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的審批
㈠ 一般取保候審的資料多久能審批下來
申請取保候審的資料,只要符合規定三天就可以告訴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㈡ 取保候審申請書交給法院了審批還要像公安局審批嗎
公安局是實施機關
取保候審應當辦案的公安局審判,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㈢ 取保候審要由幾多個部門審批
取保候審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由辦案部門辦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㈣ 取保候審的審批許可權,怎麼辦理取保候審
家人要想給犯人取保候審估計挺難,因為你都不知道找誰,知道找誰你也不一定就能辦,一般都委託律師,律師是可以走文件形式的,所以是一種程序,律師又可以見當事人,可以傳話,見律師不可以錄音,攝像只是為了安全,這就像低保申請,不要是符合取保,辦案單位就聯系你家人取保了,因為怕抓錯羈押超限,取保可以繼續偵查,這符合情理
㈤ 取保候審的審批報告是經辦人打的嗎
根據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採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
一是公、 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採用取保候審;
二是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 決定取保候審。可見,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後,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簽 發。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等,並要求 其出具保證書並簽名或者蓋章。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㈥ 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之後怎樣得知審批結果呢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屬提出取保候審書面申請後,人民法院、人民檢專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屬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㈦ 公安節段辦理取保候審,得經過哪個部門或什麼人審批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㈧ 辦理取保候審要拖多久才審批
如果公安同意取保候審,一般一周內就會批准;但是取保候審不是一申請就會批內準的,多容數情況難被批准。只要辦了取保候審,問題就不嚴重了。建議盡快找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他,了解詳細情況,為他辯護,可有效保護他的權利。
㈨ 取保候審需要通過什麼部門審批
公檢法都可以作為取保候審的審批部門,案卷在哪裡就向哪個提交取保候審申請
㈩ 取保候審的審批許可權是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一般需要多長時間審批具體的法律依據是哪款哪條
在不同階段取保候審的審批許可權也是不一樣的。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作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取保候審由檢察院作出,在法院審判階段,取保候審由法院作出。
一般取保候審的審批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情況不同審批所需要花的時間也不一樣。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
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
還可以減少國家用於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10)保釋的審批擴展閱讀:
禁止取保候審的情況: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但犯罪嫌疑人若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