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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規定布

發布時間: 2020-11-28 11:59:20

㈠ 秦朝法律的內容有哪些

秦律秦代法復律的總稱。制公元前356年商鞍變法時曾採用李俚的《法經》,並改法為律,頒行秦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將秦律修訂,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頒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後,又修訂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個方面,使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皆有法式"。據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雲夢秦簡》所載,秦律不僅有《法經》六篇的內容,而且還有《田律》、《效律》、《置吏律》、《倉律》、《工律》、《金布律》等內容。秦律有調整封建經濟的作用,並且基本上是鎮壓農民的反抗,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工具。秦律為以後的漢律所繼承。
秦律主要內容是保護封建基礎,維護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經濟制度;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政治壓迫,鎮壓農民的反抗活動;保護官府和私人佔有奴隸;保護官僚地主特權的訴訟制度和監獄管理制度。秦律中的刑罰有:1、死刑,主要有棄市和磔。2、肉刑,有斬足、宮、劓、黥等肢體刑。3、徒刑,將犯人拘禁起來,並使服苦役。4、遷刑,即將犯人流放邊地。5、笞刑,即鞭笞之刑。6、貲罰,讓罪人向官府交納財物或提供勞役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㈡ 秦國的法律規定身高不足六尺,犯法都不用承擔責任,這是為什麼

其實從客觀上來說是把他們當成了未成年人。這可能有一點歧視的可能性,因為秦國的六尺其實相當於我們現在這個朝代來說是一米三左右的身高。一米三左的身高可以說就相當於我們現在兒童的年齡了。

因為是在秦國,而秦國法律提到的尺一般指的都是秦尺。和我們通常說的是尺,其實是不一樣的。而一秦尺換算下來大約是0.3米多一點,所以六尺它的范圍就在1.3米到1.4米這個中間的范圍。而這個身高放在我們現代來說,其實也就是兒童的身高。而他們把這個身高實際上也就劃分為了小孩子。


所以秦國的法律從這點上來看,其實也有一種是按照身高來進行劃分。不過也可以看出來,秦國是很愛惜小孩子的。

㈢ 秦國的法律規定:身高不足六尺,犯法都不用承擔責任,為什麼

那時候因為戰亂,百姓戶口記錄得非常混亂,當權者區分不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所以就以身高來做了規定,不超過六尺的,就當作是未成年人,所以這些人犯法,就都不用承擔責任了。

我覺得這個對於當時科技和制度並沒有我們現在這么完善的秦國來說,有這樣的規則,而且符合現實,是挺聰明的一個做法的,雖然可能會有些例外,但是不得不說,還是可以有效啊地實行的。

㈣ 秦統一全國後頒布了挾書律和焚書令這兩布法律的核心思想是個什麼其目的何在

我個人觀點是統一人們的思想的措施。秦統一後秦始皇從文化方面加強中央集團的手段和措施。

㈤ 秦朝的民事法律規范有哪些

在出土的秦簡上看,雖然絕大部分是關於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和經濟法方面的內容,但也有若干民事立法,調整當時的民事法律關系。

當然,在秦律中沒有現代的民法,甚至單行的民事法規也不曾見到,僅有若干民事法律規范混雜在刑法和其他的單行法規中,或者僅僅作為慣例混雜在《法律答問》中。民事立法在秦朝如此不發達,可能與當時尚沒有較為發達的商品經濟有關系。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從中發掘出我國早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思想。

(一)名籍和住所

在秦律有一系列的關於人及其身份的規定,實際上就是有關民事主體的規定。《商君書·境內》:「四海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在秦管制下的居民,不論是男是女,生下來就有自己的名字,而且有權把自己的名字登記到官府的簿籍上,取得名籍,即具有了權利能力。

在封建社會,人們習慣把出生地稱為原籍或籍貫。因此,在那時,人們的住所往往同籍貫是一致的。在處理法律的問題時,秦律特別重視人們的住所。秦簡中提到發生法律關系的人時,總是明確寫明「某里士伍甲」、「某里公士乙」,或「居某縣某里」。因贖而獲得自由的錄臣,要「復數其縣」,即送回原籍居住。欠債於官府的百姓,「居他縣,輒移居縣責之」,在所居住的縣履行債務義務。住所發生變化,必須報官轉移名籍,即所謂「更籍」。這些在法律上都有明文規定。

(二)所有權

在所有權的起源問題上,秦律的制定者認為所有權不是從來就有的。是聖王根據社會安定的需要確定的。

秦朝承認先佔取得和孳息取得的原則,同時在傳來取得問題上,因賞賜、交易、繼承而取得的所有權也被法律承認。即使是盜竊犯的贓物,經過交易而取得的所有權,也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秦簡中記載的一個案例,查獲盜竊的衣服,卻不把衣服歸還原主,而把賣衣所獲買的布歸還原主。在所有權的消滅問題上,秦律承認因所有物的滅失、轉讓使之消滅。

秦律屬於封建法律發展的早期階段,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刑民不分。因此,在所有權遭受不法侵害時,主要利用刑罰的手段加以保護,甚至對於一般的民事糾紛,也使用刑罰手段。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秦律還是用民法手段去解決民事糾紛。如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執,並向官府提出控告時。官府的責任就是確認所有權,以幫助所有人得以實現其佔有、使用和處分該物的權利。據《爭牛·愛書》的記載,某里公土甲和士伍一起帶來一頭黑色母牛,都說是自己的,請求公斷。當時縣令就讓令史檢驗牛的年齡,為確認所有權作準備。

(三)債權

從秦律上看,秦朝的債權主要有契約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損壞公物之債等形式。

《法律答問》有這樣的記載:「何謂『亡券而害』?亡校券右為害」。問什麼叫丟失契約的危害,回答說,丟失了作為憑證的右券就造成危害。「右券」是秦時債權人所持有,丟失了右券就意味著喪失了權利。在秦簡中出現很多關於借貸契約的規定。

在秦律中,也有因非法侵犯而發生的債的關系問題。但是秦律是站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立場上,把盜竊、搶劫、傷害、誹謗這類不法行為,首先看成是侵犯統治階級所需要的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因此必須用刑罰手段加以解決,而把被害人請求返回和損害賠償的權利,當做附帶的問題來加以解決。

關於不當得利。秦朝規定,不當得利就要返回,這樣就在不當得利與利益所有人之間發生了債權關系。例如,《除吏律》記載了這樣一個關於訓練御手的法律規定,學習和受御手訓練四年之久,本人還不能駕車,因本人不努力或根本沒有學會駕車的條件,卻四年不出搖役和四年不戍邊任務,而令其補上四年應出的搖役和戍邊任務,以履行由不當得利而發生的債務義務。還有領取口糧的官吏因公外出,又在驛站獲得了口糧供應,從而獲得了不當得利,應負有償還的義務。

另外,秦律中關於債務的擔保、債務的變更、履行和消滅,也有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

㈥ 如何看待秦代的法律規范

我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制封建帝國——秦,在戰國初期還是一個比較落後的諸侯國,但它在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轉變過程中,變法徹底,後來居上,一躍而為戰國七雄之首,終於席捲宇內,一統天下。秦為了實現全國統一,為了鞏固統一的成果,建立了相當完備的法律制度。
秦代的立法分兩個時期:一是統一六國之前,一是統一六國之後。前一個時期是作為與六國相並立的一個諸侯國的立法,在歷史分期上屬於戰國時期;後一個時期是全國統一的中央政權的立法。前一個時期的立法在統一的秦王朝仍然有效,所以把這些立法也列入秦朝的法制之中,後一個時期的立法是前一個時期立法的繼續。
秦統治者奉行法家思想,主張各項事業「皆有法式」,進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法律調整的范圍十分廣泛,下面主要論述秦代運用法律規范調整經濟關系。秦國早期的法制原是相當落後的。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商鞅變法以李悝的《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了秦國的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等6篇刑律,又採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行什伍之法,獎耕戰,禁私鬥,鼓勵告奸,相牧司連坐,等等。「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經過商鞅變法,秦國法製得到了很大的發展。秦始皇統一中國前,秦國已經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備的法規。
秦代法律規范的形式 過去由於資料缺乏,人們對秦代法規的內容知道得很少。1975年12月在湖北雲夢縣出土的秦簡(見睡虎地秦簡)提供了大量關於秦代法規的資料。資料說明,秦除了制定6篇刑律之外,還頒行了大量單行律與其他形式的法律規范:①律。見於秦簡的有:田律、廄苑律(見廄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工律、工人程、均工、齎律、徭律、司空、置吏律、軍爵律、傳食律、內史雜、尉雜、屬邦、效、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敫表律、捕盜律、戍律;見於史籍的有挾書律。②令。《商君書》載秦有墾令。《史記·商君列傳》:「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行之十年,秦民大說。」<史記·蕭相國世家>載:劉邦攻佔秦都咸陽後,「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③法律答問。官方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刑律所作的解釋。包括對定罪、量刑、適用和訴訟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體說明。後世封建法典疏議的問答即起源於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視為一種法規。④式。秦簡中有<封診式>一篇,其內容有關於「治獄」、「訊獄」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書程式;還有發案現場的勘驗和法醫檢驗的報告。⑤例。秦簡的《法律答問》中多處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時可依「廷行事」為准:如「盜封嗇夫何論?廷行事以偽寫印」。「求盜追捕罪人,罪人格殺求盜,問殺人者為賊殺人,且斗殺?斗殺人,廷行事為賊。」「廷行事」是司法機關辦案的成例。統治者依據成例辦案,可以彌補法律之不足,也便於必要時不受法律約束,恣意對人民進行鎮壓。
秦律的部分內容,其主要內容有:①刑法。包括罪名、刑罰和刑罰的適用原則等。秦律的罪名近 200種。刑罰分為死、肉刑、徒、笞、髡刑、耐刑、遷刑、貲刑、贖刑、廢刑、誶刑等。每種刑罰又分為不同的等級。死刑有夷三族、滅宗、阬、車裂、體解、磔、腰斬、棄市、戮、剖腹、絞、囊撲、蒺藜、鑿顛、抽肋、烹、定殺、賜死等;肉刑有黥、劓、刖、宮等;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等。其他刑罰也各有等差。每一種刑罰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種、三種結合使用,如:耐為隸臣,刑為鬼薪,黥為城旦,黥劓為城旦等。刑罰適用原則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級定罪;區分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團犯罪從重,教唆青少年犯罪從重;區分故意和過失,故意從重,過失從輕;區分既遂、未遂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分態度好壞,累犯從重,自首從輕,消除犯罪後果減免。此外,還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責任年齡。②有關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方面的法規。秦律在農業方面對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種子數量、莊稼生長和旱澇蟲災的報告等作了具體規定;在手工業方面對生產管理、勞動力調配、徒工訓練和產品規格、質量的檢驗等作了具體規定;在商業方面對商品標價、貨幣流通、外商經營登記等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見於田律、廄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單行法律的部分條款。③為了保證法律的貫徹執行,秦律還規定了一套訴訟制度。審判機關為中央、郡、縣三級,行政與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長官主管所轄郡、縣的司法。訴訟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國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訴訟權利。審訊時一般不主張刑訊逼供,重視現場勘驗和搜集證據,實行「爰書」報告制度。判決後准許上訴。秦律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頒行對於秦國封建制度的發展和全國的統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畢竟帶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法律篇名、條文繁雜;有的罪名就事論事,不似後世封建法律那樣規范化;刑罰手段殘酷;法律既鼓勵奴隸解放,又保留和維護大量奴隸制殘余。
秦代的法制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一方面把秦國的法律推向全國,同時採取了一系列加強封建專制主義統治的措施。諸如:改帝號自稱「始皇帝」,規定「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皇帝的命為「制」,令為「詔」,詔令正式成為國家法律的淵源;分天下為36郡,郡置守、尉、監;統一度量衡、車軌和文字;使黔首自實田;禁《詩》、《書》等百家語,「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規定「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就這樣,秦始皇以法律手段把封建專制主義制度推向極端。秦始皇統治後期,樂以刑殺為威,致使「貪暴之吏,刑戮妄加」,「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秦二世即位後,「更為法律」,大肆誅殺諸公子及大臣,進一步鎮壓人民群眾,使秦法遭到嚴重破壞,加速了秦王朝的崩潰。

㈦ 秦朝的立法指導思想

秦朝立法指導思想是: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

據史籍記載,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自稱為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詔,使之成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規范。同時,他「晝斷獄」,「夜理書」,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歷史記載中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以後,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性。

在推崇「以法為本」的同時,秦統治者也把「重刑」原則推向極端,對全國實行空前嚴酷的刑罰統治。大歷史上看,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法之殘酷,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運行,皆有法式

為實行「法治」,秦始皇朝統治者極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圍不斷擴大,法律規范也越來越細密。從現存的歷史資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等各大類,內容涉及軍事、外交、皇室警衛、社會治安、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司法訴訟等各個方面。

事無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統,民以吏為師

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廣的范圍、更深的層次得到貫徹和施行,秦朝鼓勵並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規定為官者必須通曉法律,民眾學習法律則應「以吏為師」。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7)秦法規定布擴展閱讀:

在秦朝的經濟立法:

一、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早在兩千年前封建統治者就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認識到自然生態的規律,同時採取了周密的管理措施,通過法律令加以保護。

二、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獎勵農耕,發展農業生產,是封建地主階級早在變法革新時就已提倡的事業。秦始皇即位後,用法律令對農業生產加以規定以促進農業的發展。

三、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的立法。

1、產品規格(產品規格要一致;為保障產品質量,秦朝建立了生產責任制和產品檢查評比制度)。

2、產品定額、勞動力計算方法(根據季節、勞動工種、性別、年齡、熟練程度用不同的摺合辦法計算產品數量)。

四、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出售商品要明碼標價。

2、貨幣的比價與使用 (在秦朝,有三種貨幣,分別是錢、金、布。三者之間有一定的換算比例。

3、度量衡的使用與管理關於農業生產管理的立法。

秦朝作為第一個中央集權封建王朝,他代表著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在經濟方面的法令,必定有些片面性,這些法令收益的是地主階級。

㈧ 秦朝的法律叫什麼能找到全文嗎

三、法律形式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賢,商鞅離開魏國,攜帶李悝的《法經》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國於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兩次變法改革。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為改法為律。

秦朝立法源於秦國立法,秦國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問、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訂秦律為主,改法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誅,車裂鑊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國變法後,開了秦修訂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後,承襲前代,刑律內容無大更改。變化的是,秦朝不斷增修單行律條,以適應國家統一後,不斷變化的政治與經濟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種單行律條。

(2)在秦朝,令(以秦國家或君王名義發布的各種命令)、制、詔(改皇帝命令為命為制,令為詔)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針對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臨時發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書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種法律形式。式是辦事規則,公文程式。如雲夢秦簡當中曾有《封診式》,具體規定了堪驗、調查、審訊的法律文書程式。

(4)在秦朝,為了統一適用法律,還專門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釋,以利於官吏依法判案。在雲夢秦簡中,《法律答問》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釋的明證,它對秦國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適用當中的重要問題,都作了具體解釋,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為秦國法律形式的一種,秦統一後仍在沿用,並且影響到後世的法律解釋。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馬,一天,馬踢傷別人又吃了別人田裡的莊稼,問是否追究法律責任。答:身高不足六尺,不當賠償損失。」

㈨ 對於犯罪的種類,秦朝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無論是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還是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錢並撤職,永不敘用?

誹謗與妖言罪?《集解》中有「秦禁民聚語」句,意思是禁止人民誹謗皇帝?盜竊罪?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賊殺」?「賊傷人」的規定,這種行為對社會治安構成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範也特別嚴密?盜徙封罪?偷偷移動田界標志?以古非今罪?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妄言罪?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投書罪?投遞匿名信?乏徭罪?就是逃避徭役?在民事立法方面,秦朝規定了財物所有權?契約?婚姻等?秦朝規定了財物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人民要向政府據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是秦王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個法令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

秦朝法律

㈩ 秦朝法制的秦朝法律的主要內容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秦律關於定罪量刑的原則有如下幾個方面:(1)以身高確定責任年齡。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為成年人,達到此身高者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負刑事責任。(2)區分有無犯罪意識。有無犯罪意識,也是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准。(3)區分故意( 「 端 」 )與過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稱 「 端 」 ,過失為 「 不端 」。(4)並合論罪。所謂並合論罪,是在數罪並發的情況下,將數罪合並在一起處刑的原則。(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所實行的犯罪。共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故處刑較重。(6)自首減刑。自首者可以略為減輕罪刑。(7)誣告反坐。誣告,秦律稱 「 誣人 」 。誣告罪的成立,必須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者入於罪,或使罪輕者入於重罪。依律對誣告者處以與所誣罪名相應的刑罰,這就是誣告反坐。
2、刑罰
刑罰的種類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這是一種以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並用的刑罰;②族誅,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③梟首,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於木桿上示眾的刑罰;④棄市,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
(2)肉刑:秦朝除沿用過去的墨(黥)、劓、剕、(分為斬左右趾)、宮以外,還廣泛使用肉刑與勞役刑並用的刑名。
(3)作刑(勞役刑):作刑是對犯罪者施以強制勞作(役)的刑罰。包括:①城旦、舂。《漢書·惠帝紀》注引應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築城的苦役。舂,即婦人犯罪應處城旦者,根據生理條件,不去築城,而服舂米的勞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強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使正白,兩者皆用以供宗廟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賊,即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服勞役,並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當於司寇的勞役。④罰作、復作。罰作與復作是作刑中最輕者,強制男犯到邊遠地區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勞役,刑期皆三個月至一年。
(4)遷:遷是把犯罪者遷到邊遠地區的刑罰。
(5)貲:所謂貲刑,就是強制犯人繳納一定財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罰。
(6)誶:誶,就是訓誡。從秦簡看,多用於輕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還廣泛沿用過去 「 籍沒 」 、 「 贖 」 等刑罰。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規定的犯罪種類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據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順,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聽命書時,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則,罰二甲,並撤職,永不敘用。
(2)誹謗與妖言罪:《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攻佔咸陽後,對父老豪傑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 《集解》引應劭曰: 「 秦禁民聚語。 」 禁止人民誹謗皇帝。
(3)盜竊罪:「 盜 」 ,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賊殺傷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 「 賊殺 」 、 「 賊傷人 」 的規定,這種行為對封建統治有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範也特別嚴密。
(5)盜徙封罪:盜徙封,就是偷偷移動田界標志。
(6)以古非今罪:所謂以古非今,就是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謂 「 妄言 」 ,指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非所宜言罪:所謂 「 非所宜言 」 ,即說了不應說的話。
(9)投書罪:「 投書 」 ,指投遞匿名信。
(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1、所有權。秦時所有權的內容就不動產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謂田宅。動產除其他財物外,還包括奴隸。秦統一後,於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實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據實登記所有田地,政府承認其土地所有權。這是秦王朝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個法定的推行,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一步發展。
2、債。秦朝債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僱傭契約及租借契約幾種。
對於借貸契約,秦簡《法律答問》有: 「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貲二甲。 」 可見,秦律禁止從質為債務擔保。但按秦簡規定,欠官府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勞役抵償之。
3、婚姻。秦簡《法律答問》等記載中規定:秦時無後世良賤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許良賤通婚;禁止與他人逃亡之妻為婚;男入女家的贅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視。 秦統一全國後,創建了一整套適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體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後歷代王朝的有關制度,都是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完善的。
1、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全國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一切大權。秦王嬴政統一六國以後,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長官,輔佐皇帝總理百政。太尉由戰國時期 「 國尉 」發展而來,是中央掌管軍事的長官。御史大夫由戰國時各國的御史發展而來,原在國王身邊主要管記事。九卿是具體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務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廟,司禮儀,由商周時的占卜史官發展而來;②郎中令,負責宮廷警衛之官;③衛尉,武官,統率衛士,負責皇城警衛;④太僕,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御車;⑤廷尉,負責司法審判;⑥典客,掌管與少數民族的交往事務;⑦宗正,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治粟內史,掌管全國農田穀物和財政經濟等事務;⑨少府,掌管山海澤池的稅收,進奉皇帝。
秦時地方建立郡縣制,少數民族聚居區設道(與縣平級),縣以下有鄉、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 「 吏治 」 ,秦法對官吏的爵制、祿秩、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方面作了嚴格的規定。
①任官的標准與限制。秦朝對官吏的選任有嚴格的道德和才能標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簡《為吏之道》規定了官吏應具備的道德和行為准則,並將其概括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統治者強調以法治國,以吏為師,要求官吏通曉法律令,並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為區分 「良吏 」 、 「 惡吏 」 的標准。
秦律雖不像後世注重門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準任用 「 廢官 」 ,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夠條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須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職權;第三,長吏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屬佐吏。
②選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長吏皆由皇帝任免,長官可以自己選任下屬,選任的方式主要有薦舉、徵召、任子等幾種。
③考課與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就以考課嚴謹、賞罰分明著稱。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匯報,還有對諸曹官吏結合具體職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結果,給予獎賞或懲罰。 1、關於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秦相當注意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有秦簡《田律》。
2、關於農業生產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後,繼承了秦國傳統政策,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吏掌握農業生產情況,並通過法律對具體措施加以規定。
3、關於官營手工業管理方面。官營手工業作坊主要是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費品等。為保證產品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關於市場貿易管理方面。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有關商品價格、貨幣比價、度量衡誤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關市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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