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交叉
⑴ 權利交叉與職能重疊的影響,成因和對策
能夠在這個平台上提出這樣的問題,真是具備了大師級的水平。
而且版,無論是在這個平台上,還權是在其它任何的平台上,能夠客觀、全面、准確、合理的回答出這個問題答案的人,也肯定是具有超級大師水平的人,最起碼也應該是享受國家級津貼的人。
在這個大的問題下面,最簡單、最直接、最典型的一個實際問題就是:在食品安全領域,現有的體制下有食葯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管理、衛生防疫管理四大部門在同時具有相同的或類似的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權力,然而,現實中的食品安全狀況又如何呢?相信大多人心裡都清楚,大師級水平的人當然更清楚。
針對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這些問題,誰可以在體制設計上、職能確定上、執法權力劃分上、部門責任追究上提出一個切實可行的方案,實現各部門協調聯動1+1+1+1=4或大於4的正能量,而真正地、有效地解決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讓每一個民生者在吃的方面確確實實的放心呢?
因此,可以回答這個問題的人,想必也就是擁有解決這個問題方案的人,當然也就是國策級的專家和顧問了。
⑵ 天堂執法者第幾集是交叉集
最新的21集
⑶ 為什麼刑警、交警有時候會出現交叉執法
違反刑法的交通案件。或者涉及到交通管理的刑事案件
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局網站行政執法權與其它部門交叉的有哪些
您好,建議你去官網上查詢您需要的相關信息。
⑸ 關於執法的問題!
林政執法工作人員要求勘驗木材砍伐現場,符合查驗程序,當事人在不能提供木材來源合法證明,拒不說明砍伐木材的具體地點,林業執法工作人員有權將違法人員及車輛帶到指定地點進行調查處理,直到當事人配合查驗,或依法扣留木材。依據在林政執法規定中。
⑹ 多重多頭執法是什麼意思
「多重多頭執法」的意思詳解如下:
一是多頭執法,即同一級政府下屬的不同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或同類違規事項都可以行使執法權。如,對集貿市場進行管理,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權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監管產品質量和計量器具,物價部門負責查處以缺斤短兩等手段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為。商戶們經常要面對輪流前來執法面的不同的執法部門,影響其正常的經營活動。又如對於車輛違法行為的處罰,公安部門負責車輛超載的處罰、交通部門負責非法營運的處罰、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車輛超限、超高的處罰。
二是多重(層)執法,即同一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違規事項,不僅有轄區的市一級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管,沒有轄區的縣市和區一級行政執法部門也可以管。如,越來越多的部門上下級都設置執法隊伍,都上街執法,職責雷同,同一件事,下級部門檢查的剛走,上級部門又來了。特別是在一些省會城市和大中城市,省級部門、市級部門和區級部門甚至街道辦事處,都管同樣的人和同類的事。
造成多頭執法、多重執法狀況的原因及表現
形成多頭執法、多層執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得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錯位。
根據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同樣,行政權力也屬於人民,同時,行政權力行使的目的是服務於人民,為人民造福的。而現實情況是,許多行政部門習慣於以「管理者」的姿態來對待老百姓,把老百姓當做被管理者,甚至於在某些執法過程中與老百姓處於敵對的狀態。如,近幾年頻發的暴力拆遷問題,尤其是被拆遷者採取自焚等極端方式抗拒拆遷,雖然這種方式僅為個例,但與我國行政部門長期以來形成的把老百姓當做被管理者的錯誤的執法理念不無關系。另外,許多行政部門對於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的問題,很少深入分析出現這些問題的成因,不論這些問題是屬於政府職權范圍還是應當通過市場機制解決,也不論這些問題是屬於政府自身管理不到位還是管理手段不適應,都往往是簡單地強調加強管理。常常成立一個領導小組,由市長或分管市長任組長,各個相關部門任成員,更有甚者還要設部門、增機構、擴編制,久而久之,原來一家管的事,現在幾個部門管;而本來一家可以解決的問題,現在幾個部門甚至幾十個部門都解決不了。
(二)行政權力設置的法律化、規范化程度不高。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憲法規定的新時期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國的關鍵,在於能否做到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首要內容就是要做到職權法定,即設立哪些行政管理機構、分別行使什麼樣的具體權力,都必須在認真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由法律加以確定。而現實情況是,中央各部門可以制定部門規章來設定管理許可權,各省人大及各級政府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性規章來設定管理許可權,較大的市也可以制定規章來設定管理許可權。而當這些部門規章、地方性規章、地方性法規發生矛盾的時候,又缺乏一種良性的機制來進行協調。更有甚者,在我國的機構改革中,通過「三定方案」這種行政文件的形式確定各部門的職責,這些不規范的形式,缺乏法律的穩定性和強制力,不僅可以朝令夕改,而且進一步強化了各部門職權自定的趨勢,從而導致多頭以及層級執法問題的產生。
(三)權力與責任脫節,權力與利益掛鉤問題嚴重。
由於長期以來一直由部門主導立法,法律草案由部門起草,通過以後由這些部門負責執行,因此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中,規定老百姓責任的多,規定行政機關責任的少;而規定行政機關權力的多,規定老百姓權利的少。即便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責任,也是簡單規定「依法追究行政責任」,依什麼法,追究什麼樣的責任,具體又由誰來啟動責任追究程序,都沒有可行的制度加以規范,實際上行政機關的責任形同虛設。多年來,某一領域行政管理秩序混亂,盡管根源在於行政管理不到位,或者主要是因為行政機關不執法、亂執法所致,但是各部門卻又以此為由,要求加強管理,進一步擴大權力,加大老百姓的責任。久而久之,行政執法權力越來越大,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實施廣泛的干預,模糊了公權與私權的關系。與此同時,許多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中,有利的事就爭、無利的事就推,多頭執法、多層執法隨之而生。
⑺ 法條交叉且有上位法與下位法關系時如何適用法律
比如,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應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處理,還是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處罰?又比如說我們現在查處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超范圍經營應辦前置審批許可而未辦前置審批許可的項目時,是依據《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所規定的「擅自變更登記事項」處理——必須先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呢?還是應該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直接處罰?或者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再轉致到《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處理? 個人看法: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使用未經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經營活動」,既包括無任何營業執照的組織或個人,擅自使用未經核准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包括公司名稱和非公司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包括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並登記了企業名稱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未經核准登記擅自用另一個完全不同的企業名稱取代原登記的名稱,或者雖然保留原登記的名稱但在經營中擅自使用其他未經核准登記的企業名稱。《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所規定的「未按規定辦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登記」,則既包括已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公司,棄用原登記的公司名稱,而改用新的公司名稱卻未按規定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的情形;也包括已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公司,改變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等其他登記事項,卻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的情形。這兩個法條都調整「已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的公司,棄用原登記的公司名稱,而改用新的公司名稱卻未按規定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的情形,但相互之間並無重合關系,因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與《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之間,屬於交叉競合。 在法條交叉競合時,各法條規范的側重點並不相同,調整對象也不相同僅有交叉關系,相互之間很難講誰是特別法、誰是一般法。個人認為:在行政執法中,《立法法》所確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規則,應當是指法條重合的情形。在法條交叉競合時,不宜實行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規則(這時也不存在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否則的話,將會造成更大的混亂,更不利於法制的統一。倘若如此,國務院出台的許多專項行政法規的條款,也將因為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之間存在交叉競合,而從使該行政法規出台時就難以適用。例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均早就規定,上述企業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包括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先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才能處罰;但是,2002年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27條、2002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57條、2004年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41條,卻仍然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糧食收購經營,設定了直接予以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對已領有其他行業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法企業或公司,未經專項審批並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擅自從事以上相關專項經營的行為,難道能因為這3部條例的相關法條,與前面3部法律有關法條存在交叉關系,就只能限期辦理變更登記而不能直接查處嗎?
⑻ 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與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行政執法在內容、職能上是否存在交叉、交集具體表現是什麼
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與城管執法部門基本沒有交叉,有交叉的主要是規劃、建設、房管、水、森林、草原等部門行政執法。
具體體現在一方面很多違法用地行為的目的就是違法建設,從而違反規劃、建設和房管方面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很多違法用地發生在河道、森林、草原范圍內,國土部門與水、森林、草原等部門屬於普通法與特殊法的關系。
⑼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面
(一)部門間權責不清,執法存在空檔。通過近幾年的改革,洋浦經濟開發區行政執法體制逐步理順,執法環境逐步好轉,但因職責交叉、界限不清、部門之間對同一執法對象執法環節銜接不夠,存在執法空檔現象。例如,2017年3月,洋浦福瑪特超市對面9家露天酒吧噪音擾民的投訴及2015年的墨爾本酒吧、本色酒吧等噪音擾民的投訴,環保局、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現象,暴露了權責界限不清、執法空檔的問題。
(二)各部門單打獨斗,難以形成合力。如《食品安全法》同時賦予衛生、食葯監、工商、質監等多個部門的監管職能,形成監管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並由食安委統一協調的監管格局。但由於食品安全管理難度大、成本高,洋浦經濟開發區各部門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逐漸演變成了「誰都管」但「誰都難管」的尷尬局面。
(三)多頭重復執法,企業苦不堪言。前些年,因開發區部門間存在權責交叉的問題,出現了只要媒體曝光或社會出現輿論焦點的監管問題,或上級對某一領域的巡查時,行政執法部門就會出現一窩蜂上的執法檢查,有時一家企業在一天內會接二連三地應對多個政府職能部門的執法檢查,嚴重影響了區內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執法不規范,存在運動式執法、選擇式執法等問題。由於行政執法涉及的面廣量大,開發區執法力量又比較薄弱,不能做到長期性、經常性執法,只能是問題比較突出了或領導重視、上級安排了再搞突擊執法,這樣就造成了違法者不能得到及時處理,只是撞到誰誰倒霉,讓群眾對行政執法產生誤解。行政執法還存在執法不嚴,標准不一,人情執法的問題,不能對違法者一視同仁,甚至還有部分執法人員違反執法程序,存在違法執法的問題,讓社會對政府公信力產生了質疑。
(五)部門間數據信息不能互聯互通。當前,開發區內各部門的信息化建設是各自為政,沒有充分共享,形成了「信息孤島」,嚴重製約行政執法效能提升。如開發區工商局在年報抽查中發現某企業連續兩年未年報且企業注冊地址不真實、根據有關規定工商局對該企業進行了吊銷處理,但後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信息發現,該企業仍然在正常報稅,這就有違國務院提出的「一處違規、處處受限」的信用體系建設,究其原因就是信息平台沒有形成政府「一張網」。
有關行政法律、規章較為抽象,規范性和操作性差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普遍存在,徇私枉法、執法犯法等濫用權力的行為屢見不鮮;我們習慣於以部門文件來約束和監督權力運行,對官員的處罰經常是以黨紀政紀、行政處罰、紀律處分代替法律制裁,而且標准也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威懾性明顯不足。
(9)執法交叉擴展閱讀
①行政監督檢查。為了實現行政職能,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②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執法一般通過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表現。關於權利的決定可分為獎勵性和非獎勵性。獎勵性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非獎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賦予公民以一般權利和權能的處理決定,其中以行政許可比較突出。關於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為懲戒性和非懲戒性。懲戒性行政決定主要是行政處罰。非懲戒性行政決定是對公民科以諸如納稅等一般義務的處理。
③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