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A. 廣州:成功辦理首宗涉機動車違章停車的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
違章停放機動車佔道是眼下較為普遍的交通頑疾。記者今天(1月21日)從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該院近日成功辦理了全市首宗涉機動車違章停放且佔用公共道路資源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件。
2019年8月間,黃埔區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的「公益訴訟隨手拍」群眾舉報平台接收到多條關於黃埔區內春華路路段存在機動車違章停放且嚴重影響周邊居民出行的案件線索。
該院隨即派出「公益訴訟調查小組」前往上述路段初查,發現情況屬實後,遂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程序。
期間,公益訴訟檢察官充分運用公益訴訟調查取證權展開細致而全面的調查,另還發現了隧南路、雲埔四路等路段均存在機動車違章停放的情形▼
——在春華路路段,該路為雙向六車道,附近設有對外開放停車場。2019年8月間,該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春華路存在機動車(大貨車、小汽車)違章停放情形。
此後,該院兩次派員前往雲埔四路查看,仍發現不少大貨車占據其中四條車道違章停放,且有部分半掛車棄置在此。
黃埔區檢察院根據交通安全法第56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等相關法律規定,於2020年1月15日向相關行政機關現場宣讀並送達了檢察建議,並附上相關照片予以佐證。
相關行政機關的負責同志當場對該院提出的檢察建議表示感謝,稱會後將馬上組織人員進行落實整改,同時舉一反三,加強對全區機動車違章停放的查處力度,維護好道路交通秩序。
「本案正是從維護道路交通的秩序、消防安全通道的需要出發,緊緊抓住『公益』這個核心,創建文明暢順道路環境,努力做到『還道於行,還路於民。』」黃埔區檢察院表示。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即督促履職檢察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針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特定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以檢察建議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對經訴前程序後拒不糾正違法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B. 人民法院能否以簡易程序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根據民訴法,公益訴訟一審都中院了,那就不可能簡易程序了。
C. 在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需要那些程序
檢查機關無權提起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屬於民事糾紛領域,檢察機關是國家公訴機關,它的職權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沒規定的它就無權行使。
D. 如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程序是
您好!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具體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03年5月9日,樂陵市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樂陵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范某通過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銷售石油製品,損害國有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威脅人民健康,影響社會穩定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一案,依據《民法通則》第5條、第73條、第134條規定作出判決,責令被告范某將其所經營的金鑫化工廠,於本判決生效後的5日內自行拆除,停止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對周圍群眾的妨礙,消除對社會存在的危險。
這起由樂陵市檢察院起訴、樂陵市法院判決的環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處理的一個較好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無論是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都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在閬中"塵埃落定"。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市群發骨粉廠停止對環境的侵害,並在1個月內改進設備,直至排出的煙塵、雜訊、總懸浮顆粒物不超過法定濃度限值標准為止。
較長時間以來,閬中市群發骨粉廠周圍居民因長期受該廠煙塵、雜訊污染侵害,多次到環保部門投訴。該市環保局在對該廠周圍區域的空氣質量進行監測後發現,其懸浮顆粒物、雜訊等超標較嚴重。隨後,該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群發骨粉廠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對周邊群眾的工作、生活構成了侵害,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折疊案例二
華清嘉園小區綠地行政訴訟案的成功,標志著中國環境公益訴訟突破固有傳統法律模式的羈絆,創造了民間與政府良性互動合作,合力對抗和規管企業的環境侵權行為的成功範例。其中,公益律師和民間環保組織發揮了主導作用,政府則從被告席上走下來,與民間環保力量傾力合作,共同推動環保事業的發展。在我國,推動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需要大力發展環境公民團體,特別是發展非政府組織的環境公民團體。而公益訴訟的專業性、訴訟雙方實力的不對等以及訴訟的持久性更需要律師這一法律職業人的傾情參與。能站在公共立場對社會不斷提出問題的律師被稱為"公益律師"。公益律師的參與使得公益訴訟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運作方面的影響大大增強,公益律師的專業操作和律師在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響,有利於實現通過公益訴訟影響未來的公共決策的目的。正是通過公益律師的參與和努力,公益訴訟不僅實現了私權利的救濟,而且成為與政府和企業對話的契機和場所,成為號召民眾關注和維護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幟。民間環保組織(社團)以及公益律師必將成為建構與實踐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中堅力量,成為推動中國環境法治進程、發展中國環保事業的精英。而爭取政府力量的支持與合作,則可以使環境公益訴訟變得"輕而易舉",其公益價值也將得到最大程度的彰顯。
E. 公益訴訟制度與經濟法有何關系
傳統的經濟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證明自身獨立存在的價值,多局限於實體法上的思考,卻缺乏理性地構建獨立的程序法架構,尤其缺乏對經濟法程序理念的提升,有些自說自話的感覺,從而動搖了人們對經濟法獨立性的信任,沒有自身獨特的程序保障的經濟實體法也只能是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了。所以,提升體現經濟法本質的獨特的經濟法理念與建立相應的經濟法程序規則是經濟法研究的當務之急。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與之相適應,經濟法的程序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對社會公益的關注,一種旨在建立一套程序規則,以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於有效保護公益的考慮,經濟法程序中的原告與傳統的法律程序相比往往不明確,其保護的利益也經常與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聯系,更多的情況,表現為一種擴散性的趨勢,以保護與原告處於同一立場的利益階層的人們的擴散的片斷性利益。因而,西方有學者把這類訴訟稱為保護擴散性利益訴訟。這種訴訟實際上就是公益訴訟。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而我國現有的三種訴訟制度對違反經濟法的行為的追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按現行程序制度操作,需要按不同程序處理同一經濟違法行為:即違法者的民事責任應按民事訴訟法由法院民事審判庭來追究;違法者的經濟責任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由行政機關追究;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還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則按刑事訴訟法由法院刑事審判庭追究。這種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不可避免地影響對經濟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保證經濟法的實施,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新型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在這種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經濟、刑事三方面解決違反經濟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避免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以保證對違反經濟法行為處理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即直接涉及或影響社會或公眾重大利益的經濟關系。」這樣一種新型社會經濟關系的出現決定了必然會有新型法律關系主體的出現,經濟法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一定為新型法律關系主體所分配和承擔。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呈現出社會性的特點。社會性的財產(即國有資產或公有財產)以及社會性的行為是經濟法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因為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的社會性特點,決定了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以及權利救濟方法的特點。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同客體一樣,也具有社會性的特點,經濟法權利主體擁有的權利可以稱之為「社會權」;經濟法義務主體的義務是對社會的義務,而不是對特定主體的義務;經濟法權力主體的權力是為實現經濟法權利主體的「社會權」而設置。因為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社會性的特點,因此,經濟法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是對社會的責任;法律責任追究的司法程序應當主要適用公益訴訟程序。為什麼對違反經濟法行為提起的訴訟,一般均應屬於「公益訴訟」?依據在於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本質與宗旨。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行為。那麼,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法律責任適用的程序就不應當是私益訴訟,而應當是公益訴訟。因為私益訴訟對應的是個體權利的保護;適用私益訴訟程序處理關系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案件顯然是小馬拉大車,不僅不經濟,而且沒有效率,這應當是不需要論證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法律關系與經濟法責任等都可以驗證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
有人試圖否定實體法與訴訟法之間的邏輯聯系,進而達到否定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的目的。其理由之一是:目前在民事法律領域中,一方面,除了作為基本法的民法通則以外,還有獨立的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保險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它們各自都沒有也不可能都有專門的訴訟法相對應。但是,豈不知,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與民法不是同一層次的部門法,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有了民事訴訟法及其特別規定也就不需要另行制定與這些民法之特別法相對應的訴訟法。同時,這個理由也不足以駁倒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因為誰也不認為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而一般公認經濟法與民法是同一層次、相互獨立、相互補充的部門法。其理由之二是:我國實體法領域並不存在獨立的、統一的經濟法部門,也很難制定出統一的經濟法典,更不能取代民法的基本地位。事實上,經濟法歷來沒有取代民法作為基本法地位的企圖,否則就是對經濟法地位的嚴重誤解和歪曲。至於說實體法領域不存在獨立統一的經濟法部門,這是對經濟法固有理論的簡單否定。盡管由於種種原因,致使統一的經濟法典無法出台,但並不足以證明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就不存在,也不足以說明經濟訴訟獨立存在缺乏實體法的前提。試問:我國沒有出台統一的行政法典,但為什麼又有獨立的行政訴訟法呢?所以形式意義上的實體法不完全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但同一層次的實質意義上的實體法應當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作司法保障,應當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之一。
同時,經濟法沖突或經濟法糾紛的大量存在及其與民事糾紛的嚴格差異是經濟法訴訟產生和獨立的現實前提。經濟法沖突表現為內部不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兩種狀態。內部不經濟又表現為投資者對經營管理者喪失信心、經濟管理混亂、經濟效益嚴重低下、成本費用過高、分配顯失公平等。外部不經濟表現為不正當競爭、壟斷、可持續發展受阻、經濟負增長、供需嚴重脫節、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明顯化等。這些沖突顯然與民事沖突有著極為鮮明的差異。而且,由於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法沖突越來越趨於綜合性,同一經濟法沖突往往同時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因此,經濟法糾紛並不是「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在本質上與民事糾紛有區別,民事訴訟與經濟法訴訟在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方面都不完全一致,是不同性質的訴訟活動,經濟法訴訟突出表現為具有公益訴訟的特性。
F. 經濟法程序法(經濟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你這個要求也太高了,不要網上搜到的,還要越詳細越好,能力有限,只能總結這么多了,別的你自己發揮吧,祝你好運。
經濟公益訴訟是指由於行政機關或其它公共權力機構、公司、企業或其它組織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社會經濟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時(如我國的國有資產流失、環境公益侵害、公平的競爭秩序遭受破壞進而損害消費者公益等),法律允許公民或團體為維護社會經濟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其主要特徵在於:保護的權益是不特定人的權益,並非專屬於某個法律主體的權益,而是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護的利益是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如消費者權益、國有資產保護等,區別於其他公益訴訟,如行政公益訴訟等;訴訟啟動主體一般是特定的機構或者專門的社會組織;程序與普通訴訟不同,有專門的公益訴訟法庭作為組織保障,實行有利於原告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建立對原告有利的訴訟費用承擔及其獎勵機制。
G. 簡述公益訴訟程序的內容
民事公益訴訟應該提交的材料
1、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即: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在食品葯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初步證明材料;
3、人民檢察院已經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的證明材料。
可以提出哪些訴訟請求
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可以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訟權利義務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原告訴訟權利義務的規定。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是被訴實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民事公益訴訟管轄規定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侵害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公益訴訟具體流程
1、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提出反訴請求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原則上適用人民陪審制。當事人申請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決定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3、人民檢察院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協議內容公告,公告期間不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出具調解書。
4、人民檢察院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申請撤訴,或者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全部實現,申請撤訴的,應予准許。
5、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或者其他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分別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審理。
H. 行政不作為怎麼界定
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一、申請要件-行政相對人向行政主體提出了實施一定行為的合法申請。按照行政主體能否主動作出行政行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兩類
二、職權要件-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具有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主體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為,要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范圍內。
三、期限要件-行政主體未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式實施一定的行為。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復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
(8)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三類行為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I. 如何認識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地位 檢察日報
如何認識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地位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部署,自2015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授權最高檢在北京、內蒙古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為期二年的提起公益訴訟試點以來,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牢牢抓住公益這個核心,嚴格把握試點案件范圍,試點工作進展順利。經過一年多的試點,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優越性逐步顯現,彌補了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主體的缺位,強化了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調動了其他適格主體的積極性,增進了公益保護的社會參與,等等。但是,實踐中也面臨一些困難,比如地方檢察機關在人、財、物未獨立於地方的條件下,起訴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有時會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實際操作不容易;有的對此項改革部署的認識,往往局限於部門工作或者部門法的思維方式等。
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主體定位
目前,在試點階段,檢察機關是以「公益訴訟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將來,檢察機關或許應該以「公訴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訴」或者「行政公訴」,才更能適應司法實踐需要,理由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公益訴訟是指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統稱為「公訴」,包括刑事公訴、行政公訴和民事公訴。而「公益訴訟人」身份不具有特定性,難以把檢察機關與公民、社會組織區別開來,也不足以體現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特殊地位及其職責。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的訴訟稱為「公訴」,在法庭上支持公訴的是「公訴人」,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也應當如此,因為在三大訴訟中檢察機關的訴訟目的是一致的,即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公訴人」既可以代表國家利益,也可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從檢察制度發展的歷史來看,在封建社會末期檢察官是代表國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檢察官是代表國家的。自從德國民法典確立私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的原則後,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就有了一席之地,在特定案件中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或者支持起訴。這里的「公共利益」包括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無論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和檢察官都有一個共同的身份,那就是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從理論上說,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劃分本身就是相對的,並不是絕對的。社會公共利益中有國家利益,國家利益中也有社會公共利益,只是側重點不同而已。
第三,以「公訴人」身份確定檢察機關在民事公訴和行政公訴中的地位和職責可以避免許多理論分歧。目前,對民事公訴和行政公訴的理論基礎還要加強研究。檢察機關在民事公訴和行政公訴中的公訴人地位,既來自私法,也來自公法。在公法和私法兩個領域,檢察機關和國家職能介入的方式和強度是不同的。在私法領域,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以國家職能為補充。只有在權利自由處分受阻或者私力救濟不能的情況下,才需要國家救濟,包括司法救濟。因此,在私法領域,以自訴為主,以公訴為補充,調解是主要的糾紛解決方式。而在公法領域,就是以國家職能為主,以意思自治為補充;以公訴為主,以自訴為補充;調解、和解只限於公權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之內和正義實現方式的最優化。目前,我國在行政訴訟中有限地承認調解,在刑事訴訟中也規定了當事人和解。可見,公訴與自訴在三大訴訟中只是所佔地位不同而已,不論在哪種訴訟程序中,公訴還是要按照公訴的特點和規律進行程序設計,不能因為在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中就可以不承認公訴的特點和規律。
檢察機關是特殊訴訟主體
檢察機關在民事公訴和行政公訴中都是特殊原告。首先,既然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它屬於原告的范疇。如果不承認檢察機關是原告,在訴權理論和訴訟結構上,就難以定位,所有的訴訟權和程序都難以安排。因此,檢察機關是原告,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理論前提。其次,要充分認識到,檢察機關作為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它是一個特殊的原告,有很多特殊性,包括權力設置和程序安排等不同於普通的原告。其特殊性可以從兩個層次來認識:一是檢察機關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檢察官的行為,包括起訴、出庭支持起訴都是職務行為。二是檢察機關起訴和支持起訴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和司法公正。這兩個層次的特徵都可以通過「公訴人」身份來體現,以「公訴人」身份界定檢察機關的原告身份,體現檢察機關原告身份的特殊性。
程序設置上的幾個問題
在公益訴訟的程序設置上,應當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關於舉證責任問題。檢察機關對所有提起訴訟的行為都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但責任的大小取決於案件的類型和訴訟的階段。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要從兩個方面來界定:第一,所有的起訴都要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有些是全部的證明責任,有些是部分的證明責任。第二,對於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檢察機關在起訴階段只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換句話說,舉證責任主要是由案件的類型來決定,而不是由起訴人的主體身份來決定。
關於出庭檢察官是否要出具檢察長授權委託書的問題。探討這個問題,要考慮檢察制度和檢察權運行的特點。首先,檢察官的出庭行為都是職務行為,而不是普通當事人的委託代理行為。這是由其身份的特殊性決定的。其次,世界各國的檢察制度都承認檢察一體原則。也就是說,檢察官之間、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在履行職務上是可以替代的。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檢察院認為有必要,可以更換檢察官。因此,出庭檢察官沒有必要出具檢察長的授權委託書。
關於能否以傳票方式告知檢察機關的問題。從法律上講,傳票不僅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且附帶一定的法律後果,即如果不按時到庭,可以拘傳。這兩個方面的法律意義都不適合於作為公訴人的檢察機關。這完全可以參照刑事訴訟中的做法,用「通知」即可。
檢察機關認為在公益訴訟中法院裁判錯誤的,應當是進行「上訴」還是「抗訴」?筆者認為,應該是抗訴。對於檢察機關而言,在刑事訴訟中是抗訴,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也應當是抗訴,不僅對已經生效的裁判適用抗訴,而且對未生效的裁判也應當適用抗訴。其原因是,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它不是自訴人而是公訴人,它的訴訟行為不是為維護自身利益而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是為勝訴而是為維護法治統一和司法公正。
關於哪級檢察院派員出庭二審和再審問題。毫無疑問,無論從職能管轄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尊重法庭的角度或者檢察制度的角度來看,都應該由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庭。如果確有必要由下級檢察院派員協助出庭的,也只能作為輔助人員。
J. 英國或美國的訴訟中,有審查該案可訴性的程序嗎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一新型訴訟形式,在西方法治國家已發展的相當成熟,只是各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之稱呼不一,諸如民眾訴訟、公民訴訟、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等等,但內涵大體相當。通過對海外各發達法治國家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考察和比較,可以為我國建立這一制度提供先進經驗,並同時證明在我國建立行政公益訴訟的可行性。
(一) 英國
行政公益訴訟在英國被稱為「以公法名義保護私權之訴」,指檢察總長在別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時請求這兩種救濟時,為阻止某種違法而提起的訴訟。 按照英國法律規定,檢察總長代表國王,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而且也可以依職權,為公共利益而主動請求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但在實踐中,檢察總長卻是只應請求人的請求而動。而且,檢察總長一旦賦予請求人必要的起訴資格後,對公共利益就不再表現進一步的關注,實際上也就是退出了訴訟,而讓案件像其他普通私人訴訟一樣進行下去。在此過程中,檢察總長只是把他的名字出借給請求人而已。
但英國這一訴訟制度的不足是:檢察總長是否出借它的名字完全由他自己自由判斷。上議院的判例已經設定,如果檢察總長拒絕同意請求人,法院便不能對他行使自由裁量權提出質疑,也不能容許私人單純以公眾的一員的身份,既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檢察總長判斷時到底遵循什麼規則卻不得而知。
(二) 美國
「行政公益訴訟」是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美國作為典型的普通法系國家,並不將該類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相區別。也即,在美國所謂「行政公益訴訟」與其他普通訴訟一樣受相同的法律調整,適用相同的訴訟程序。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條規定:「因行政行為而致使其法定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關法律規定之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或損害,均有權訴諸司法審查」。 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原告的資格經歷了一個從「法定損害標准」到「雙重損害標准」,最後到現在的「事實不利影響標准」的演變。即相對人只要其利益受到了所指控的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他就具有了原告資格,而不管這種利益是否有特定法律的直接規定,也不管這種利益是人身利益、經濟利益還是其他如審美的、娛樂的、環境的利益等。正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布盧南所說「如果原告證明他請求審查的行政行為在事實上對他造成了經濟或其他損害,那他就有了原告資格。」 可見在美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訴的利益。
(三) 法國
法國的行政訴訟可分為完全管轄之訴、越權之訴、解釋之訴和處罰之訴,其中越權之訴是法國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訴訟制度,性質上屬於客觀訴訟 .它是指當事人的利益由於行政機關的決定而受到侵害,請求行政法院審查該項決定的合法性並予以撤銷的救濟手段。 該訴訟的基礎是為了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保障良好的社會秩序,公民提起越權之訴的條件是,必須與所起訴的行政決定有某種利益關系。這種利益包括物質和精神兩種,只要申訴人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就可提起,並不要求與申訴個人利益有直接利害關系。 如果利益是集體的,或是公共利益時,其中的某一人可以提起,代表該利益的團體、組織也可提起。在實踐中各種團體的作用尤為廣泛和活躍,當他們的集體利益受到行政決定的直接影響時,一般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越權之訴。另外,在法國越權之訴可以免去律師代理,事先無需繳納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