著平民的人數超過貴族,且在經濟和軍事上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對於政治上受排擠受擺布和受歧視的地位越來越不能忍受,他們要求形成中的羅馬城邦國家按照財產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門第來確定管轄下的居民的權力和義務.此外,氏族制度也越來越表現出它不適應羅馬統治和擴張的性格.導致了羅馬第六王塞維.圖里烏的改革,並且打亂了氏族血緣關系.
9. L古羅馬政治制度發展的三個階段; 經歷了王政時代、羅馬共和國時代、羅馬帝國時代
10. Y古羅馬政治制度對現代西方國家共和政體的影響和意義:⑴古羅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國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國家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⑵古羅馬共和政體被認為是一種混合政體⑶羅馬法是古代世界各國法律中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備,對資本主義法權概念的發展影響最大的法律,是羅馬人留給人類最寶貴的遺產之一
11. B帝國時代軍事獨裁製的社會根源:⑴土地私有制運動造成的貧貧富極化趨勢愈演愈烈,一方面導致貴族和富有者進一步壟斷政權,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參政的經濟基礎⑵羅馬的對外擴張形成了一支強大的軍隊,股役的軍人本是各等級的產者和自耕農。馬略改革把徵兵制改為募兵制,形成了職業軍隊⑶共和國晚斯不斷發生的奴隸起義沉重打擊了貴族勢力動搖了貴族寡頭的統治。羅馬在這種緊急狀態下,不得不任命軍事統帥為獨裁者

中世紀歐洲的封建君主制
1. S封建君主制的含義: 是對5-17世紀中葉西歐封建國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態的一種統稱。它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產物.它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2. B封建領主佔有制: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大部分時間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佔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權的大地主佔有者佔有.
3. S封建割據君主制的含義;它出現於9-13世紀,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不同等級的領主統治,大領主的勢力日益擴大,他們與小領主在契約的基礎尚結成封主與附庸的關系,割據一方以對抗國王.大領主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的行政,司法,經濟與政治權力不受國王的干預,大領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約規定的義務服從國王.國王與大領主之間的鬆弛的主從關系是封建割據君主制的核心.
4. S等級君子制的含義; 即議會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主制與專制君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設立等級代表機構,由確定的等級選派代表組成. 法國的等級代表機構稱作三級會議,即貴族、僧侶和市民三個等級的代表機構,英國是國王,騎士和市民.
5. S專制君主制的含義;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國家的最高權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個人之手,君主的權力伸展到全國各地,成為一國之君. 專制君主制的特點:一是等級會議對王權的牽製作用喪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對國王負責的官僚機構;三是確立了君主至高無上的地位
6. S分封采邑制的含義;
7. B墨洛溫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點:法蘭克王朝的宮相查理馬特,對統治階級內部的土地佔有關系進行改革,實行新的封建土地佔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采邑是連同居住其上的農民一起分封的,農民過去對國家履行的賦役,現在全部轉移到采邑主手裡。特點:國王是全國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給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長;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小封建主->騎士.
8. 中世紀歐洲封建領主土地分封制的結果:在各個封建領地內,政治統治權力與土地所有權實現高度合一,而整個國家層面上,王權或國家權力則極為分散。第一在這種政治結構中,沒有一個人是至高無上的統治者;第二這使封建領地不僅成為一個經濟實體,而且成為一個政治實體
9. S領主和附庸臣屬關系的含義: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關系為紐帶的領主與附庸之間的臣屬關系.各個等級依照一定的契約關系享有較大的獨立性.
10. L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關系及其作用; 從封建領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在這一個過程中,封建主始終面臨著基督教會的強大的政治壓力,基督教會憑借上帝的權威威懾和索取封建王權的合作,而王權在與教會合作的同時也依持從封建經濟中積累起來的種種優勢試圖抵禦教權對世俗領域的侵奪.這種教權和王權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動是推動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
11. B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沖突:教權與王權的沖突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王權的來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權力是誰授予的。教權至上論認為教會把治理國家的權力委託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務的權力留予自己;君權神授論認為無論是教皇還是國王的權力都來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權和王權都是平等的。主教授職權之爭是教權與王權沖突的一個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內容是關於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等職務是由皇帝任命還是由教皇任命
12. L封建君主制的歷史演變過程:p37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封建割據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等級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子制與專制群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專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

⑷ 保民官和行政官的區別是什麼

保民官 tribune 亦譯「保民平民官」。古羅馬時期維護平民利益的一種特殊官職。產生於公元前5世紀初平民第一次分離運動獲勝之後。保民官從平民會議中選出,最初為2人,後來增加到10人。保民官人身不受侵犯,享有一種特殊權利---否決權。除獨裁官外,對其他任何高級長官的決定,只要違背平民利益,均有權予以否決。但其權力只限於羅馬的城區和近郊。保民官在羅馬共和國時代的平民反對貴族的斗爭中曾起過一定的作用,但到帝國時代,它已形同虛設。 羅馬古代各種軍事和民政官員的總稱。軍事保民官原指步兵司令。在早期的共和國,每個軍團有 6 名保民官,其中幾名由執政官或軍隊指揮官任命,其他則由人民選舉。在帝國時期(前27年起),軍事保民官的職位是進入元老院或當騎兵軍官的初步階梯,要由皇帝指派。這種保民官指揮禁衛軍和輔助部隊。平民保民官在公元前 5 世紀開始出現,後來發展成羅馬最有權勢的職位之一。從公元前 471年起,平民保民官由平民會議選舉,他們擔任會議的主席,因而能夠表達平民的要求。在公元前450年,共有 10名平民保民官。他們的職責是保護人民反對行政長官發布的命令。從公元前300年起,大多數立法是由保民官提出來通過的。財務保民官原來大概指在各部落中徵收貢賦和發放軍餉的官員。公元前168年以後,他們依然屬於高官。
羅馬行政官
在羅馬王國的歲月期間,國王(rex)是唯一的行政行政官以所有力量。 他由二quaestors協助,他任命。 他經常會任命其他助理為其他任務。 當他死了, interrex將主持參議院和匯編,直到一位新的國王被選舉了。

在之下 羅馬共和國的憲法「行政分支」由兩組成了平凡並且非凡行政官。 每位普通的行政官由一個二少校會選舉 羅馬共和國的立法機關集合. 原則非凡行政官,獨裁者,會被任命在授權由 羅馬共和國的參議院. 二位最高級的普通的行政官,領事和執政,拿著當局的類型叫 imperium (拉丁語為「命令」)。 Imperium 允許行政官命令軍事力量。 領事拿著高級 imperium 比執政。

在共和國以後的秋天,老地方行政官(獨裁者、領事、執政、檢查員、aediles、quaestors和tribunes)徹底被摒棄了或者簡單地丟失了所有力量。 皇帝成為了狀態的大師。 建立帝國是同等的到老君主制的恢復。 首席執行官在狀態成為了未受挑戰的力量,參議院適合一個無力的顧問班子,並且匯編變得毫不相關。
保民官相當於現在的人大常委會委員
行政官就相當於那幾大常委
行政官有實際的行政權力,掌握國家大權
保民官可以理解為村官啥的,為人民服務的地方代表

⑸ 羅馬的民政官有多大啊

簡單地說共和國時期的羅馬的權力機構由獨裁官、執政官、護民官、元老院構成。
共和國時期的羅馬最高等級決議是由平民大會決定,護民官就是溝通平民大會和元老院的。其實元老院並不是真正的權力機構,只是一個咨詢機構,類似以後的上議院。
護民官(民政官)應該同時有十個,可以否決元老院決議,而且身體「神聖不可侵犯」,但是任期只有一年且不可以連任。《羅馬》中愷撒渡河回國的借口就是因為安東尼作為護民官被攻擊,全國人人有權討伐。

⑹ 1.羅馬的最高行政官叫什麼

執政官
元老院
奴隸制貴族共和國
代議民主則是較常被採用的制度,之所以稱為代議制是因為人們並非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而是選出民意代表來參與政府實體或議會。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體選民選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區域(通常是依據地理劃分的選舉區),一些制度則混合了這兩種方式。許多代議民主制也結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⑺ 羅馬帝國為什麼滅亡了

一般認為羅馬帝國滅亡的原因主要有這么幾個:

第一,羅馬貴族喜歡絲綢,大量的購買導致了國庫空虛。

第二,羅馬的地下水管是用鉛管做成,而鉛有毒,長期使用導致了羅馬人身體素質的下降。

第三,羅馬上層貴族的分歧導致內亂不斷,國力消耗。

第四,大量的外族滲透,尤其是日爾曼人在羅馬的僱傭軍中占據了大多數。

⑻ 耶穌受難記里,羅馬行政官問群眾:兇殘的巴拉巴和耶穌,赦免哪一個為什麼都選擇赦免巴拉巴

對於當時的羅馬人而言,信仰的是羅馬神話的那個體系,耶穌是異教徒。
你看看後來基督教怎麼迫害異教徒,就理解為什麼羅馬人為什麼那麼對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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