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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的相關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8 23:07:42

㈠ 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關於土地使用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土地使用法律法規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
2006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特徵如下:
(1)主體的特定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鄉(鎮)、村公益性組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2)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
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關於權利的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所不同。後者主要以權利的取得方式進行分類,在分類中土地用途並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前者從現行制度來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類基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權採用不同方式取得,進而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
(3)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國家為保護耕地及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限制非農業性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我國的土地資源雖然是國有,但是為了防止資源浪費,只要民事主體滿足條件,並且提出獲得土地使用的請求,就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法律的規定的流程,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並且之後需要到制定的機構繳納稅額,若是在獲得土地後逃稅,是會受到處罰的。

㈡ 土地徵收的法律法規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從這個方面講,政府代辦社保是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的,在辦理社保的過程中要做充分的說服溝通工作,不能強制推行。針對農村的現狀,現在土地徵收補償時,已廣泛推進相應農民的社會保險工作,以做到應保盡保,以求農村長治久安。
至於發多少,這是有具體的地方政策,你可向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咨詢。

㈢ 國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規

涉及國土方面的法律法規眾多,節選部分如下,所有法律法規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官網:

1、中國銀監會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

3、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制辦法》的通知;

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

6、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7、關於印發《安徽省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辦法》的通知;

8、《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9、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

10、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

11、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12、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試行);

13、關於印發《兵團重大土地違法違規問題警示約談辦法》的通知;

14、煙台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

15、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滹沱河生態園項目土地儲備辦法的通知;

16、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8、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19、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3、土地登記辦法;

24、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

25、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26、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7、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

(3)徵收土地的相關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國土管理是對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組織各種社會力量開發利用國土資源,協調各地區、各部門之間在國土整治活動中的相互關系,監督、限制不合理開發國土資源和危害國土的行為。

有效的國土管理必須有一定的措施保證:

①行政法令措施。運用國家行政權力,成立管理機構,從組織上保證政府各部門之間、國家與地方、企業之間協調一致。制定國土法規,保證國土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②經濟措施。是管好、用好國土資源的一項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稅收政策、利息政策,審定資金援助和獎勵辦法:規定財政補貼等;

③技術措施。加強國土資源基本資料的調查研究,將收集到的國土情報用各種裝置進行圖化、數值化和必要的情報數據利用計算機處理和儲存,供有關部門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法律法規

㈣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規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徵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辦理。
申請用地:
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附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6、佔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7、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受理申請並審查有關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表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審批用地: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文件,按規定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
征地實施:
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1、征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機關、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安置農業人口;
4、徵收用地單位的費稅;
5、直轄市征地爭議。
簽發用地證書:
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2、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3、用地單位持使用土地證書辦理土地登記。
征地批准後的實施管理:
建設用地批准後直至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1、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期移交土地;
3、處理征地過程中的各種爭議;
4、填寫征地結案報告。
頒發土地使用證:
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㈤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城中村」集體土地批准征地、房屋拆遷涉及哪些法律文書? 「城中村」版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是否需要《權房屋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 回復:你好!徵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按照規定,徵收集體土地的,地方政府應對徵收土地方案、安置補償方案進行公告。您提到的《房屋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在涉及集體土地徵收的相關法律中並無明確要求。具體情況請向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咨詢。(耕地保護司)

㈥ 與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徵用的相關法律、法規、條例都有哪些

關於拆遷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六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第一百三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04]46號
二、嚴格制訂拆遷計劃,合理控制拆遷規模。城鎮房屋拆遷規劃和計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保護規劃。市、縣人民政府要從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計劃)部門審批下達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各地要嚴格控制土地徵用規模,切實保護城鎮居民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徵用中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要嚴格控制房屋拆遷面積,確保今年全國房屋拆遷總量比去年有明顯減少,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落實。凡拆遷矛盾和糾紛比較集中的地區,除保證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以及重大社會發展項目、危房改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之外,一律停止拆遷,集中力量解決拆遷遺留問題。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
四、加強對拆遷單位和人員的管理,規范拆遷行為。加強對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嚴格市場准入。所有拆遷項目工程,要通過招投標或委託的方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進一步規范拆遷委託行為,禁止採取拆遷費用「大包干』」的方式進行拆遷。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被搬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合理確定市場評估價格。拆遷人及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居民搬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拆遷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不斷增強其遵紀守法意識,提高業務素質。
五、嚴格依法行政,正確履行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做到政事、政企分開、凡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拆遷公司,必須與部門全部脫鉤。政府部門要從過去直接組織房屋拆遷中解脫出來,嚴格依法行政,實行「拆管分離」,實現拆遷管理方式從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轉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認真執行拆遷許可審批程序,嚴禁將拆遷許可審批權下放。嚴格拆遷許可證的發放,對違反城市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沒有拆遷計劃、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以及拆遷補償資金、拆遷安置方案不落實的項目,不得發放拆遷許可證。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並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准,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要依法正確履行強制拆遷的權力。
六、加強拆遷補償資金監管,落實拆遷安置。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是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做好拆遷工作的重要基礎。拆遷單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遷人在選擇產權交換、貨幣補償、租賃房屋等方面的意願,也不得遷就少數被拆遷人的無理要求。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位,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資金來源。各地要按照已確定的合理拆遷規模,提供質量合格、價格合理、戶型合適的拆遷安置房和周轉房。把拆遷中涉及的困難家庭納入城鎮住房保障的總體安排中,確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河南省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建設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有利於經濟發展和居民居住條件的改善。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拆遷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它應拆除物,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方案等,向當地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發給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拆遷人應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向拆遷管理部門交納拆遷管理費。 拆遷後三個月內,拆遷人必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注銷手續。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變更手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建部)2011年6月3日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關於評估辦法的通知
建房〔2011〕77號
第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鑒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㈦ 土地徵收法律法規有哪些

涉及土地徵收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幾個:

  1. 土地管理法

  2.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4.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5.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

㈧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1、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8)徵收土地的相關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農用地性質轉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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