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選舉法規定
① 依照現行選舉法的規定,選舉或者代表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的聯名人數應為
第二十九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
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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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試題27:依照現行選舉法的規定,選舉或者代表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的聯名人數應為( )。
答案應該為C:10人,這是法律規定。
現在網上和一些參考書的內容不敢恭維。
③ 我國現行選舉法頒布於哪一年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是中國政府制定的由廣大人民群眾選舉代表參政議政的法律。該法律制定於1953年,1979年重新修訂,其後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修正案)》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 2010年3月(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五次修正
1.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2.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4.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5.根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④ 關於選舉法規定
1、充分體現平等原則。
2、增強代表的廣泛性,確保「一線」代表數量,解決「官民比例」失衡。
3、對選舉機構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4、關於鄉鎮人大代表的名額增加了上限數
5、關於代表資格條件的規定
【補充】:
2004年修正的《選舉法》是11章53條,今年全國人大十一屆三次會議3月14日修正後的《選舉法》是12章57條,現行的《選舉法》從1979年制定到現在已經進行了五次修正,這次修改主要是從以下12個方面進行了修改。
修正後的《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
⑤ 我國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程序
選舉程序在《選舉法》的第九章,內容如下:
第九章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六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第三十七條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九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四十條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一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
第四十二條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三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四十四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五條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本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當選代表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第四十七條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5)現行選舉法規定擴展閱讀:
選舉是起源於古希臘的政治制度,它是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現代的選舉則起源於英國選舉,它的發展同經濟基本同步,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選舉在英國,甚至全球范圍內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從選舉人到被選舉人,
逐步擴大了范圍,到了1962年,英國的選舉已普及到了所有成年人(政治犯除外).雖說它的存在總認為是民主的重要表現,但也有不少的人提出了質疑,選舉的結果總不如人們所設計的那樣完美,
相反,"賄選"、「多數人的暴政」、等的詞彙足以見得人們選舉存在的嚴重的缺陷,而這缺陷又是不可避免,但因此取消選舉則是得不償失的。
資本主義國家在投票選舉議員或總統之前,各候選人之間為達到當選目的而爭取選票。在宣布大選後,社會各政黨。各黨派政治力量先推出自己的候選人,由這些候選人在各自政治力量的支持下,組織競選班子,籌集競選費用,擬定競選綱領,
利用報刊、廣告、電視、廣播和在競選地區發表演說等各種各樣的方式,向選民講解自己的政治主張,許下諾言以取得選民的信任,從而獲得選票。
但是,在資本主義國家中競選時的諾言與上台執政後的實際行動往往不符。一些國家的競選中,以行賄、欺騙等手段獲取選票的違法行為屢有發生
⑥ 現行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的辭職可以向什麼提出
第五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⑦ 根據現行選舉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
b:2天
選舉法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⑧ 選舉法規定多長時間選舉完畢的
一、關於賄選的認定賄選,是指在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用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以實現行為人希望達到的選舉結果。它具有以下特徵:一是賄選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賄選及其他破壞選舉行為,妨害了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對公民民主政治權利的一種侵犯。二是賄選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用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收買選民、代表或選舉機構工作人員。這里所指的其他財物應作寬泛理解,它包括各類有價值意義的積極財產。法律並沒有對賄賂的錢物規定一個數額上的下限,故數額大小並不影響對賄選性質的認定,但對賄選行為的處理有著直接的意義,賄賂數額可作為處理具體賄選案件的參考依據。三是賄選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為直接故意。行為人通過賄賂手段,希望達到以下目的:①選舉自己;②選舉自己希望選的人;③使自己不希望選的候選人落選。並且將自己所追求和希望的目的,也即請托內容傳遞給收受方。至於行為人所追求和希望的目的是否最終實現,同樣不影響對賄選性質的認定,可結合其他情節在處理賄選行為時予以考慮。四是賄選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參選人,也可以是一般選民;可以是有選舉權的公民,也可以是無選舉權的公民。二、對賄選的處理賄選是一種違法行為,它對民主選舉有著較大的破壞性。第七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基層反映出這方面的類似問題比較突出。它同時還具有模仿攀比效應,如不及時有效地加以制止和依法處理,一旦成勢,將對換屆選舉工作帶來極大的影響。1、對賄選行為人的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6條規定:「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破壞選舉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范圍。「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情節是否「嚴重」,要結合賄賂數額的大小(賄賂總額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下限的情況下,筆者認為目前可參照行賄罪1萬元以上的立案標准執行。單個收受者所收受的數額,可以能否足以影響選舉人投票意向的額度來進行判斷)、賄賂人數的多少、對選舉工作的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程度等具體情節來進行綜合分析。對賄選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五)項規定,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程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賄選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照違法同時必然構成違紀的事實,在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此外,鑒於選舉工作時間性強,為及時查清賄選違法行為,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提前介入。2、對賄選結果的處理選舉法第52條規定,「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在選舉期間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查明因賄選造成的無效當選,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確定,並予以宣布。在選舉工作結束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發現因賄選造成的無效當選,由各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確定,並予以宣布;或由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依法確定。當選人因賄選被宣布當選無效,不影響其他依法當選人員的當選資格。由此出現空缺名額時,可以從上一次選舉中得到過半數選票而因職數限制未當選的候選人中以得票多的當選。如無這種情況,則對不足的名額應視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另行選舉。
⑨ 按照現行選舉法第七條的規定,直接選舉的主持者是
1979年選舉法規定。我國直接選舉的范圍擴大到(B.縣一級)。
⑩ 我國選舉法對投票選舉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選舉法對投票選舉的規定有:
1、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以確保選民或代表自由地按自己的意願行使選舉的民主權利。
2、直接選舉的投票組織方式,本著方便選民的原則,可以設立投票站或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對老、弱、病、殘的選民採用流動票箱進行投票。
3、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3人。
4、直接選舉以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為有效,選舉以投票結果為准。候選人得票超過參選選民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5、間接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名額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
6、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大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10)現行選舉法規定擴展閱讀:
選舉領導機構的設立:
1、根據法律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2、從各地以往的實踐看,選舉委員會一般由黨委或人大領導同志,以及組織、宣傳、統戰、民政、財政、人事、公安、法院、檢察院、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黨、政、群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3、選舉委員會的人選由縣級人大常委 會或鄉級人大主席團會同本級黨委、人民團體協商提名,經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鄉級選舉 委員會人選經本級人大主席團通過,報縣級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