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分層次嗎
㈠ 法律的層次等級如何劃分
體系是以憲法(或根本法)為核心,由不同層次或等級的法律有機結合組成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憲法(或根本法)屬於第一層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等基本法律屬於第二層次,基本法之下還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層次的法律等等。與此相適應,較低一級層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應當是來自並服從於(即低於)較高一級層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層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應當是來自並服從於第一層次的憲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姚建宗:《法律效力論綱》,載《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1996年第4期,第20頁。
在法學理論中,法的效力層次有時也被稱為法的效力等級,或法的效力位階。影響法的效力層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體;(2)適用范圍;(3)制定時間。
法的效力層次的一般規則,即指不同等級的主體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高的主體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於等級低的主體制定的法。在各個法的體系中,法的效力層次要貫徹以下兩個規則:(1)在整個法的效力層次體系中,憲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憲法的效力統攝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級法的效力均高於下一級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層次除要貫徹它的一般規則外,由於法的復雜性,法的效力層次還存在一些特殊規則:(1)特別法效力優於一般法;(2)新法優於舊法;(3)法律文本優於法律解釋。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頁。
法的效力層次就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的淵源中,由於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適用范圍等不同,導致各種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個法的效力等級體系。
法的效力層次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包括:(1)憲法至上原則;(2)等差順序原則;(3)特別法優先原則;(4)實體法優先原則;(5)國際法優先原則;(6)後法優先或新法優先原則。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344頁。
由於法律本身是有層次或等級劃分的,因而其效力當然具有層次或等級性。我們都有一個基本的共識,那就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如果是地方性的法律,則其效力范圍施於其所轄地方范圍內。全國性法律的效力層次高於地方性法律的效力層次。
我國法律的效力層次是多層次性的結構體系。在法律效力層次結構體系中,各種法律的效力既有層次之分,又有相互聯系,從而構成一個龐大的我國法律效力體系。對於法律效力層次的具體劃分,尚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為四個層次。
最高層次: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層次屬第一層次。
第二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的效力為第二層次。
第三層次: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層次為第三層次。
地方層次:地方立法主體制定的地方法規,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規和自治地方法規,特別行政區地方法規,其法律效力的層次為地方層次。
--張根大著:《法律效力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181頁。
可以根據法律的位階高低來識別法律效力的層次高低。識別法律效力層次高低的具體標准主要有三條:(1)根據主體識別。立法主體的地位高,其制定出來的法律的效力層次也相應比較高。(2)根據立法依據識別。一個法律依據另一法律而制定,則這個法律的效力層次低於另一個法律的效力層次。(3)根據效力范圍識別。如果是全國性的法律,則其效力范圍施於全國,法的有效條件是指法律規范得以實施生效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法的有效條件就內部環境而言,有以下幾點:(1)必須是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2)必須與上一等級的法律規范不相沖突或抵觸;(3)法律規范必須在它約束的時間、對象和范圍之內才有效。就外部環境而言,其條件為:(1)它必須是在合法政權機關的制定或認可下產生的;(3)它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國家強制力保障。
--葛洪義主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頁。
應然法律效力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完全的應然法律效力;第二個層次是相對的應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應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後失效日之前這一連續的時間段中法律所具有的應然作用力。相對的應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後生效日之前這一時間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後因溯及力問題仍被適用而產生的某一時間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條件下的應然作用力。
--張根大著:《法律效力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頁。
由於法律規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為它是按照另一個法律規范決定的方式被創造的,因此,後一個規范便成了前一個規范的效力的理由。調整另一個規范的創造的那個規范和另一個規范之間的關系,用空間比喻語來說,可以表現為高級和低級的一種關系。
--[奧]凱爾森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頁。
凡是這樣一個承認規則被接受的地方,就為私人和官員提供了確認主要的義務規則的權威性標准……在一個有各種不同的法的「淵源」的現代法律制度中,承認規則相應地比較復雜:即確認法的標準是多重的,通常包括一個成文憲法,立法機關的法規和司法判例。在大多數情況下,通過將這些標准排列為相應從屬和優先的次序的方法,對可能發生的沖突作出規定。正是按照這種方法,在我們的制度中,「普通法」從屬於「制定法」。
--[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張文顯、鄭成良、杜景義、宋金娜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102頁。參考資料:http://www.haolawyer.com/wiki/doc-view-19923.html
㈡ 我國法律層次劃分及其效力高低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我國的法律層次可分為:
一法律
二行政法規
三部門規章
四地方性法規
五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效力高低: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如果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相沖突等具體詳細的內容,你可以找本立法法看看.
㈢ 有沒有法律規定不準分層次
有,但《中華人民共來和國教育法源》上沒有規定。只是在義務教育階段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上有規定,具體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和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如果不是義務教育階段,你提的問題是一個盲區,也就是說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限制,這方面的權利屬於學校教學管理范圍。
㈣ 監理工程師再教育工程建設法規體系按其立法許可權的不同可分為五個層次,依次是:
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建設行政法律:國家強制性保證實施的,國家建設管理機關從宏觀上、全局上管理建設業的法律規范,對促進國家建築業發展,制裁行政違法行為,起著主導作用。城市規劃法,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城市規劃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市政公用事業類法規,對應的行政法規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4)法規分層次嗎擴展閱讀: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是指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所取得的監理資質,是一鍾執業許可。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分甲、乙、丙三級。不同資質等級允許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總額是不同的。種類資質由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給予資質認定。
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考試設4個科目,考試分2天進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㈤ 我國立法分為法律法規和規章三個層次並有什麼的區別
法律是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規章是國務院組成部門頒布的,上位法大於下位法。
㈥ 我國目前的測繪法律法規體系自上而下包括幾個層次分別起什麼作用
我國目前的測繪法律法規體系自上而下包括的層次與其他行業是一樣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分別起到保證本行業有法可依,工作有序開展的作用。
㈦ 會計法律法規分哪幾個層次,個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我國的會計法律規范包括會計法,會計行政管理法規,會計部分三個層次:
會計法是調整整個國民經濟活動中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會計行政管理法規包括以下幾種:一是會計行政法規,二是地方性會計法規,三是會計規章
會計部門規章:(一)會計制度(二)會計准則
(7)法規分層次嗎擴展閱讀
會計法律法規體系是會計工作規范的總稱。
其中會計法屬於普通法律,不屬於基本法律。
根據《立法法》第7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即,基本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制定並修改的法律。
而會計法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決定修改,故不屬於基本法律,而是普通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會計法規制度
㈧ 民政法規的種類,按立法層次可劃分為什麼
一般情況下,你所說的法律屬於行政法規即屬於第三位階立法層次法律,第一位階是憲法,第二位階是法律,第三位階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