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腐敗
政務服務中心(簡稱政務中心)是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辦理本級政府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徵收以及其他服務項目的綜合性管理服務機構,也是加強政務服務、提高行政效能,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服務的重要平台。
在我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大都產生於本世紀初,尤其是《行政許可法》頒布前後。據有關統計資料,全國已有不同層級的綜合行政服務機構3300多家,幾乎覆蓋了全國所有縣市。
我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的產生,順應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現實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務方式和服務程序的一種新的探索。其產生的原因大體可分為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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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意義
1、有利於重塑政府形象,改善政社關系和干群關系。過去,公眾申請行政審批遇到的推諉、扯皮、刁難現象屢有發生,「衙門作風」、「官僚習氣」 「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的行政作風公眾最反感,也是公眾對政府產生不滿情緒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立較大程度地改善了這一問題。公眾得到的不僅僅是方便和少跑路,更重要的是塑造了高效、廉潔、親民、為民的政府形象,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門與社會公眾的關系,減少了沖突與矛盾,實現了和諧有序。
2、有利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長期以來,政府部門管理的越位、缺位、錯位並存;在行政管理方式上重管理、輕服務,重事前審批、輕事後監管;行政管理帶有明顯的趨利特徵,權與責脫節,權與利掛鉤。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立,從服務機制上,從服務環境上能促使上述問題得到有效改善,並已成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試驗場、檢驗台和突破口。
3、有利於建設法制政府,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立和《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為從源頭上防腐和反腐起到良好作用。這種集中審批模式,客觀上實現了「想腐而不敢,欲腐而不能」的行政機制。
規范了審批程序,實現了有效監督,使濫用公權和私用公權的機會大大減少。同時,審批事項進一步清晰明確,行政許可設定清楚規范,審批過程公開透明,避免了亂設行政許可事項和隨意增設行政許可主體,對建立有限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起到了有利的作用。
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區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關注、支持下,我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設取得了一定成績。
但作為新生事物,也同全國各地的綜合行政服務機構一樣,還存在著諸如法律、體制、利益、權屬以及思想認識等諸多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需在全國行政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和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不斷探索創新,逐步加以規范和解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服務中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政務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