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列舉
Ⅰ 列舉3部行政法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
Ⅱ 行政法律關系為什麼不屬於行政法調整的對象請稍微詳細些或舉例說明。謝謝!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行政救濟關系內、內部行政關系。行容政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差別在於,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關系,但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
Ⅲ 行政法的行政處罰里 集中處罰是怎麼回事,請舉例。。
應該復是「相對集中行制政處罰權」。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
例如,以前的城市管理有多個部門,往往會出現重復執法,重復處罰的現象。現在由城管執法部門來負責,就會避免了城市管理多部門,重復執法,重復處罰的現象。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是指依法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一個行政機關行使,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改革源於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Ⅳ 是不是行政機關所做的所有事情都要受行政法調整,請舉例說明
依法行政。公安機關有許多職能,其中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內罰法》容。具體行政行為還要按照上級規定按三定方案實施。行政機關都有黨組織,黨務工作另有規定。行政機關還有工會、團、婦等組織,按照工會等法規規定開展工作。
Ⅳ 2014年新修訂的行政法有哪些重大變化(至少列舉5個方面)
第一:明確法院必須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律立案,有利於解決行政立案難問題。
《新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內容是《舊法》中不從規定的,它明確了法院必須依法立案的法定職責。
第二、 登記立案制度及上級法院直接立案審理制度的確立,是解決立案難問題的重大舉措
《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起訴狀立案登記制。五十二條規定,法院接受起訴材料後應該依法進行登記並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受理。那麼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新法》五十四條還規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第三、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利於解決立案爭議
《新法》將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非法徵收徵用、攤派費用,侵犯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權利,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行政行為納入了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可以依法起訴的行政處罰及行政許可的種類。
第四、規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義務
《新法》第三條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由此可見,法律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法條採用了「應當」,也就是說「出庭是必須,不出庭是例外」。
第五、增加了對除規章以外的規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權利
《新法》增加了第14、66條。該兩條明確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發現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應當轉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行政訴訟可跨區域管轄
《新法》增加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勝訴難是大家普遍達成共識的。基層法院人、財、物受制於地方和行政機關,導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行政不當干預現象嚴重。增加這樣的規定,很大程度上可以解決法院的「地方化」問題對公正審判造成的影響,從體制層面給行政審判注入了一劑十分有效的「強心針」。
第七、明確復議機關不做復議決定後,原告可以就具體行政行為直接起訴
《新法》第二十八條增加如下規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第八、明確了律師享有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
《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相對於《舊法》,明確了律師復制證據材料的權利。
第九、進一步強調了被告的舉證責任,增加了被告舉證、取證的責任限制及補充證據的法定條件,確定了電子證據的合法性, 確立了行政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及原告舉證的權利等。
《新法》第三十五條列舉的證據種類中增加了電子證據,通過立法確定了電子證據在訴訟中的合法地位;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第三十七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兩種情況下,法院允許被告補充證據。同時呢,在三十九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十、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由原來的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
《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將起訴期限延長了三個月是《新法》的重大改革。不僅如此,其還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當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另外,《新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仍然是兩個月,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限不受上述二個月的限制。
第十一、規定了停止或者不停止執行決定申請復議的權利
《新法》第五十八條增加了當事人對停止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這是賦予申請人的新權利,在以往的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定中是沒有的。
第十二、《新法》取消了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缺席判決的規定
《新法》第六十條將原來的規定修改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樣的規定比較《舊法》嚴格了許多。
第十三、增加了行政訴訟中的簡易程序
《新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了行政訴訟中的簡易程序。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一般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普通程序的行政訴訟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四十五天審結的簡易程序有利於提供審判效力。
第十四、 進一步細化了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的監督職責,尤其強調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
《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舊法》僅僅很原則的規定了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責,但如何操作並未進行規定,上述的規定具有實操性。並且,對於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救濟途徑又增加了一條就是向最高檢申請抗訴,這對於民眾來說,是真真好的一個法條。
第十五、不執行法律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應接受處罰
《新法》第九十二條第五款規定了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該行政機關負責人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Ⅵ 列舉(行政法)規定的所有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名稱
1.設立經常性行政許可: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2.設立非經常性行政許可:
(1)國務院的決定:非臨時性的,應轉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
(2)省級規章:滿1年,需繼續實施的,應轉為省級法規。
Ⅶ 是不是行政機關所做的所有事情都要受行政法調整,請舉例說明
不是行政機關所做的所有事情都要受行政法的調整,比如縣政府辦公室空調損壞找維修師傅維修,維修後支付相應的維修費,這件事由民法調整。
Ⅷ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期末復習指導試題類型舉例答案
一、選擇題
1、A 2、D 3、BC 4、AD
二、填空題
1、顯示公正 2、該組織、委託的行政機關
三、名詞解釋
1、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出裁判的活動和制度。
2、行政侵權賠償: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由國家對受害人承當賠償責任的制度。
四、簡答題
1、答:有八類:1、不服行政處罰的案件。1、不服行政強制措施的案件。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4、對行政機關拒絕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或者不予答復不服的案件。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而被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案件。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2、答: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論述題
答: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樣,也是程序法。行政訴訟法是從民事訴訟法中脫胎而來的。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外,對於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例如,民事訴訟中有關迴避、證據、期間、送達、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以及執行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行政案件時可以適用。但兩者調整的對象不同,因此,在具體內容上有顯著的不同:(1)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他組織、法人和公民之間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糾紛。行政訴訟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原告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行政復議機關。而民事訴訟是解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因而,民事訴訟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系。(2)訴訟的性質不同。行政訴訟中爭執的是關於行政權利義務問題,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依法提起的訴訟;而民事訴訟中爭執的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問題,即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提起的訴訟。(3)訴訟發生的條件不同。行政糾紛發生後,有的爭議須經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後,當事人對處理不服時,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民事糾紛發生後,糾紛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程序因此而發生。(4)舉證責任不同。行政訴訟中,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而民事訴訟中,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均負舉證責任。(5)適用調解的范圍不同。行政訴訟中,除行政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調解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這是因為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主管機關,它的職責就是維護國家的利益,保障社會的穩定,保護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它不能對依據國家法規所作出的決定加以更改和讓步。而民事訴訟中,自願、合法調解原則是一項重要原則,貫穿於整個審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調解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