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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執法規范

發布時間: 2020-11-28 22:04:00

❶ 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

內容簡介:
公安派出所,是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派出機關,是各項公安專業工作的基礎,擔負著預防飛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公共安全,維護公民正當權益的第一線戰斗任務.對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實現社會穩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與意義.
今年3月,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是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豐富的公安工作經驗的結晶,具有全面性,概括性,實戰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特點,是全面強化公安派出所實戰能力,提高派出所整體工作效率,應對當前治安復雜形勢,保一方平安的綱領性文件.
在比較深入,反復地學習了《規范》之後,我們感受很深.一致認為有必要將個人對文件學習的理解和體會結合長期從事公安工作實踐的體驗,逐條撰寫成文,整理成冊,與廣大公安民警交流,切磋,取長補短,共同提高.為促進學習《規范》精神,正確貫徹《規范》要求,"進一步加強公安派出所的正規化,規范化建設,提高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和服務水平"獻出一份微薄之力.
本書除逐條對《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內容的解說與運用進行闡述外,還通過附錄的形式收錄了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中經常需要參考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由於篇幅所限,對不能收進書中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本書在附錄中通過索引的方式給廣大民警提供了一個查找的索引.本書有全面性,系統性,實用性,可操作性等特點,可以作為培訓民警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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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基層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的相關做法

搜啊,多找幾個結合您的實際發揮一下就搞定了今年公安部提出了開展「三項建設」的目標任務,執法規范化建設三居其一,表明當前基層執法存在諸多不足的現狀,也為進一步改進公安執法工作提出了具體的目標和要求。近年來,基層派出所執法民警的法制理念發生了很大轉變,法律知識、辦案水平都有很大提高,法制機構從無到有,法制監督職能作用日趨明顯,執法質量逐年提高,基本執法問題在執法實踐中逐漸避免,但是,目前我們基層的執法中還有一些不適應新時期新任務要求的環節和問題。 一、存在問題 1、執法主體方面。具體表現:一是一些民警工作上不思進取,敷衍了事、精神萎靡不振、責任心不強,工作差錯不斷。二是有些民警仍是思想落後,墨守成規,在執法過程中,習慣於憑老經驗或個人喜好辦事;有的民警老是以執法者自居,自認為「執法者應說一是一,說二是二」,容不得群眾的批評意見;還有的民警固執地認為群眾根本不懂法律,在執法過程中上來就隨意訓斥群眾,根本不允許群眾辯解,對群眾提出的疑問和申辯,認為是狡辯和故意找茬,搞情緒化執法,更有甚者濫用強制措施。三是在對待執法權利應用上存在思想偏差。有一些民警認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不按法律規定執勤執法,甚至徇私枉法,辦人情案,關系案,隨意執法的惡果已嚴重損害了公安隊伍的社會形象。 2、執法行為方面。一是少數民警「執勤為民」意識不強,而是大搞「彈性執法」。有的民警對認識的人違法就「少罰、輕罰或不罰」;對其他的人則是「一律重罰」,造成當事人產生抵觸情緒,對民警執法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對抗。二是以罰代管。一些單位為了調動民警的積極性或片面追求工作任務的完成,隨意下達一些硬性任務指標,造成有些基層派出所民警在執法工作中「以罰代管」,片面追求執法數量和任務的完成。三是執法方法簡單粗暴。有的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對執法理念、法律條文的理解上過於機械和僵化,而忽視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認為對違法當事人予以上限處罰,才能體現法律的威嚴;有的在執法過程中把執法與服務對立起來,不向群眾告知和宣傳法律條文,漠視群眾的感受,對群眾的解釋置之不理、置若罔聞,將群眾推向對立面。 3、執法質量方面。一是適用法律程序不規范;二是適用法律條文不嚴謹;三是法律文書使用不規范。如處罰決定書中的條、款、項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或適用錯誤,有的工作粗枝大葉,填寫執法憑證丟三落四,錄入信息錯誤不斷。四是案卷的製作質量不高。表現為筆錄文字表述不全,語言不規范,針對性不強,主次不明,筆錄內容過於簡單,語句不通,字跡潦草等;證據意識不強, 收集方式單一,尤其是對原始證據的收集不夠全面充分。 4、執法形象方面。一是依舊存有「冷、橫、硬、推」的問題。經過近幾年的教育整頓,一線執法民警的執法態度有了明顯的改觀,但是,「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情況仍時有發生。群眾投訴民警執法問題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民警的執法態度上,本來是正常執法,就因為民警執法態度問題,引起群眾不滿。二是推卸責任,推諉扯皮。近年來,由於群眾的法制意識有了明顯提高,在執法過程中,一些被查處的群眾抱有情緒,有時會提出無禮問題,或找出各種理由進行惡意投訴。有些民警害怕被投訴,就推卸責任,遇到問題推諉扯皮。三是少數民警警容風紀不整,著裝不規范,形象不佳;有的民警上班時間不務正業,脫崗、聊天、打電話;有的民警上崗時警容不整、精神不振、舉止不文明、動作不規范。 二、原因分析 1、部分民警主動學習的積極性不高,缺乏工作責任心和緊迫感。目前,部分民警滿足於現有的工作生活條件,缺乏進取心、責任心,不求過得硬,只求過得去,對於社會的發展進步缺乏一種憂患意識,缺少一種敬業精神。 2、對法律的重要性和執法職能認識不清。大多民警對法律的理解局限於常用的基本法律,甚至個別法條,認為有了這些,就足可以應付實際執法工作。沒有從派出所的執法職能出發正確認識法律對於執法民警的重要性。 3、工作壓力引發情緒化執法。當前基層派出所的工作越來越多,加之各種非警務活動頻繁,民警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同時,隨著群眾的法制意識越來越強,民警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越來越多。在強大的工作壓力下,一些民警在執法工作中,有時會遇到個別人的非難或無理投訴,在這種情況下,有些民警無法控制自己的工作情緒,帶著情緒執法往往引起了一系列的問題。 4、隊伍管理教育缺乏創新機制。按照現有有關管理制度,基層派出所民警人數多工作任務重,辛苦一年,絕大多數人得不到鼓勵,工作的積極性受到嚴重創傷,部分原本扎實工作的民警沒有了進取的勁頭,萬事隨大流,工作平平庸庸。民警的教育培訓,流於形式,疏於管理,不重質量,每年有培訓,培訓效果不明顯,沒有一種科學有效的培訓管理機制,來提升隊伍的整體素質。 5、對法制工作重視不夠,法制力量薄弱。基層派出所設立了法制監督員,但對法制人員的培訓提高沒有跟上,這些法制民警對法制建設作用發揮不明顯。 三、加強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幾點建議 1、加強教育培訓,不斷提升全警法律素質。一是全面培訓。基於基層民警法律專業畢業比較少,對法律缺乏系統了解,所以很有必要在業務工作相對少的時期給基層民警進行系統法律知識的教育學習和培訓,並形成一種長效機制,從而打牢基層民警的執法基礎。二是重點培訓。能不能加快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法制隊伍建設不容忽視。基層法制隊伍建設的好與壞,直接影響到執法質量的整體提高。所以,對法制人員一定要重點加大培訓力度,通過法制隊伍建設促民警隊伍建設,通過重點培訓,使法制人員成為活躍於基層,促進基層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要力量。三是強化培訓。基層派出所常見的治安案件主要有結伙斗毆、毆打他人、盜竊等幾類案件。要提高執法質量,加快執法規范化建設,就需要要對常見幾類治安案件進行強化學習掌握。基層民警在准確掌握這些常見違法行為概念的同時,還要認真掌握這類案件違法客體、違法客觀方面、違法主體、違法主觀方面、違法與犯罪的界限、與其他違法行為的界限等違法構成的認定標准,證據規格,量罰標准。通過重點掌握這幾類常見違法行為的認定問題,就能有效提高執法質量。四是內部教育。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這是對公安機關業務工作上下關系的准確概括。平時工作任務重,不可能進行長時間、全員的業務培訓,所以,單位組織的內部業務學習成為提高基層派出所民警法律水平的重要途徑。 2、強化源頭治理,切實解決接處警取證不規范問題。110先期接處警是基層派出所執法工作的第一環節。規范110先期接處警現場取證工作,提高民警的工作質量和執法水平,是從源頭上治理執法不規范,預防和減少疑難信訪案件的有效舉措。因此,加強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首先必須規范接處警工作。一要規范接處警流程。接處警工作作為派出所的重要日常執法活動,民警責任心不強或方法欠妥都可能引起群眾不滿和投訴。應結合現有110警情的分類,分別制定接處警方法和流程,規范接處警工作,提高接處警的質量。二要用好單警裝備。接處警民警應熟練掌握和應用好攝像機、照相機等科技裝備,在接處警過程中進行全程錄音。針對目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案件增多,調查取證等前期工作不當,極易引發當事人不滿和難以處理的實際情況,要求接處警民警根據實際情況第一時間摸清事實、固定證據,為後期開展相關工作打下良好基礎。同時,重視證據保存,在處警結束後及時將錄入110證據系統,確保現場證據都能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三要嚴格管理涉案財物。在涉案財物管理上,作為派出所,要明確提出「三無目標」,即無一個民警不受到監督,無一起案件不納入視線,無一種財物不進行登記,明確專人負責。應根據涉案財物的不同特點,建立一套環環緊扣的台帳,使各種涉案財物都能有序「進出」。規范涉案財物管理流程,根據涉案財物的流向,建立和完善財物管理工作流程:「受理案件-人物分離-分類辦理手續-送檢鑒定-出具報告-依法處理」,從而既確保財物安全,又保證辦案效果。 3、落實執法責任,加強對民警執法工作的全方位監督。一是落實辦案責任制。抓住執法實踐中突出的問題,有針對性制定接處警、受案立案、案件執法規范等管理規定,使民警在執法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嚴格依法辦事。二是選好兼職法制員。挑選業務能力強、法律素質高的民警擔任所里的兼職法制員,明確法制員的職責和要求,要求法制員對所里全部案件進行初審、把關。三是建好民警執法個人檔案。從接處警開始,對每一個民警的執法活動記錄在案,為執法活動全程監督提供依據,並進行嚴格考評,將執法行為與民警的評優受獎掛鉤,提高民警的執法意識,確保民警自覺嚴格執法。 4、積極推行說理式執法,構建警民和諧關系。說理式執法是一項創新的執法方式,對於改善公安執法環境、構建和諧警民關系具有積極有效的作用。基層派出所民警在執法執勤中要切實轉變執法理念,改進執法方式,在執法實踐中推行說理執法,即在執法過程中講清事理、法理、情理,化法為理、化法為情,努力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統一。執勤執法中把矛盾疏導、教育轉化、法制宣傳納入執法的必要程序,努力以民主平等的態度和方式,有效化解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緩解社會矛盾。要結合落實大走訪長效機制建設,加大執法跟蹤回訪的力度,主動徵求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的意見、建議,有針對性地改進執法工作,最大限度地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5、優化警力資源配置,提高執法效率。首先,警力配置要堅持公安基層一線優先的原則。按照「小機關、大基層、強基礎」的要求,將警力投到基層一線去,要轉變觀念,下大決心、花大力氣,採取有效措施來精簡機關,現有警力要優先滿足基層一線的需求。其次,警力配置要堅持公安職能工作優先的原則。公安機關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機構,主要職責是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這就是公安機關的中心工作。所以,警力投放應該優先保障公安職能工作所需,保障「打、防、控」所需。要盡量減少用於非公安職能工作、非警務工作的警力投放。再次,警力的配置和使用要堅持適才適位原則。公安業務工作范圍廣、門類多,不同警種有不同工作,這就對民警的能力和素質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此,公安機關必須做到「量材錄用」,盡可能的安排民警到能施展自己才能的崗位上去,從而最大限度地優化警力資源。

❹ 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是什麼

這是公安部02年為規范公安機關基層單位的執法活動出台的部門規章。至於在執法活動中是否能抽煙,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是如果是對涉及易燃易爆單位檢查或者其他場所另有禁煙規定的話,人民警察也應當遵守。

❺ 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范 派出所工作人員可以賭博嗎

治安管理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參與賭博。政府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也不能參與賭博。人民警察法規定也不能賭博,你說他能賭博嗎?不

❻ 治安案件調解不成功的話怎麼辦警方會怎麼處理

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件處理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組織依法對需要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

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

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1.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條例及釋義)

2.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3. 受害人有權知道處理結果。

(6)派出所執法規范擴展閱讀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要公開處理:

1、涉及警務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周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二)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其它公安機關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並告知當事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告知當事人向其它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三)情節比較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7個工作日內辦結,案情比較復雜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上述所限不包括聽證,當事人傷情鑒定以及涉案物品估價時間;因特殊原因不能辦結的向當事人作出解釋。

(四)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的查辦、復議、訴訟程序,以及裁決治安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

(五)設立案件查處結果公開專欄,每周將所辦治安案件的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六)治安調解由辦案民警主持,召集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應製作調解筆錄和《治安調解書》;公開調解的案件,允許群眾旁聽。

1、適用治安調解的范圍

(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微傷害的;

(2)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

(3)其他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4)違法行為造成傷害或損害,受害方要求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的。

2、治安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前必須先立案並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責任。

3、調解以兩次為限;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調解不成的,及時對違反治安管理人裁決治安處罰;對損害賠償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賠償的損失費或者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造成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包括:因傷害造成誤工的工資和獎金、損失的物品、治傷的醫療費、因傷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費以及公安機關認為應當賠償的其他損失、費用,醫療費用以公安機關認可的醫院所開具的收據為准(急診除外)。

被侵害人是城鎮個體經營者、農民和其他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人員,需要賠償其誤工收入的,以行為人所在縣(市)區上年度人均收入為標准按時計算。

(七)查處涉黃、涉賭、涉娼案件以及辦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

參考資料:網路-治安案件網路-治安調解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❼ 山東省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設置規定(徵求意見稿)

山東省公安派出所用房設置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派出所規范化建設,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派出所建設標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頒標准進行設計、建設,符合方便群眾、利於工作、功能齊全、安全保密和經濟實用、簡朴莊重的要求。
第三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實行准軍事化管理,符合設施齊全、衛生整潔、物品擺放有序的要求。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按功能和用途分別設置為服務用房、辦公用房、辦案用房及生活用房。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應按照「對內對外分開、辦公辦案分開、工作生活分開」的原則,對應設置在服務、辦公、辦案、生活區域。
服務、辦公、辦案、生活區域應相對獨立。值班民警負責公安派出所內部的辦公秩序,外來人員需經過值班人員許可才能進入辦公區域。
辦案區域與其他區域要實行物理隔離。未經辦案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辦案區域。
辦案區域必須安裝安全防範裝置和報警、監控設備,不得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的過道、窗戶、樓梯、衛生間等必須安裝防護欄、防護網等防護設施。
第六條 提倡在公安派出所用房走廊及院落設置能反映派出所精神面貌的文化長廊。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用房使用本規范標准名稱。除武器警械室外,應在房門醒目位置安裝該房標准名稱的標示牌。
標示牌式樣、規格由設區的市公安局或縣(市、區)公安(分)局統一規定。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公安派出所用房的設置、管理。除本規范規定功能用房外,公安派出所不得設立其他業務用房。如確需設立的,由設區的市公安局治安部門報經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批准,可以設立。
第二章 服務用房
第九條 服務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綜合服務廳、接待室、居民身份證人像採集室、等候室。
接待室、等候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十條 服務用房應設在臨街或內部比較靠外的區域,以方便群眾出入。
第十一條 綜合服務廳應配備桌椅、紙筆、飲用水等必要設施。有必要的,可設置排隊叫號設備。
第十二條 綜合服務廳內顯著位置應懸掛辦理程序、辦理時效、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准等警務公開欄。
戶口辦理規定、消防管理等其他行政許可以及各地自行出台、有辦理時效性的對外服務內容應採取製作辦事指南小冊子或小卡片的方式向群眾公開。
有條件的派出所可採取設置觸摸式顯示屏、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實行警務公開。
第十三條 在派出所門前或院落內醒目位置設置警務宣傳欄,公布預警信息、防範常識和辦事結果告示等內容。
第十四條 綜合服務廳應設置意見薄,派出所門口應懸掛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 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 辦公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管理、防範等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會議室、所長辦公室、教導員辦公室、副所長辦公室、民警辦公室、110處警室、值班室、備勤室、武器警械室、現場勘驗室、檔案室、監控室、糾紛調處室、心理疏導室、黨員活動室、榮譽室。
現場勘驗室、值班室、備勤室、監控室、心理疏導室、黨員活動室、榮譽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或與其他辦公用房合並設置。
實行所領導與民警集中辦公的,所領導、民警辦公室不再單設,應在房門醒目位置安裝「辦公區」標示牌。
第十六條 110處警室、值班室應設在辦公區域入口處,接受群眾報警求助。
第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領導及民警辦公室應設立標明姓名、職務、崗位、警號及照片的標示桌牌。
第十八條 監控室負責對轄區重點部位和派出所院落、綜合服務廳、值班室、110處警室、等候室及辦案區域進行監控。
第十九條 武器警械庫的設置、使用應符合公安部《公安機關警械、武器庫(室)管理規定》(公裝財[2000]480號)。
第二十條 檔案室應當設置專用庫房,並落實防火、防光、防潮、防蟲、防鼠、防盜、防塵、防高溫等安全措施,保證檔案材料的安全。
第四章 辦案用房
第二十一條 辦案用房是指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打擊職能所需要的房屋。包括:人身安全檢查室、詢問室、訊問室、候問室、案情分析室、醒酒室、辨認室、物證保管室、信息採集室。
人身安全檢查室、醒酒室、辨認室、候問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二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辦公用房是樓房的,辦案區域應集中設在樓房的一層或負一層。派出所辦公用房是平房的,辦案區域應集中設在平房院落靠里的位置。
第二十三條 人身安全檢查室應配備金屬探測儀等設備。
第二十四條 詢問室用於詢問受害人、證人、報案人及其他知情人,採用「約談式」桌椅擺放形式,體現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平等的法律關系。
訊問室用於訊問違法犯罪嫌疑人,採用「審訊式」桌椅擺放形式,應配備民警訊問、記錄使用的審訊台及能夠約束犯罪嫌疑人的椅子。訊問必須在訊問室進行。
詢問室、訊問室必須安裝監控設施。被詢問人、被訊問人身後牆壁上應安裝能清晰、准確顯示年、月、日及時刻、溫(濕)度的電子表。詢問、訊問、羈押環節要做到全程錄音錄像。有條件的,監控信號要接入公安專網,隨時接受上級領導以及督察、治安、法制等部門的監督。
詢問室、訊問室內牆上應懸掛包含被詢問人、被訊問人權利、義務及申訴、舉報電話等內容的《詢問室制度》、《訊問室制度》。
第二十五條 醒酒室應配備約束帶或者警繩,依法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或處在醉酒狀態的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條 辨認室應設置被辨認人看不到辨認人的單向視覺設施,有條件的可安裝單向鏡,確保辨認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物證保管室應建立物證入室、出室登記制度,設置必要的存放、保質設施,確保物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對確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夠保證在使用時由民警值班、看管和巡查的,經縣級公安機關報請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設置候問室。
候問室的使用應符合《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公安部75號令)規定。
第五章 生活用房
第二十九條 生活用房是指設在公安派出所內,供民警食宿、訓練、學習所需要的房屋。包括:民警宿舍、食堂、衛生間、警體訓練室、閱覽室、洗浴室、洗衣室。
民警宿舍、洗衣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用房條件設置。
第三十條 閱覽室應配有報刊、雜志、圖書,並及時更新。有條件的,可設置電子閱覽室。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市、直屬公安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公安廳備案。
邊防派出所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❽ 各位父老鄉親們,請求幫忙寫一篇《關於對2011年派出所第二次執法規范化日常考評不達標檢討書》。

自己結合自己的感受書寫吧,別人愛莫能助。

❾ 執法人員(主要是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行為有什麼法律法規為其依據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公務員法...

❿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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