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執法質疑
A. 小區有人停車擋住我家車庫,可以報警拖車嗎
可以,打交警電話122或報警電話110,由警方通知車主前來將擋車庫的車輛開走,或者由交警派遣拖車拖走。
車庫業主購買後就享有了獨占權,這種權利受《物權法》的保護,其他人不得擅自侵佔,佔用即涉嫌侵權,屬於《物權法》中約定的侵權行為。
侵犯他人的物權的違法行為,屬於民事侵權違法行為,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的,也可以起訴法院解決,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業主發現車位被占,可要求物業按合同,恢復車位正常使用,也可向侵佔車位者申明權益,並讓其承擔侵權而產生的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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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侵權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後果。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2、民事侵權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參考資料:網路--民事侵權構成要件
B. 在協助民警執法時,有很多群眾質疑你的身份,你會怎麼辦簡述一下
這應該由民警出來解釋清楚,
自己解釋,
群眾不會相信的!
C. 公職人員謾罵群眾應怎麼處理
民警看到一名壯漢攔在一台灑水車前,臉色通紅,滿身酒味,並且口裡還不斷叫罵著臟話,灑水車的司機嚇得躲在駕駛室里不敢下車。醉酒男子時粗暴的行為和大聲的謾罵,引來了圍觀群眾,人群逐漸聚集,最終治安支隊又增援了幾位民警,才將男子控制起來。
他先是無故攔下灑水車,繼而大打出手
經過審訊,他是一名國家公職人員,目前已被刑拘
湘潭在線4月15日訊(記者 吳珊 實習生 符峰)4月8日晚,一名醉漢在三大橋下橋處攔下灑水車發酒瘋,灑水車駕駛員報警後,醉漢繼而對幾名民警和協警動粗,糾纏了半個多小時後,醉漢被制服。經過審訊,男子姓王,是我市某區的公職人員。
4月13日,王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醉漢無故攔下灑水車
事發當晚10點07分,岳塘交警大隊二中隊雙擁警務站接到一位灑水車司機的報警:「有個酒醉瘋子攔著我的車,樣子好凶的,還要打我。」值班民警帶著協警馬上趕到了事發的三大橋下橋位置。
民警看到一名壯漢攔在一台灑水車前,臉色通紅,滿身酒味,並且口裡還不斷叫罵著臟話,灑水車的司機嚇得躲在駕駛室里不敢下車。
民警上前詢問醉酒男子為什麼要攔車。結果他非但不理會,反而出言不遜:「你是交警?這里不關交警什麼事,你們憑什麼管我?」男子一把將民警推開,繼續沖向灑水車。
民警繼續上前勸阻醉酒男子,他仍然不買賬,行為愈發粗暴起來,趁著民警沒留意,男子揮拳打中民警的臉。「你不要打人,我們的執法記錄儀都會拍下來的!」民警仍耐心勸說男子不要沖動,男子看民警沒有還手,反而更起勁了,他沖上前去將民警掛在制服上的執法記錄儀奪下來,然後狠狠地摔在地上。他彷彿還不解氣,繼而又掀掉民警的警帽,扯斷了民警掛在脖子上的執勤牌。
在現場控制王某的一名協警不僅臉被打了兩拳,身上被踢了幾腳,脖子還被王某抓傷,至今還有傷痕。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民警和兩名協警始終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繼續打傷增援民警
醉酒男子與雙擁警務站民警推搡了近20分鍾後,反而越鬧越凶,這時,岳塘公安分局寶塔路派出所民警熊健帶著兩位輔警趕到現場增援。
熊健上前打算控制男子,但身體健壯的男子不斷掙脫,還指著熊健的警員編號說:「我記住你了啊,你是什麼東西!」隨後,男子對准熊健右臉揮了一拳,熊健立刻感到耳鳴目眩,兩名輔警趕緊上前將兩人分開。
男子
D. 在協助民警執法時,很多群眾質疑你帶的身份,你該怎麼辦
你要是協警的話,不用管因為,派出所會證明你身份,希望你不負眾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