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法規
⑴ 殘保金如何減免如何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減免政策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保金。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低於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2、費用計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舉例: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徵收標准:應繳納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貴公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1)殘保金法規擴展閱讀: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懲罰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徵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務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期限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參考資料:網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⑵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況下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⑶ 關於殘保金交費標准
標準是 :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不低於本單位上年度職工總數(系指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規定比例的須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小型微型企業免徵。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且年平均人數3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徵36個月殘保金;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至今未滿3年的,可免徵不足月份的殘保金。
三、逾期不上網確認繳納的用人單位,自欠繳之日起,將按相關規定予以按日加收5‰滯納金、公示並報「信用杭州」平台曝光,同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處罰。
根據《杭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應繳數額=(去年年單位職工年平均人數×1.5%-去年年在崗殘疾職工人數)×去年年杭州市區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⑷ 公司有殘疾人,可以減免殘保金嗎
公司有殘疾人可以減免殘保金,但是要符合規定才可以減免,以廣州市為例。
根據《關於落實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規定,自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徵36個月殘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且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未滿36個月的,免徵不足月份的殘保金。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低於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4)殘保金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范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保障金」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條,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