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相關法規
『壹』 什麼法律規定了企業必須刻章,刻哪些章
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使用,也足以說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對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一) 圓形
(二) 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 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范化簡稱;
(四) 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五) 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六) 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貳』 對於刻章法律有什麼規定嗎
1、凡持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刻制印章 應具備的條件專:
(1)新成立的屬企業申請刻制公章,須持《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需由企業出具證明、法人授權委託書,是分支企業的,證明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要總公司蓋公章,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註: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日期起一個月之內辦好備案,有特別原因延誤的,可以在證明上說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備案,否則公安機關不再接受印章備案。)
『叄』 關於刻制印章的法律法規問題
只要是公共組織使用的印章都要備案的,在自作過程當然要有相關證明,比如上級審核機關,不能擅自亂刻公章的,否則就是違法,至於中間用不用五角星,還要看有沒有必要和夠不夠資格!————總之,公章不能擅自亂刻!×××學社?聽起來更像非法組織不是?那樣一樣也是違法,如果校方同意,那麼為什麼不能名正言順呢?要學校開具相關證明,然後到刻章的地方再細問,因為各個地方的管理機關雖然相同,但是程序可能有先後之別。
『肆』 2015年有出過關於印章或刻章的規定嗎
這幾年,關於印章或刻章的規定,年年有,你到公安部網站查看就好
『伍』 國家有沒有強行規定個體工商戶要刻章備案
刻了就備不了了,是哪裡的
『陸』 刻章有什麼規定
如果你有辦營業執照,可以到行政服務中心公安局的櫃台上去填寫刻章申請表,很簡單的程序,你的章也是合法的,犯不著私刻,以防萬一..
『柒』 國家對辦公圖章的大小尺寸有沒有明確規定尺寸是多少
國家對辦公圖章的大小尺寸有明確規定,具體尺寸如下:
1、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3、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4、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5、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制發。
(7)刻章相關法規擴展閱讀:
公司公章的尺寸要求:
1、黨章一律為圓形,中央刊鐮刀、錘子,直徑為4.2cm, 圓邊寬為0.1cm,鐮刀、錘子外刊黨組織名 稱,自左而右環行,印章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2、工會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外邊為雙邊,外邊為粗邊,邊寬為0.1cm,內邊為細邊,邊寬為0.01cm.上弧為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工會組織公章3、 國有企業、國營股份制企業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門章)一律為圓形,直徑為4.2cm,中央一 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徑為1.4cm, 圓邊寬為0.12cm,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或者名稱的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行,即單位部門名稱放在星下方作橫排,印文使用簡 化的宋體字。
3、專用章一律為圓形,中心部位一律為空白,直徑為4.0cm,圓邊寬為0.1cm, 上弧為單位名稱, 自左而右環行,專用章內容放在章的下邊作橫排,印文 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4、其他企業所屬部門及個體、私營企業的印章規格為圓形,直徑為3.8cm,圓邊寬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營業執照上核準的企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印文字體一律使用簡化的宋體。
5、工商企業合同專用章不論何種經濟成分一律為圓形,直徑為5.8cm,圓邊寬為0.15cm,上刊企 業名稱,自左而右環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業開戶銀行、銀行賬號、電話號碼及企業地址, 自上而下橫排,如刻 多枚合同專用章,印章下端應加刻編號,印文使用簡化的宋體字。
『捌』 單位刻公章有規定嗎
機關、團體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
『玖』 一個城市允許幾家正規刻章點有沒有法律規定
公安部規章明確屬於公安局監管,有法可依
『拾』 印章的法規
1993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對於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如下: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一),由國務院自製。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二),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三),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厘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厘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四),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五),由國務院制發。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六),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七),由國務院制發。
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八),由國務院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一),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圖十三),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圖十四)。制發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范化簡稱。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厘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製。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厘米,不得小於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如發現偽造印章或使用偽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