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維持
『壹』 《行政訴訟法》中行政判決分為6種,其中維持判決與履行判決和確認判決有什麼區別謝謝
維持判決是確來認行政機關行自政行為合法的判決。
履行判決是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針對的是行政機關不作為。
確認判決是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主要存在於行政行為已經產生效果,撤銷或變更已無意義的情形。如行政拘留已經結束的案件。
『貳』 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應該向哪級法院起訴
可以是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叄』 如果申請了行政復議,上級決定維持,應向哪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誰是被告
具體行政行為的時候,已經告訴你了像哪級法院起訴,即使復議了,也還是像那級起訴。根據新的行政訴訟法規定,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當事人起訴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復議單位為共同被告。舉個例子,甲被石家莊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告知他可以像石家莊市公安局或新華區政府復議,也可以像新華區法院提起訴訟,甲像石家莊市公安局復議後,決定維持,甲這時起訴的,石家莊市公安局和新華分局作為共同被告
『肆』 行政訴訟中維持判決與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區別
你好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
維持判決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證據確鑿、
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符合法定程序、
沒有超越職權、
沒有濫用職權。
而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只需滿足以下條件中的一個: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4.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
5。復議機關受理了不該受理的復議申請作出中止復議決定,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認為該終止決定正確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伍』 行政訴訟中,法院維持判決與確認合法判決,有何區別
維持判決與確認判決的主要區別:1、維持判決是確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合法的判決。2、確認判決是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主要存在於行政行為已經產生效果,撤銷或變更已無意義的情形。如行政拘留已經結束的案件。
確認判決,是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判定,它通常是其他判決的先決條件。盡管《行政訴訟法》對確認判決未作明確規定,但由於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採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7條和第58條把這種判決形式規定下來,彌補〈〈行政訴訟法〉〉的不足,以滿足行政審判實踐的需要。確認判決包括兩種情況:確認合法或有效與確認違法或無效。
『陸』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經行政機關服役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是被告
選A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專,作出具體行屬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柒』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需要符合條件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
『捌』 行政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又有改變,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行政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所以應當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16081245
『玖』 上一級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下級行政機關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在那一級法院起訴,法律依據是啥
根據2017年7月1日實施的《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原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不服應向原機關所在地或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拾』 行政復議維持,提起行政訴訟,針對原機關和復議機關怎麼列請求
1)對行政復議不服只可行政訴訟。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內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容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2)對復議機關的維持決定可以提起訴訟。因為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也是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第五條,第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對行政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可以將行政復議機關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