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信貸法律法規
⑴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印發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並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股東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三)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且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
(四)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且業務范圍僅限於縣域的小額貸款公司可適當調低注冊資本,但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應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可適當放寬准入條件。
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部門的規定。
(六)具備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業務經驗的業務人員。
(八)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徵信制度。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徵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系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徵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並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評估報告,應真實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並對其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程序。申請籌建的小額貸款公司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後,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注冊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出資人基本情況及設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四)出資人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出資額及持股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應承諾其出資真實、有效、不抽回資金,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並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相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等;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法人股東相關資料。提交的材料須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上年度工商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未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處行業現狀、納稅記錄及企業信用評估報告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於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年財務會計報表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東相關資料。包括自然人股東姓名、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資金來源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九)聯系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籌建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籌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和持續出資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自批准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並向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開業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可以延長2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開業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後,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開業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三)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自然人股東應提供身份證號碼,企業法人應載明注冊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持股比例;
(五)內控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須提供擬任職人員或經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任職申請書、任職承諾書、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信用報告、從業資格證書和其他任職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個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小額貸款公司承諾書和行業聯合自律聲明;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及銀行進賬單復印件(須核對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系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具備法定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對開業申請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建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前約談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30個工作日內,依程序約談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其任職資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開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經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批准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以下任職資格: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任職資格培訓,並取得任職資格證書;
(五)擬任職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任何經濟組織中兼職。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認為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提交個案申請。
第十五條 新批准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及時到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批准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等監管部門相關要求及時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將變更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完整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初審同意並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後,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股東和股權結構;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變更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其中涉及本條第一款第(六)、(七)項的,依程序約談擬變更股東和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審核股東信用情況、持續出資能力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核批准之日起15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注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繳回批准開業文件,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1]。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為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為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區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一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境內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為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以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和青海銀監局,並跟蹤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業務范圍和資金運用
第二十八條 我省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名稱記載的行政區劃內經營,不得跨區域經營,也不得開展對外投資業務。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低於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60%。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三農」事業、自主創業、城市居民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但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在上下限內按照市場原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二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准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經營活動: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貸;
(二)向本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三)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提供擔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並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並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評審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製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內部控制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制度,應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後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流程和操作規則。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范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和經濟後果,嚴格控制新業務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洗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於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並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准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准備金,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從事信貸業務,須執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財金2010〕21號)、《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等相關金融財務管理制度,並根據上述規定的修訂及時調整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託具有一定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並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發生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關於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試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依照「先建立制度、報送數據,後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定期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合格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培訓,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委託行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素質[2]。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公司基本信息,並承諾不吸收公眾存款,不參與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非法放貸和非法證券買賣。
第五十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每年至少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現場檢查,並根據監管需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小額貸款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五十一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談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並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等文件和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後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真實、准確、完整。小額貸款公司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報送上年度經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年度信用評級報告等文件資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匯總後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三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年審,年審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的前置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年審材料報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經初審合格後,上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且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予以公示;對年審不合格或連續兩年未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情況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監管,規范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託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范圍廣、網點多、實力強並能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相應服務支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資金託管銀行,並為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業務。託管銀行應切實履行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第五十六條 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強化協會服務功能,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小額貸款公司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政府、小額貸款公司和企業溝通協調,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有序、規范、健康發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從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有權採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建議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範風險。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依法責令其整改、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
(二)以各種形式抽逃注冊資本金;
(三)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五)未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擅自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違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貸;
(八)未經核准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員的;
(九)拒絕或者阻礙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青政辦[2009]37號)同時廢止。
⑵ 高分急求!有沒有一個95年左右出的,關於貸款管理的法律法規,同時約束銀行和貸款人的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宏觀管理的通知
(國發〔1995〕30號)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2篇 地方法規4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是我國利用外資的一個重要資金來源,用好國際商業貸款,對保持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更好地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國際商業貸款的使用效益,防止外債失控,必須切實加強對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控制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總規模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把境內機構以商業性條件在國際金融市場籌措,並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資金,統稱為國際商業貸款。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外國商業銀行(機構)貸款、出口信貸,發行境外外幣債券、可轉股債券、大額可轉讓存單和中期票據等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國際融資租賃、以現匯方式償還的補償貿易、項目融資、海外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業性籌融資。
(一)國家對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總量控制計劃管理。國家計委根據我國的外債結構、償還能力、外資需求、配套條件以及國際金融市場情況,在徵求地方和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負責制訂中長期和年度利用外資計劃,下達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總規模。各金融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年度指標,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家計委下達的外債總規模內,根據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狀況,提出分配意見,與國家計委協商後下達。
國際商業貸款指標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過下一年度3月底。
借用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用於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不得結匯。
(二)國家對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短期對外借款(償還期1年以下)只能用於金融機構頭寸周轉或用於企業所需的短期流動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國家規定不允許使用的范圍。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我國外債結構和實際需要,確定全國短期外債余額總量,核定下達各金融機構或企業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余額指標。各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將外債余額控制在核定的限額內。否則,將根據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取消其對外借款權並予以處罰。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2篇)
二、嚴格按國家規定審批建設項目對外借款
建設項目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從嚴掌握。基本建設項目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其申請借款規模在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由國家計委審批借款額度;技術改造項目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其申請借款規模在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由國家經貿委會簽國家計委審批借款額度。限額以下的,由地方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國家計委下達的國際商業貸款年度計劃內審批。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納入國家計劃。凡未經審批部門批准立項,配套人民幣資金不落實,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其他生產建設條件不具備,外資償還能力差的項目,不得借用國際商業貸款。
根據國家計委下達的年度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計劃,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審批對外借款的金融條件。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擅自對外簽約借款或籌資,外匯管理部門將對其進行嚴肅處理,不予辦理外債登記,借款協議和擔保合同一律無效,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匯帳戶,直至取消申請借款資格。
境外投資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要從嚴控制,由國家計委負責審批。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2篇)
三、進一步加強對對外發債窗口單位的管理
加強對外發債窗口的管理,窗口單位數量要從嚴控制。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比例、資本風險比率及經營業績等狀況,負責對發債窗口的定期審核,實行定期評審制。窗口單位名單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對外公布。
對外發債(包括境外建設項目以發債方式在境外從事的項目融資)必須有國家計委批準的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指標,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具有國際融資業務經營權且具有發債資格的金融機構辦理。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發債窗口的審核檢查,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做好進入國際金融市場發債的協調和管理工作,保證發債工作的順利進行。
財政部代表國家對外發債,須經國務院批准,並納入國家借用國際商業貸款計劃。
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
為了充分利用國際金融市場有利時機,提高國際商業貸款的使用效益,降低籌資成本,在不增加外債余額、不延長還款期限的前提下,經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允許金融機構借低還高,調整債務結構。
境內機構借用的國際商業貸款資金,必須調入境內,並用於外資計劃主管部門批准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項目;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國家鼓勵由金融機構牽頭,為經批准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國內建設項目組織國際銀團貸款。
四、加強債務償還的監督管理
按期償還債務是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單位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為維護國家的信譽,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付到期應付款項。國家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償還國際商業代款的監督管理,金融機構要做好到期債務的預報和催還工作。
五、完善外債統計監督測
不論是直接從境外借入,還是通過國內金融機構轉貸的國際商業貸款,都必須列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進行外債登記或轉貸款登記。
六、加強國際金融市場的動態分析
國家外匯管理局要加強對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幣種、利率、期限、借款方式、國別、市場分布等情況的研究,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並通報有關部門。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切實提高國際商業貸款的使用效益,保證對外債務按期償還,以維護國家信譽。各級計劃管理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⑶ 我國現有哪些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
我國現有關於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中國農村金融法正在醞釀討論中,還沒制定、公布。
⑷ 規范信貸業務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哪些急急急!!!
國家開發銀行信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信貸、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計提壞帳准備金問題的批復
關於對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進行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民委、國家開發銀行關於使用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金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 。。。。。。
你說的太不具體了,所以我索性把網址給你發過來,全是有關信貸的法律法規。http://china.findlaw.cn/fagui?seaStr=%D0%C5%B4%FB&area=&typeid=&usetime=1&pubers=&pubdate1=&pubdate2=&m=search&a=index&p=5
⑸ 汽車信貸的國家政策與法規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貸款擔保情況;
(三)所購汽車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一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借款人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明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證明;
(三)所購汽車的購車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與購車用途;
(四)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貸款催收記錄;
(六)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證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於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
(二)具有汽車生產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並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營業地址;
(二)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
(五)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及用途;
(六)貸款擔保狀況;
(七)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貸款人對經銷商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貸款的貸款金額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存貨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存貨周轉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和(或)零配件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並視審查結果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四章機構汽車貸款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十九條借款人申請機構汽車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三)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四)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對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發放機構商用車貸款,應監測借款人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範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發放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審慎確定借款人的資信級別。對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對經銷商及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直接或委託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跟蹤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資料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地區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系統,對不同類別的汽車貸款風險進行定期檢查、評估。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級別。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制定預警標准;超過預警標准後應採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的貸款損失准備制度,計提相應的風險准備。
第三十條貸款人發放抵押貸款,應審慎評估抵押物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減值風險,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在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該貸款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貸款人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對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工程車輛的貸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⑹ 關於銀行違規貸款的法律問題
銀行責任更大一些。
不知道你所說的是哪家銀行,以及一些具體的規章。畢竟,制度不一樣,處理方式也不一樣。
首先,責任在你堂弟以及銀行職員,不會弄到網吧上。但是你們要說明,或者你們應該起訴銀行教唆。
第二,從責任上看。銀行責任更大,特別是信貸員聯合起來騙貸,性質非常惡劣。有的銀行收取信貸員的貸款風險抵押金,如果這樣的話,銀行直接扣他們的貸款風險抵押金。而銀行方面,很顯然,你不能指望銀行處罰自己,雖然他的責任最大,(審核、人員等問題),而且有賠償能力,但是銀行不會自己處罰自己。
總之,信貸員要承擔一部分罰款。而你表弟,也屬於聯合騙貸的行為(已成年)
另,還需要知道當地銀行的一些具體規定
⑺ 請問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要先簽貸款合同再進行網簽
網簽本來簽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網簽是為了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既然制約了開發商,那購房者也應該拿出購房誠意,如果是按揭購房的話,貸款合同是必須要簽的。網簽之後,還要去備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⑻ 貸款法律制度的貸款概述
(1)貸款通則,貸款是商業銀行最基本的資產業務,是指經銀監會批準的金融機構,以社會公眾為借款對象,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的貨幣資金。中國人民銀行於1996年8月1日頒布和當即施行的《貸款通則》,對所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行為均有規范意義。
(2)貸款人.是指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不包括中外合資經營的金融機構和外商獨資經營的金融機構。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對外資銀行逐步開放人民幣存貸業務,外資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將歸另外的專門的法律調整,不屬於本法規的調整對象;而非金融機構的公司和個人則無權經營貸款業務,也不屬於本法規的調整對象。
(3)借款人,是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不包括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人,也不包括向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人。
(4)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兩類貨幣,不包括其他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提單、倉單和未到期的票據等有價證券,也不包括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有形或無形資產。
(5)管理監督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銀監法的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均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監管,所以貸款的監督管理機構是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及其在各省市設置的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是否違反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是否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認定,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活動擁有一定程度的監控權。 (1)貸款方式.包括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三種方式,前面介紹商業銀行的業務時已經介紹,此處從略。
(2)貸款期限,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種期限(詳見前述「商業銀行的業務」內容)。
(3)貸款擔保方式,包括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三種貸款擔保方式,在商業銀行業務中已經有所介紹,此處從略。 (1)貸款的期限,其中自營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10年,貸款用途有必要超過10年的,應當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備案。票據貼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至票據到期之日止。
(2)貸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借款人的貸款屬於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和質押人出具同意貸款展期的書面證明,在原借款合同中對此情況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短期貸款的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的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但國家對某些重大項目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能展期的情況,如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展期申請未被批準的,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3)貸款的利率及利息的計收。貸款人應當按照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的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記載清楚。 (1)建立貸款主辦行制度,借款人應按規定與其基本賬戶行建立貸款主辦行的關系,借款人發生企業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信貸資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經濟活動,事先應當徵求主辦行的意見。
(2)主辦行不包資金,但應當按規定有計劃地對借款人提供貸款,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詢,以及各種金融代理服務。
(3)銀團貸款應當確定一個貸款牽頭行並簽訂銀團貸款協議,明確各貸款人的權利義務,共同評審貸款項目,牽頭行應當按照協議確定的比例監督貸款的償還。
(4)各級行政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5)貸款人發放異地貸款或者接受異地存款,應當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當地分支機構備案,以利於國家對宏觀資金流向的掌握和監控。
⑼ 有關個人無抵押貸款的規定和法律
你好!
個人無抵押貸款首先利率非常高,就算是銀行,亂七八糟的加起來,一年至少也要20%多!如回果是社答會機構或者個人,這個利息更是高的嚇人!
所以,對於個人無抵押貸款,請三思而後行。
國家對不個人無抵押貸款沒有相應規定,這個都是銀行拓展的義務。
如果是社會非金融機構(或者個人)來放貸的話,一般都是認定為民間借貸。根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是銀行同期貸款的4倍。超過部分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很多類似的機構和個人都是用其他的辦法來實現高利息的,譬如說跟你寫一個貸款合同,另外還要簽訂一個咨詢合同,約定咨詢費等等!還有的你借1萬,讓你寫借1萬5等!
看了你的補充,堅決不要辦,是騙子!一定要切記,趕緊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