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理論
㈠ 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缺陷分析我國行政主體在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主體在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腐敗,重在教育啊,我到是覺得應該把中國的古典的什麼 四書五經 啊之類的拿到小學課本上而取代什麼<<思想品德>>之類的
中國的國民素質不只由教育文化水平高低決定甚至就好象小人有了文化會更齷齪一樣
在中國就是關系權利,到了外企也許就不一樣了
㈡ "行政主體就是行政機關,其含義是相同的"請辨析對錯
行政機關是依法設立的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是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是行政機關,除此之外,行政主體還包括依法設立的政府行政機構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社會組織、團體等部門或單位,其內涵較行政機關更為豐富多彩。
行政機關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利、法律義務的政府行政職能部門,在一般情況下,是當然的行政主體,但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適格的行政主體,在某種特定的范圍內,其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的區別
主體是一定關系的參加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系的參加者,是行政關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一方。多數情況下,行政關系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擔當,但行政主體不能簡單地等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生活中用語,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於:
(1)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系中的一種地位,只有在行政機關參加進一種行政管理關系時,它才在這種關系中具有行政主體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兩個概念中間劃等號。
(2)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因而,某個政府機構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並不一定就能成為行政主體。例如政府內部的某個辦事機構、協調性機構,它們僅負責管理、協調內部事務,並不對外行使職權,不能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因此也就不會有什麼責任需要承擔,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並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可以具有雙重身份,即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它即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如到商店購買辦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作出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租用辦公用房、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身份是民事主體;當其以行政職權享有者的身份進行管理時,其身份是行政主體。在不同的活動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規則。在行政法上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
(4)成為行政主體的不限於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是以行政職權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行政職權為行政機關所享有,因而,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對行政權並不構成獨占。在許多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也可能享有行政權,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體身份。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的范圍日益擴展,公共職能不斷擴張,許多事情授權於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它們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㈢ 行政法的特徵是什麼
據網路,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行政法散見於層次不同、中國行政法名目繁多、種類不一、數量可觀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規范。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國和國外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內容也更加豐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㈣ 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形成
1 、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主體不等於行政機關,除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可成為行政主體。
3.、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聯系緊密,不可分割。盡管行政活動是由公務員代錶行政主體具體實施的,但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
4.、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完善建議
行政主體界定
中國行政主體概念從產生之初就不成熟,本身定位不合理,內涵和外延也顯狹窄。筆者認為,中國行政主體理論本來就是域外的概念,應該充分考慮該概念在域外產生發展的土壤以及全面而准確的學術含義。而不能徒有其表的藉助該概念的外衣而功利性工具性的應用於中國行政管理實踐及行政法學研究領域。在現今的理論困境面前,我們應該出重新界定中國的行政主體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在借鑒法、德、日等國家界定行政主體概念的基礎上,架構符合中國本土特色並與中國行政管理實踐及行政法學發展相協調的行政主體理論。隨著中國公共行政改革深入和社會行政的增加,中國應以「公共管理職能和行政權」為標准界定行政主體。一切行使公共管理職能、享有行政權力的公共組織均應屬於行政主體的范疇。行政法學應加大對從事社會行政的行政主體類型的研究,以反映行政主體多元化的趨勢。所說的行政職權不僅包括傳統的行政職權,還包括公共管理性質的行政職權。所以其他公權力組織只要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行為的就應該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就應該是可訴的,法院此時可以依行政主體界定標准對其進行可訴性判斷。所以在政主體的類型應該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那些沒有法律法規特別授權但是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
訴訟重塑
中國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由概括式、列舉式和排除式的三種規定,即使是這樣一種安排,行政受案也有許多的真空地帶,因為中國是以是否是行政主體來確定被訴組織是否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的。這就導致許多本應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組織行為得不到審查,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救濟。其實,傳統行政主體理論所標示的「行政實體法上的獨立權利義務主體與行政訴訟法上的獨立訴訟主體合一」的命題是不準確的。作為行政訴訟主體之一的被告與行政實體法上的行政主體分別屬於不同的領域和階段,其所遵循的邏輯並不相同:其一,被告的確定更多地考慮的是如何有利於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只要是行為者實際地行使了行政權力,就應當成為被告。雖然被告的確定也會考慮到訴訟後果的承擔,但它並不意味著參與訴訟的主體就必須實際承擔最終的實體責任。其二,行政主體所體現的則是實體權力的行使與實體責任承擔的一致性,強調的是某一組織具有行政法上的獨立人格。
因此,行政主體的確立與認定行政訴訟的被告之間並無多少必然的聯系,在很多情況下,訴訟主體可以獨立於行政主體。不管是行政主體還是非行政主體充當行政訴訟的被告,最終的實體責任都是由相同的行政主體承擔的。在確定行政主體和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邏輯關系相分離的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涉案范圍應該以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為接受司法審查的實質要件;摒棄現今行政訴訟法只承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為被訴主體的規定,在修改行政訴訟法的同時應把行使公共事務職能的社會組織納入行政訴訟領域。這樣,對於中國行政訴訟實踐的順利開展和行政法學研究繼續向前發展,特別是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中國依法治國理念的貫徹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㈤ 行政組織理論目標管理的原則有哪些
核心精神:官僚制是現代社會中實施合法統治的行政組織,又是建立在法理權威基礎上的一種高度理性化的組織機構的「理想類型」,官僚集權組織被認為是理想的組織結構,意味著組織的「純粹形式」。其合理性的內核為:第一,官僚制組織是具有明確的職權領域與范圍規定的行政機構。第二,機構與官員按照等級原則進行管理。第三,注重法律與程序。第四,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要求。第五,公、私分明化。盡管現代社會與韋伯所處的時代相比,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方面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但那時形成的基本思想仍適用於今天的組織。可以肯定地說,在政府部門與大型社會團體、企業的管理中,官僚組織仍然是無法替代的組織形式。然而,人們必須充分意識到,工業時代發展起來的官僚體制,已存在著許多問題,它變得機構臃腫、浪費嚴重、效率低下。因此,大刀闊斧地改革官僚體制,如充分發揮和保持政府官員的主觀能動性和適應性,下放權力,注重合理性,培養理性精神,發揮官僚制的技術優勢,形成尊重知識和人才的組織理念,建立一個「廉價」、高效率的政府組織,己是人們越來越重視並不斷探索及解決的重大問題。
㈥ 根據行政法學對行政主體的分類理論,下列選項中有哪些是正確的表述( )
根據行政法學對行政主體的分類理論,下列選項中有哪些是正確的表述(ABCD)
A.地區行政公署是職權行政主體
B.鄉政府是地域行政主體
C.國務院是實質行政主體
D.國家郵政總局是公務行政主體
㈦ 在行政法理論上,()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A.國務院直屬機構 B.國務院各部委 C.國務院辦事機構
C,因為其不能獨立行使相關決定,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
㈧ 什麼叫行政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在國家范圍內,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
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廣義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組織、非政府的公共組織對公共事務的管理與公共服務的提供。
(8)行政主體理論擴展閱讀
行政的思想原則:
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在堅持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基礎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謀劃好未來全國人口和經濟的基本格局,引導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互協調,公共服務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斷縮小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
2、主要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引導人口與經濟在國土空間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實現不同區域和城鄉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務;堅持集約開發,引導產業相對集聚發展,人口相對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其他城鎮點狀分布的城鎮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氣候等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堅持尊重自然,開發必須以保護好自然生態為前提,發展必須以環境容量為基礎,確保生態安全,不斷改善環境質量,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堅持城鄉統籌,防止城鎮化地區對農村地區的過度侵蝕,同時,也為農村人口進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間;堅持陸海統籌,強化海洋意識,充分考慮海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做到陸地開發與海洋開發相協調。
㈨ 我國行政主體理論與大陸法系行政主體理論有什麼不同
行政主體理論是從一個抄國家的政治體制來闡述這一主體的一些機構的組成、職責等一些政體的結構,而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是指除了英國之外的一些比較有代表性的歐洲國家所實行的法治制度,至於他們行政主體呢?多數是資本主義的政治體制。我國的政治主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是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同中國國情結合一種政治體制。歐美大陸法系的國家大都是通過資產階級革命來建立自身的政體的,他們的理論依據是從文藝復興當中得到的啟發。像盧梭,孟德斯鳩等等,這些都在法律的方面做過深刻而且影響深遠的理論闡述。
㈩ 國務院屬於行政法主體不理論上它是否能成為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是行政主體,但不能告,要不強哥哪有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