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科研
Ⅰ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報名流程
2018年消防工程師考試是不限制專業的,任何專業滿足條件都可以報考,並獲取國家頒發的相應的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持有此證可以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檢測等消防安全技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為什麼那麼多人都搶著報考消防工程師呢?消防工程師有什麼優勢呢?
1.人才需求量巨大
據公安部消防局介紹,在未來的3到5年內,我國需要近50萬注冊消防工程師,需求面廣,各行各業,凡是有重要消防責任的單位及相關的中介機構,均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工程師才能取得資質。
2.考試難度逐年降低
自2015年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首考,當年全科通過率僅為0.99%,2016年度全科通過率為1.12%,2017年全科通過率為3%—5%。
3.成績管理相對寬松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科目為三科,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免試人員考試科目為兩科,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此政策有助於考生能夠擁有更多的時間去復習,並且可以保證更高的通過率。
4.崗位多,薪資待遇高
注冊消防工程師可以從事業務經理、項目經理、消防工程師、預算員、消防工程項目經理、水電工程師、消防施工員、施工員、消防項目經理、消防工程預算員、機電工程師、安全總監、安全顧問等工作崗位。
5.證書價值高
消防工程專業在專業學科中屬於工學類中的公安技術類,其中公安技術類共6個專業,消防工程專業在公安技術類專業中排名第一,在整個工學大類中排名第44位。在同類專業中,消防工程專業的高排名造就了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的高含金量。
6.就業錢景好
消防工程師是國家唯一可以注冊到70歲的准入類證書,據調查北、上、廣等一 線城市掛靠費用相當可觀,現在二、三線城市也逐步了解、實施,如果幹個全職對很多朋友來說更是人生中的一次蛻變。
Ⅱ 節能減排內容
節能減排指的是減少能源浪費和降低廢氣排放。 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十一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這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選擇;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增長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維護中華民族長遠利益的必然要求。 節能減排的措施 1.首先控制增量,調整和優化結構。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快增長,加快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完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積極推進能源結構調整,促進服務業和高技術產業加快發展。 2.加大投入,全面實施重點工程。加快實施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水資源節約項目。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設。推動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多渠道籌措節能減排資金。 3.創新模式,加快發展循環經濟。深化循環經濟試點,推進資源綜合利用,推進垃圾資源化利用,全面推進清潔生產。 4.依靠科技,加快技術開發和推廣。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產業化示範和推廣,加快建立節能減排技術服務體系,推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5.夯實基礎,強化節能減排管理。建立政府節能減排工作問責制,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 6.健全法制,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完善節能和環保標准,開展節能減排專項執法檢查。 7.完善政策,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積極穩妥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完善有利於節能減排的財政政策,實行有利於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 8.加強宣傳,提高全民節約意識。組織好每年一度的全國節能宣傳周、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及世界環境日、地球日、水宣傳日活動。把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理念滲透在各級各類的學校教育教學中,從小培養兒童的節約意識。 9.政府帶頭,發揮節能表率作用。在節能減排工作中,中央政府將率先垂範。今年全國要推廣高效節能產品5000萬支,中央國家機關將率先更換節能燈。
Ⅲ 事業單位編制可以轉公務員編嗎
事業單位編制也是可以轉成公務員編的,主要有以下三種途徑:
1、參加國考、省考。
每年各省都有1-2次省級公務員招考,主要崗位設置在鄉鎮,部分崗位為公安幹警、法院、檢察院崗位等。如果事業編制工作人員要去參考,工作年限務必要超過1年。
2、參加各級副科崗位選拔。
根據工作需要地級市或者縣政府會面向本地區或者全國,公開選拔副科級領導崗位或副科工作崗位(儲備幹部)。
3、破格提拔的情況。
原則上事業編制不會自動轉為公務員編制,但如果某個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工作特別突出、年度考核連續都是優秀,而且是高科技人才,有可能破格提用。常見的有,某單位引進高科技緊缺人才等,如引入某高校博士為副科級幹部等。
(3)執法科研擴展閱讀:
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事業編制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全額編制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基本待遇與公務員一致,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學校等。
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自籌自支事業編制,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賓館、設計室等。
以前有經濟警察、現在的港口警察、鐵路警察等,他們是事業編制,現在不允許出現這樣的編制,現在警察中的公安就要求統一編制,即是公安即是公務員,不過現實很難實現,公安局裡還是有一些編制人員,一般也是通過公開考試。
Ⅳ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網路安全與執法專業在哪個校區,專業課都是什麼
中國最好的設備師資最全的警察學校,可以說是警察眼裡的清華中 學校始終堅持為公安工作服務、為公安隊伍建設服務的宗旨和「政治建校、從嚴治校」的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突出公安教育特色,發揮公安大學優勢,形成了「忠誠、求實、勤奮、創新」的校風,在教育體系、學科專業、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內部管理等方面形成了比較鮮明的特色,成為公安系統建校時間最長、學科專業最為齊全、辦學規模最大、教育層次最為完備的高等學府。 學校堅持學歷教育和在職培訓相結合,建立並形成了包括博士後、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二學位生、本科生、留學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高級警官培訓、公安業務培訓、港澳警官培訓、外警培訓等多類型、多層次的公安教育培訓體系。目前,全日制在校生總數12000多人。現有法律系、治安系、偵查系、公安情報學系、犯罪學系、公安管理系、涉外警務系、刑事科學技術系、安全防範系、交通管理工程系、信息安全工程系、軍隊保衛系等12個系和理科基礎課教研部、馬列理論課教研部、警體戰訓教研部等3個教學部。 學校本著「學科立校」原則,緊貼公安實踐,加強學科專業建設,初步形成了公安學科專業齊全、主幹學科特色鮮明、多種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設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後科研流動站,訴訟法學博士學位授權點,法學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刑法學、行政管理等17個二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41個研究方向),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研究生教育涉及法學、教育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軍事學等6個門類,訴訟法學是北京市重點學科。本科設有10個專業,16個專業方向,專業和專業方向覆蓋了治安、偵查、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禁毒、技術偵察、公安情報、公安管理、涉外警務、刑事科學技術、安全防範、交通管理、網路信息安全、公安法制等公安主要業務工作。 在人才培養方面,公安大學的本科教育著力培養「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應用型公安高級專門人才;強化實踐教學,逐步探索和建立了以「三學期制」為制度保障、課堂教學與警務實踐有機結合、突出實踐能力培養的人才培養模式。學生在校期間,除了學習基礎課程和專業課程外,還要掌握擒拿格鬥、射擊、駕駛等警體實戰技能,接受嚴格的警務化訓練,深入實戰部門進行警務實踐。 學校堅持走「人才強校」之路,按照「培養、引進、外聘」的工作思路,實施「名師工程」,培養和造就了一支「教員與教官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在教師培養上實行兩個「五分之一」制度,即每年有五分之一的教師力量從事科學研究,有五分之一的教師參加公安業務實踐鍛煉。積極從公安部業務局、科研院所、北京地區高校及公安實戰部門聘請兼職教授和教官。目前,學校有專任教師近600人,具有高級職稱340餘人;中國工程院院士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28人,享受部級津貼專家23人;兼職教授、副教授和教官200多人。2007年,刑事偵查與刑事技術教學團隊被評為首批國家級優秀教學團隊。 學校堅持「科研興校」戰略,本著科研為教學服務、為學科專業建設服務、為公安工作服務的原則,突出科研特色,提升科研水平,全面推動教學、科研與警務實踐的緊密結合和良性互動。近三年,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48項,獲省部級以上科研獎勵10項。在「質量工程」建設中,學校重點建設的精品課程、優秀教材、特色專業點、實驗教學示範中心、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驗區等項目均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多個項目被評為國家級和省部級建設項目。主辦的刊物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公安教育》、《現代世界警察》、《警察文摘》等。其中《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是全國中文核心期刊、全國百強社科學報、中國人文社科學報核心期刊。首都社會安全研究基地設在公安大學。 學校本著「管理治校」的理念,積極推進科學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進程,建立了較為完備的體現公安院校管理特色的規章制度,努力做到教學、科研、學生、黨務、行政和後勤等管理工作
Ⅳ 公立學校的教師是公務員嗎
公辦教師不是公務員。
公立學校的教師和公務員雖然都吃「公糧」但它們身份有本質區別。
公辦學校屬於事業單位,公辦教師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而公務員是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的國家公職人員。
通常所說的「教師考編」就是指公辦學校教師招錄考試,若通過考試,就會被安排到一所公辦學校任教,同時擁有事業編制,成為一名「事業人」。如果成功通過公務員考試「上岸」,就是擁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一般會被安排在政府機關或群團組織工作。
(5)執法科研擴展閱讀
教師的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Ⅵ 投標人在招投標中有哪些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串通投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串通投標罪的行為
涉嫌串通投標罪的行為,主要有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以及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兩大類。
1、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主要有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以及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等。
2、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的串通投標行為主要有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投標人,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等。
(二)串通投標罪的立案追訴標准
並非只要投標人實施涉嫌串通投標罪的行為,就一定會被立案追訴,只有達到一定的標准,才會被立案追訴。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規定:「【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串通投標罪的刑事處罰
如果構成串通投標罪,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此的規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為
如果投標人向評標委員會成員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謀取中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行賄行為,主要指給予財物等。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外,投標人均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即單位。那麼,此處的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主要是指單位犯罪。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因此,如果投標人是公司的,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刑事處罰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投標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的規定處罰。但是,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涉嫌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行為
「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義卻有很大區別。
對單位行賄罪,指投標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作為招標人的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指作為單位的投標人(不包含自然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作為招標人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評標委員會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對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調查: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對對單位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刑事處罰
「對單位行賄罪」的刑事處罰,投標人為個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投標人為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投標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的規定處罰。
「單位行賄罪」的刑事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三條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四、涉嫌合同詐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如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的,將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這對投標人來說,不得不警醒。
(二)合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處罰
如果構成合同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涉嫌非法經營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非法經營罪的行為
如果投標人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均規定禁止轉讓、出借、出租相應的資格、資質證書或許可證書[1]。如果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將其資格、資質證書出讓或者出租給他人投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經營罪的立案追訴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的規定:「【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經營罪的刑事處罰
如果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六、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行為
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行為,主要有投標人實施的下列行為:(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至於何為商業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而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在招標投標活動當中,因投標人有可能接觸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商業秘密,而投標人非法使用的話,將涉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追訴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三)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處罰
如果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結語
綜上所述,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當中,主要有可能涉嫌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合同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刑事法律風險。對此,投標人不可不予以細查,加強對工作人員,甚至是單位領導幹部的法律警示,做到依法、合規經營,合法中標。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修訂發布,2013年實施,原文如下所示:(由於全文很長無法全部上傳,這里僅僅上傳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