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行政救助
『壹』 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有何行政辦法督促改進
一般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要麼是在當地很牛的單位,要麼是安全生產知識不夠專業的單位。對很牛的單位你要做通當地的政要的工作,用重量級的文件形式下達限期安全整改措施並要當地的政要出面。而對安全生產知識欠缺的單位用重量級的文件形式下達限期安全整改措施,如無效,直接下停產通知。
『貳』 組織部有何行政權力
一、負責轄區黨組織建設工作,制定區黨建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和指導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探索和指導新經濟社會組織黨組織的設置和活動方式;負責轄區黨員管理工作,承擔黨費收繳、黨員統計工作,接轉組織關系;指導轄區各級黨組織開展黨員電化及遠程教育和黨員發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員教育工作;推廣轄區黨組織建設先進典型經驗。
二、提出領導班子調整、配備的意見和建議;負責領導幹部的考察和辦理任免、退休等審批手續;負責幹部統計及幹部檔案管理工作;研究和指導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
三、研究制定幹部隊伍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劃,組織落實培養選拔年輕幹部工作。
四、研究和指導黨的組織制度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或參與制定組織、幹部、人事工作的制度和規定;負責和指導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工作和幹部工作的檢查監督,及時向黨委和上級組織部門反映基層重要情況並提出建議。
六、指導、規劃、協調、檢查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黨委管理幹部、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和組工幹部的培訓;加強對轄區幹部培訓工作的宏觀管理,指導幹部培訓基地建設。
七、負責對選拔任用幹部工作和區管領導幹部的監督,承辦有關幹部問題的審查和調查核實工作。
八、制定或參與制定退(離)休幹部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老幹部工作。
九、加強對人才工作的宏觀指導,參與制定有關人才工作的政策、規定,牽頭抓好各類人才隊伍的管理和建設。
『叄』 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救助措施有何特點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對於嚴重違反婚姻家庭法的違法行為,我國現行《婚姻法》第5章較為系統地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一)關於救助措施的規定
救助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負有救助義務的機構應婚姻家庭違法行為受害人的請求為其提供的救援和幫助措施。
救助措施的特徵:
其一,救助措施的主體應為法律規定具有救助義務的機構,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等。
其二,救助措施的適用一般以婚姻家庭違法行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為前提,但如果受害人由於客觀條件所限無法求助或由於精神狀態處於極度的恐懼、膽怯而不敢求助,社會干預機構亦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予以救助。
其三,救助措施的目的和功用主要在於及時阻止婚姻家庭違法行為,及時保護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及時疏導婚姻家庭糾紛。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的救助措施主要有勸阻、調解和制止等,有關救助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採取適當的措施為婚姻家庭違法行為受害人提供救助。
1、勸阻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第44條的規定,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以及遺棄家庭成員情形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該法第43條第2款強調,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勸阻是指有關機構通過勸說、阻止等方式使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的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也包括通過耐心和深入的思想工作使當事入明了其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從而杜絕以後再次實施此類行為。
2、調解
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以及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在予以勸阻之後,往往還需對婚姻家庭糾紛進行調解,從而使不良婚姻家庭關系得以調適和矯正,從根本上維護婚姻家庭秩序的穩定。目前,我國調解機制可分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專業調解,這里所說的調解主要指人民調解。
3、制止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制止是公安機關特有的法定職權,也是公安機關的法定救助義務,是指公安機關基於受害人的請求,採取有效措施強迫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停止違法行為。
(二)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婚姻法》第43條至第48條分別針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婚姻家庭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並通過第49條的規定將其他法律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規定引入婚姻家庭法律體系,使婚姻法責任認定規則更加趨於系統化。
1、民事法律責任
(1)遺棄家庭成員的,應依法支付扶養費、撫養費和贍養費。
(2)因重大婚姻家庭違法行為導致離婚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承擔不利法律後果。我國《婚姻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進一步規定,離婚後,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當事人除了承擔上述不利後果外,還有可能因為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法院施以制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婚姻家庭違法行為對監護法律關系、收養法律關系、繼承法律關系的影響。
2、行政法律責任
結合我國婚姻法、收養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來看,婚姻家庭領域的行政法律責任可分為兩大類,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於婚姻家庭違法行為,較常用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
對於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這些較為突出的婚姻家庭違法行為,我國婚姻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專門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給予的處理和制裁,主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婚姻家庭領域的行政處分,可分為針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處分和針對違法行為人的行政處分。
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處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等公務中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須接受行政處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包養情人的;(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3、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婚姻法針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情形規定了刑事法律責任,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法律責任時應按照相應的刑事法律規范來認定和處理。其他婚姻家庭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規范,構成刑事犯罪的,亦應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1)婚姻法關於婚姻家庭犯罪的規定
《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家庭暴力犯罪是一個概括性的語詞,包括各種因實施家庭暴力而構成的犯罪,主要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比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重婚罪的規定,其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虐待罪內容為: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遺棄罪的具體內容為: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刑法關於其他婚姻家庭犯罪的規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具體內容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破壞軍婚罪的具體內容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強奸罪定罪處罰。
望採納
『肆』 行政問責與責任追究有何區別
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責任有兩層含義:
第一,指行政人員在一定的崗位和職務上開展行政管理活動時所應承擔的角色義務,即職責;
第二,指由於行政人員在沒有積極有效地履行職責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現為受到否定性的批評、懲罰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責任是上述兩個方面的統一或總和。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性質屬於行政違法或違反行政紀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行政上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追究行政責任從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以及執法實踐看,主要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過責法定原則。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過錯和對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來。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何種行政責任,應受哪些行政處分,都應有一定形式的規範文件或條文加以明確規定。
(2)過懲相適應原則,也稱過懲相當原則。就是根據過錯大小決定懲處的輕重,以解決執法實踐中罰不當過的現象。
(3)責無旁貸原則,或稱責任自負原則。對違法失職行為,不管涉及到誰,都應毫無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責任。對於集體違法失職的共同行為,也不能搞法不責眾,也要分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在國家行政機關中,不允許存在擔任職務、行使職權而不承擔責任的現象,更不允許出了問題推卸責任或強加責任、包攬責任或代負責任。
(4)教育為主、懲處為輔的原則。通過懲處違法失職行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引以為戒,達到警戒、防範的效果。
『伍』 南京市中心城區的區屬中學校級幹部是何行政級別
南京市轄區區屬學校校級幹部頂多就是處級幹部,普通的區屬學校應該就是正科級。畢竟南寧是副省級城市,市轄區教育局屬於正處級單位,所以區屬學校校級領導頂多就是處級幹部。
『陸』 關於行政賠償,當事人對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採取何種救濟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柒』 發改委立項是何種行政行為
造好了預算,准備投資建設!
『捌』 行政機關作出何種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處罰法42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所以ABC
『玖』 何為司法救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使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三條 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准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一方當事人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拒不交納的強制執行。
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第七條 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後,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第九條 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