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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行政性壟斷

發布時間: 2020-11-29 00:53:58

Ⅰ 深化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壟斷,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放寬服務業准入限制,

當前深化改革,主體是由粗放型的傳統製造業向深度加工轉型。結合環境保護,提高我國的產品結構。加強開發服務業,提高社會生活水平,同時解決一些轉型企業職工的再就業問題。……。

Ⅱ 《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行政性壟斷的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三十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Ⅲ 什麼是行政性壟斷,行政性壟斷會造成哪些後果最好用宏觀經濟學的知識回答,高鴻業那版的,急,在線等

行政性壟斷(Administrative monopoly)行政性壟斷是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地區行政性市場壟斷、行政強制交易、行政部門干涉企業經營行為、行政性公司濫用優勢行為等。

行政性壟斷的社會危害性分析
1、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市場的統一、開放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特徵。然而行政壟斷的實行己經成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根木障礙。這是因為行政主體的行政壟斷總是以某一地區或某一部門的利益為出發點,將該地區或該部門與其他地區或其他部門隔絕開來,形成地區經濟封鎖和部門經濟封鎖,從而直接阻礙和破壞全國性統一和開放市場的形成。

非行政主體的行政壟斷的行政權較國家行政相對弱小很多,其產生的壟斷行為影響范圍相對較小,但這並不排除其實是壟斷行為的正當性。比如某高校領導要求其下面學院招待來訪者必須到某一家賓館,否則不予報銷,很顯然,這是一種行政壟斷行為,只不過其主體是事業單位,它對其他賓館的公平競爭同樣構成破壞。社會是由許許多多的單位組成的,如果對此不加以規制,那麼,不說全國,就是一個小地區都將分割為許許多多的小市場。

2、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行政主體的行政壟斷的目的在於保護地區和部門的利益,非行政主體的行政壟斷的目的或在於為本組織創收或為個人牟利,它的泛濫使企業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過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來進行正當的合法競爭,而是將大量的費用用於行賄,尤其是要取得行政壟斷的庇護。這就必然產生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從而敗壞良好的社會風氣。

3、阻礙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行政壟斷通過「條塊分割」和企業差別待遇制等行政手段直接阻礙企業之間的自由和公平的競爭,從而在一定的交易領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競爭,自然難以期待出現自由、公平和有效競爭的良好秩序。

4、培育、扶植並保護經濟壟斷(這主要是針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壟斷而言)。少數「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往往從維護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利益出發,採用行政手段,違背市場規律,強制促成企業的合並、重組以及訂立壟斷協議等,組建了一批集行政管理職能和經營職能於一身的行政性公司從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護了經濟壟斷。

Ⅳ 試分析我國行政性壟斷的根源及形式

一、行政性壟斷的成因
我國1993頒布生效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 反法!)第7條以及國務院2001年發布的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已經對行政性壟斷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根據2002年2月26日的徵求意見稿,經過幾易其稿的中國反壟斷法草案,在實體法方面凸顯了關於行政性壟斷的內容,這是因為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活動中行政性壟斷問題十分突出。多年的實踐表明,舊壟斷正在被打破,但新的行政性壟斷又不得不讓我們再一次思考:行政性壟斷產生的原因到底何在?
(一)意識原因。首先,在我國歷史上商品經濟曾長期處於附庸地位而難以發展,在此種經濟結構影響下,民眾欠缺參與商品經濟活動的機遇,經濟競爭觀念自然淡漠,所謂∀君子恥於言利#即為此種心理的真實寫照。加上傳統中國社會富貴合一的特點,即一個人經濟上的特權即∀富#應與他所處的社會地位即∀貴#相一致,導致官商不分與官商勾結,使得民眾對壟斷抱有敬畏、崇拜心理。[2]
同時,中國受封建統治非常長,官商制度在封建統治階層的扶植下在中國存在了很長時間,它控制了國內主要的經濟命脈,並對我國的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這也給人們帶來利用權力經商是合法現象的錯覺,不必受法律的制裁。更遺憾的是此種心理在解放後由於商品經濟繼續被長期排斥、國家全面控制經濟等原因而不斷加深。
其次,政府幹預主義的行政意識過強。政府幹預並非都是貶義的,政府的干預分惡意干預和良性干預。良性干預是政府的法定職責,政府作為行政權的行使主體,對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使之呈現一種良性的運行狀態,是政府的管理職責之一。但我們這里所講的政府幹預,顯然是惡意干預,是變態的行政管理。一句話,政府行政機關∀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3]
這種政府幹預主義的行政意識在我國由來已久,其根源於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中,政府大包大攬,對經濟的干預∀無微不至#,甚至取代了諸多經濟組織的職能,把各種經濟組織變成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物。這樣的結果一方面是政府的∀大政府小社會#意識得到加強,另一方面是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個人等相對方的服從意識得到強調。這樣,政府惡意干預經濟的意識就漸漸地司空見慣和習以為常,並不斷強化。
(二)經濟原因。我國行政性壟斷存在的另一深層的原因是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不僅存在而且不均衡。由於中央政府打破壟斷分權於地方政府與經濟的行業主管部門,使它們自主管理經濟的權力不斷擴大,同時實行財政包干,中央、地方∀分灶吃飯#直至現在實行分稅制,這些都強化了地區、部門利益。對於地方政府來說,雖已實行分稅制,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經濟落後地區的地方政府由於本地企業經濟效益差、競爭力低下而不得不採用行政性壟斷手段庇護本地企業不受競爭沖擊,此種做法表面上使得企業在行政性壟斷庇護下得以維持一定的經濟利潤,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乃至政府官員的政績都得到保證或維護,實質上卻阻礙了正常的市場競爭。對於經濟行業主管部門來說,由於國家授權機制不健全,欠缺對行為主管部門運用權力的必要監督機制,很難保證行業主管部門不從狹隘的本行業利益出發運用所被授予的權力實施行政性壟斷行為,這更進一步地加劇了行政性壟斷。
(三)法制原因。中國目前對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調整表現疲軟。在改革開放不久我國就提出要反對行政性壟斷,而且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規章,但這些政策性的規定與規章往往過於籠統,缺乏規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層次零亂,很不系統,無法確立公正自由的競爭秩序,因此難以有效地規制行政性壟斷。
從法律層面來講,作為競爭法基本法的 反法!雖然也規定有反行政性壟斷的內容,但缺陷十分突出,表現在:第一,行政性壟斷表現形式的規定太簡單,范圍太窄,容易形成不應有的法律調整∀真空#。第二,法律責任規定太輕,缺乏查處監督機制。該法第30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第7條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這里的處理僅限於行政系統內部,而且對責任人員要以情節嚴重為條件,顯然不足以遏制行政性壟斷的產生。第三,行政性壟斷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該法第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這種監督檢查體制實際上主要是國家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檢查,其功能的發揮很可能受到本身內部利害關系的制約;而且,對行政性壟斷行為,只能由實施該行為的政府的上級政府責令其改正,而監督檢查機關卻不能直接責令其撤銷、改正,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會導致執法疲軟。因此, 反法!最終因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缺乏可操作性,而不能發揮反行政性壟斷的作用,導致反行政性壟斷實際陷入無法可依的狀態。同時,政府法制的不健全,也是行政性壟斷產生並披上∀合法#外衣的重要原因。
(四)體制原因。舊的經濟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退出歷史舞台以及新的經濟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建立,是我國行政性壟斷的主要成因之一。我國在實行了30多年的高度集中、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中央通常以無所不包的計劃指令,既控制著宏觀經濟變數,又控制著微觀的經濟活動,國家完全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企業的行為完全由政府行政行為決定。特別是在微觀經濟層次上,國家對企業實行統收統支,產品統購統銷,勞動力和物資技術統一分配等辦法,形成了一種絕對的國家壟斷的局面。實踐表明,這種體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極大地阻礙了中國經濟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一系列的經濟體制改革,並最終走上了市場經濟體制。在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中,適應市場經濟的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建成和完善,經濟管理機關對一些經濟行為還沒有明確是否應該管,應該怎麼管。此時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某些作法也還沒有完全消除,甚至在一些微觀經濟領域里指令性計劃仍起著決定性作用,政府幹預微觀經濟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從而為地方政府與地方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限制競爭,或行業部門主管機關與該行業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限制競爭提供了客觀條件。行政機關又通過自立規章為其行政性壟斷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Ⅳ 行政性壟斷合法嗎

行政性壟斷首先也是一種經濟壟斷一經濟上的、經濟領域的、以經濟為內容和目的的壟斷;而不是以行政權力壟斷為目的。只是這種經濟上的壟斷實現的原因是行使權力的結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企業所能直接做到的。行政壟斷的實質,是行政權力超出其許可權范圍而運用於市場關系中,從而實現行為主體利益的最大化。
他是不合法的!中國的反壟斷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Ⅵ 行政性壟斷具有哪些特徵

首先,從行為主體看,行政性壟斷行為的實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而非市場中的經營者或競爭主體.這是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完全到位的一種具體表現.由於政府機關與一般經營者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與職能,從而決定了其對競爭的限制與妨礙是嚴重的,而對其進行調整與規制又是有難度的.這就需要在對行政性壟斷進行法律調整時,應結合我國國情,針對其主體特點,進行立法創新,採取與制止經濟性壟斷不同的規制辦法,以實現對行政性壟斷的有效治理.
其次,從形成原因及對競爭的作用情況看,行政性壟斷是行為主體通過行政手段將行政管理權直接或間接地作用於經濟競爭活動而產生的,它的優勢來源是行政權力,而非經濟性因素.經濟性壟斷則是由市場主體通過參與市場競爭,運用各種競爭策略與手段,獲取市場力量的集中與經濟能力的增長而形成的,它是競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其整個形成過程中,主體內部的經濟性優勢起著決定性作用,包括規模經濟優勢、專利技術優勢、產品差異優勢、售後服務體系優勢等.一般來說,其在達到非法壟斷之前,多是依靠自己的經濟實力去參與公平的市場競爭,經歷優勝劣汰的考驗,逐步在市場中確立自己的優勢地位,這一形成過程本身充滿了以競爭求生存、求發展的合理因素,即使在達到壟斷之後,也難說就當然的不合理,只是當著主體濫用優勢地位限制競爭的正常進行時,法律才予以規制.而行政性壟斷則完全不同,它始終是由非經濟性的行政權力發揮作用的,其作用的經濟主體往往達不到規模優勢的水平,技術、設備也未必先進,經營的又多是缺乏替代品的產品,於是,就會形成這樣一種狀況:即這些主體本身的經營狀況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後的,而卻又憑借行政壟斷獲取豐厚的利潤.這一狀況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壟斷對競爭過程的扭曲和對競爭結果的破壞.
第三,從危害結果看,行政性壟斷除具有經濟性壟斷所造成的諸如限制、破壞公平競爭,導致資源配置低效率、經營管理低效率、動態技術低效率等損害後果外,還使市場自身的運行規則屈從於行政干預,喪失其協調生產布局、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整體經濟效益的調節功能,人為設置市場壁壘,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並助長行業不正之風,增加幹部以權謀私的空間,誘發腐敗,引起人們對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導致嚴重的社會隱患與政治危機.

Ⅶ 行政性壟斷的概念特點

「行政壟斷」是中國特有的一個概念。
在標准經濟學中,只有兩個術語,一個是「政府壟斷」,一個是「政府授予壟斷」。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壟斷權力(比如酒類專賣、煙草專賣),後者是政府將壟斷經營權授予某一個企業。
中國所說的「行政壟斷」實際上就是包括了經濟學的「政府壟斷」和「政府授予壟斷」。
「行政壟斷」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的80年代,一位經濟學者在討論社會經濟現象的時候,使用了「行政壟斷」的概念。後來法學界一些學者感覺中國的社會經濟現象有別於西方國家的經濟壟斷,於是借用了行政壟斷的概念,將行業壁壘、地區壁壘、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強制交易、政府專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壟斷。其實在計劃經濟時代,條塊分割不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憲政體制不同,各個國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著行業壁壘、地區壁壘、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解決這些問題主要依靠完善民主憲政體制,通過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憲政關系,解決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乃至不同部門之間的貿易障礙問題。在上個世紀的50年代之前,美國各個州的商事法律規則並不一致,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美國朝野設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規則統一機構,通過起草並且向美國各個州推銷統一的商法典,來消除貿易規則障礙。換句話說,美國聯邦國會並不因為各州存在著阻礙貿易發展的不同規則,便用反壟斷法(或者反托拉斯法)來代替各個州的商業規則。各州都有權根據聯邦憲法的規定製定貿易規則,不能因為各個地方制定不同的貿易規則,而是適用反壟斷法加以制裁。
中國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法律的制定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個地方機關無權制定民商事基本規則,更無權阻礙全國各地貨物的流通。如果地方部門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阻礙商品流通,那麼只能有一種解釋:地方權力機關已經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對地方部門的違法行為,完全可以按照現行法加以制裁,沒有必要在《反壟斷法》中具體作出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政府機關合法壟斷現象。這些現象包括:第一,政企合一的體制下特殊產品或者服務專營、專賣行為,譬如郵政局的郵政專營行為、煙草專賣局的煙草專賣行為等,這些帶有壟斷性質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會產生變化。對這一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修改專門法,譬如《郵政法》、《煙草專賣法》等來加以解決。
第二,國務院各部委機構改革後,設立的行政性控股公司。這一類公司的設立具有歷史特殊性。事實證明,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之後,這類公司應當盡快改造,要麼變成行業協會,成為真正的民間組織;要麼成為真正的集團控股公司,承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責任。
第三,國務院各部委設立的傳統國有公司。這類公司往往具有特定的經營范圍,在計劃經濟時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公司由於缺乏壟斷經營的法律依據,所以絕大部分成為了真正的市場主體。只要這些公司不利用行政權力參與市場競爭,那麼就應當允許它們繼續存在。
第四,地方權力機關為了發展特色經濟,促進某些產業或者某個企業的發展,利用紅頭文件的方式,限制外地產品進入,或者阻止本地企業實行跨區域的聯合。對這類現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今後只要行政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地方部門限制競爭行為加以處理,就可以減少甚至避免此類現象發生。
第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行為。這是我國改革開放後出現的特有經濟現象。由於國務院將主要國有公司歸並之後,統統交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所以,國資委擁有資產調撥、企業撤並、人事安排等一系列重大權利。將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的行為看作是一種行政壟斷,似乎有些牽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當然可以行使股東的一切權利。但如果不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利加以限制,那麼有可能會出現新的行政性公司,破壞市場競爭秩序。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是,制定《國有資產法》,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地位,削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撥國有企業資產的權利,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變成一個純粹的監事會,在全國人大授權的范圍內,依法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Ⅷ 如何避免行政性壟斷,反行政性壟斷

要想避免行政性壟斷,反行政性壟斷則很困難。
因為反行政性壟斷執法中存在不少問題,其回症結在於工商行答政管理機關依法享有的建議權與反壟斷執法管轄權是相互分離的。在反行政性壟斷執法活動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有「提出依法處理」建議權,應能夠以請求主體或被請求主體的身份積極地進行反行政性壟斷執法。反行政性壟斷執法的理想模式是在行政裁量、行政協助的基礎上,以行使更廣泛而有效的建議權來實現行政合作,遏制行政性壟斷。因此,反行政性壟斷執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依法處理的建議權,應當彰顯反行政性壟斷執法分權格局的核心價值。

Ⅸ 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是如何規制的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准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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